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35477
编辑推荐
本书为上海商学院重点课题《零供关系法律规制研究》的成果,对相关部门具有参考价值。
内容简介
买卖是*基本、*常见的市场经济活动,但我国买卖法规则相对滞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利益格局调整,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产生新的矛盾与磨合在所难免。近年来零售商收取通道费成为我国“零供”矛盾突出的焦点问题之一,引起经济学界、法学界对相关问题争论。本书试图从工商关系、零供关系历史沿革、零售商赢利模式等多视角讨论通道费及零供关系的法律调整、”零供”矛盾冲突问题,为推进买卖法及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发表作一些有益的探索。
目 录
章 零供法律关系概述
一、零供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零供关系的法律性质
三、行业惯例与零供关系
四、零供关系法律规制的意义
第二章 零供关系历史沿革
一、零售商
二、供应商
三、历史沿革
第三章 零供买卖合同法律实务
一、所有权和风险的移转
二、通道费条款法律辨析
三、格式合同条款法律辨析
第四章 通道费案件法律实务
一、通道费概述
二、三个焦点问题
三、通道费合理性辨析
四、抵销的效力及其异议期限
五、滚动结算与诉讼时效
第五章 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辨析
一、相对优势地位的界定
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构成要件
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不可替代性特点
四、国外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
五、我国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
第六章 商业盈利模式
一、盈利模式概述
二、常见盈利模式介绍
三、国外大型零售商的主要盈利模式
四、我国大型零售商的主要盈利模式
五、零售商盈利模式的发展
第七章 我国零供关系法律规制
一、我国零供关系现状
二、我国现阶段对零供关系的法律规制
第八章 完善零供关系法律规制的若干思考
一、对《管理办法》实施效果的评估
二、零供关系法律适度干预原则
三、工商关系与零供关系
四、商业模式与零供关系
五、国外“大店法”及其借鉴意义
六、国外商业流通规制对我国零售业的启示
附录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附录二
一、商务部关于请提供零供交易管理立法建议的函
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五、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六、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
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八、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九、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
十、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
附录三
一、发达国家商业网点建设的经验
二、法国、西班牙商业网点管理及立法情况
三、美国大型商业网点管理有关情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四、日本《大规模零售商与供货商交易中的特定不公平交易方式》简介
五、《英国超级市场执业准则》简介
参考文献
一、零供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零供关系的法律性质
三、行业惯例与零供关系
四、零供关系法律规制的意义
第二章 零供关系历史沿革
一、零售商
二、供应商
三、历史沿革
第三章 零供买卖合同法律实务
一、所有权和风险的移转
二、通道费条款法律辨析
三、格式合同条款法律辨析
第四章 通道费案件法律实务
一、通道费概述
二、三个焦点问题
三、通道费合理性辨析
四、抵销的效力及其异议期限
五、滚动结算与诉讼时效
第五章 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辨析
一、相对优势地位的界定
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构成要件
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不可替代性特点
四、国外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
五、我国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
第六章 商业盈利模式
一、盈利模式概述
二、常见盈利模式介绍
三、国外大型零售商的主要盈利模式
四、我国大型零售商的主要盈利模式
五、零售商盈利模式的发展
第七章 我国零供关系法律规制
一、我国零供关系现状
二、我国现阶段对零供关系的法律规制
第八章 完善零供关系法律规制的若干思考
一、对《管理办法》实施效果的评估
二、零供关系法律适度干预原则
三、工商关系与零供关系
四、商业模式与零供关系
五、国外“大店法”及其借鉴意义
六、国外商业流通规制对我国零售业的启示
附录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附录二
一、商务部关于请提供零供交易管理立法建议的函
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五、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六、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
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八、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九、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
