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2679
本书立足理论和实践的视角。直面当下问题,求创新,说真见,是一本写给中国当下法官的心灵鸡汤。 本书是为法官而写,为法治而写,为未来而写。
这是一个全面推进法治的时代,这个时代留给了法官很多难题、功课,面对社会的转型、多元,案件的交织、复杂,百姓的期待与担忧,作者作为一个经历者、见证者、实践者、思考者,要对这些问题有交代,要对这些现状有分析,要对这些疑虑有回应。作者用文字表达的是这个职业群体的理想、欢愉、困惑及迷茫,展示了一名法官的真诚信仰和崇高追求。全书分为法官篇、裁判篇、文化篇、发展篇四个主题,书中很多文章已发表于《人民法院报》《云南法制报》《云南政协报》《审判与法治》《时代名流》等。
法官篇
法官的前世今生
法官的形象、角色
法官的人文修炼
法官的裁判智慧
法官的政治智慧
法官的德性
法官的尊荣
法官的良知
法官的知识与经验
法官的品格与学识
法官的处境与压力
法官的职业形象与生活方式
法官的四重修炼
法官不是“官”
法官的五种素质
做个“平民法官”
执法的“十条”铁律
裁判篇
严格认定证据和事实
公正的基础是严守中立
权威来自于严格执法
以案结事了人和为最高目标
维护终局的裁判效力
解决纠纷重在说理
裁判文书是说理公正的名片
贡献杰出的裁判文书作品
情、理、法的融合
不要过分美化调解
影响裁判的诸多情形
不能接受的几种裁判
遵循法律还是超越法律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讲话的艺术和技巧
驾驭庭审的技巧和策略
纠纷也得协商解决
文化篇
法院发展中的文化含量
文化建设的关键是培育法院精神
建设什么样的法官文化
法院文化建设重在造魂与提质
文化省思与执法困境
超越于法条之外的人文素养
中国法治语境下的“另类审判”
法官的写作和研究
法官的成长阶梯
谁能成为未来的法官
法官,你的梦想还在吗?
共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
法官与律师的相处之道
善待人民陪审员
行政首长得从幕后走到台前
发展篇
为什么要“依法治国”
中国特色司法究竟“特”在何处?
社会公平是中国梦的基石
回归到司法正道上
唯有独立,才有公正
别让民众对法治失去信心
公正是司法的旗帜和品性
重塑中国司法的公信力
哪里找寻司法正义
坚守对法律正义的信仰
改革审判委员会
员额制改革:不妨朝自己开刀
走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道路
司法责任之九问
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挑战
关注基层法院的法治生态
推动基层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司法公开要更加彻底和坚决
打造司法公开升级版
司法必须在阳光下运行
弘扬服务型执法
让司法大爱温暖人心
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法院的宣传、营销与公关
置于互联网时代的司法审判
关注被“关注”的案件
处理好法院宣传报道的“度”
“全媒体”时代法院的舆情应对
法官的前世今生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中国法官经历了哪些沉浮变迁?
中国法官最早的始祖名叫皋陶。据说其貌不扬,甚至有些怪异。《荀子》一书中说他的脸像削瓜之皮,呈青绿之色。《淮南子》则说他的吻部突出,一张马脸,而且居然还是个“喑哑无言”之人。皋陶审判案件,依赖于一头神兽,名为獬豸。这头神兽最突出的特点是头上长着一根独角,每当案件疑难,不能决断时,皋陶会把这头神兽牵上来,由神兽用它的那根独角“触不直者而去之”,判断是非真伪。獬豸神兽断案的传说,显然形象地反映出中国古代司法裁判具有的某种“神判”风格和神秘色彩。
有文字记载的中国历史,对“法官”的称谓,据考证最早出现在战国的《商君书》中。“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这意思是说,天子设置三个法官,宫殿中设置一个,御史设置一个,丞相设置一个。诸侯和郡县也为他们各设置一个法官和法吏,全都比照秦都的法官。诸侯、郡县一旦接受禁室的法令,就如同学习询问法令的内容。官吏和百姓想知晓法令的,都询问法官,所以天下百姓、官吏没有不知晓法令的人。
此时所讲的“法官”,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说的“法官”,而是一种制作及保管法律文本的官职,和现代所指的“法官”还是两回事。
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中国一直没有形成西方意义上的职业法官。司法官与行政官不分,行政长官同时兼理司法,皇帝既是最高的行政长官,同时对案件又拥有最高的裁判权。中央虽然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如秦汉时期的廷尉,秦汉后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但这些机构都要受行政机关的限制和领导。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历朝历代审判案件的官员,有叫过廷尉、大理、推官、判官、司理、司法等,无论称呼、叫法如何变化,始终不是专门的司法官员,而是行政官员,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司法权完全消融在行政权中,司法者只不过是作为权力者的手段而附属于当政者,只有一些兼职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比如讼师、书吏、刑名幕友(又称师爷)等。
