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722232
编辑推荐
这本书所传递的法律思想,没有永恒的结论,只有无限的反思。
对社会现实的关怀永远优先于抽象的法理标准——对本书研究对象弗兰克来说,这就是法律正义的实质。对我国社会转型时代所产生的法治问题而言,同样值得以此反思。
对社会现实的关怀永远优先于抽象的法理标准——对本书研究对象弗兰克来说,这就是法律正义的实质。对我国社会转型时代所产生的法治问题而言,同样值得以此反思。
内容简介
作为法律现实主义重要代表人物之一的杰罗姆弗兰克以对法律不确定性的深入研究著称。对这一问题的激进看法源自于他从对规则的怀疑到对事实的怀疑的转变,也正是这种转变使其以近乎反叛的方式坚守着对法律的基本信念。本书试图通过探寻弗兰克法律思想背后所隐藏的根本诉求,确证弗兰克思想重大转向的依据;严格遵循其知识增量的具体逻辑和理论脉络,从内在理路上重构弗兰克的法律现实主义思想,澄清以往研究中所存在的误解或误判。
目 录
导言
一、研究现状的考察
二、论题及参照框架的确立
三、论述进路与结构安排
章 弗兰克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的提出
一、弗兰克理论关注点的确定
(一)个人经历
(二)社会背景
二、弗兰克怀疑主义进路的确定
(一)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二)汉德(Learned Hand)
三、弗兰克建构现实主义思想的理据
(一)哲学立场——实用主义
(二)历史观——视角主义
(三)政治立场——民主政治
(四)心理学渊源——精神分析
第二章 弗兰克的规则怀疑论思想
一、对法律形式主义的质疑
二、破除“基本法律神话”
(一)确定性神话
(二)附属神话
三、规则怀疑论的建构
(一)一般人理论
(二)结论先行论
(三)成熟心智的获得
第三章 弗兰克的事实怀疑论思想
一、对规则怀疑论的质疑
二、破除“上级法院神话”
(一)司法体系的上级化
(二)遵循先例原则
三、事实怀疑论的建构
(一)三维的法律世界
(二)建构性的案件事实
(三)事实调查的影响因素
(四)初审法官的事实裁量权
第四章 弗兰克思想转向的解析
一、外在理论碰撞的激发
二、内在理路发展的要求
第五章 弗兰克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的再剖析
一、争论焦点
(一)否定法律的确定性
(二)缺少法律的内在视角
(三)对司法领域的单纯关注
(四)忽视司法判决的一致性
(五)混淆法的效力与实效
二、思想前设
(一)个殊性的诉讼案件
(二)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对抗
(三)手段与目的二分的工具主义
三、理论追求
四、理论出路
尾论
参考文献
一、中文译著
二、中文著作
三、中文论文
四、英文著作
五、英文论文
后记
一、研究现状的考察
二、论题及参照框架的确立
三、论述进路与结构安排
章 弗兰克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的提出
一、弗兰克理论关注点的确定
(一)个人经历
(二)社会背景
二、弗兰克怀疑主义进路的确定
(一)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二)汉德(Learned Hand)
三、弗兰克建构现实主义思想的理据
(一)哲学立场——实用主义
(二)历史观——视角主义
(三)政治立场——民主政治
(四)心理学渊源——精神分析
第二章 弗兰克的规则怀疑论思想
一、对法律形式主义的质疑
二、破除“基本法律神话”
(一)确定性神话
(二)附属神话
三、规则怀疑论的建构
(一)一般人理论
(二)结论先行论
(三)成熟心智的获得
第三章 弗兰克的事实怀疑论思想
一、对规则怀疑论的质疑
二、破除“上级法院神话”
(一)司法体系的上级化
(二)遵循先例原则
三、事实怀疑论的建构
(一)三维的法律世界
(二)建构性的案件事实
(三)事实调查的影响因素
(四)初审法官的事实裁量权
第四章 弗兰克思想转向的解析
一、外在理论碰撞的激发
二、内在理路发展的要求
第五章 弗兰克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的再剖析
一、争论焦点
(一)否定法律的确定性
(二)缺少法律的内在视角
(三)对司法领域的单纯关注
(四)忽视司法判决的一致性
(五)混淆法的效力与实效
二、思想前设
(一)个殊性的诉讼案件
(二)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对抗
