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155045437
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锻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赵杰、于克顺、刘瑞峰、吕如民、周小玉、王士达,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王鹏程、李伟阳、李伟民、李培轩、尹洪庆、史武华、槐香英、宋晶梅。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天津理工大学、天津汽车锻造有限公司、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以及周伟等同志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9年5月25日起施行。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赵杰、于克顺、刘瑞峰、吕如民、周小玉、王士达,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王鹏程、李伟阳、李伟民、李培轩、尹洪庆、史武华、槐香英、宋晶梅。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天津理工大学、天津汽车锻造有限公司、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以及周伟等同志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9年5月25日起施行。
在线试读
锻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职业概况
1.4 职业环境
室内、高温、噪声、粉尘。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分析、判断和语言表达能力;空间、形体及色觉感强;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性强。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和具备必要设备及工具、量具、安全设施完备的实习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
1.职业概况
1.4 职业环境
室内、高温、噪声、粉尘。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分析、判断和语言表达能力;空间、形体及色觉感强;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性强。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和具备必要设备及工具、量具、安全设施完备的实习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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