自商代以降,虽然出现过李悝、商鞅、张汤、卫觊、刘颂、柳宗元、王安石这样的学法、用法之人,但这些官员所接受的教育和训练基本上还是儒家的经典和道德礼仪,而不是把法律作为一种真正的专门学问来学习、钻研和训练。如沈家本评价的“国无专科,群相鄙弃”。司法权不独立,法官地位不独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分工,事实上也只能算是事务上的分工,而不是审判权的分立或独立。
近代以降,鸦片战争后,清廷开始效仿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随着西学东渐,清末出现了大量的法政学堂以及留学研习的法政潮流。经过清末的官制改革,法律人作为一个群体在近代中国得以产生,司法才逐渐与行政趋向分立,法官作为一种专门的职业才在中国大地上出现,并日益受到人们的认识和重视。
在清朝末年,清政府着手进行审判独立的尝试,将“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改革的尝试驱使晚清政府开始从德、日等国移入法官制度。宣统元年《法院编制法》及所附的《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司法区域分划暂行章程》颁布实行,明确了法官的任职资格及选任机制,从制度上规范了法官必须具备综合素质标准,确定法官以考试作为主要选任方式。法官录用不仅有职业化的要求,而且,审检各厅“一切官员”委用由中央法部直接管领,通过考试制度及中央人事控制。
清末民初的改革,可以看成是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初步。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许多法律都只停留在书面上还没来得及实施,即使已经实施也未发生过实际的作用。陈夏红在其《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一书中这样评论,除却梁启超、伍廷芳等少数精英外,最早的法律人多半沦为那个时代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因而,法官制度在近代中国的移植仅是形式上的实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的并未得到有效实现,司法的权威无从树立,反而平添许多衙署、许多官缺、许多名目。
到了民国时期,经过晚清司法改革,延续了两千多年的行政司法合一、行政控制司法的基本格局终于被打破,司法趋向独立。这一时期法官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司法的专业化开始受到人们重视。法官的任职资格也达到苛刻的程序,任免法官比任免一般行政官吏的条件严苛许多。但近代中国大多数官员和民众习惯了传统的一元权力治理体系,对三权分立机制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近代法官地位依然陷入被漠视或者混淆的境地,其社会地位也无法得到有力的彰显。督军一怒,法官有可能逃之夭夭,地方长官不高兴,就有可能派兵包围法院,在当时的国运下,有些法官不仅经济上腐败,而且精神上堕落。一些法官,卖身求荣,依附于国民党,组成特种刑事法庭,在“依法审判”的假面下,对革命党滥施刑罚。所以,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受政治影响大,法官地位低下。
针对国民党的独裁统治,毛泽东1944年6月答中外记者问时强调:“中国的缺点就是缺乏民主,应在所有领域贯彻民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原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一律停止原来的职务……在打碎旧的反动的国家机器时,这部分人必须去掉。”
1949年是中国法律人的分水岭。既有远走美国的,如顾维钧;亦有随国民党迁居台湾的,如第一个将《德国民法典》翻译成英文的王宠惠、国民党政府法制局局长王世杰;也有选择留在解放区,追随中国共产党建设新中国的罗隆基、王造时、杨兆龙、李浩培、韩德培等,甚至不乏如钱端升这样放弃哈佛访学良机而选择留在中国大陆的。
新中国成立后,民国政府所仿效的德日式司法体制被彻底改造,按照苏联模式,中国建立了全新的苏式体系。中共中央废除国民党反动派的“六法全书”,刷新审判机关,彻底废除了法律人赖以安身立命的法律体系。在随后的“司法改革运动”中,决绝而无情的革命形势和思想改造,司法系统内的从业人员被作为旧法人员而扫地出门,大量谙熟法律的人员逐步从法院队伍中被清洗除掉,取而代之的是由那些阶级立场坚定但却并不熟悉法律的人担任法官。
