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52024456
电力照明产业在近代上海的兴起与发展初期,业务主要集中在城市道路照明市场,产业的公用性质成为政府介入*直接的理由。工部局作为近代上海公共租界的管理者,利用政府权力在产业发展中进行了有意识的组织和安排,扮演了“裁判员”“执法员”,从市政管理者到经营者的角色,规划与协调着产业的工程质量、规模及其进程,进而使得近代上海电力照明产业的兴起与初期发展更多呈现出“自上而下”政府主导型演进的特点。
本书主要研究上海近代电力照明产业,从城市经济史视角,探讨1880-1929年间的半个世纪,产业营运与成长的基本历史面貌及其逐步应用于近代上海市政、商业、家居领域的状况,同时就该产业发展的特点与推动城市变迁的社会机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城市利用电力新能源的发展经验与近代上海城市现代化进程的特点。
绪论:重新审视近代上海电力照明产业的历史
第一节近代中国电力工业史研究述评
第二节近代上海电力产业史研究述评
第三节近代上海电力照明产业史研究的若干思考
第一章“管理者”:工部局与近代上海电力照明产业的起步
第一节欧美电力照明产业的兴起与技术的应用推广
第二节近代上海电力照明产业的创办
第三节“裁判员”:煤电竞争与公共照明双轨制的实行
第四节“执法员”:工部局的监管与电力照明产业的停滞
第五节从“管理者”到“经营者”:政企论战与“上电”的公营道路
小结
第二章“经营者”:工部局与近代上海电力照明产业的规模化之路
第一节公营事业的建立:从上海电气公司到工部局电气处
第二节斐伦路主电厂时期电力照明产业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现代化江边电厂的建设及其电力产业的主体规模
第四节江边主电厂时期公共电力照明产业规模的奠定
第五节江边主电厂时期私人电力照明产业规模的奠定
小结
第三章“殖民者”:工部局电气处的改制之争
第一节“侨民利益”:经营之初的困境与在沪侨民利益的权衡
第二节“企业利益”:产业运营效率与高额利润诉求的利弊权衡
第三节“政治权益”:政局动荡下工部局电气处的出售
小结
第四章“效仿者”:仿行与抗争中的近代上海华界电力照明产业建设
第一节沪南办电:从南市电灯厂到华商电气股份公司
第二节沪北办电:由官督商办到商办的闸北水电公司
第三节“示范”与“抗争”:上海租界与华界办电特点比较
结语:工部局主导下近代上海电力照明产业的发展与城市现代化进程
序
朱荫贵
杨琰的博士学位论文几经补充修改,以《政企之间:工部局与近代上海电力照明产业研究(1880—1929)》为题,将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为中国近代能源史和近代经济史研究的园地增添一支新花,可喜可贺!我相信,这部视角独特立意鲜明的著作,在为能源史和近代经济史研究做出新的探索的同时,也能激发起更多研究者对能源史的兴趣和深入研究。
我们知道,能源在人类的生产生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回顾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历史,从古至今,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对个人、社会、国家以及整个全球都产生着广泛而持久的影响。无论是早期矿物能源取代植物能源,还是此后的电力能源取代矿物能源,无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转折和对生产力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和提高。能源的应用和演变,直接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一次能源的变化和转折,都称得上是一次革命。今天,世界上正在兴起新能源革命浪潮,这无疑是人类将迈向新时代的又一里程碑。可以相信,新能源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将一举超越历代能源的变革而载入史册,为人类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以及生产生活的便利,产生难以估量的作用和价值。