十、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
附录三
一、发达国家商业网点建设的经验
二、法国、西班牙商业网点管理及立法情况
三、美国大型商业网点管理有关情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四、日本《大规模零售商与供货商交易中的特定不公平交易方式》简介
五、《英国超级市场执业准则》简介
参考文献
前 言
前言
买卖是*基本、*常见的市场经济活动,但我国买卖法规则相对滞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利益格局的调整,近年来零售商收取通道费成为我国“零供”矛盾突出的焦点问题之一,引起了经济学界、法学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显现的争议焦点是围绕收取通道费是否构成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是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中小企业利益等问题展开。其内在原因是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利益格局的调整,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产生了新矛盾。而零售商收取通道费仅仅是我国“零供”矛盾突出的焦点问题之一。
课题组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研究:
1.零供矛盾激化表面上是由零售商收取通道费引起的。有人认为,顺理成章的措施似乎应该是限制收取进场费,但政府直接插手经济活动恰恰是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养成的习惯性思维。“零供”矛盾主要存在于买卖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干预的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政府干预应慎重。本课题从工商关系、零供关系历史沿革、零售商盈利模式等多视角讨论通道费及零供关系的法律调整、“零供”矛盾冲突问题,为推进买卖法及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2.零供关系历史沿革。零供关系主要反映为工商关系,即供应商、生产商、工厂或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批发商、零售商等)的关系。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商业企业盈利模式主要是进销差价。20世纪80年代,制造行业一度盛行工业自销而引发“工商矛盾”。事实上,工业自销也需要投资建设流通渠道,同时存在市场风险。1988年前后出现大批库存积压产品,随后开展全国性的治理整顿,给国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及经验教训。20世纪90年代我国曾有过十点利的大讨论。即商业企业的利润大约只有十点,其余都让利给消费者。后来又过渡到了五点利、零点利即净价销售。随后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批零差价开始出现负值。向上游供货商要利润即收取通道费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商业盈利模式。从此角度,可以认为零售商收取进场费是零售商与供应商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零售商获得快速发展,并逐渐控制分销渠道,成为渠道主导。在渠道主导权的转换过程中,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产生矛盾与磨合在所难免。
3.商业盈利模式与通道费。从学界讨论的零售企业盈利模式看,一是产品进销差价,二是向上游供货商要利润即收取通道费用。有人认为沃尔玛长期致力于优化供应链获取商业利润,可称为降低物流成本获取商业利润的第三种模式,即“沃尔玛模式”。事实上在**、第二种商业盈利模式中也可优化供应链降低物流成本。由于“家乐福”采取的是典型的向上游供应商要利润的方式,因而第二种模式又称为“家乐福模式”。
零售企业商业模式决定着零售企业的竞争优势。通过对商业模式分析对比,对于零售企业发展有着重要启示。采取立体化的盈利模式,逐步改变以进场费和类金融为主的盈利模式结构,注重渠道和谐发展,在科学定位的基础上,寻求自身差别化优势,有利于实现零售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和综合竞争优势。
4.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交易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应受民商法调整。处理“零供”矛盾的着力点是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且应有工商关系、零供关系历史沿革、零售商盈利模式等多重思维。通过加强买卖法规则研究,加强完善商法、经济法相关问题的研究,以求完善之策。
5.商业建设同时是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应当发挥管理者的智慧,既要遵守市场经济民商法规则,又要满足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建设需要,以维护经济秩序。应围绕商业环境(硬环境、软环境)建设这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展开相关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课题研究。
本书为上海商学院重点课题《零供关系法律规制研究》的成果,对相关部门具有参考价值。希望学界更多同仁关注“零供”关系法律调整,共同推进买卖法及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进程。