1951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和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司法领域贯彻人民民主,法官的人民性得到了高度强调,为了保证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旧推检人员不得任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法院干部的补充,必须由各级党委调配一些立场坚定、观点正确和熟悉政策的老干部充任骨干。政法工作强调要贯彻群众路线,放手发动群众,搞群众运动:“政法工作不是一种只坐在屋子里办公事、搞文牍的工作,而是一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实际工作,要指导与密切联系群众,通过群众依靠群众来推进工作。”其后,司法逐渐形成了一套便民、灵活的走群众路线的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就地审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和群众公审制度。其中以马锡五审判方式最为典型。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法院各项建设开始走上正轨,法官职业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此间,法院承担着拨乱反正、安邦治国的作用,主要任务是做好冤假错案的申诉和复查工作,依法改判和纠正一大批冤假错案,法律、法院、法官的重要性为社会重新认识、肯定。法官、法院、法律的地位和权威空前高涨,中国法律的春天真正来临,中国法官职业真正为世人所瞩目。
我国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严格说来是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改革开放。197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独立审判案件。随后,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官任职提出了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1995年《法官法》颁布,到2002年1月修订《法官法》,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或重要的分水岭。
进入20世纪90年代的中后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人们对法律有了更高、更强的期待。法学界、实务界和社会各界极力呼吁要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要求提高法官职业门槛和职业待遇、职业地位。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在瞄准司法权的合理化、现代化的设计上,追求职业化、精英化。
司法权威的形成,源于长期的法治文化的积累,源于法官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信念,更源于司法体制的坚实保障。当法院自身的权力幅度与行动限度还受制于社会政治结构的内在规约,当中国的政治程序与法律程序无法分离、各自不能独立运作,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就还需要耐心接受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中国法官专业化、精英化职业群体的形成,不是一个简单的理念或观念问题,还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这既需要所有法律人的全力推动,更需要社会的变革,需要政治家的睿智和洞见。
法官的形象、角色
在西方,法官是以蒙目女神为象征标志。正义女神双眼裹布,左手持着天平,右手握着宝剑,神情肃穆,仪态端庄,器宇轩昂。紧闭双眼或眼上蒙布,意味着法官要“用心灵观察”,排除干扰而不受非理性因素的蒙蔽,由此显示出某种公道和权威;天平意味着法官要“不偏不倚”地衡量,承载中立与睿智;宝剑意味着法官要勇敢“正义”地裁断,彰显英勇与独立。
西方的法官形象,总体上是清晰的、完整的,传递给社会的形象是高大的、正义的,职业是令人尊敬和向往的。由此西方的法院被描述成“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肩扛天平、手执宝剑、身着法袍的特殊群体,法官被尊称为“大人”“文化界的巨人”“慈父般的人物”,诸如柯克、丹宁、霍姆斯、庞德、卡多佐、沃伦等这些如雷贯耳的大法官,几乎成为公众认同的司法权威的化身。
中国自古没有生成纯粹的法官职业,也就没有过纯粹、完整的法官形象。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下,法官的形象一直处于模糊状态中,最早法官的形象是以獬豸为图腾标志。獬豸,作为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神兽,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因头部正中长有一角,俗称“独角兽”。独角兽是中国法官最早的形象,独角兽的标志让中国的司法充满了某种神秘感、神圣感。汉代司法官员头上戴的法冠被称为“獬豸冠”,獬豸也就成了历代王朝刑法和监察机构的标识。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法政不分。官府的主要职能是通过“断案”来维持一方社会秩序,于是审判事务成了官员们最重要的职责,从芝麻官“县太爷”到“朕即法律”的“皇上”,都拥有“决狱”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官”,首先指的就是“法官”。在传统的戏曲、小说里,描绘这些官员的生活和工作时,基本上都是以他们的审判事务为主要政绩,以致在一般百姓的心目中,行政官员就是些显威风、坐大堂、打板子、判铁案的法官。甚至在中国历史上,但凡“青史留名”的官员,都扮演过法官的角色,做得好的还被美誉为“青天大老爷”。
