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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25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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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柏坡法治建设研究,资料珍贵
内容简介
本书共有五个章节,并附西柏坡时期主要法治实践大事记。
首先通过对西柏坡时期立法思想的梳理、法律法规体系的整理以及普法司法轨迹的找寻,再现西柏坡时期法治的原貌。其次,探寻西柏坡时期行政和立法轨迹,在红色法治比较中,寻找西柏坡法治的应然价值和地位,缕析西柏坡法治的特色。最后升华出著作研究的主旨——西柏坡法治是西柏坡精神内涵不可或缺的元素,并具有丰富深刻的当代意蕴,引导人们在学术探讨中张扬西柏坡法治精神,并在此基础上展望新时期的地方法治建设。
首先通过对西柏坡时期立法思想的梳理、法律法规体系的整理以及普法司法轨迹的找寻,再现西柏坡时期法治的原貌。其次,探寻西柏坡时期行政和立法轨迹,在红色法治比较中,寻找西柏坡法治的应然价值和地位,缕析西柏坡法治的特色。最后升华出著作研究的主旨——西柏坡法治是西柏坡精神内涵不可或缺的元素,并具有丰富深刻的当代意蕴,引导人们在学术探讨中张扬西柏坡法治精神,并在此基础上展望新时期的地方法治建设。
目 录
第一章 西柏坡时期立法梳理
第一节 中共中央西柏坡时期立法
一、《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初稿)
第二节 华北人民政府立法
一、政权建设方面立法
二、经济建设方面立法
三、、教育科技文化方面立法
四、社会管理方面立法
第三节 对西柏坡时期立法评述
一、对中共中央西柏坡时期立法评述
二、对华北人民政府立法评述
第二章 西柏坡时期行政和司法轨迹
第一节 西柏坡时期行政
一、华北人民政府行政机关
二、华北人民政府行政
三、对华北人民政府行政评述
第二节 西柏坡时期司法
一、华北人民政府司法机关
二、华北人民政府司法
三、对华北人民政府司法评述
四、华北人民法院经典判决三例
第三章 西柏坡时期法制建设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立法背景比较
第二节 立法思想比较
第三节 宪法法制建设比较
第四节 政权及组织法建设比较
第五节 刑事法制建设比较
第六节 土地立法与土地制度的比较
第四章 西柏坡精神法治内涵解读
第一节 西柏坡精神研究回顾
第二节 西柏坡精神法治内涵形成背景
第三节 西柏坡精神法治内涵剖析
第五章 西柏坡法治建设的启示
附录:西柏坡时期主要立法大事记
第一节 中共中央西柏坡时期立法
一、《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初稿)
第二节 华北人民政府立法
一、政权建设方面立法
二、经济建设方面立法
三、、教育科技文化方面立法
四、社会管理方面立法
第三节 对西柏坡时期立法评述
一、对中共中央西柏坡时期立法评述
二、对华北人民政府立法评述
第二章 西柏坡时期行政和司法轨迹
第一节 西柏坡时期行政
一、华北人民政府行政机关
二、华北人民政府行政
三、对华北人民政府行政评述
第二节 西柏坡时期司法
一、华北人民政府司法机关
二、华北人民政府司法
三、对华北人民政府司法评述
四、华北人民法院经典判决三例
第三章 西柏坡时期法制建设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立法背景比较
第二节 立法思想比较
第三节 宪法法制建设比较
第四节 政权及组织法建设比较
第五节 刑事法制建设比较
第六节 土地立法与土地制度的比较
第四章 西柏坡精神法治内涵解读
第一节 西柏坡精神研究回顾
第二节 西柏坡精神法治内涵形成背景
第三节 西柏坡精神法治内涵剖析
第五章 西柏坡法治建设的启示
附录:西柏坡时期主要立法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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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西柏坡时期立法梳理
第一节中共中央西柏坡时期立法
一、《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中共中央工委在西柏坡召开了近两个月的全国土地会议。会议由中共中央工委书记刘少奇主持,来自全国各个解放区的107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场设在西柏坡村东头恶石沟西岸的一个打谷场上。打谷场的北端有一个稍高出地面的土台子,台子上放着两张漆面斑驳的长条桌、几个长条凳和几把椅子,就成了主席台。一张巨大的帆布系在打谷场周边的四棵大树上,扯起了一个白布棚,用来遮阳。会场没有标语、口号,也没有茶水。台下107名代表散坐在树荫和布棚下,有的坐在石头上,有的坐在从老乡家里带来的小凳子上,有的干脆坐在地上,听刘少奇、朱德等作报告。经过近两个月的充分讨论,在9月13日会议闭幕时,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彻底反封建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并于10月10日在各革命根据地公布实施。
《中国土地法大纲》全文共16条。其主要内容为: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分给各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此外,对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问题、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以及保护工商业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最重要的法规。它总结了近二十年来我党土地立法的经验,体现了“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的土地改革总路线;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立法与土改运动提供了历史经验。同时,由于《大纲》规定将一切土地平均分配的办法,和对某些政策界限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左”的现象,特别是侵犯了中农的利益。这些在后来的新区和全国范围内土改中进行了纠正。
二、《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
