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802097711
内容简介
本书以环境法的有效性不足作为切入点,探求环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指出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对环境法有效性的影响;在探求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后,研究设立政府环境责任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寻找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关键,确定加强政府环境责任的若干重点领域,后强调政府环境责任实现的保障是健全对政府的环境问责制。
书中指出了环撞法有效性不足与政府环境责任的关联,同时较为全面地研究了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提出了设立政府环境责任应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增强政府执行力为指导思想,探讨了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的影响要素,强调了构建立体的政府环境问责机制。
书中指出了环撞法有效性不足与政府环境责任的关联,同时较为全面地研究了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提出了设立政府环境责任应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增强政府执行力为指导思想,探讨了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的影响要素,强调了构建立体的政府环境问责机制。
目 录
引 言
章 环境法有效性不足与政府环境责任
节 问题的提出:环境法有效性不足
第二节 政府环境责任对环境法有效性的影响
第三节 外国政府环境责任的实践
第二章 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节 环境法治理论
第二节 政府职责本位理论
第三节 公共需求和环境基本权利理论
第四节 政府环境责任的现实基础
第三章 设立政府环境责任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节 设立政府环境责任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设立政府环境责任的要求
第四章 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关键
节 环境民主的落实
第二节 环境理念的改变
第三节 环境立法体制的健全
第五章 加强政府环境责任的若干重要领域
节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方面
第二节 生态行政补偿方面
第三节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方面
第四节 政府环境应急方面
第六章 政府环境责任实现的保障—-健全责问机制
节 立法机关的问责
第二节 司法机关的问责
第三节 社会公众的问责
第四节 行政机关的问责
附 录
附录1 政府环境职责浅析
附录2 论地方环境行政
附录3 论环境行政裁量权
附录4 试论环境行政裁决
附录5 论危害环境行为的入罪化
参考文献
后 记
章 环境法有效性不足与政府环境责任
节 问题的提出:环境法有效性不足
第二节 政府环境责任对环境法有效性的影响
第三节 外国政府环境责任的实践
第二章 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节 环境法治理论
第二节 政府职责本位理论
第三节 公共需求和环境基本权利理论
第四节 政府环境责任的现实基础
第三章 设立政府环境责任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节 设立政府环境责任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设立政府环境责任的要求
第四章 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关键
节 环境民主的落实
第二节 环境理念的改变
第三节 环境立法体制的健全
第五章 加强政府环境责任的若干重要领域
节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方面
第二节 生态行政补偿方面
第三节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方面
第四节 政府环境应急方面
第六章 政府环境责任实现的保障—-健全责问机制
节 立法机关的问责
第二节 司法机关的问责
第三节 社会公众的问责
第四节 行政机关的问责
附 录
附录1 政府环境职责浅析
附录2 论地方环境行政
附录3 论环境行政裁量权
附录4 试论环境行政裁决
附录5 论危害环境行为的入罪化
参考文献
后 记
在线试读
章 环境法有效性不足与政府环境责任
节 问题的提出:环境法有效性不足
一、环境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中国虽然很早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现代意义上的专门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环境法则起步较晚,严格意义上的专门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环境法则起步较晚,严格意义上的环境立法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是伴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972年中国派政府代表团参加了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如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了解了环境保护在国际上的进展,结合国内的环境实际状况,1973年8月国务院如开了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批转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的32字方针、“三同时”制度和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同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在其推动下,此后相继颁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生活钦用水卫生标准(试行)》《渔业水质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1978年12月3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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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问题的提出:环境法有效性不足
一、环境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中国虽然很早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现代意义上的专门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环境法则起步较晚,严格意义上的专门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环境法则起步较晚,严格意义上的环境立法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是伴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972年中国派政府代表团参加了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如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了解了环境保护在国际上的进展,结合国内的环境实际状况,1973年8月国务院如开了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批转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的32字方针、“三同时”制度和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同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在其推动下,此后相继颁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生活钦用水卫生标准(试行)》《渔业水质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1978年12月3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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