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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508540丛书名: 依法治国法律知识读本
本书内容主要包括监委职能、纪律审查、案件审理、案件定性、纪律处分、信访工作、巡视工作等,以具体知识点为单位,对其进行详细解释,较为全面、系统,是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基层和新参加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良师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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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国家监委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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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及职责简介
第一章监委职能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
职能
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
察权
监察工作原则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
派驻或派出
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的
职权
监察官制度
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范围
监察事项的管辖
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
管辖原则
监察权限
留置措施
查询、冻结财产
搜查
调取、查封、扣押措施
勘验检查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技术调查措施
通缉
限制出境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主动认罪认罚的条件
从宽处罚
证据的法律效力
问题线索的移送和管辖
报案、举报的处理
监察程序
线索处置
初步核实
立案调查
证据收集
调查措施的程序性
规定
调查方案的执行
留置
留置工作要求
监察机关处置方式
涉案财物处置
移送审查起诉
被调查人逃匿或者
死亡的处理
复审、复核
反腐败国际合作
人大监督
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
监察人员义务
监察事项报告备案
监察人员的回避
监察人员保密义务和
从业限制
被调查人的申诉
一案双查规定
法律责任
有关人员违反监察法
规定的处理
处理报复陷害和诬告
陷害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违规的处理
第二章纪律审查
纪律审查
案件查处的任务
案件查处的原则
纪律审查的要求
案件的受理
案件来源
匿名检举
揭发检举
检举控告
控告与检举的区别
诬告与错告或检举失实
退职、退休、离休人员违纪
问题的受理
分级办案
立案手续
办案的方式
主办案件
协办案件
转办案件
过问案件
自查案件
交办案件
指导办案
参与办案
归口办案
联合办案
案件的催办
销案
大案要案
普通案件
典型案件
案件调查组
办案中的实事求是
原则
依靠群众办案
坚持原则,敢于斗争
保护检举人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调查方案
调查提纲
案件调查方法
案件调查
调查取证
分工负责
核实事实
当事人
旁证人
知情人
有牵连的人和事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传来证据
有错证据
无错证据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视听材料
勘验笔录
勘验、检查
函调取证
函调取证的方法
单方交待错误的认定
拍照
错证
伪证
物证的鉴别
书证的鉴别
证人证言的鉴别
被审查人陈述的鉴别
分析案情
犯错误者的检查材料
证据的收集
账册凭证证据
档案材料
文书档案
干部档案
技术档案
纪检监察档案
刑事档案
谈话笔录
调查笔录
证明材料
鉴定结论材料
证据鉴别
证据的使用
取证方法
证据分析
办案材料
案件调查报告
写实方法结论
错误事实材料
错误事实材料见面
会议记录
处分决定
说明材料
移送审理
结案
专业技术人员
中、高级知识分子
家庭主要成员
社会关系
第三章案件审理
违纪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的原则
复查案件的审理
备案案件的审理
执行监督
案件审理的任务
案件审理范围
案件审理的要求
审理程序
阅卷的一般方法
审阅调查报告的一般
方法
审阅结论材料的一般
方法
审阅犯错误者的检查交待
材料的一般方法
阅卷笔录
错误事实
本人态度
犯错误者的一贯表现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政
处理决定意见分歧的
处理
业务指导
分级审理,各负其责
审理人员守则
案件审批报送的材料
手续完备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坚持错误不改
案件审理报告
审理部门与犯错误者
谈话
案件批复
案件备案
结案抄送
材料归档
申诉
复查报告
有错必纠
不许牵连无辜
第四章案件定性
案件定性
法律
法律与政策的区别
违法行为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违反外事纪律
违反组织原则
组织秘密集团进行派别和
阴谋活动
参加非法组织
支持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
活动
违反政策经商办企业
新闻纪律
人事纪律
官僚主义
假公济私
以权谋私
小集团活动
派性
包庇纵容
诬告陷害
挟嫌报复
国家机密
保密纪律
泄露及遗失党和国家
机密
无政府主义
本位主义
分散主义
分裂主义
地方主义
宗派主义
自由主义
个人主义
极端民主化
家长作风
一言堂
特殊化
个人专断
滥用职权
招生舞弊
打击报复
压制民主
违反政策安排子女
亲友
骗取名利
侵犯专利权
搞封建迷信活动
强迫命令
刑讯逼供
财政经济纪律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侵犯财产
贪污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
认定
侵占
挪用
挪用公款
挪用公共财物
销毁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
挪用公款与贪污罪的
区别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罪量刑标准
贪污、受贿数额较大
贪污、受贿数额巨大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
巨大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
巨大可以判处死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未归还的
行贿
行贿情节严重
行贿情节特别严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
定罪量刑
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
较大”“数额巨大”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犯罪较轻、重大案件
受贿数额的计算
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
务支出的定罪
受贿罪和渎职犯罪
违法所得财物的追缴
罪金
走私罪
走私行为
不属于走私的范围
外汇
违反外汇管理
逃汇
套汇
盗窃
贩毒
吸毒
贿赂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包庇
隐匿罪证
报复陷害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
权利
渎职
失职
玩忽职守
徇私枉法
包庇袒护犯罪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
私放罪犯
严重官僚主义失职
错误
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
方面的失职错误
领导干部在经济建设工作
中的失职错误
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中的失职错误
领导干部在对内、对外
经济贸易活动中的
失职错误
领导干部在物资储藏、运输
过程中的失职错误
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方面的
失职错误
领导干部在文教卫生等其他
方面的失职错误
礼品
抢夺
敲诈勒索
诈骗
偷税
抗税
欠税
漏税
企业偷税漏税
文物
盗运珍贵文物
自首
重婚
通奸
强奸
不正当两性关系
卖淫
猥亵
事实婚姻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包办婚姻