1949年9月29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一份具有国家宪法地位和作用的文件。《共同纲领》六十年前被史学家称为“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的起草工作从1948年10月起在周恩来的主持下,由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具体负责起草。李维汉接受任务后,马上组织精干力量调研攻关,并且很快于1948年10月27日写出了《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第一稿)。在这个纲领的基础上,经过新政协筹备会各方面人士的共同修改,形成了第二稿。1949年2月27日,周恩来对第二稿作了文字修改,最终形成了《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
《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全文共?条。其主要内容为:人民解放战争的历史任务、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基本纲领和战时具体纲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叙述了人民解放战争的历程、主要经验及其要完成的推翻三大敌人和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历史任务,号召全国人民继续支持人民解放战争,直至解放全中国的彻底胜利。第二部分规定了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新民主主义性质及它的国家构成、政权构成、经济构成、文化教育、外交政策等,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形成的新民主主义建国思想。第三部分就全力支援人民解放战争、巩固人民解放区、建立临时中央政府三个方面,作出了34条规定。由于当时解放战争还在激烈进行,中共中央没有预料到胜利会来得那样迅速,因此,《纲领草稿》的重点还是放在“人民民主革命”上,偏重动员各方力量支援人民解放战争。纲领的名称也反映了这种主旨。
虽然因为军事形势的迅速发展,解放战争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根据1948年对形势的预料所起草的《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迫使《共同纲领》重新起草,最后的定稿与在西柏坡时的草稿在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别。[1]但,起草这份文件本身就是筹备建国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无疑,在西柏坡两易其稿而成的《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为接下来《共同纲领》的进一步起草和最终确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48年9月下旬,为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更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建立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同时又为妇女自身解放创造根本条件,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隆重召开。出席这次会议的有陕甘宁边区、晋绥解放区、晋察冀解放区、晋冀鲁豫解放区的妇委、妇联的负责同志,华东野战军,三、六纵队,二纵队,两广的妇女代表,共85人,再加上党中央有关单位的列席代表,总计100余人。会议期间刘少奇同志给中央妇委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任务,为建国后颁布法律做准备。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起草工作由邓颖超主持,小组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和王汝琪。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无疑是一场新的考验。中央妇委与中央法律委员会合作,一方面,她们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另一方面,由于大家都是刚刚从土改第一线回来的,相互交流了许多新的情况。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在主要参考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各抗日根据地婚姻条例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中央妇委与中央法律委员会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得到刘少奇原则批准。1949年3月初稿从西柏坡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共27条。其主要内容为: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八章。《婚姻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婚姻自由上,坚持离婚自由,作出了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无条件离婚的规定;在保障男女平等方面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在保护妇女和子女权益方面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离婚债务清偿,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此外,《婚姻法》还根据国家安全稳定的需要,坚持保护军婚的原则,规定军人配偶需经军人同意或两年无音信者才能离婚。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婚姻法》能在建国后短短七个月的时间里迅速颁布,与西柏坡时期的起草工作是密不可分的。
第二节华北人民政府立法
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于1948年9月,结束于1949年10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雏形、中国共产党建国前的最后一个地方政权尝试,华北人民政府在西柏坡精神的研究中无疑应是浓墨重彩的一笔。为完成其支援全国解放战争,为新中国的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摸索、积累经验,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做组织上准备的历史使命,华北人民政府在其仅存续的13个月里,有序、高效地先后制订“法令”、“训令”、“条例”、“规章”、“通则”、“细则”等200多项,涵盖政权建设、支援前线、经济建设、民政、公安司法、金融、财政税务、工商贸易、交通、农业水利、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作为一种新型的政权建构,华北人民政府具有实行“法治”的现代政府特征,开创了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史上的先河。华北人民政府的200多项立法,可以归纳为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和社会管理四个方面。
