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69821
历史的发展往往蕴藏着某种规律,比如像中国这样的一个国家的每一次转身,往往需要大约30年时间。以最近90年的历史为例:在“枪杆子里出政权”的30年,武装斗争才是硬道理;在“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30年,革命才是硬道理;而在“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的30年,发展才是硬道理。倘若这三个30年的历史转折的确暗合了某种规律的话,那么在接下来的30年时间里,我们相信,法治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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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分别从“命运共同体”的立场、“现代治理”的观点以及“法治思维”的方法三个维度,诠释了中国法治的内涵与外延、理论与实践、现实与未来。
第一篇方法: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能力培养的哲学思考
领导干部的法律思维
领导干部决策中的法律思维
用法治精神推进社会转型
社会治理中法治思维具体应用的理论分析
坚持群众路线是应对突发事件的“王道”
法治视野下的底线思维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特质研究——基于全国厅局级干部样本调查的分析
中国三大干部学院法治课讲什么
司法实践应时刻“接地气”——访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法律与人文综合教研部主任刘哲昕
第二篇观点:现代治理
论中国“政治向心力”传统
信任民主:中国民主政治的制度创新与现实路径——兼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内在限度
当前干部选拔任用体制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初步实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合法性判断背后的合理性审查——透视公务员招考中的年龄歧视
春运购票是社会公平的一面镜子
反腐:从“网络倒逼”走向“制度自觉”
“官邸制”改革背后的若干问题思考
分权,是为了干净用权
“7·23”动车追尾事故应急处理引发的法律思考
“海娜号”邮轮被扣事件的法律思考
中国矿难困局的体制成因及其法律对策
第三篇立场:命运共同体
运用法治思维,创新社会矛盾预防化解体制,建设中国社会“命运共同体”
辩证对待资本关乎共产党人的立场
融合运用契约诚信和伦理诚信,建设中国特色契约社会——从中西文明比较中看商业诚信与政府诚信文化意识与制度精神
让制度去干点粗活——文化与制度关系再探加强团队执行力的若干思考
差别化的社会需要底线公平和机会公平
法治才是硬道理
(代序)
历史的发展往往蕴藏着某种规律,比如像中国这样的“天下国家”,要想完成一次转身,往往需要大约30年时间。中国共产党建党90多年来的道路似乎印证了这一规律:从1921年建党之后到1949年建国之前大约30年的时间里,王纲解纽的中国社会陷入了战争的漩涡,在一个“枪杆子里出政权”的时代,“武装斗争才是硬道理”;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大约30年的时间里,浴火新生的中国社会依旧余波未平,在一个“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时代,“革命才是硬道理”;而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大约30年的时间里,严重内耗的中国社会痛定思痛,开始大搞经济建设,在一个“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的时代,“发展才是硬道理”。倘若这三个30年的历史转折的确暗合了某种规律的话,那么在接下来的30年时间里,什么才是中国社会的“硬道理”呢?笔者的观点是:在接下来的30年时间里,法治才是硬道理。
一、法治的本质乃是“约法之治”
曾有一位来自台湾地区的国学大师对笔者说:“刘先生,您是学法律的,法治对于中国未来的确十分要紧。不过依个人浅见,’法’最终还是要建立在’礼’的基础上,否则’法’就有陷入暴政的可能,中国古代的法家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自然十分赞同“礼”对于中国未来的重要性,也能够理解他的主要意思,不过依然忍不住出言“纠正”了一下:“老先生,您所说的中国古代法家乃是自上而下的’王法’,而今天我们要的现代法治乃是自下而上的’约法’。此’法’非彼’法’,本质大不同。”
法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有教科书认为,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工具。这个论断究竟是对的?还是错的?我们不妨以最简单的“红绿灯”为例来讨论一下。假设一个人开着车,看到红灯亮了,便停住车。他左看右看,发现路口没有警察,再仔细看看,也没有发现摄像头,于是一踩油门就闯了过去。旁边有人说:“不对不对,你闯红灯了,你违法了。”这个人反驳说:“谁说我违法了,你不是说法的本质是国家强制力的工具吗?现在强制力在哪里?强制力不在,法的本质就不在,我就没有违法。”若是按照这个逻辑推理下去,岂不是每一个路口都得站警察?别的姑且不说,仅仅执法的成本恐怕就要压垮整个社会。由此可见,法的本质并不是国家强制力的工具,法的本质乃是社会的契约。每个社会成员遵循“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不应该出于对强制力的恐惧,而应该出于对一个约定的自觉遵守。强制力只是法的外在支持条件,绝不是法的内在核心本质。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一个小区总是需要一些保安的,可是能够说保安就是小区的主人吗?
