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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历史中国史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历史学丛书(第三辑)

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历史学丛书(第三辑)

作者:杨卉青 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03月 

ISBN: 9787010141800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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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中国史 SKU:5d86cfd65f98494bcc1467b1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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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010141800

编辑推荐
  杨卉青编著的《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在其他学者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发掘、整理、分析有关史料,对宋代契约关系及其调整的契约法律制度进行专题研究,重点研究宋代契约关系产生发展变化的背景,全面总结契约的种类。全书再现了宋代社会财产流转的形态,归纳了宋代政府对于契约关系的订立、履行的干预和规范。全书共分六章:**章,对中国古代契约的概念和契约形式进行了梳理和论述。第二章,探讨了宋代契约制度发展的社会背景。第三章,对宋代契约的种类和各类契约适用范围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和探讨。第四章,从契约法的角度对宋代契约的订立原则、形式规范、履行和消灭的规定,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展现出宋代契约制度的完备。第五章,对宋代契约制度中具有时代特色的制度进行了专门研究。第六章,对宋代发达的契约制度为什么走向了衰落进行反思,同时探讨了宋代契约法律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现代合同法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内容简介
  中国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推进了契约关系的发 展,契约关系成为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契 约的广泛运用,又推进了契约种类的增多,除常见的 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外,商事性契约发展起来,如承 揽契约、寄托契约、赊买卖契约等的广泛应用。适应 这些变化,宋代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得到丰富 和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契约法律制度,进入了一 个“中国古代社会经济法律和民事法律制度最发达的 时期”。这些法律规范有力地维护了宋代正常的社会 经济活动。
  宋代契约法律制度是在中国本土领域产生的,它 与现代契约法律制度有许多相通之处。杨卉青编著的 《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研究》从法律的视角阐释宋代契 约关系的产生、发展及相应的契约法律变化,力图系 统展现宋代丰富多彩的契约制度。本书的研究,对于 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完善我国现代民事 法律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诚信制度,具有重要 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作者简介
  杨卉青,女,1965年出生,河北省安国市人。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获博士学位。1987年至今在河北大学任教。现任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1988年至今,撰写多篇学术论文,主编、参编教材多部。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史学。
目  录
绪论
 一、研究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的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简析
 三、本书基本内容
第一章 契约概述
 一、中国古代契约的概念界说
 二、西方契约简述
 三、中国现代合同的概念
 四、本书契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章 宋代契约法律制度发达的社会背景
 一、宋代的土地私有制度的确立
  (一)宋代以前的土地制度
  (二)宋代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二、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
  (一)宋代人们义利观的思想变化
  (二)传统抑商政策的调整
  (三)商品经济空前繁荣
 三、宋代民事权利主体的扩大
  (一)商人队伍扩大
  (二)农奴向平民的转化
  (三)雇工向平民转化
  (四)奴仆向平民转化
 四、宋代民商法的发展
  (一)宋代民事立法空前详备
  (二)契约法发达
  (三)经济方面立法加强
第三章 宋代契约的种类
 一、田宅买卖契约
  (一)田宅买卖须订立书面契约
  (二)契约的内容统一规定
  (三)亲邻优先权制度
 二、田宅典当契约
  (一)典卖要订立书面契约
  (二)田宅典卖要先问亲邻
  (三)田宅典卖要交税
  (四)严禁业主重叠典当
  (五)典卖田产的赎回
 三、土地租佃契约
  (一)租佃要有契约
  (二)租佃契约内容
  (三)租佃契约关系的解除
 四、租赁契约
  (一)房屋租赁
  (二)交通工具租赁
  (三)日常用具租赁
  (四)耕牛与农具租赁
 立、动产买葜契约
  (一)即时买卖契约
  (二)赊买卖契约
  (三)预买定购契约
 六、借贷契约
  (一)民间借贷
  (二)民间向官府的借贷
  (三)官府向民间的借贷
  (四)借贷利息的规定
 七、雇佣契约
  (一)农业生产中的雇佣契约
  (二)手工业中的雇佣契约
  (三)服务业中的雇佣契约
  (四)人力、女使雇佣契约
 八、寄托契约
  (一)民间的私营寄托
  (二)官营寄托
  (三)孤幼检校财产
 九、承揽契约
  (一)承揽服务契约
  (二)加工定做契约
 十、委托契约
  (一)委托经营
  (二)委托代理纳税
  (三)委托放贷
  (四)委托代理诉讼
 十一、分家契约
  (一)分家要订立书面契约
  (二)分家契约内容
第四章 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的规范化
 一、契约订立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尊重惯例原则
  (五)尊重背书原则
 二、监护制度
 三、契约形式制度
  (一)书面契约形式的规范
  (二)丢失契约可补办
  (三)强制推行官版契约、印契
 五、税契制度
  (一)契税
  (二)限制白契使用
 六、过税交割、离业制度
  (一)过税交割
  (二)离业制度
 七、契约履行制度
  (一)突出了官府干预
  (二)不履行契约采用刑事制裁
  (三)在债务履行中注重担保
  (四)法律禁止以物业准折债负
  (五)禁止以身折酬
 八、无效契约、伪造契约的处理
  (一)对无效契约标的物的处理
  (二)对伪造契约予以严厉打击
  (三)契约不明的处理
 九、契约责任的免除
  (一)无力偿还的债务免除
  (二)债务人或保人死亡的责任免除
  (三)经官放免的债负不许再追理
 十、契约履行时效
第五章 宋代契约法律制度展现的时代特色
 一、契约担保制度的详备
  (一)保证担保
  (二)定金担保
  (三)抵押担保
  (四)质押担保
  (五)瑕疵担保
  (六)恩赦担保
  (七)追夺担保
 二、契约中介牙人制度的发达
  (一)中介牙人在契约关系中的作用
  (二)宋代法律制度对中介牙人的规范
  (三)中介牙人在契约关系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竞标缔约制度的创立
  (一)竞标缔约的方式
  (二)竞标缔约适用的范围
  (三)竞标缔约的程序
  (四)竞标缔约的管理
第六章 对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的反思
 一、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的成就
  (一)契约适用广泛
  (二)契约种类完备独具特色
  (三)契约订立原则比较先进
  (四)对后世影响大
 二、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一)宋代的经济结构对契约法律制度的影响
  (二)宋代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政治制度对契约法律
 制度的制约
  (三)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对契约法律制度的影响
  (四)契约法律制度的立法和执法的局限
  (五)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的衰落
 三、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在线试读
  四、宋代民商法的发展
  宋代土地买卖的合法化,租佃制全面取代庄园农奴制,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引起了宋代各种社会关系的变化。宋代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是民事法律关系发展变化的基础。宋代适应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与财产、人身关系的复杂化,加强了民事立法和经济方面的立法。民商法的发达成为宋代法制建设的突出成就。张晋藩认为:“两宋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极大地丰富了民事法律的内容,成为中国民法史上陡起的一个高峰。”“宋代法制建设的突出成就是民事法律和财政金融法律显著发展。”同时宋代民事立法的加强也促进了宋代经济文化的进步。
  (一)宋代民事立法空前详备
  宋代重视法制建设,推行以法为治,法律被看作是“理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宋代民事立法加强,立法的数量增多,内容广泛涉及民事主体、所有权、民事交往、商事交往、财务管理、婚姻家庭继承、民事诉讼等方方面面。宋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以保护私有权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备。契约关系方面的立法尤为突出,反映了宋代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对民事立法的极大推动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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