一、政权建设方面立法
在政权建设方面,华北人民政府制定的法令规章主要有:《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办法》、《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程》、《关于全区统一建立后勤组织的建议》、《华北人民政府办事通则》、《华北区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选举条例》(草案)、《华北区村县人民政权组织条例》(草案)、《华北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请假规则》、《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村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华北区县区政府编制暂行办法》(草案)、《华北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各处、室工作守则》等二十余项。这些法令规章既保证了华北人民政府的依法成立、有序运转,也为随后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依法高效运行作了十分可贵的准备。
政权建设方面法令规章简介: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华北局对施政方针的建议经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布,是解放战争后期人民民主政权具有宪法性质的施政纲领的典型代表。其主要内容为:(1)确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是继续进攻敌人,为解放全华北而奋斗,继续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继续配合全国人民解放军向蒋匪军进攻,以争取人民革命在全国的胜利,推翻美帝国主义的走狗蒋介石反动集团的统治;有计划地、有步骤地进行各种建设工作,恢复和发展生产;在现有基础上,把工农业生产提高一寸,继续建设为战争和生产建设服务的民主政治,继续培养为战争和生产建设服务的各种干部,大量吸收各种有用人材,参加各种建设工作,以奠定新民主主义新中国的基础。(2)从军事方面、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教育方面规定了实现基本任务的各项方针政策。同时规定了关于新解放区与新解放城市的政策。军事方面:首先,继续消灭国民党反动派残留在华北的军事力量,解放华北的一切大小城市和乡村,并进一步配合全国人民解放军的胜利进攻,完成解放全中国的伟大任务。第二,继续建设和健全人民武装组织,参战,支前,并在军区和人民政府的统一命令下,配合军警,担任巩固区域内部的警戒治安等工作。第三,继续动员华北的人力、物力、财力,更有计划地,有效率地支援前线。经济方面:第一,努力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使从现有的基础上提高一寸。第二,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总方针下,努力发展工商业。第三,改革税制,整顿税收,力求不再加重人民负担。政治方面:整顿区村级组织,并建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首先是县村人民代表会议。第二,在民主基础上建立的华北人民政府是华北解放区行政上的统一领导机构,应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能力,严格执行行政纪律。第三,厉行政简便民政策。第四,保障人民的合法民主自由权利。第五,依据男女平能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提高妇女在社会上、政治上的地位,发挥妇女在经济建设上的积极性。第六,依据民族平等原则,保障居住在华北解放区的蒙回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和汉族享有平等权利,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文化教育方面:首先应整顿各级学校教育,按照必要和可能,建立各种正规教育制度。其次,应继续加强社会教育,提高人民大众的文化水平和政治觉悟。第三,必须推广卫生行政,欢迎医务人员,团结中西医,提高中医科学水平,增减医院,增进医药设备,培养妇婴医务干部,有计划地施种牛痘和进行可能的卫生防疫工作,减少人民的疾病和死亡。最后,在文化工作上,也必须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团结和教育一切知识分子,共同为华北解放区的建设服务。关于新解放区与新解放城市的政策是采取保护和建设的方针。
《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全文共计15条,于1948年8月16日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大纲》规定华北人民政府设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委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九人组成,华北人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华北人民政府综理全华北政务,并明确了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权,以及华北人民政府下设的各部、会、院、行、厅。
《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程》全文共计34条,1948年10月由华北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华北人民政府下设部、会、院、厅、局、处18个部门,即: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工商部、农业部、公营企业部、交通部、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华北水利委员会、华北人民法院、华北人民监察院、华北银行、秘书厅、劳动局、外事处。并具体规定了各部门掌管的事项。
