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60215
内容简介
文化是一个多维的范畴,从历时态的角度而言,它上承远古下延未来;从共时态的角度而言,它蕴含了不同文化样态的交融与争锋;从形态学的角度而言,它包括了器物、制度、精神等多个面向。将一切问题纳入法律关系的视野并以权利话语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这代表了法律人的自信与自负。虽然理想的浪漫不断被骨感的现实所杯葛,但法律人依然无怨无悔地唱着法律的歌谣。公民个体如何借由文化营造的魅影实现个人的心智成长和人格健全?公权机关如何在服膺法律规则之下尊重人民的文化权利,有效并有序管理文化事业?在一个多位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法律、法规如何因应文化的禀赋殊异而各安其命各尽其职?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无限延展而在我国又只是刚刚起步研究的问题。本书的研究不过是雏婴初啼,希望能收抛砖引玉之功。
目 录
章 绪论
节 法律可以为文化做什么
第二节 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社会文化生活的理想模型
第三节 文化与法律
第四节 主要的研究思路
第二章 国家文化职能的历史变迁
节 让文化的归文化——“公办文化”的产生、困境与蜕变
第二节 文化为谁而活——关于文化的功能定位的变迁
第三节 社会转型中的国家文化职能
第三章 文化权:文化法律机制之规范建构起点
节 法律意义上的文化权利
第二节 文化权利的规范要素
第三节 文化权利的基本属性
第四节 文化权利的规范功能
第五节 文化权利的保障模式
第六节 文化权利所要求之多元文化建制
第四章 面向文化市场的法律机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自由之维
节 文化市场的法律原则建构
第二节 文化市场受众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文化产业的自律、自治及其法律保障
第四节 文化产业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
第五章 文化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公平之维
节 文化事业的法律原则
第二节 政府文化给付义务体系的法律建构
第三节 文化事业的公共参与及其法律保障
第六章 当前文化法律秩序的完善之道
节 文化立法权限的调整与界定
第二节 基于法治原则的文化法规范检视
第三节 文化产业的法律规制
第四节 文化事业的法律保障:趋向一个公平、高效、协调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后 记
在线试读
法律可以为文化做什么
文化是每个人生命中的重要维度,是精神生活的集中展现。自古以来,凡有人类文明之所在,即有文化之发生、积累、演化与繁荣。就个体而言,缺乏文化的滋养与浸润,即便物质生活再充裕、再繁盛,也不会被认作是完整的人生。从社会总体的角度看,文化上的发展与繁荣将提供给其中每一分子更多的机会与选项去发展其人格与潜能;相应地,在丰盛的文化生态中成长的个体也更有可能以自身的文化创造与贡献去反馈及增益其所处的文化背景。质言之,文化是个体与社会的互动场域。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亦不妨被视作公共生活或公共事务的一个方面,因此有赖于众人之参与、贡献及必要的共同行动。这并不是说文化是一个完全可控的人造物——尤其是当“人造物”这个词语焉不详地暗示了某种理性式的假想的时候,更背离了文化的本质,因为实际上社会文化的发展演变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着客观的、自然的及非显在的规律。但是话说回来,人类社会的共同行动亦必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文化的形态与发展路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与文化存在交集。法律——如同其作为一整套行为规则去设定与规制其他类型的公共事务一般——能够且需要被用以对文化产生影响。
显而易见的是,法律作为定纷止争的规则,将促进文化生活的秩序与可预期性。如果没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文学艺术的创作创新会遭遇一系列公然羞辱与侵犯,天才的灵感与艰苦卓绝的探索将变得荒诞或一文不值。因此,我们需要法律来严惩恶意的、不尊重首创精神的剽窃行为,让任何致力于对文化创新有所贡献的人都能获得公平合理的、大致稳定的利益预期。
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法律作为划定国家权力之边界的标尺,将保障公民对文化生活的自由参与和贡献。如果没有对文化表达的法律保护,新锐的思想与风尚会遭遇公权力以各种借口实施的压制,以至于顺从与沉默将代替质疑与争鸣,文化生活必然归于乏味和凋敝。因此,我们需要法律——特别是公法——来限定公权力的行动范围及方式,让文化生活的参与者免于恣意的、蛮横的压迫和不可预期的恐惧。
仍然显而易见的是,法律作为协调公共行动的指针,将确保任何指向社会文化的集体行动以公开、透明、有序和理性的方式展开。如果没有预先设定的法律规则——尤其是程序性的规则——以及授权执行该规则的权威机构,一个初衷良好的文化促进项目也极有可能归于混乱、低效和信誉破产。因此,我们需要法律来协调作为公共事务的有关文化的一切集体行动,正如同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一样。