买卖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
非法出版活动
淫秽出版物
色情出版物
不属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
物的范围
观看、传播、复制淫秽
录像
赌博
经济合同
法人
经济合同成立的法定
条件
出卖经济合同
违法经济合同
违约金
定金
保证
无效经济合同
仲裁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
出卖证明、发票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违反注册商标使用
管理
罚款
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
拘役
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
罚金
缓刑
减刑
假释
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财产
违反财政法规
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
大喝
回扣
酬谢费
佣金
罚没财物
罚没收入的上缴
走私案件
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
资料
冻结单位存款
扣划单位存款
国家机构
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一切国家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章纪律处分
违法违纪行为
政务处分
处分种类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免予处分
通报、通报批评
罢免
停职
限期改正
除名
改变处分
解除处分
免职
重犯
合并处理
处分手续
判刑的手续
一个案件中,给几个职务不
同的纪律处分手续
一案涉及几个单位人员的
处分手续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担任国家行政职务人员的
纪律处分手续
同时给予政纪、党纪和法纪
处分的手续
处分工作人员要遵守
法律
有兼职的工作人员受撤职
处分的处理
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给予
降级处分
科研、文教、卫生等技术人员,
是否适用撤职处分
工作人员在前任职务期间
犯有错误的处分
工作人员受到降级或撤职
处分,同时降低工资待遇
是不是双重处分
撤职与免职的区别
“职务自然撤销”与“撤销
职务”的区别
工作人员自杀身亡后,是否
要开除公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
人员撤职、降职
处分
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
的人员,是否适用开除
处分
给予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
经过一定时间可否给予
撤销
停职检查
工作人员中党员被党组织
开除党籍,行政上是否
也要开除公职
工作人员受到政务处分后,
又重犯错误的处理
纪律处分的主要依据
给予工作人员政务纪律
处分时,要坚持“严肃
慎重”的方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动
工作后,发现他在原
单位工作时犯有严重
错误的处分
政治权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有违法
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予刑事
处罚的政务处分
工作人员因犯罪被人民法院
判处刑罚后,又改判免予刑
事处罚的行政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制定)
《条例》的指导思想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
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
遵守的行为规矩
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
监督执纪的
“四种形态”
给予纪律处理或者
处分的行为
党纪处分的种类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
党组织的处理
警告处分、严重
警告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
开除党籍处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
代表受到留党察看
处分时的处理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
党组织领导机构
成员的处理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
党组织中的党员的
处理
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条件
处分幅度以外减轻
处分的程序
免予警告、严重警告
处分的条件
从重或者加重
处分的条件
从轻处分
从重处分
减轻处分
加重处分
两种以上违纪
行为的处理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
两个条款的处理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违纪的处理
党组织领导机构
集体违犯党纪
行为的处理
党员犯罪的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
责任追究的处分
对于预备党员违犯
党纪的处理
对于违纪后下落不明的
党员的处理
违纪党员死亡的处理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
人员的区分
主动交代
经济损失的计算
经济利益的收缴
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
处分决定执行
情况的报告
对违反政治纪律
行为的处分
对违反廉洁纪律
行为的处分
对违反群众纪律
行为的处分
对违反工作纪律
行为的处分
对违反生活纪律
行为的处分
党纪处分的手续
一案多人,职级不同的
党纪处分手续
一案涉及几个单位党员的
纪律处分手续
处分时间的计算
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
党内职务
保留意见
弃权
平反
昭雪
第六章责任事故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规定》
适用的范围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规定》
制定的指导思想
党政同责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职责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
其他成员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领导干部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其他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职责
考核考察
表彰奖励
责任追究
医疗事故责任的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
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
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
重伤事故
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
一般损失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
火灾事故严重程度
分类
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
一般火灾事故
统计范围
火灾
船舶交通事故分级
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严重
程度分类
轻微事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特征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的行为表现
重大伤亡
严重后果
直接经济损失
职工
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应注意
划清的几种界限
第七章楼堂馆所建设与党政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标准
楼堂馆所建设
楼堂馆所
审批程序
建设办公用房的原则
不得建设培训中心
项目审批
建设资金
监督检查
公众知晓
违反规定的处理
法律责任
团体
其他团体建设
维修标准