回顾历史,在惊叹能源变迁给人类文明发展带来巨大影响的同时,我们也不无遗憾地发现一个明显的现象:就是迄今为止,相对于能源对人类生产生活产生的巨大影响和改变,我们对能源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途径、动力、遭遇的阻碍和发生发展的特点以及背后的原因等等问题,已有的研究成果不仅数量不多,而且着眼点不普遍,着力点不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杨琰的这部著作,在借鉴吸收前人研究我国电力产业发生发展的成果基础上,确定以近代上海的电力产业为深入分析的对象。之所以如此,是她观察到上海的电力产业在我国电力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起步最早、规模最大、西方印记、畸形发展”的几大特点,其起步和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一波三折,集中和典型地反映了电力这种新型能源产业在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我国出现具有的多重色彩和多种作用。
近代电力产业在上海的发展脉络是:从欧美引进技术,由西人在华营运的外资电业开始兴起。英商于1882年在公共租界成立了近代中国第一家电力企业——上海电气公司(Shanghai Electric Co.),为公共租界提供电力照明,成为中国电力事业之嚆矢。至1929年为止,该公司三易其主,历经了1888年经营破产,重组新申电气公司(New Shanghai Electric Co., Ltd);1893年工部局收购新申电气公司,设立工部局电气处(Electrical Department of Municipal Council),自营公共租界内电气事业;1929年,美商上海电力公司(Shanghai Power Co., Ltd)收购电气处全部资产,取得公共租界、越界筑路区域电力专营权的历史沿革。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公共租界的带动下,电力照明业渐次向法租界、华界推进。法租界的上海法商电车电灯自来水公司、华界南市电灯厂、内地电灯公司、华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闸北水电公司渐次创办,经营与发展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照明产业。
也就是说,从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30年代这半个世纪,“上电”和工部局电气处作为近代上海电气事业的领路人,经历了从筹设、成立、经营、改组、出售、公营至出售的发展过程,引导和推动着整个上海电业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承载着产业本身的电力企业,经历了从成立、受困、规模化的历史进程,这也代表着上海电力照明产业从技术引进、发展受挫、初具规模到普及之路。
在这期间,电力产业主要还是作为照明工具的变革产业出现的。或者换句话说,这期间电力产业的主要用途是在民众照明的领域中发挥作用。上海和中国的其他城市一样,开埠之前家庭照明以豆油或菜油燃灯,近代西人寓沪后,逐步引进了煤油灯、煤气灯和电灯。一方面,每一次照明工具的更替都是技术进步的结果,相较于之前的照明方式更为明亮、便利,符合近代城市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每一次照明系统的更替都伴随着新旧之争。上海道台就曾专门颁发过《禁用火油灯示》;煤气灯“缔造之始,谣诼繁兴”;电灯出现的时候,也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上海道台又发布告示,禁止使用电灯。
在这部书中,杨琰客观的指出,近代上海的电力照明产业,发轫于一个特殊的由西人承担租界治安、秩序和市政管理的社会情境中,国人抑或中国官府的意愿,已不能成为电力事业创办发展与否的先决条件。因此,近代上海虽与欧美国家基本同步跨入了电力照明时代。但是,也因为这种特殊情境的制约,反而突出了产业经营者电企的作用,其本身的经营状况、管理方法、技术条件和其中产生的政企关系,成为影响近代上海电力照明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开始进行自己的研究前,杨琰博士对上海电力照片事业的有关前期研究进行了认真的梳理,总结出了此前研究的几方面不足:
