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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增订3版

(这是一份人人能看得懂的权力清单,这是一本人人都能用得上的维权宝典。 本书让所有中国人知道:我有哪些权利?我的权利有没有受侵害?我应该怎样维护权利?我维权的依据是什么?其他人是怎样成功维权的?)

作者:徐宪江,平云旺 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03月 

ISBN: 9787509361399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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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理论法学 SKU:5d86cd0c5f98494bcc146146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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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1399

编辑推荐
  中国人的权利说明书,中国人的权利守护神,全国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荐用书。 
内容简介
  保障和维护公民的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只有大多数公民都具备权利意识,全社会才能形成崇尚法治的风尚。中国公民到底有多少权利?怎样行使权利?如何维护权利?相信大多数读者对此知之甚少。《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增订3版)》多角度、全方位地解读这些权利,具体而明确地告诉读者你有哪些权利,你的这些权利写在哪部法哪一条,因此它是一份保护公民法律权利的清单,是为公民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作者简介
  徐宪江,著名图书策划人,擅长文史、社科、励志、法律类图书的选题策划与书稿编撰。代表作品有:《像李开复一样思考人生》、《百年中国实录》、《哈佛时间管理课》、《哈佛情绪控制课》、《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商务版)》《不可不知的1388个法律常识(实用问答版)》、《不可不知的机关法律常识(案例应用版)》等。
  平云旺,专家型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擅长企业改制重组、投资并购、公司上市、私募融资、公司治理与风险防控、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担任数十家大、中型中外企业的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对公司法、合同法、会计与税法有较深研究,出版多本专著,主持并参与多项企业经济鉴证业务,拥有丰富的大型企业项目策划和法律风险防控实践操作经验。
目  录
章 宪法性权利——公民基本的权利
 人权——公民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选举权——公民参政的主要途径
 被选举权——代表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途径
 言论、出版自由权——公民表达与交流的保障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表达公民意愿的非暴力方式
 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精神寄托的合法形式
 人身自由权——不受他人非法限制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不容非法侵犯
 批评、建议权——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方式
 控告、检举权——公民揭发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人身权利——与生命、身体、人格直接相关的权利
 生命权——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
 健康权——公民的健康受法律保护
 身体权——公民有依法保护和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名誉权——公民、法人有权保护并维持自己的名誉
 隐私权——公民的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姓名权——公民的姓名也属于一种权利
 肖像权——公民的肖像不容侵犯
 人格尊严权——公民得到尊重的法律依据
第三章 财产权利——与岔民、法人经济利益直接联系的权利
 所有权——物权中重要完全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相邻权——要求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财产共有权——同一财产的所有权归两人以上享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公民对集体和国家土地的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民通过合法途径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抵押权——担保债权实现的利器
 质押权——转移占有的担保形式
 留置权——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先方式
 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
 合同解除权——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终止权——当事入主张终止合同法律效力的权利
 撤销权——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选择权——当事人选择债务履行方式的权利
 不当得利债权——要求不当得利者返还财产的权利
 无因管理债权——助人为乐者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
第四章 婚姻家庭权利——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自由权——婚姻当事人就自己婚姻有充分自主决定的权利
 男女婚姻家庭早等权——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地位平等
 夫妻人身权——与夫妻人身紧密联系的民事权利
 生育权——夫妻共同选择生与不生孩子的权利
 同居权——配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
 夫妻财产权——夫妻就夫妻财产共同共有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权——非婚生子女维权的法律依据
 监护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保障
 亲属权——近亲属间的权利与义务
 继承权——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利
 收养权——合法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收养解除权——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受
 赡养权——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夫妻扶养权——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受抚养教育权——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权利
 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有接触孩子的权利
 ……
第五章 劳动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章 行政利益权利——公民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时享有的权利
第七章 民事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八章 刑事诉讼权利——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第九章 行政诉讼权利——“民告官”的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章 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的与智力成果密切相关的权利
第十一章 特殊群体的权利——弱势群体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
第十二章 其他社会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消费、环境等密切相关的权利附录
在线试读
  隐私权——公民的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 公民的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不受非法侵犯
  ★ 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了解权利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简单地说就是公民的私人生活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保护权利
  披露某人的“不道德隐私”,也是侵犯了名誉权吗?
  2007年底,31岁女子姜某因为丈夫王某有了第三者从24楼跳下自杀。王某(男)与姜某(女)于2006年结婚。后王某与其单位的某女有了婚外情,姜某非常痛苦,其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姜某自杀前两个月,姜某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案外某女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2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某第二次跳楼自杀死亡后,姜某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某的姐姐,其姐姐将姜某的博客打开,这就是王某的婚外情在网络上曝光的开始。
  姜某死后,其大学同学张某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与姜某同名的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姜某的博客日记一时间被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和评论。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王某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王某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王某辞退。2008年3月18日,王某不堪重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的婚外情违背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使姜某遭受极大痛苦,王某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但是王某的隐私应该受到尊重。张某明知在网站上披露王某婚外情的事实会引发一定的危害后果而故意为之,有侵犯隐私权的主观过错。同时张某在披露王某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了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导致网民对王某追踪谩骂,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不仅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某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据此,法院认定张某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停止对原告王某的侵害行为,向王某赔礼道歉,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本案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公民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作为一名自由人,其隐私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专门的规定,司法实践一直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即如果任意宣扬他人隐私,对公民名誉造成毁损的,认定其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正式纳入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当中。
  在实践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有非法泄漏他人住址、电话号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安装摄像头偷拍他人私生活,非法跟踪他人,偷看他人信件,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及其他非法刺探并泄漏他人私生活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虽然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其妻子自杀身亡,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但是王某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隐私权不应该被非法侵犯,张某披露王某隐私并导致“人肉搜索”的行为,属于侵犯王某隐私权的行为。对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侵权人除了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如果造成公民精神伤害的,还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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