课题组负责人刘建民教授长期致力于商品流通法律、商业行规等方面法学理论及实务课题研究。刘建民教授制定研究方案、编写本书提纲、统稿及部分章节撰写;上海开放大学焦娇、复旦大学罗千、上海海事大学朱枫、上海商学院沈全等参与本课题研究和本书撰写。沈全、焦娇协助统稿。课题组成员段宝玫、申卫华、唐健盛、林沈节、李峰等亦参与课题研究和部分章节审稿、修订,做了大量工作。本书出版过程中,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领导和编辑也给予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买卖是*基本、*常见的市场经济活动,但我国买卖法规则相对滞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利益格局的调整,近年来零售商收取通道费成为我国“零供”矛盾突出的焦点问题之一,引起了经济学界、法学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显现的争议焦点是围绕收取通道费是否构成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是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中小企业利益等问题展开。其内在原因是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利益格局的调整,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产生了新矛盾。而零售商收取通道费仅仅是我国“零供”矛盾突出的焦点问题之一。
课题组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研究:
1.零供矛盾激化表面上是由零售商收取通道费引起的。有人认为,顺理成章的措施似乎应该是限制收取进场费,但政府直接插手经济活动恰恰是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养成的习惯性思维。“零供”矛盾主要存在于买卖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干预的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政府干预应慎重。本课题从工商关系、零供关系历史沿革、零售商盈利模式等多视角讨论通道费及零供关系的法律调整、“零供”矛盾冲突问题,为推进买卖法及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2.零供关系历史沿革。零供关系主要反映为工商关系,即供应商、生产商、工厂或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批发商、零售商等)的关系。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商业企业盈利模式主要是进销差价。20世纪80年代,制造行业一度盛行工业自销而引发“工商矛盾”。事实上,工业自销也需要投资建设流通渠道,同时存在市场风险。1988年前后出现大批库存积压产品,随后开展全国性的治理整顿,给国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及经验教训。20世纪90年代我国曾有过十点利的大讨论。即商业企业的利润大约只有十点,其余都让利给消费者。后来又过渡到了五点利、零点利即净价销售。随后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批零差价开始出现负值。向上游供货商要利润即收取通道费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商业盈利模式。从此角度,可以认为零售商收取进场费是零售商与供应商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零售商获得快速发展,并逐渐控制分销渠道,成为渠道主导。在渠道主导权的转换过程中,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产生矛盾与磨合在所难免。
3.商业盈利模式与通道费。从学界讨论的零售企业盈利模式看,一是产品进销差价,二是向上游供货商要利润即收取通道费用。有人认为沃尔玛长期致力于优化供应链获取商业利润,可称为降低物流成本获取商业利润的第三种模式,即“沃尔玛模式”。事实上在**、第二种商业盈利模式中也可优化供应链降低物流成本。由于“家乐福”采取的是典型的向上游供应商要利润的方式,因而第二种模式又称为“家乐福模式”。
零售企业商业模式决定着零售企业的竞争优势。通过对商业模式分析对比,对于零售企业发展有着重要启示。采取立体化的盈利模式,逐步改变以进场费和类金融为主的盈利模式结构,注重渠道和谐发展,在科学定位的基础上,寻求自身差别化优势,有利于实现零售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和综合竞争优势。
4.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交易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应受民商法调整。处理“零供”矛盾的着力点是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且应有工商关系、零供关系历史沿革、零售商盈利模式等多重思维。通过加强买卖法规则研究,加强完善商法、经济法相关问题的研究,以求完善之策。
5.商业建设同时是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应当发挥管理者的智慧,既要遵守市场经济民商法规则,又要满足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建设需要,以维护经济秩序。应围绕商业环境(硬环境、软环境)建设这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展开相关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课题研究。
本书为上海商学院重点课题《零供关系法律规制研究》的成果,对相关部门具有参考价值。希望学界更多同仁关注“零供”关系法律调整,共同推进买卖法及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进程。
课题组负责人刘建民教授长期致力于商品流通法律、商业行规等方面法学理论及实务课题研究。刘建民教授制定研究方案、编写本书提纲、统稿及部分章节撰写;上海开放大学焦娇、复旦大学罗千、上海海事大学朱枫、上海商学院沈全等参与本课题研究和本书撰写。沈全、焦娇协助统稿。课题组成员段宝玫、申卫华、唐健盛、林沈节、李峰等亦参与课题研究和部分章节审稿、修订,做了大量工作。本书出版过程中,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领导和编辑也给予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