《华北人民政府办事通则》全文共计9条,于1948年11月18日在华北人民政府第三次政务会议上通过施行。《通则》中首先规定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按照《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职务;秘书厅承主席之命办理华北人民政府行政事务以及不属于各部门的事宜;华北人民政府的办公时间规定每日八小时,星期日休息,节假日采取值班制。为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应适当组织集体办公,遇有紧要事务或群众来接洽事宜,均应随时处理;对主席、副主席以及政府各主管部门下发文电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公文程式及公文处理规程,由秘书处统一制订;有关政府委员会重要决议的执行,政府委员会闭会期间发生的紧要事项,以及与各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政务会议讨论。政务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各部门工作会议每星期举行一次,各部门可建立工作日记制度以便于检查监督,各部门向主席工作汇报每月一次;凡属于有关政策、重要计划、各项法令规章制定以及变更,各部门均应向主席先行请示并事后备案;华北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保守秘密之责,关于干部任免及奖惩事宜,经主席核批后由秘书厅承办。《通则》还规定,华北人民政府用人行政以精简为原则。
《华北区村县人民政权组织条例》(草案)全文共计32条,1948年12月由华北人民政府制定。《条例》(草案)首先规定村、县人民政权的组织原则为:村、县政权为人民民主的基层政权,由当地全体选民选举组成。村、县全体选民选举的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为国家政权的村、县机关,对上级政府及村、县负责。村、县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村、县政府委员会,对上级政府及村、县人民代表会议负责。村、县人民代表会议的每次会议,应有自己的决议,交同级政府执行,并应检查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人民对村、县政权有随时质问与建议之权,对违法的政府人员有随时控告与举发之权;少数民族聚集的村、县应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其区域不足一级政权的,可以单独选举代表,参加该级人民代表会议,并于该级政府下设少数民族委员会;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县选民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会议任期二年,村人民代表会议任期一年。村、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任期与代表会议相同;县人民代表会议应注意吸收妇女和少数民族代表,村代表会议代表妇女不得少于十分之三;《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村、县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和县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经济建设方面立法
在经济建设方面,华北人民政府制定的法令规章主要有:《为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统一货币的训令》、《华北人民政府金库条例》、《华北区区外汇兑暂行办法》、《华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华北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等金融类十余项;《华北区工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关于农业税土地亩数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华北区暂行审计规程》、《关于公营企业征收工商业所得税的规定》、《华北区进出口货物税暂行办法》、《华北区酒类专卖暨征税暂行办法》、《华北区暂行财政会计规程》、《华北区货物税暂行条例》、《华北区交易税暂行办法》等财政、税务类四十余项;《华北区工商业申请营业登记暂行办法》、《华北区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华北区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等工商、贸易类十余项;《华北区公路铁路留地办法》、《华北区护养公路暂行办法》、《华北区战时船舶管理暂行办法》、《华北区对外通电暂行办法》、《华北区区外通邮暂行办法》等交通类十余项;《奖励农业增产的指示》、《关于开展植树护林运动的指示》、《关于防汛工作的指示》、《关于秋收种麦秋耕及生产救灾工作指示》等农业、水利类十余项,共计一百余项。这些法令规章基本形成体系,对华北人民政府恢复经济、支援前线发挥了巨大作用,也为不久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经济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蓝本。
第一节中共中央西柏坡时期立法
一、《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中共中央工委在西柏坡召开了近两个月的全国土地会议。会议由中共中央工委书记刘少奇主持,来自全国各个解放区的107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场设在西柏坡村东头恶石沟西岸的一个打谷场上。打谷场的北端有一个稍高出地面的土台子,台子上放着两张漆面斑驳的长条桌、几个长条凳和几把椅子,就成了主席台。一张巨大的帆布系在打谷场周边的四棵大树上,扯起了一个白布棚,用来遮阳。会场没有标语、口号,也没有茶水。台下107名代表散坐在树荫和布棚下,有的坐在石头上,有的坐在从老乡家里带来的小凳子上,有的干脆坐在地上,听刘少奇、朱德等作报告。经过近两个月的充分讨论,在9月13日会议闭幕时,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彻底反封建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并于10月10日在各革命根据地公布实施。