其他团体(维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适用范围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建设的原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建设的要求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建设不得定位为
城市标志性建筑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
超投资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分类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组成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
使用面积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的
计算
使用面积的计算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的
计算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
建筑面积的计算
第八章信访工作
信访
信访人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
职责
信访人的权利
信访工作
来信办理
来访办理
信访人
受理者
接待群众来访的程序
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
接收
阅读
登记
接谈
匿名信的处理
上访老户
信访程序系列
信访结果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
思想
纪检监察信访的原则
纪检监察信访的任务
纪检监察信访的特点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
作用
信息反馈作用
联系群众的作用
监督作用
保障作用
信访立案
立案范围
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
范围
听取申诉
反复核实
检举、控告案件的处理
处理申诉的程序
处理检举、控告和
申诉的要求和办法
整理结果
信访处理
信访综合
信访文书
控告案件报送材料
申诉案件报送材料
分级负责
来信拆封
反映情况
督促承办
直接过问
审查处理结果
当年结案率
初信初访结案率
重信重访率
越级信访率
信访简报
情况反映
复信
来信来访的转办
来信来访登记卡
信访统计
信访工作注意事项
第九章巡视工作
巡视工作的制定
巡视制度和巡视机构
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
巡视工作的领导
巡视工作机构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
职责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的职责
巡视组的设置
巡视组的职位设置
巡视工作人员的条件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
对象和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
范围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
执行的法规和着力
发现的问题
专项巡视
巡视组的工作方式
巡视组的职责
巡视组请示报告制度
巡视工作程序
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和
线索的移交
巡视组移交的问题或
线索的处理
整改落实情况的反馈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
情况的公开
加强对巡视工作的
领导
巡视工作的配合
巡视工作人员的纪律
被巡视党组织应积极配合
巡视组开展工作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的纪律与责任
巡视工作人员违反
巡视纪律的处理
第十章文秘档案
公文
公文种类
决议
决定
命令
公报
公告
通告
意见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议案
函
纪要
公文格式
份号
密级和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志
发文字号
签发人
标题
主送机关
正文
附件说明
发文机关署名
成文日期
印章
附注
附件
抄送机关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页码
公文版式
公文文字
公文用纸幅面
上行文
下行文
联合行文
公文拟制
公文起草
公文文稿审核
不宜发文的公文稿
签发
公文办理
收文办理程序
发文办理程序
涉密公文的收发
公文归档
公文管理
公文销毁
公文的审批
公文结构的基本要求
公文写作的叙述形式
纪检监察公文
纪检监察工作简报
纪检监察工作大事记
工作计划
档案工作
档案整理
档案整理的原则
检索工具
立卷
文书的立卷归档
档案保管期限表
销毁材料
第十一章党规党纪
党的领导
四项基本原则
党的思想路线
党的组织路线
党的民主集中制
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
保留意见
弃权
党内批评
越级反映情况
补充和修改建议
党性
党纪
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
平等
党的政治纪律
党的组织纪律
党的群众纪律
党的保密纪律
党的财政经济纪律
党的新闻纪律
党的人事纪律
官僚主义
假公济私
以权谋私
小集团活动
派性
顶着不办
包庇纵容
诬告陷害
挟嫌报复
党风
党内不正之风
党风教育
党风检查
党的三大作风
理论联系实际
密切联系群众
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人谦虚谨慎的
作风
普通劳动者的作风
平等待人的作风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
工作作风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
工作作风
民主作风
艰苦奋斗的作风
公道正派的工作作风
为政清廉的作风
是非分明的工作作风
勇于自我牺牲的作风
党的干部路线
德才兼备
党的干部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
条件
党的代表大会
党的代表会议与党的代表
大会的区别
党的上下级组织的
关系
上级党委各部门和下级党
委各部门的关系
党的全体委员会与常务
委员会
党组
机关党组织的主要
任务
党的基层组织
基层党委常委会
党委书记、副书记的签
发权
党委委员出缺
党支部大会
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党内职务
党的生活
党的组织生活
党课教育
党籍
恢复党籍
党龄
退党
预备党员
优秀党员和模范党员
差额选举
无记名投票
监票人、计票人
直接选举
党内监督的目的
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党内监督的重点
监督职责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
监督方面的责任
纪委监督的职责
纪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
责任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
责任和权利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
监督制度
议事规则
表决的方式
集体决定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谈话和诫勉
八项规定
六项禁令
三严三实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
具体内容
经费管理方面
公务接待方面
会议活动方面
公务出差方面
临时出国方面
公务用车改革方面
停建与清理办公
用房方面
会议费所称中央和
国家机关
会议的分类
会议的审批程序
开会时间
会议规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交通费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会议用房标准
党政领导干部不得
在企业兼职任职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
适用的范围
浪费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遵循的
原则
支出的原则
公务卡制度
采购定点管理
规范各类庆典活动
国内公务
国内公务接待
国内公务接待的控制
接待用餐
公务接待用车
公务员培训
公务员培训所称
中央和国家机关
培训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培训场地费
讲课费
培训资料费
交通费
其他费用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讲课费标准
培训管理
培训的工作人员
严禁借培训名义
安排其他活动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
干部的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
具备的条件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
