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082917
编辑推荐
本书是我国**部以民国时期公文为研究对象的专门著作,对于厘清我国现代公文及公文理论的发展过程具有一定贡献。
内容简介
所谓公文程式即公文的规程款式。民国时期的公文程式以公文的文种、格式、签署、盖章及公文发布等规定为主要内容,并以大总统或国民政府的名义发布,是各机关制备公文的规范和依据。本书以现存民国时期档案和当时出版的大量公文著作为主要材料依据,并参考了大量现代学者的研究文献,对当时公文的定义、文种,公文的署名、盖印、编号、记时,以及公文的纸式、文体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研究。本书是我国部以民国时期公文为研究对象的专门著作,并对于厘清我国现代公文及公文理论的发展过程具有一定贡献。
目 录
章 导论 节 研究对象 第二节 研究条件 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公文程式及其性质讨论 节 程式及公文程式 一、对“公文程式”概念的多种理解 二、“程式”的含义 三、民国时期就公文活动发布的程式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公文程式” 一、公文程式的内容 二、公文程式的种类 三、公文程式的性质 四、公文程式内容的局限性 第三节 民国时期公文程式的多次调整 一、公文盖印和署名规定的调整 二、公文文种的调整 三、公文文体格式的调整 第三章 民国时期公文的定义、属性认识及种类 节 公文定义的出现及主要类型 一、“公文”一词的出现 二、公文定义的出现 三、民国时期公文程式中的公文定义 四、民国时期公文著述中关于公文的定义 第二节 民国时期对公文属性的认识 一、公文产生于公务活动 二、公文有特定的作者群体 三、公文的使用和制作须遵照公文程式规定 第三节 民国时期公文种类划分 一、狭义公文和广义公文 二、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三、司法公文及其他杂类公文 第四章 民国时期的公文文种 节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公文文种 一、文种设置情况 二、文种的分类 三、文种设置分析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的公文文种 一、临时约法时期的公文文种 二、新约法时期的公文文种 三、洪宪帝制以后的公文文种 第三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公文文种 一、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公文文种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公文文种 三、重庆国民政府时期的公文文种 第四节 民国时期公文文种调整的重点 一、公文文种体系的调整 二、正式公文的范围和内涵调整 三、行文关系调整 四、文种设置依据调整 五、文种适用范围调整 六、文种名称的调整 七、将杂体文文种调整为正式文种 第五章 民国时期公文的署名、盖印、编号和记时 节 我国公文盖印和署名的历史源流 一、公文盖印的起源和发展 二、公文署名的作用及主要形式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文的盖印和署名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公文的盖印和签名 二、北洋政府时期公文的盖印和署名 三、国民政府时期公文的盖印和署名 第三节 民国时期公文的编号和记时 一、公文编号 二、公文记时 第六章 民国时期的公文纸式 节 公文纸式的变化 一、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的折式用纸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公文纸式改革 第二节 公文面页及摘由纸的设计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公文面页 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和北洋政府时期的摘由纸 三、国民政府时期对公文面页和摘由纸的合并 四、国民政府后期对公文面页的调整 第三节 公文稿面的设计变化 一、古代社会公文稿的示信方式——判诺和画行 二、民国初期的公文稿面 三、国民政府时期对公文稿面的改革 第七章 民国时期公文文体和书写要求的转变 节 公文文体的转变 一、白话文运动的发展过程简述 二、公文文体的转变 第二节 公文写作要求的转变 一、废止了代表封建等级观念、官僚式口吻的公文用语 二、改变了公文层层转引的复杂形式 三、强调要让文化程度不高的普通民众能够看懂政府公文 第八章 结束语 参考文献 附录民国时期历次颁布公文程式
前 言
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也开启了中国公文史的新篇章,在此后的二三十年里,公文的定义、文种、纸式、文体及公文工作等各个方面发生了持续性变化,并终实现了几千年来形成的封建帝王社会文书及文书工作向现代的转型。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大量公文及公文工作著述喷涌而出,为我国文书学的创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此在我国文书学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我们将这一时期视为我国文书学史上的重要时期、公文及公文工作从古代模式走向现代模式的转型期、文书学的确立时期等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相关研究却不多,更乏系统研究,无法反映出其历史地位和成就的原貌,一直是我国公文及公文工作发展历史研究中较为薄弱的一环。