《中国土地法大纲》全文共16条。其主要内容为: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分给各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此外,对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问题、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以及保护工商业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最重要的法规。它总结了近二十年来我党土地立法的经验,体现了“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的土地改革总路线;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立法与土改运动提供了历史经验。同时,由于《大纲》规定将一切土地平均分配的办法,和对某些政策界限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左”的现象,特别是侵犯了中农的利益。这些在后来的新区和全国范围内土改中进行了纠正。
二、《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
1949年9月29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一份具有国家宪法地位和作用的文件。《共同纲领》六十年前被史学家称为“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的起草工作从1948年10月起在周恩来的主持下,由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具体负责起草。李维汉接受任务后,马上组织精干力量调研攻关,并且很快于1948年10月27日写出了《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第一稿)。在这个纲领的基础上,经过新政协筹备会各方面人士的共同修改,形成了第二稿。1949年2月27日,周恩来对第二稿作了文字修改,最终形成了《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
《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全文共?条。其主要内容为:人民解放战争的历史任务、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基本纲领和战时具体纲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叙述了人民解放战争的历程、主要经验及其要完成的推翻三大敌人和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历史任务,号召全国人民继续支持人民解放战争,直至解放全中国的彻底胜利。第二部分规定了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新民主主义性质及它的国家构成、政权构成、经济构成、文化教育、外交政策等,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形成的新民主主义建国思想。第三部分就全力支援人民解放战争、巩固人民解放区、建立临时中央政府三个方面,作出了34条规定。由于当时解放战争还在激烈进行,中共中央没有预料到胜利会来得那样迅速,因此,《纲领草稿》的重点还是放在“人民民主革命”上,偏重动员各方力量支援人民解放战争。纲领的名称也反映了这种主旨。
虽然因为军事形势的迅速发展,解放战争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根据1948年对形势的预料所起草的《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迫使《共同纲领》重新起草,最后的定稿与在西柏坡时的草稿在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别。[1]但,起草这份文件本身就是筹备建国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无疑,在西柏坡两易其稿而成的《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为接下来《共同纲领》的进一步起草和最终确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48年9月下旬,为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更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建立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同时又为妇女自身解放创造根本条件,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隆重召开。出席这次会议的有陕甘宁边区、晋绥解放区、晋察冀解放区、晋冀鲁豫解放区的妇委、妇联的负责同志,华东野战军,三、六纵队,二纵队,两广的妇女代表,共85人,再加上党中央有关单位的列席代表,总计100余人。会议期间刘少奇同志给中央妇委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任务,为建国后颁布法律做准备。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起草工作由邓颖超主持,小组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和王汝琪。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无疑是一场新的考验。中央妇委与中央法律委员会合作,一方面,她们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另一方面,由于大家都是刚刚从土改第一线回来的,相互交流了许多新的情况。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在主要参考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各抗日根据地婚姻条例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中央妇委与中央法律委员会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得到刘少奇原则批准。1949年3月初稿从西柏坡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共27条。其主要内容为: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八章。《婚姻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婚姻自由上,坚持离婚自由,作出了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无条件离婚的规定;在保障男女平等方面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在保护妇女和子女权益方面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离婚债务清偿,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此外,《婚姻法》还根据国家安全稳定的需要,坚持保护军婚的原则,规定军人配偶需经军人同意或两年无音信者才能离婚。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婚姻法》能在建国后短短七个月的时间里迅速颁布,与西柏坡时期的起草工作是密不可分的。