澄清这一点十分要紧。在法治时代即将开启的历史门槛,这个社会中的每个人对于法治的诉求很可能会出现所谓的“重叠共识”:有些人心中的法治乃是“约法之治”,有些人心中的法治恐怕还是“王法之治”。即便是“约法之治”,参加订约的范围究竟应该有多大,某些精英和平民心中所想的恐怕也是大不相同的。1620年,当“五月花号”帆船抵达美洲的时候,船上共有102名乘客,其中的41名成年男子全部参与了订约,而妇女、儿童和仆人则统统“被代表”了。当然就当时的历史条件而言,这种现象也算正常。因此也可以说,“五月花号”上的每个人都参与订约了。400年前的西方人都已经做到的事情,今天的中国人自然也应该做到。事实上,订约的范围有多大,契约的效力就有多大。当每个人都参与订约之后,每个人的利益诉求都经过了充分的博弈和妥协,这个契约被自觉遵守的可能性自然也就大增。中国人自古以来法治意识淡薄,与他们在“王法之治”下从来没有参与订约恐怕是大有干系的。想想就明白,谁会那么老实地遵守一个强加于己的约束呢?
当然了,倘若再往深处讨论,我们会发现中国人似乎也并非没有“约法”。当年刘邦进入咸阳,就曾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史记·高祖本纪》)听上去这的确也算是一种“约法”:老百姓违约了会受到统治者的惩罚自不待说,即便统治者违约了,最终也是要受到老百姓惩罚的–这就是“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王朝周期律”。可见无论什么样的“王法”,最终还是逃不出“约法”的手掌心。只不过历史业已证明: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民意参与和民意制约,王朝建立,这种笼而统之、大而化之的“终极式约法”最终还是免不了沦为“王法”的恣意妄为。而等到滞后的“王朝周期律”发动的时候,整个社会又难免玉石俱焚。可见此“约法”非彼“约法”,中国古代的“约法”依赖的是破坏性、终极性的民意倒逼,现代的“约法”需要的则是建设性、经常性的民意参与。以民主法治之道破解“王朝周期律”的历史循环,将古代的“约法之治”转变为现代的“约法之治”,才是未来中国社会的硬道理。
二、法治乃是现代国家的底色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其名著《政治家》中,把各种政治制度分为“依法治理”和“不依法治理”两类,每一类又可以分为一个人的统治(君主制)、少数人的统治(贵族制)和多数人的统治(民主制),从而排列组合出了六种政治制度。在这六种政治制度中,柏拉图认为“依法治理的君主制”是最好的,“不依法治理的君主制”则是最坏的–“君主政体当它被良性规则或良法约束时,就是六种政体中最好的,当它不受法律约束时,就是最冷酷无情和最令人难以接受的。”且不论柏拉图对于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看法是否全然正确,其对法治的推崇由此可见一斑。看来在柏拉图那里,权力的集中度是可以商量的,法治则是不能商量的。一句话,“法治才是硬道理”。而到了今天这个时代,法治自然更是一个现代国家的底色,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缺失和不可撼动的基石。
第一,经济发展离不开法治。没有法治,市场交易就没有规则可循,市场竞争就会陷入恶性循环。毒奶粉和地沟油的出现,本质上就是唯利是图的市场竞争必然带来的逻辑结果。有人常把这种恶果归因于中国人没有信仰。其实这根本无关乎信仰,而关乎资本对人的异化。中国社会现在如此,西方社会也曾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露道:“糖有6种掺假方法,橄榄油有9种,奶油有10种,盐有12种,牛奶有19种,面包有20种,烧酒有23种,面粉有24种,巧克力有28种,葡萄酒有30种,咖啡有32种。”“每天吃的面包中含有一定的人汗,并且混杂着脓血、蜘蛛网、死蟑螂和发霉的德国酵母,更不用提明矾、砂粒以及其他可口的矿物质了。”“他们在整整10年内,每天用10小时从那些必须靠人放到凳子上才能干活的幼童的血中抽出丝来。”历史早已证明,在一个资本的时代,如果没有法治的底线防守和约束,市场竞争往往就是通往地狱的大门。没有所谓法治的发展,终究成不了硬道理。
第二,社会治理离不开法治。中国曾经是一个乡土社会,如今正处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之中。数千年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生活方式造就了一个“熟人社会”,如今的工业生产方式和城市生活方式则造就了一个“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组织方式必然是权力与人情,“生人社会”的组织方式则必然是法治与契约。换句话说,一个熟人社会可以用“王法之治”来管理,一个生人社会却只能用“约法之治”来治理。可是问题就在于:在一个具有亲缘关系的“熟人社会”里,由于人们彼此知根知底,低头不见抬头见,因此依托王法家规、民风民俗便足以约束一个人的行为。然而一旦这种社会结构被打破,社会流动性的爆发式增长导致人们彼此不再相识,那么“游戏只玩一次”的道德风险便会迅速上升。在传统约束迅速松弛的情况下,法治的底线防守和约束就成为这个社会至关重要的稳定器。既然今天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已经不可逆转,那么中国法治的进程自然也就不可逆转。中国的社会治理需要法治。