首先是史料方面。现有的研究成果多完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上海市档案馆的租界档案尚未整编完成,无法利用,上海市政协1991年征集到的数篇有关上海电业发展的文史资料,也要在2001年出版的《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第8辑)中才得以刊布。受限于资料的缺乏,已有的研究成果难免存在浮于表面和难以深入的弱点。
其次,同样受研究资料限制,既有研究成果或倾向于在通俗层面,以描写“老上海”风貌的情境中述及近代上海“电”的光临;或从中西物质与精神文明冲突、融合的观点论述照明工具新旧更替的规律,并在其中穿插有关煤气公司、电气公司成立的情况。经济史视域下尚无专题研究,不足以展现产业本身的发展面貌与特点,更未能彰显电力产业对近代上海城市发展的影响。
最后,既有研究仅是将电力照明产业,视为近代中国电力工业史框架中的“初生之犊”,笼统述之,其研究初衷大都鉴于电业本身发展的规模和速度,电厂主营电力照明产业时期,规模有限、业务单一,不足以论证经济史视角的研究初衷——论证“近代中国工业化”的议题,因此将该产业作为工业化进程的发端一笔带过。
在对前人研究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后,杨琰博士对自己的研究做了清楚的规划:
首先她基于上述近代上海电力照明产业的演进历程及其特点,选取了从1880年至1929年这半个世纪为考察时间段,原因是这段时期是世界电力应用体系形成的年代,也是近代上海电力照明产业从兴起到形成规模的阶段;在空间范畴上,以公共租界电力照明产业兴起与演进为主线,勾勒出该产业在近代上海发展的历程是从公共租界兴起,渐次向华界推进的发展特点。
其次,作者在资料方面进行了大量前期准备。她系统梳理分析了上海市档案馆所藏的关于近代上海电业和电企的一手英文档案资料,为近代上海电力照明产业的专题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史料基础。
这些资料主要包括7本《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电力委员会会议录》(Electricity Committee Minute Book),时间跨度从1908年至1929年,记录了作为电气处的管理机构工部局电力委员会的开会记录,包括讨论发电量、设备、厂址、电价、电网、技术、职员的工资、福利等多方面内容。
《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关于市政电气的材料,1915—1932》(Shanghai Municipal Council Report of the Special Electricity Committee),主要包括:1.1913年5月电力委员会关于电气处地位讨论的报告;2.1893—1914年工部局电气贷款数据;3.电气特别委员会的八次会议详细记录;4.1915年上海工部局电气特别委员会报告;5.电力委员会管理职责规定及其与工部局的关系,涉及委员会成员、工资、独立管理权限、任期、年度报告账目、预算、会议等方面的内容。
《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出售电气处材料》(Sale of Electricity Department),主要收录了1906—1908年工部局打算出售电气处,与一些电气公司的信件往来;1882—1929年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年报(Annual Report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Council)收录了上海电力公司的年度公司报告。
《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28本),这是一部完整记录上海公共租界管理机构工部局董事会历次会议召开情况的会议录,从1854年7月17日工部局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到1943年12月17日工部局解散前举行的最后一次会议,历时90余年。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也为我们提供了连续90多年来关于上海公共租界电力事业发展状况比较系统与多侧面、多角度的历史纪录。
同时,该书再辅以民国年间出版的电气事业统计资料,以《申报》《北华捷报》《点石斋画报》《中国电力》等为代表的报刊资料,以及工业史、地方文史资料等,对这一产业的历史进行专题研究,从而呈现出近代上海电力照明产业是怎样在近代上海一步步建设起来,又是如何进入寻常百姓家,迎来电力照明时代的这一历史面貌。
……………
第三节“裁判员”:煤电竞争与公共照明双轨制的实行