第二节华北人民政府立法
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于1948年9月,结束于1949年10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雏形、中国共产党建国前的最后一个地方政权尝试,华北人民政府在西柏坡精神的研究中无疑应是浓墨重彩的一笔。为完成其支援全国解放战争,为新中国的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摸索、积累经验,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做组织上准备的历史使命,华北人民政府在其仅存续的13个月里,有序、高效地先后制订“法令”、“训令”、“条例”、“规章”、“通则”、“细则”等200多项,涵盖政权建设、支援前线、经济建设、民政、公安司法、金融、财政税务、工商贸易、交通、农业水利、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作为一种新型的政权建构,华北人民政府具有实行“法治”的现代政府特征,开创了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史上的先河。华北人民政府的200多项立法,可以归纳为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和社会管理四个方面。
一、政权建设方面立法
在政权建设方面,华北人民政府制定的法令规章主要有:《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办法》、《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程》、《关于全区统一建立后勤组织的建议》、《华北人民政府办事通则》、《华北区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选举条例》(草案)、《华北区村县人民政权组织条例》(草案)、《华北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请假规则》、《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村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华北区县区政府编制暂行办法》(草案)、《华北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各处、室工作守则》等二十余项。这些法令规章既保证了华北人民政府的依法成立、有序运转,也为随后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依法高效运行作了十分可贵的准备。
政权建设方面法令规章简介: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华北局对施政方针的建议经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布,是解放战争后期人民民主政权具有宪法性质的施政纲领的典型代表。其主要内容为:(1)确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是继续进攻敌人,为解放全华北而奋斗,继续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继续配合全国人民解放军向蒋匪军进攻,以争取人民革命在全国的胜利,推翻美帝国主义的走狗蒋介石反动集团的统治;有计划地、有步骤地进行各种建设工作,恢复和发展生产;在现有基础上,把工农业生产提高一寸,继续建设为战争和生产建设服务的民主政治,继续培养为战争和生产建设服务的各种干部,大量吸收各种有用人材,参加各种建设工作,以奠定新民主主义新中国的基础。(2)从军事方面、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教育方面规定了实现基本任务的各项方针政策。同时规定了关于新解放区与新解放城市的政策。军事方面:首先,继续消灭国民党反动派残留在华北的军事力量,解放华北的一切大小城市和乡村,并进一步配合全国人民解放军的胜利进攻,完成解放全中国的伟大任务。第二,继续建设和健全人民武装组织,参战,支前,并在军区和人民政府的统一命令下,配合军警,担任巩固区域内部的警戒治安等工作。第三,继续动员华北的人力、物力、财力,更有计划地,有效率地支援前线。经济方面:第一,努力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使从现有的基础上提高一寸。第二,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总方针下,努力发展工商业。第三,改革税制,整顿税收,力求不再加重人民负担。政治方面:整顿区村级组织,并建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首先是县村人民代表会议。第二,在民主基础上建立的华北人民政府是华北解放区行政上的统一领导机构,应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能力,严格执行行政纪律。第三,厉行政简便民政策。第四,保障人民的合法民主自由权利。第五,依据男女平能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提高妇女在社会上、政治上的地位,发挥妇女在经济建设上的积极性。第六,依据民族平等原则,保障居住在华北解放区的蒙回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和汉族享有平等权利,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文化教育方面:首先应整顿各级学校教育,按照必要和可能,建立各种正规教育制度。其次,应继续加强社会教育,提高人民大众的文化水平和政治觉悟。第三,必须推广卫生行政,欢迎医务人员,团结中西医,提高中医科学水平,增减医院,增进医药设备,培养妇婴医务干部,有计划地施种牛痘和进行可能的卫生防疫工作,减少人民的疾病和死亡。最后,在文化工作上,也必须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团结和教育一切知识分子,共同为华北解放区的建设服务。关于新解放区与新解放城市的政策是采取保护和建设的方针。