在中国人心目中,最有代表性的法官经典形象是千古流芳的包公、海瑞,他们是中国法官最具典型性、代表性的形象代言人。人们之所以传颂他们,是因为他们身上具有法官独特的优秀特质:一身正气、大义凛然、刚直不阿、堂堂正正、胸襟磊落。在他们身上,体现出强烈的“正义”和“善行”色彩,既能查明事实、听出破绽、分清是非、区分对错,又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他们的故事满足了百姓对法官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心理期待,由此缅怀和敬仰他们也就成为必然。
自汉代儒家学说确立了统治地位之后,封建伦理道德成为古代中国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官员断案更多的是利用自己的生活经验、人生阅历以及人之常情、常理、常识等,根据情理、道德去伪存真,剥开案件的表象,看到案件的真相。同时,中国古代的官员没有经过法律的“入职培训”,大多以“儒者”自居,通过读书习文,士人交往获得的一般知识,靠人生体验积累下来的修养来掌握审判业务,用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判断案件,依靠儒家的伦理信仰和知识体系治理社会。这种低专业性甚至非专业性的司法设置,使得司法的运行模式中渗入了大量道德伦理的成分。道德伦理的泛延性与封建王权的紧密契合,使法官职业的独立地位模糊于法律和社会行政治理之中。
在中国人的内心深处,既需要法官主持正义、公道,也存在着害怕法官、惧怕法官、痛恨法官的心理纠结。一般来说,中国人对司法普遍没有感情,提到法律总是感到恐惧、畏惧,法院是衙门,打官司是不好的。提到法官,总会联想到一些负面的、灰暗的东西。古代法官留给民众的印象,大多是些冷漠、专制的印记,比如审案就是击鼓升堂,就是屈打成招,重口供,刑讯逼供。在肃穆的公堂上,“明镜高悬”,县太爷端坐在公案之后,衙役分列两班,惊堂木一敲,就有可能打板子,“大刑伺候”,如被定罪还要套上枷锁,绑在衙门之前或闹市之中游街示众,在很多历史文献中,法官形象被刻画成这样的脸谱形象:贪婪、奸猾、报应。
如前所说,包公断案虽然有民众对公正的期待,但他的形象也有令人恐惧的地方,比如他的脸很黑,他手下的王朝、马汉、张龙、赵虎,一个个如狼似虎。堂下是三口御铡,明晃晃、冷飕飕。旧小说里常有这样的描述:“包公入座,将惊堂木一拍”“一声断喝”等,这无异于一场惊悚训练或生死考验,心理素质若非超强,当即可能就被吓成一摊泥。皇亲国戚,尚且可以先斩后奏,一般官吏平民,更是不在话下。他这种审判方法,把打官司的人弄得战战兢兢,也在中国人的心理记忆中埋下了对司法冷漠、隔阂的阴影。
新中国成立后,孤立办案、手续繁琐、刁难群众的衙门作风受到批判和改变,中国共产党总结出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倡导法官要为民服务,走群众路线。法官办案须不拘形式,深入乡村,方便群众,走进群众,巡回审判,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深入细致地做思想工作,调判结合,注重调解。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个独特的“中国司法现象”就是法官骑着自行车(或马),长年累月翻山越岭地调查取证,穿梭于田间地头。于是中国独有的司法现象,就是“马背上的法庭”“背着国徽去开庭”“送法下乡”“下乡办案”,司法是人民的,法院是人民的,法官也是人民的,人民性成为中国法官的一大特色和亮点。
改革开放后,人民法院各项建设走上正轨,法官职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然而在一段时期内,法官的形象依然模糊,比如法官制服仿军人或公安制服,头顶国徽、大沿帽、肩章,法官职业烙上了浓重的军事化、行政化色彩。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要求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法官。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要求法官脱下大盖帽、军警式制服,穿上仿西式的法袍,坐堂问案,敲起法槌,这是中国法官从传统定势中逐渐解脱的一次蜕变,是法官开始进行缔造自己和完善自我形象的一次重大突破。
当今中国法官形象塑造,既受到几千年中国法文化的浸泡在不断流变,也受到西方法文化的影响,不断改变。历史的、现实的、中国的、西方的夹杂在一起,单一的形象已经无法准确描述。法官形象呈现出多重、复杂、矛盾的形象。
适应了多元化的社会需求,今天中国的法官形象是复杂、多样的。如在基层人民法院,更多地要塑造法官人情练达、经验丰富、务实勤奋、善做群众工作,能真正解决纠纷的基层法官民间形象;而在中、高级人民法院,要塑造一种知识渊博、勇于创新、明谋善断、公正高效的法官职业形象。还比如,刑事法官要彰显出法官威严庄重、不徇私情的形象;民事法官要体现出中立客观、细致亲和的形象;商事法官要着力塑造业务精湛、办事高效的形象;行政法官要推崇培养公正不阿、关注民生、保护弱势的形象;少年法官则要体现出法官和蔼可敬、慈爱善良的形象。
重建中国法官的职业形象,既要契合社会的公正感,又要符合社会大众对法官职业的惯常思维。引领社会公众对法官形象有很好的认知和接受,也许得颠覆我们对历史的、国外的前见,形成自己新的历史记忆。这个颠覆和重建的过程,是个艰难的过程,也是个重塑的过程,新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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