职务的资格
破格提拔
民主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推荐的
程序
领导班子换届推荐的
参加人员
二次会议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
推荐的范围
考察对象的条件
确定的考察对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
任职试用期制度
公开选拔的程序
免职
辞职
被免职的党政领导
干部的职务安排
降职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
干部的纪律
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
准则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规范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宣誓程序和誓词
第十二章纪检监察干部的
素质修养
一、 纪检监察干部素质修养的
重要性
二、 纪检监察干部素质修养的
基本内容
三、 纪检监察干部素质修养的
途径
人生寄语
我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深感党的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法规性、政策性、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要经常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文和纪律规定。当时由于纪检监察的相关法规还没有汇编成册,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特别是对一些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而言,尤其如此。针对这种情况,我收集了与这方面有关的资料,结合工作实践,先后编写了《纪检办案基本知识》等纪检监察类书籍5本,还在清华大学出版社等出版单位出版了37部著作,共计1713.7万字,发行86万余册。其中《工程预算丛书》一套五本,共计215万字,被湖南理工学院选作教材,《小城镇建设基础知识》被上海建设管理学院选作教材。
为推进“四个全面”的伟大战略部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整治党风党纪,2016年我特地编写了《纪检监察基本知识》,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出版两年来,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之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在《纪检监察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我依据现行法规,对其进行补充修改,由原来的8章增至12章,并改名为《纪检监察工作手册》。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最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党章、党内法规,结合现实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其内容包括监委职能、纪律审查、案件审理、案件定性(常见的法律知识)、纪律处分、责任事故、楼堂馆所建设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信访工作、巡视工作、文秘档案、党规党纪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修养等12章,供读者参考。
该书一题一例,对相关知识点加以阐释,较为全面、系统,从监委职能、纪律审查到纪律处分,再到中央八项规定的具体内容等过程中常用的党规党纪等都作了通俗易懂的阐述,是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基层和新参加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的良师益友; 亦可作为地方党政机关、纪委、党校举办学习班的辅导参考教材。
该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中共岳阳市委前副书记(正厅级)罗传根,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万岳斌、李永丰和前副主任包忠清,岳阳市政协副秘书长(正处级)、高级会计师邹岳湘,岳阳日报社党组书记、社长刘朝晖,岳阳市人大农业委主任曾君华、科教文卫委主任卢宗仁和机关党组成员徐舒翔,岳阳职院纪委书记王平,岳阳市规划局前党组书记、局长、教授级高工欧阳政伟和姚寿祥、方奎明等有关领导同志的大力支持、关怀和帮助;岳阳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刘高博及蔡景华同志审查了第一章至第五章,提出了不少意见,绝大部分被采纳; 岳阳市纪委前常委姚寿祥同志精心审查了全书稿,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均被采纳; 本书还得到岳阳市老科协、岳阳市科普作家协会及湘北女校的领导、专家、老师们的指点; 清华大学出版社的领导和编辑同志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本书还参考引用了有关的图书资料,在此一并对其作者表示真诚的感谢。
该书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政策、党规党纪、条例等不一致的地方,请从其规定。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张月明2018年5月10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机构设置
中纪委、国家监委组织机构设置
中央纪委、监委机关(见图1)内设27个职能部门,其中负责联系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型企业的纪检监察室5个; 负责联系地方的纪检监察室7个; 综合部门17个,包括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法规室、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五纪检监察室、第六至第十二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国际合作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此外,还设有中国监察杂志社、中国纪检监察报社、中国方正出版社、网络中心、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戴河培训中心、扶贫办等直属单位。中央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53个。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党的中央委员会相同,每一届为五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本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赵乐际任中央纪委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委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每一届为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本届监委会主任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杨晓渡。
内设机构及职责简介
办公厅: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 组织起草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 督促
图1中央纪委、监委组织机构图
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负责机关对外联络工作等。
组织部: 负责纪委、监委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 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等。
宣传部: 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归口管理机关承担宣传教育职能的单位; 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研究室: 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 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
