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5878143
内容简介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为切实保证三个新税收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署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为此,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为此,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 国发〔2008〕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8年12月19日 财税〔2008〕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19日 财税〔2008〕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 国发〔2008〕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8年12月19日 财税〔2008〕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19日 财税〔2008〕168号
在线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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