一、 煤电竞争举措
“上电”的成立与电力照明技术的引进,势必威胁到大英自来火房(又称“上海煤气公司”)在公共与私人照明市场中的份额。当时,煤气灯在上海发展已有近20年的历史。煤气公司凭借成熟的设备,稳定的技术和相对低廉的收费,获得了租界公共照明的专营权。“上电”的成立与产业的发展,动摇了上海煤气公司独占租界公共照明市场的垄断地位。煤气公司目睹自己照明权将被不断分夺的趋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公司的权益。就笔者所见,煤气公司主要采取的竞争举措有二:
其一,煤气公司鉴于工部局的态度直接决定着公共照明合同中煤气灯的市场份额,“恩威并施”同当局斡旋。公司一面历陈自己“多年来,无论是在顺利时期还是艰苦时期,为租界提供了照明,从来没有疏忽过,给公众带来了好处”的功劳和苦劳;一面又要求工部局对公司因“上电”照明权的分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甚至,煤气公司眼见无法避免公共照明权不断被剥夺的现实,竟然公然指责工部局的不是,声称自己“在任何方面都没有为公用路灯提供煤气的义务”,并扬言要提高煤气路灯的收费,以此来保证公司业务的发展和收益的稳定。
其二,煤气公司计划对煤气的一般性收费进行周期性降价,试图以低廉的煤气售价挤垮“上电”。早在西方办电以供民用之时,上海煤气公司的董事和工程师们便预见到未来双方之间在照明领域的竞争局势,开始未雨绸缪,尽力改进煤气生产和输配供应,以节约成本,使其更经济地运行。自1881年1月1日起,煤气公司一改近十年来拒绝降价的态度,致函工部局,决定将公共路灯的煤气价格从原来的每月每盏5元降至3.5元。1882年4月1日,在“上电”成立前夕,煤气公司再一次降价,将公共路灯的月度收费从每盏3.50元降为3.30元,同时对一般的点火、熄火、清洁、维修都予以免费。公众所用煤气价降为每千立方英尺3.00元(0.106元/立方米)。
“上电”成立后,煤气公司更为积极地增添设备,改造并延伸输气网管,还提供各种优惠打折来拉拢私人用户。与此同时实行了大大小小不下5次降价。其中,煤气路灯每月每盏从最初的5元降至了2.7元,降幅46%;公众照明用气从最初的4.5元/千立方英尺(0.16元/立方米),降至2.25元/千立方英尺(0.079元/立方米),降幅50%;公众烹饪用气从最初的4.5元/千立方英尺(0.16元/立方米),降至2.00元/千立方英尺(0.071元/立方米),降幅55.56%。这5次具体的降价过程是:1.1883年8月1日,公众烹饪煤气价降为每立方英尺2.50元(0.088元/立方米)。2.1884年5月1日,在电力供应路灯之后,从试验性的10盏发展到25盏之时,煤气公司又对私人照明用气降价至2.75元每千立方英尺(0.097元/立方米)。3.1886年4月1日起,又将私人照明用气价格降为2.50元每立方英尺(0.088元/立方米)。4.1888年7月1日,煤气路灯降价为每盏每月3.00元;私人照明用气降为每千立方英尺2.25元(0.079元/立方米),用至1万5到3万立方英尺之多者95折优惠,3万立方英尺以上者9折优惠;烹饪用气降价为每千立方英尺2.00元(0.071元/立方米)。5.1890年7月1日,煤气路灯降至每盏每月2.70元。
此外,煤气公司尚有多元经营的应战策略。比如,公司积极发展煤气发动机、煤气烹饪等供气业务,以抵补路灯减少的损失,使业务保持上升势头。供气的煤气发动机从1883年的3台,增加至1891年的16台,煤气销售总量也从1881年的98万立方米增加至1891年的180万立方米,增长82%。
“上电”面对煤气公司咄咄逼人的进攻,冀望依靠技术优势,辅以报章舆论、广告宣传等举措来争取当局与民众的信任,与对手竞争公共照明权。19世纪80代初,15盏电气路灯首次试行,便引发社会民众广泛关注,《申报》刊出专文《电灯详考》,向世人揭示电力照明的技术原理,进一步扩大了影响:
房有机两架,极为轻便。一架则为转轮,一架则为激动电气之具,联以皮条。另一间则为炉房,炉房后面及旁侧为两池,池水注于锅内。热气从管中曲折而出,注于转轮。一动其机,转轮自动,而电机激发火自机出。机之端缀以两铜线。其线视电报之线略粗。电气由线中四达,分注于各灯,而各灯顷刻皆燃矣。
除此之外,“上电”创始人立德禄的特殊身份,亦使得这种舆论宣传变得更加猛烈。前文已提及,由立德禄担任主编的《北华捷报》,在“上电”成立之初,对公司的发展不遗余力进行追踪报道,并结合欧美国家城市电力照明系统应用的成功经验,连篇累牍为公司“加油”“称好”,盛赞电力照明的普及,及其作为新兴产业的美好现状和前景:“上海电气公司无疑将取得成功,在上海它注定将掀起照明领域中的革命……我们相信电力照明革命无疑只是时间问题,这种散热极小的优质光源是如此重大的发明,应当得到最大限度的应用。”