法规室: 负责提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法建议; 起草、修订纪检监察法规制度; 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立法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综合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等制度规定的落实,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
信访室: 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中央巡视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 负责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的有关协调工作: 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重要情况; 承担巡视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工作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 集中管理干部问题线索; 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 归口管理查办案件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 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
第一纪检监察室至第五纪检监察室: 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承办联系单位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 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其中,一室主要联系中直、政法和宣传口的单位等; 二室、三室主要联系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 四室主要联系金融口的单位等; 五室主要联系国资委和央企等。
第六纪检监察室至第十二纪检监察室: 监督检查联系地区省级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监督检查联系地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 承办联系地区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 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等。其中,六室联系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 七室联系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 八室联系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九室联系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十室联系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十一室联系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十二室联系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
案件审理室: 审理两委直接检查处理和省(部)级党组织、监委(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案件; 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案件。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初核及案件审查工作等。
国际合作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 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 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工作; 归口管理机关外事工作等。
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等。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的建设; 负责机关日常纪律作风建设和党员思想政治工作; 领导机关纪委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等。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建设工作以及服务与管理工作等。
第一章监委职能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工作原则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权责对等,严格监督;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派驻或派出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的职权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监察官制度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事项的管辖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权限
是指:
1.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2.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3.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4.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留置措施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 可能逃跑、自杀的;
3.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查询、冻结财产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搜查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调取、查封、扣押措施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勘验检查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技术调查措施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通缉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限制出境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条件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1. 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2.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3. 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4.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从宽处罚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证据的法律效力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问题线索的移送和管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报案、举报的处理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监察程序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线索处置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初步核实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立案调查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证据收集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调查措施的程序性规定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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