只要我们仍然期望个人的文化生活及社会文化生态是有序而不是混乱的,是有利于每一个公民平等、自由地参与而不是充斥着管制与压制的,那么就可以说,文化是需要法律的。但同时必须强调的是,法律从来不可能取代那些从根本上、原初意义上促使文化得以繁荣和发展的动因——譬如人类对美的追求、真实生活中的丰富情感、每个人的独立思考与探索、不同文明和族群之间的交流、碰撞与融合等。是人类自身的才能、禀赋、激情与生活体验——而不是法律规则或原则——产生了文化的种子。也就是说,文化之所以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是因为文化乃是一种公共事务的开展方式或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法律也仅仅是以其作为规范人的行为之规则的优势——而不是其他的特殊功能——得以与文化产生关联。
由此,我们可以有如下几个基本的预设:(1)法律不可能创造、再造或全然改造文化,而是以承认既有的文化为前提,进而论及如何通过法律来服务于文化;(2)法律作用于文化的方式必须协调于既存的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则或法律体系,尤其是与文化产生各种重叠或关联的生活领域;(3)从根本上,法律通过对正当利益与权利的承认与保护来作用于文化,文化中的法律问题终仍然以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性的规范以及其他基本的法律要素呈现出来。
文化是每个人生命中的重要维度,是精神生活的集中展现。自古以来,凡有人类文明之所在,即有文化之发生、积累、演化与繁荣。就个体而言,缺乏文化的滋养与浸润,即便物质生活再充裕、再繁盛,也不会被认作是完整的人生。从社会总体的角度看,文化上的发展与繁荣将提供给其中每一分子更多的机会与选项去发展其人格与潜能;相应地,在丰盛的文化生态中成长的个体也更有可能以自身的文化创造与贡献去反馈及增益其所处的文化背景。质言之,文化是个体与社会的互动场域。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亦不妨被视作公共生活或公共事务的一个方面,因此有赖于众人之参与、贡献及必要的共同行动。这并不是说文化是一个完全可控的人造物——尤其是当“人造物”这个词语焉不详地暗示了某种理性式的假想的时候,更背离了文化的本质,因为实际上社会文化的发展演变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着客观的、自然的及非显在的规律。但是话说回来,人类社会的共同行动亦必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文化的形态与发展路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与文化存在交集。法律——如同其作为一整套行为规则去设定与规制其他类型的公共事务一般——能够且需要被用以对文化产生影响。
显而易见的是,法律作为定纷止争的规则,将促进文化生活的秩序与可预期性。如果没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文学艺术的创作创新会遭遇一系列公然羞辱与侵犯,天才的灵感与艰苦卓绝的探索将变得荒诞或一文不值。因此,我们需要法律来严惩恶意的、不尊重首创精神的剽窃行为,让任何致力于对文化创新有所贡献的人都能获得公平合理的、大致稳定的利益预期。
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法律作为划定国家权力之边界的标尺,将保障公民对文化生活的自由参与和贡献。如果没有对文化表达的法律保护,新锐的思想与风尚会遭遇公权力以各种借口实施的压制,以至于顺从与沉默将代替质疑与争鸣,文化生活必然归于乏味和凋敝。因此,我们需要法律——特别是公法——来限定公权力的行动范围及方式,让文化生活的参与者免于恣意的、蛮横的压迫和不可预期的恐惧。
仍然显而易见的是,法律作为协调公共行动的指针,将确保任何指向社会文化的集体行动以公开、透明、有序和理性的方式展开。如果没有预先设定的法律规则——尤其是程序性的规则——以及授权执行该规则的权威机构,一个初衷良好的文化促进项目也极有可能归于混乱、低效和信誉破产。因此,我们需要法律来协调作为公共事务的有关文化的一切集体行动,正如同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一样。
只要我们仍然期望个人的文化生活及社会文化生态是有序而不是混乱的,是有利于每一个公民平等、自由地参与而不是充斥着管制与压制的,那么就可以说,文化是需要法律的。但同时必须强调的是,法律从来不可能取代那些从根本上、原初意义上促使文化得以繁荣和发展的动因——譬如人类对美的追求、真实生活中的丰富情感、每个人的独立思考与探索、不同文明和族群之间的交流、碰撞与融合等。是人类自身的才能、禀赋、激情与生活体验——而不是法律规则或原则——产生了文化的种子。也就是说,文化之所以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是因为文化乃是一种公共事务的开展方式或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法律也仅仅是以其作为规范人的行为之规则的优势——而不是其他的特殊功能——得以与文化产生关联。
由此,我们可以有如下几个基本的预设:(1)法律不可能创造、再造或全然改造文化,而是以承认既有的文化为前提,进而论及如何通过法律来服务于文化;(2)法律作用于文化的方式必须协调于既存的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则或法律体系,尤其是与文化产生各种重叠或关联的生活领域;(3)从根本上,法律通过对正当利益与权利的承认与保护来作用于文化,文化中的法律问题终仍然以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性的规范以及其他基本的法律要素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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