第三,民主发展离不开法治。民主与法治是一对孪生兄弟,却又有着各自独立的品格。勒庞在《革命心理学》中说:“没有民主的支持,宪政就是’恶法’体系的领头羊,宪政的建立是民主革命的结果;然而,没有宪政的约束,民主亦是脆弱的,常常成为多数一时的冲动,甚至沦落为暴政的工具。”作为“约法之治”,法治乃是民主博弈的结果,然而法治一旦形成,又反过来确立了民主博弈的轨道和底线。历史经验表明,在民主与法治“蛋生鸡、鸡生蛋”的关系中,法治的确应该先行一步。拿破仑的威权高压最终给法国带来了不朽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人民行动党的长期执政也并不妨碍新加坡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可见法治权威的初次建立的确有可能通过政治核心的自觉行动来推动。而法治的底线一旦确立,民主博弈的乱局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在缺乏法治的国家,民主的滥觞如同缺乏堤坝约束的洪水,往往会带来可怕的乱局。最近香港特区爆发的“占中”风波,也再次印证了法治对于民主的重要性。
第四,民族和谐离不开法治。任何国家都会有自己不可触碰的底线原则,将这些底线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构成了这个国家的法治底线。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天下国家”来说,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国家分裂乃是国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触碰和践踏这条底线,否则必定自动触发法律的严厉制裁。一个法治国家在自己的底线问题上是没有商量余地的,必须以最坚决的态度来捍卫法治的尊严,以不可挑战的确定性来遏制任何心存侥幸的言行。1964年独立建国之前,新加坡曾经发生过两次严重的马华种族冲突,死伤数百人。独立建国之后,新加坡采用了多种手段来遏制种族宗教因素对国家团结的侵害,其中就包括严厉的法治手段。1990年,新加坡颁布《维持宗教和谐法案》,划定宗教活动的行为界限,赋予内政部长下达限制令的权力。如果内政部长认定任何宗教团体机构中成员或神甫、僧侣等具有或试图具有以下行为–“导致不同宗教团体之间的敌视、仇恨、恶意情绪;借宣传、信仰任何宗教之名进行推动政治事业或政党事业的活动;借宣传、信仰任何宗教激发对新加坡总统或政府的不满,发现有人企图利用宗教危害社会安全、种族、宗教和谐的言论”,部长可以发出限制令,限制此人的言论和行动。违反限制令者,地方法院可以依法处罚。在法治的高压态势下,新加坡的种族宗教因素基本上被约束在法治轨道之内,20多年来几乎无人敢于挑战该法案。以史为鉴,以人为鉴,中国的反分裂斗争同样离不开法治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反腐斗争离不开法治。由于独特的历史渊源,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具有十分深厚的行政集权传统,而为了有效地控制行政集权的滥用,中国社会自然而然地发展出了御史监察制度。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御史监察制度一直都是中国体制的支柱之一,其基本职能也十分稳定,那就是作为一个专司监督的机构直接隶属于最高统治者,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并强力监督之。除了御史台的最高长官之外,监察御史的品级往往很低,也没有什么行政权能,却拥有十分自由和强大的监察权和弹劾权,其锋镝所向,即便当朝宰相也要惧其三分。我国台湾地区的监察院、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CPIB)、我国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ICAC)以及我国内地的纪委体制,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这种御史监察传统的当代继承。然而,在法治时代,这种继承必须接受严格的法治化改造。CPIB和ICAC已经成功完成了这种改造.从而催生出了亚洲第一和亚洲第二的廉洁社会。无论在执行任务的时候有多么广泛的权力,CPIB和ICAC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予以执行,不能越雷池一步,尤其还要受到检控权和审判权的有力制约。这显然与人治传统下允许“风闻言事”的御史监察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更不是锦衣卫之流的特务机构所能比拟的。中国当前的反腐斗争成绩卓著,有目共睹,不过与CPIB和ICAC相比,内地的纪委体制还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治化水平。脱离法治轨道的反腐斗争在一个现代社会里是经不起推敲的,也是注定走不远的。
