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12101641丛书名: 地震后重建技术丛书
内容简介
本册主要介绍了国内外几次重大地震的对策及震后应急措施,以及灾后重建的一些经验教训,包括日本、印度、巴基斯坦和中国(含唐山、丽江、新疆、台湾)的案例。尤其是日本部分,日本是多地震国家,地震防灾有独立的法律体系、预防计划,特别是阪神大地震及其灾后重建的经验值得借鉴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受灾情况及灾后重建也可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提供参考。
目 录
部分 日本案例
章 日本地震对策及震后应急措施
1 日本地震对策概要
1.1 日本防灾对策的发展历程
1.2 日本地震防灾对策体系
1.3 日本地震防灾法律体系
2 日本地震灾害预防规划
2.1 总则
2.2 地震灾害预防规划
3 基础设施地震应急对策
3.1 下水道的地震应急对策
3.2 给水的地震应急对策
3.3 电力设备的地震应急修复
3.4 实例——阪神·淡路大震灾供给处理设施的应急修复
第二章 日本阪神大地震的对策与教训
第三章 阪神大地震中城市开敞空间的受灾情况及防灾作用
第四章 神户市震灾后重建的5年历程
第二部分 印度、巴基斯坦案例
章 印度古吉拉邦地震重建案例
第二章 巴基斯坦地震重建案例
第三部分 中国案例
章 唐山案例
第二章 丽江案例
第三章 新疆伽师案例
第四章 台湾“九二一”震后重建案例
第四部分 其他案例
章 中国篇
第二章 国外篇
参考文献
后记
章 日本地震对策及震后应急措施
1 日本地震对策概要
1.1 日本防灾对策的发展历程
1.2 日本地震防灾对策体系
1.3 日本地震防灾法律体系
2 日本地震灾害预防规划
2.1 总则
2.2 地震灾害预防规划
3 基础设施地震应急对策
3.1 下水道的地震应急对策
3.2 给水的地震应急对策
3.3 电力设备的地震应急修复
3.4 实例——阪神·淡路大震灾供给处理设施的应急修复
第二章 日本阪神大地震的对策与教训
第三章 阪神大地震中城市开敞空间的受灾情况及防灾作用
第四章 神户市震灾后重建的5年历程
第二部分 印度、巴基斯坦案例
章 印度古吉拉邦地震重建案例
第二章 巴基斯坦地震重建案例
第三部分 中国案例
章 唐山案例
第二章 丽江案例
第三章 新疆伽师案例
第四章 台湾“九二一”震后重建案例
第四部分 其他案例
章 中国篇
第二章 国外篇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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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日本案例
章 日本地震对策及震后应急措施
1 日本地震对策概要
1.1 日本防灾对策的发展历程
日本位于太平洋西岸,是一个由东北向西南延伸的弧形岛国。由于地处环太平洋地震带,日本成为世界上灾害频发国家之一。根据1998~2005年的统计数据,虽然国土面积只占世界的0.25%,但其6级及6级以上地震发生的次数却占到全世界发生总数的20.8%。
日本每年因为自然灾害遭受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20世纪50年代前期,由于大型台风和大规模地震的影响,死难人数达到几千人的灾害多有发生。随着防灾体制的建立和强化,国土保护的加强,气象预报的进步及通信手段的进步,日本的灾害应对能力得到了加强,由于自然灾害产生的损失也逐渐减少。
日本防灾体系的发展分为3个阶段:
1.战前初创阶段(1880~1945年)
明治13年(1880年),日本制定了救助受灾贫民的《备荒储蓄法》。1890年后,由于风灾水害连绵不断,导致中央储蓄金严重透支,1899年《备荒储蓄法》被废止,开始实施《罹灾者救助基金法》。该法对设立救灾基金及国家每年酌情向道府县支付部分救助补贴金进行了规定。明治后期,日本的利根川、淀川等大河川每年发大水,特别是1894的水灾使日本蒙受巨大损失,为此,政府制定了后来被称为治水三法的《河川法》(1896年)、《砂防法》(1897年)和《森林法》(1897年)。1899年,日本制定《灾害准备基金特别会计法》及《灾害土木费国库补助规定》,规定灾后重建的土木工程费用,一般由国库临时提供。
2.战后复兴阶段(1945~1960年)
1946年12月日本发生了里氏8级的南海地震,地震和海啸造成1432人死亡和下落不明,11591座房屋倒塌。而《罹灾者救助基金法》作为当时惟一的灾害应急对策暴露出救援物资筹措不力、组织协调不灵等弊端。鉴于此,日本政府于1947年又制定了《灾害救助法》。该法在强调有组织地进行灾害救助活动的同时,明确了国库与都道府县关于救助费用的分担比例。为保证国土开发过程中灾害预防能力的加强,日本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保全国土的防灾法律,如《海岸法》(1956年)、《地陷等防止法》(1958年)以及《治山治水紧急措置法》等。
……
章 日本地震对策及震后应急措施
1 日本地震对策概要
1.1 日本防灾对策的发展历程
日本位于太平洋西岸,是一个由东北向西南延伸的弧形岛国。由于地处环太平洋地震带,日本成为世界上灾害频发国家之一。根据1998~2005年的统计数据,虽然国土面积只占世界的0.25%,但其6级及6级以上地震发生的次数却占到全世界发生总数的20.8%。
日本每年因为自然灾害遭受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20世纪50年代前期,由于大型台风和大规模地震的影响,死难人数达到几千人的灾害多有发生。随着防灾体制的建立和强化,国土保护的加强,气象预报的进步及通信手段的进步,日本的灾害应对能力得到了加强,由于自然灾害产生的损失也逐渐减少。
日本防灾体系的发展分为3个阶段:
1.战前初创阶段(1880~1945年)
明治13年(1880年),日本制定了救助受灾贫民的《备荒储蓄法》。1890年后,由于风灾水害连绵不断,导致中央储蓄金严重透支,1899年《备荒储蓄法》被废止,开始实施《罹灾者救助基金法》。该法对设立救灾基金及国家每年酌情向道府县支付部分救助补贴金进行了规定。明治后期,日本的利根川、淀川等大河川每年发大水,特别是1894的水灾使日本蒙受巨大损失,为此,政府制定了后来被称为治水三法的《河川法》(1896年)、《砂防法》(1897年)和《森林法》(1897年)。1899年,日本制定《灾害准备基金特别会计法》及《灾害土木费国库补助规定》,规定灾后重建的土木工程费用,一般由国库临时提供。
2.战后复兴阶段(1945~1960年)
1946年12月日本发生了里氏8级的南海地震,地震和海啸造成1432人死亡和下落不明,11591座房屋倒塌。而《罹灾者救助基金法》作为当时惟一的灾害应急对策暴露出救援物资筹措不力、组织协调不灵等弊端。鉴于此,日本政府于1947年又制定了《灾害救助法》。该法在强调有组织地进行灾害救助活动的同时,明确了国库与都道府县关于救助费用的分担比例。为保证国土开发过程中灾害预防能力的加强,日本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保全国土的防灾法律,如《海岸法》(1956年)、《地陷等防止法》(1958年)以及《治山治水紧急措置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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