诸如此类的舆论报道虽带有鲜明的立场,亦颇有中肯之处。电力照明的确在技术上具有优越性。例如,19世纪80年代煤气灯的亮度为每盏120支烛光,“烛光”(candle)是照明工具发光强度的单位。在照明工程中需要定量光源和光照场地的亮度参数。当时的亮度计多以蜡烛作为参照光源,很自然就以蜡烛作为亮度测量的原级标准即亮度基准。于是一些国家建立了自己的“标准烛”,规定蜡烛火焰在水平方向的发光强度作为发光强度的单位——“烛光”。1881年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批准“烛光”为国际标准。而弧光灯则可达2000支烛光。因此,理论上,一盏弧光灯可替代十几只支煤气灯的照明亮度。但由于灯光随距离的加大日趋减弱的特征,以及弧光灯的聚光性,在实际道路使用中,一盏弧光灯虽不能够达到“以一替十”的照明效果,却也至少具有“以一代四”的技术优势。
二、 工部局的决策机制与公共照明煤电双轨制的形成
工部局对于煤电双方的竞争是抱以鼓励与支持的。如前所述,当初工部局致力于引进电力照明科技的初衷,看重的就是其技术相较于煤气灯更为安全、经济、高效。以此打破煤气公司一家垄断的局面,促成两家的竞争,无疑符合租界纳税人的利益,也是当局推动城市道路建设发展的题中之意。在这种态度指引下,工部局当然不会妥协于在致力引进、添设公共电力照明设施时,煤气公司试图以提高煤气路灯价格来维护公司利益的要求。兹举两例:
1884年1月14日,上海煤气公司致信工部局董事会,表达公司对自身公共照明权不断被剥夺的惶恐,声称公司为维持收支平衡,打算从3月1日起对煤气路灯提价,由每盏每月3.3元提至3.75元。但此举并未收效。在2月28日的工部局纳税人会议上,当即通过了新增25盏电气路灯取代99盏煤气路灯的决议,并回复煤气公司,工部局反对支付任何超过目前每灯3.3元的煤气费,如果煤气公司一意孤行,则当局可能被迫对街道照明另作安排。
同年3月,煤气公司又致信工部局董事会,宣称他们愿意按每灯每月3.6元供应路灯煤气与工部局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条件是新增的25盏电灯所取代的煤气灯数目不超过100盏。如果发现有必要重新点燃那些停用的煤气灯,他们愿意恢复到原来3.30元的收费。煤气公司在未得到工部局及时响应后,再次致信当局,声称公司董事们愿以每盏每月3.30元的价格,供应煤气路灯所需煤气,条件是工部局得与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但结果是,工部局只同意与煤气公司以每月每盏3.30元的价格,签订至1885年6月30日为期一年的合约。
可见,在工部局乐观两家公司竞争的态度下,煤气公司尝试与当局讨价还价换取长期稳定的照明合同而不得,也未能以提价的方式,要挟工部局放弃采纳电力照明的方案,阻止“上电”在公共照明市场上的分羹之举。相反,煤气公司只能通过进一步降低照明成本,以低廉的收费和实用照明效果的做法,争取在电力照明发展初期费用相对昂贵,照明效果有待观察,且未被人们熟悉的劣势中保持竞争力,在公共照明领域中保有一席之地。
工部局本着鼓励煤电竞争的态度,在具体判定增设路灯的照明方式上,主要取决于煤电两家公司竞标方案中,“哪种更亮,哪种费用较便宜”的性价比标准。这里所谓的“性价比”,具体而言,是指照明工具的照明效果与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
一方面,工部局对于隶属于公共事业领域的道路照明系统,需要对纳税人负责,“就各住户收取捐费,以资用度”。因此,照明效果与费用问题,成为直接影响当局选择照明方式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物美价廉”成为道路照明方式的首选条件。
另一方面,工部局在该年公共照明预算支出允许的范围内,计划在公共租界主干道上率先采用电力照明,发挥电力照明“照耀一如白昼”的效果,并相应取消这些路段的煤气路灯照明,节省开支。当局抱着对“大放光明”之日的满心期待,给予新兴电力照明产业支持。工部局作为“裁判员”的这种决策机制,从如下几个煤电道路照明竞标案例中可窥见一斑。
1883年,煤电竞争从外滩到泥城滨的南京路,从洋泾浜到华人公园的外滩,从华人公园到汇山路的百老汇路,这3处地区的公共照明权。相对于煤气公司新增62盏布雷式路灯的投标方案,工部局最终采纳了“上电”以35盏电灯替代155盏煤气灯的竞标方案,使电力照明产业赢得了公共照明市场上的第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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