三、法治要把好人关进制度的笼子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习近平总书记的这句话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迅速地成为人们谈及法治与权力制约时的口头禅。无独有偶,据说美国的前总统小布什也曾在一次演讲中说过类似的话–“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如此看来,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普遍共识。19世纪的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认识到权力的危险性并能够运用民主法治的原则予以制约,这的确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值得赞美的一次飞跃。在这个问题上,中国还有很多需要向其他国家学习的地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然而只把权力关进笼子就够了吗?仔细想想,人们为了保护自己,常常会把什么东西关进笼子呢?大概会有两种–一种是动物园里的野兽,另一种是监狱里的罪犯。之所以要把他(它)们关进笼子,就是因为他(它)们有能力伤害我们。然而就算把野兽和罪犯关进笼子,我们敢亲近他(它)们吗?我们能够指望他(它)们为人民服务吗?我们当然不指望野兽和罪犯为人民服务,可是我们希望权力为人民服务。原来说到底,权力终究不应该是野兽和罪犯,不应该是我们的敌人。如果权力只是居心叵测的敌人,那么就算把它关进制度的笼子,我们依然只成功了一半,却输掉了另一半。因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只是法治的一半内涵,法治的另一半内涵是–把掌握权力的好人关进制度的笼子。
何谓“权力”?孟子曰:“夫道二,常之谓经,变之谓权。怀其常道而挟其变权,乃得为贤。”《公羊传》曰:“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常与变,经与权,让我们想起了法治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权者,变也。权力的本质其实就在于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间,无论一个社会如何用制度来限制和规范权力,都无法彻底消灭这种自由裁量空间,这就是权力的真相之一。美剧《纸牌屋》描绘的不一定是事实,然而其折射出来的政治生态告诉我们:哪怕自诩民主法治如美国者,其精英阶层依然掌握着很大的权力空间。可见一个好社会即便制度健全,也应选贤与能,因为权变的空间永远存在。法治不仅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还要保证这些必要的权变空间掌握在好人的手里。制度的笼子可以让权力想作大恶而不得,好人掌握权力则可以让权力不仅不作小恶,而且愿意为人民服务。
这个问题触及西方和中国不同的政治理念。西方的政治理念乃是怀疑主义,前提假设是政治家都是坏人。阿克顿的那句名言后面其实还跟着一句更激烈的话–“伟人几乎总是坏人”(Great men are almost always bad men)。而中国的政治理念则是德治与仁政,前提假设是政治家应该是君子,就像孔子所说的那样:“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这两种政治理念在亚欧大陆的两端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各有其历史渊源,也各有其合理性,分别帮助西方和中国建构起自己的政治大厦并屹立数千年之久。尽管今天的中国正在努力学习西方的政治理念,学习如何编织制度的笼子以制约权力的滥用,然而从长远看,中国人切不可对自己的政治传统毫无信心,导致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无论民主法治的倒逼机制如何完善,也永远取代不了执政者道德自觉的价值。而这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倡导法治的同时,依然一再强调“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紧紧依靠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原因所在。制度的核心是怀疑,道德的核心是信任,一个好社会,应该是用怀疑的外壳装载着信任的内核。从这个意义上讲,“法”的确应该与“礼”相辅相成。原来在法治建设领域,中西文明同样应该做到莱布尼茨所说的,“正宜两好合一,取长补短,用一盏灯点燃另一盏灯”(《中国近事》)。如此法治,想来一定是未来中国社会的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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