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56324
内容简介
王丽英主编的《案例法理学》教材与现行的统编 法学本科教材相配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介绍及讨论 ,使学生加深对抽象的法学概念、范畴、发展规律、 法的价值、法的运作、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的 理解,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的适用 过程,从而达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
目 录
前言
序
编 法的本体
章 法的本质
节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二节 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第二章 法的一般特征
节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第二节 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三节 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第四节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法律责任
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构成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
第四节 法律制裁
第四章 法律关系
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及分类
第二节 法律事实
第五章 法律体系
节 中国的法律体系
第二节 中国的法律体系结构图
第六章 法的效力
节 法的效力层次
第二节 法的效力范围
第七章 法的继承与移植
节 法的继承
第二节 法的移植
第八章 法律程序
节 法律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分类
第二编 法的运行
章 立法的基本原则
节 合宪性原则
第二节 适时性原则
第三节 科学性原则
第四节 经验性与预见性结合原则
第五节 民主化原则
第六节 多数人的利益原则
第七节 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第二章 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节 立法程序
第二节 立去技术
第三章 法的适用
第四章 法律监督
第五章 法律解释
第三编 法与社会
章 法与道德的关系
第二章 法与宗教
节 原始宗教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 文明时代宗教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三章 法制与民主
节 民主在一天天向我们走近
第二节 民主的界限是法治
第四章 法与科学技术
节 科技对法的积极作用
第二节 科技对法的消极作用
第五章 法与市场经济
节 市场经济促进法的发展
第二节 法对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序
编 法的本体
章 法的本质
节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二节 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第二章 法的一般特征
节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第二节 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三节 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第四节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法律责任
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构成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
第四节 法律制裁
第四章 法律关系
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及分类
第二节 法律事实
第五章 法律体系
节 中国的法律体系
第二节 中国的法律体系结构图
第六章 法的效力
节 法的效力层次
第二节 法的效力范围
第七章 法的继承与移植
节 法的继承
第二节 法的移植
第八章 法律程序
节 法律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分类
第二编 法的运行
章 立法的基本原则
节 合宪性原则
第二节 适时性原则
第三节 科学性原则
第四节 经验性与预见性结合原则
第五节 民主化原则
第六节 多数人的利益原则
第七节 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第二章 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节 立法程序
第二节 立去技术
第三章 法的适用
第四章 法律监督
第五章 法律解释
第三编 法与社会
章 法与道德的关系
第二章 法与宗教
节 原始宗教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 文明时代宗教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三章 法制与民主
节 民主在一天天向我们走近
第二节 民主的界限是法治
第四章 法与科学技术
节 科技对法的积极作用
第二节 科技对法的消极作用
第五章 法与市场经济
节 市场经济促进法的发展
第二节 法对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在线试读
第二章法的一般特征
节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表现为很多方面:①法律往往冠以国家或国家机关的名称;②法律往往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③法律往往由国家专门机关加以实施;④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施行;⑤法律的适用范围往往以国家地域为界限等等。而其中能反映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是法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制定或者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所谓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法定权限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制定成文法。在我国,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制定的。所谓认可,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习惯法的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生活早已存在的习惯、教义、礼义等以法的效力;二是,对判例的认可,即司法机关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则或原则以普遍效力;三是,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的规范。
〔案例11〕《宪法》是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制定的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制定宪法问题。为了进行起草宪法和选举法的工作,会议通过决议: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为主席,以朱德等32人为委员。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后,中央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亲自领导了这个小组的工作。起草小组经过紧张工作,于1954年2月拟定了宪法草案初稿,分送中央政治局及在京的中央委员讨论。1954年3月23日举行宪法起草委员会次会议。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陈伯达在会上作了起草工作说明。经过会议同意,会后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8000多人,对这个草案初稿进行讨论。经过8l天的讨论,提出5900多条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仔细研究后采纳了100多条。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7次会议,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反复讨论修改,后通过了这个草案。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黄炎培等20多位知名人士发了言,表示衷心拥护这部宪法草案。在会上讲了话。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决定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于是在全国范围內讨论了3个月,参加讨论的约1.5亿人,提出1160420条意见和建议。9月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再次举行会议,对宪法草案又做了修改。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致开幕词。接着,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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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表现为很多方面:①法律往往冠以国家或国家机关的名称;②法律往往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③法律往往由国家专门机关加以实施;④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施行;⑤法律的适用范围往往以国家地域为界限等等。而其中能反映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是法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制定或者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所谓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法定权限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制定成文法。在我国,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制定的。所谓认可,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习惯法的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生活早已存在的习惯、教义、礼义等以法的效力;二是,对判例的认可,即司法机关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则或原则以普遍效力;三是,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的规范。
〔案例11〕《宪法》是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制定的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制定宪法问题。为了进行起草宪法和选举法的工作,会议通过决议: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为主席,以朱德等32人为委员。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后,中央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亲自领导了这个小组的工作。起草小组经过紧张工作,于1954年2月拟定了宪法草案初稿,分送中央政治局及在京的中央委员讨论。1954年3月23日举行宪法起草委员会次会议。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陈伯达在会上作了起草工作说明。经过会议同意,会后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8000多人,对这个草案初稿进行讨论。经过8l天的讨论,提出5900多条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仔细研究后采纳了100多条。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7次会议,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反复讨论修改,后通过了这个草案。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黄炎培等20多位知名人士发了言,表示衷心拥护这部宪法草案。在会上讲了话。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决定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于是在全国范围內讨论了3个月,参加讨论的约1.5亿人,提出1160420条意见和建议。9月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再次举行会议,对宪法草案又做了修改。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致开幕词。接着,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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