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811068856丛书名: 高等职业教育经济管理类“十一五”规划教材
内容简介
根据教高司【2000】19号文的精神,高职高专“基础课教材要体现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材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这是我们编写《税法》这本教材的指导思想。近几年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年年都有变化,把这些内容及时融入教材,这是我们编写《税法》这本教材的动因。本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对税法内容作了介绍,力求做到体系与内容新颖、难易适度、针对性和实用性强。
目 录
章 税法概论
节 税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第三节 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五节 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六章 关税法
第七章 资源税法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十章 房产税
第十一章 车船税法
第十二章 印花税法
第十三章 契税发
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节 税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第三节 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五节 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六章 关税法
第七章 资源税法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十章 房产税
第十一章 车船税法
第十二章 印花税法
第十三章 契税发
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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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
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一)现行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讲,包括上述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
(二)特殊项目或行为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实物在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一)现行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讲,包括上述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
(二)特殊项目或行为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实物在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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