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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81991丛书名: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文库
(本书为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自主科研项目)
章 民族医药发展史 节 我国传统医药概述 一、相近概念辨析 二、中医药历史简述 第二节 我国四大传统民族医药的发展历史 一、藏医药的发展历史 二、蒙医药的发展历史 三、维医药的发展历史 四、傣医药的发展历史 第三节 我国其他传统民族医药的发展历史 一、苗医药的发展历史 二、壮医药的发展历史 三、回医药的发展历史 四、朝鲜族医药学的发展历史 第二章 野生药材资源及其法律保护 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一、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二、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三、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四、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第二节 中国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一、中药资源普查概述 二、中国野生药材资源状况 三、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第三节 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概况 一、中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二、中国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具体制度 三、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二、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三、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四、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五、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第三章 民族医药的现代化 节 民族医药现代化的概述 一、民族医药现代化的概述 二、民族医药现代化的必要性 第二节 民族医药的现代化 一、民族医药现代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民族医药现代化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民族医药现代化的发展前景与展望 一、民族医药具有丰富的医学和经济价值 二、民族医药获得国家大力支持 三、民族医药企业迅猛发展 第四章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节 相关概念辨析 一、少数民族医药中的传统知识 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 第二节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一定冲突,导致保护不力的现状 二、有利于保护药用遗传资源 三、有利于促进传统医药国际化 四、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第三节 少数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制度 一、专利权保护制度 二、商标权保护 三、商业秘密保护 四、著作权保护 五、地理标志保护 第四节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战略研究 二、加强产权研究 三、建立平衡机制 四、发挥习惯法资源 五、加强数据库建设 第五节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证研究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概述 二、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ABS) 三、《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的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四、《公约》的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建立藏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启示 第五章 民族医药国际化发展战略研究 节 民族医药国际化发展面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分析 一、绿色贸易壁垒 二、药品认证壁垒 三、专利和知识产权壁垒 四、药品包装、标签和商标壁垒 五、信息技术性壁垒 第二节 民族医药国际化发展的现状与困难 一、思想认识落后,观念封闭保守 二、中药组方过于庞大,无法将其药效和发挥药效的物质基础做相关解释 三、市场份额低,国际竞争力弱 四、质量标准低 五、藏医药医疗设施薄弱,人才短缺,藏医药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薄弱 六、民族医药的生产缺乏统一规划,创新能力弱,营销工作滞后,缺乏统一的规划 七、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三节 民族医药国际化发展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策略分析 一、从藏医药企业的角度进行分析 二、从政府的角度着手 附录 附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桂市民初字第70号 附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桂民三终字第11号 附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初字第20378号 附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初字第02300号 参考文献
(四)许可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野生药材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经营或特殊情况需要开发利用野生药材资源的,均需报政府批准,核发许可证,确认其在一定期限、一定地点、一定限度内开发利用某种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从事开发利用野生药材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这是管理机关对野生药材资源进行保护监管的重要手段。
《野生药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采猎许可和出口许可两种许可制度。
采猎许可:国家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采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采伐证和狩猎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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