(三)手段与目的二分的工具主义
三、理论追求
四、理论出路
尾论
参考文献
一、中文译著
二、中文著作
三、中文论文
四、英文著作
五、英文论文
后记
在线试读
与其说他否认确定性的存在,毋宁说他在努力地揭示原本并不确定但却被误认为是确定的事物。“如果他有偏见,那就是人本主义的,如果他有一种信念,就是人们必须是自由的。他的先入之见就是释放人们的建设性力量。”(西德尼M.戴维斯SidneyM.Davis)因此,弗兰克通过质疑的方式让人们认识到,法律的性质是偶然的、暂时的,法律的确定性并不能成为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虽然弗兰克认为法律不是一门科学而是一门艺术,但是他却从不否认法律应该具有科学精神,一种为可欲目的探寻方法的精神,即“不渴望安全而渴望风险,不渴望确定而渴望冒险;重实验、创造及新奇而非怀念;致力于利用变化无常的个殊性而非寻求坚定不移的普适性的新方式”。
弗兰克思想的魅力是其所谓的建设性怀疑主义思想;他并不想提供某种永恒的结论,而是要激发人们的无限反思。他认为,一旦这些真相被揭示出来,人们就会拥有关于法律的更合理的观念;如果法官承认他们在裁决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规则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带有偏见,他们就可能会改进他们办案方式并控制作为人之本性所带有的可能缺陷。
既然确定性是人类认识不断追求的目标,不确定性是世界本真的存在方式,那么人类何以要求法律必须提供一种确定性?弗兰克对法律确定性问题的解答对于我们重新认识法律的本性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笔者看来,也许更为重要的是他对问题的提出本身。他对法律确定性的质疑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也是必须认真思考的。
理论批判可以说是弗兰克理解社会、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一种方式。换一个角度而言,也正是弗兰克采取了这种方式才使得其思想从提出伊始就成为唤醒当时笼罩在神话之下美国社会的清醒剂,成为剥离传统法律观念“虚幻”外表的一把利剑。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法治不是单纯的规则之治,或说更主要的不是规则之治。
虽然弗兰克认为法律不是一门科学而是一门艺术,但是他却从不否认法律应该具有科学精神,一种为可欲目的探寻方法的精神,即“不渴望安全而渴望风险,不渴望确定而渴望冒险;重实验、创造及新奇而非怀念;致力于利用变化无常的个殊性而非寻求坚定不移的普适性的新方式”。
弗兰克思想的魅力是其所谓的建设性怀疑主义思想;他并不想提供某种永恒的结论,而是要激发人们的无限反思。他认为,一旦这些真相被揭示出来,人们就会拥有关于法律的更合理的观念;如果法官承认他们在裁决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规则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带有偏见,他们就可能会改进他们办案方式并控制作为人之本性所带有的可能缺陷。
既然确定性是人类认识不断追求的目标,不确定性是世界本真的存在方式,那么人类何以要求法律必须提供一种确定性?弗兰克对法律确定性问题的解答对于我们重新认识法律的本性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笔者看来,也许更为重要的是他对问题的提出本身。他对法律确定性的质疑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也是必须认真思考的。
理论批判可以说是弗兰克理解社会、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一种方式。换一个角度而言,也正是弗兰克采取了这种方式才使得其思想从提出伊始就成为唤醒当时笼罩在神话之下美国社会的清醒剂,成为剥离传统法律观念“虚幻”外表的一把利剑。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法治不是单纯的规则之治,或说更主要的不是规则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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