《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全文共计15条,于1948年8月16日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大纲》规定华北人民政府设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由委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九人组成,华北人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华北人民政府综理全华北政务,并明确了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权,以及华北人民政府下设的各部、会、院、行、厅。
《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程》全文共计34条,1948年10月由华北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华北人民政府下设部、会、院、厅、局、处18个部门,即: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工商部、农业部、公营企业部、交通部、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华北水利委员会、华北人民法院、华北人民监察院、华北银行、秘书厅、劳动局、外事处。并具体规定了各部门掌管的事项。
《华北人民政府办事通则》全文共计9条,于1948年11月18日在华北人民政府第三次政务会议上通过施行。《通则》中首先规定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按照《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职务;秘书厅承主席之命办理华北人民政府行政事务以及不属于各部门的事宜;华北人民政府的办公时间规定每日八小时,星期日休息,节假日采取值班制。为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应适当组织集体办公,遇有紧要事务或群众来接洽事宜,均应随时处理;对主席、副主席以及政府各主管部门下发文电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公文程式及公文处理规程,由秘书处统一制订;有关政府委员会重要决议的执行,政府委员会闭会期间发生的紧要事项,以及与各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政务会议讨论。政务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各部门工作会议每星期举行一次,各部门可建立工作日记制度以便于检查监督,各部门向主席工作汇报每月一次;凡属于有关政策、重要计划、各项法令规章制定以及变更,各部门均应向主席先行请示并事后备案;华北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保守秘密之责,关于干部任免及奖惩事宜,经主席核批后由秘书厅承办。《通则》还规定,华北人民政府用人行政以精简为原则。
《华北区村县人民政权组织条例》(草案)全文共计32条,1948年12月由华北人民政府制定。《条例》(草案)首先规定村、县人民政权的组织原则为:村、县政权为人民民主的基层政权,由当地全体选民选举组成。村、县全体选民选举的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为国家政权的村、县机关,对上级政府及村、县负责。村、县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村、县政府委员会,对上级政府及村、县人民代表会议负责。村、县人民代表会议的每次会议,应有自己的决议,交同级政府执行,并应检查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人民对村、县政权有随时质问与建议之权,对违法的政府人员有随时控告与举发之权;少数民族聚集的村、县应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其区域不足一级政权的,可以单独选举代表,参加该级人民代表会议,并于该级政府下设少数民族委员会;村、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县选民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会议任期二年,村人民代表会议任期一年。村、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任期与代表会议相同;县人民代表会议应注意吸收妇女和少数民族代表,村代表会议代表妇女不得少于十分之三;《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村、县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和县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经济建设方面立法
在经济建设方面,华北人民政府制定的法令规章主要有:《为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统一货币的训令》、《华北人民政府金库条例》、《华北区区外汇兑暂行办法》、《华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华北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等金融类十余项;《华北区工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关于农业税土地亩数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华北区暂行审计规程》、《关于公营企业征收工商业所得税的规定》、《华北区进出口货物税暂行办法》、《华北区酒类专卖暨征税暂行办法》、《华北区暂行财政会计规程》、《华北区货物税暂行条例》、《华北区交易税暂行办法》等财政、税务类四十余项;《华北区工商业申请营业登记暂行办法》、《华北区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华北区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等工商、贸易类十余项;《华北区公路铁路留地办法》、《华北区护养公路暂行办法》、《华北区战时船舶管理暂行办法》、《华北区对外通电暂行办法》、《华北区区外通邮暂行办法》等交通类十余项;《奖励农业增产的指示》、《关于开展植树护林运动的指示》、《关于防汛工作的指示》、《关于秋收种麦秋耕及生产救灾工作指示》等农业、水利类十余项,共计一百余项。这些法令规章基本形成体系,对华北人民政府恢复经济、支援前线发挥了巨大作用,也为不久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经济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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