不仅如此,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文书学关于公文的概念、性质、文种的设置、格式要素等基本问题仍在讨论之中,很多认识至今没有形成定论,所以追本溯源研究民国的公文就非常有必要了。
一、本书的研究对象
民国各时期所做的公文改革头绪纷繁,复杂多变,在各项研究之先,首先要对整体情况做系统梳理,这本身就是一个不小的工程。而且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民国时期对公文和公文工作的管理和研究一直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区域,从总体来看,公文变革先于公文工作的变革,公文文种、纸式等方面的改变先于公文处理程序的调整,而且历次的重要公文变革都是通过政府颁布的公文程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而公文工作改革一直到国民政府时期以后才开始,只是在局部范围内或以试点的方式推行,而且一直到民国后期还处于探索状态,终也没有形成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规范。
所以本书选择从民国时期历次颁布的公文程式入手,以公文程式的性质、公文程式中所包含的公文的概念、文种、纸式及重要的格式要素等为研究范围,系统梳理民国时期对公文的认识、研究和管理的发展脉络、总结这一时期在公文研究和管理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并揭示其发展演变规律。这个选择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1.公文程式是民国时期层面的公文法规
公文是国家管理的工具,也是上下内外沟通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民国时期一直比较重视对公文制作和发布活动的规范,以政府、政府机关、各部门的名义制定的公文管理规定数不胜数,其中以大总统、国民政府或政府部门以令或条例的形式向全国发布的公文程式规格,影响也为广泛。
这些公文程式由政府或部门规定和发布,位列国家法规的范畴,反映了当局对公文的管理意志,并对各机关公文制作活动有严格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因此是研究民国时期的公文的首要资料。
2.公文程式是就公文核心要素做出规定
民国时期历次发布的公文程式内容相对固定,基本上包括公文的定义、文种、署名签署、编号记时、格式等几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公文的外在体现形式,也是公文这一事物核心的几个要素。
制定公文程式的目的是对公文的制作和发布进行规范,保证公文的有效性和规范统一,所以它所涉及的内容当然就是公文本质和核心的内容,对上述几个方面的规范越细致,就越能保证公文制作的规范程度。
而从公文研究方面来说,把握住这些方面也就把握住了公文的关键,它们是从事公文研究必须关注的重点。
3.公文程式是当时公文管理和认识水平的集中体现
民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和现代公文工作的分界点和连接点,也是现代公文思想的萌芽和发展阶段,公文程式就是这些思想的集中反映。
民国时期前后十余次发布公文程式,不断对公文文种、格式、盖印署名等方面进行调整,我们有充分理由将公文程式看做是当时公文思想的总承,公文研究成果的具体体现。不断的调整过程真实地反映出当时人们对公文的认识过程,也直接反映了当时的管理水平和对管理活动的认识发展过程,因此是当代人研究民国时期公文工作重要的资料之一。
二、研究条件
民国时期公文管理发展迅速,不仅多次对公文程式进行修订调整,还导致了公文研究的热潮,这些都为我们今天的研究奠定了丰富的材料为基础。
1.民国各时期颁布的公文程式留存比较完整
1912-1949年的民国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详见表1-1民国历史分期)。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曾致力于建设一个独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但由于本身的软弱和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只存在了短短的几个月。
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政治局面混乱的一个时期,既有袁世凯的独裁统治,又有军阀的分散割据,经历了临时约法时期、新约法时期、洪宪帝制时期、南北政府时期、临时执政时期及军政府时期。
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在全国占统治地位的时期是国民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可以划分为广州国民政府、武汉国民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与此同时,还有不少政权分立情况交叉其间。这同样是一个政治多变的时期,其间不仅有军阀割据,还有日伪、汪伪政府等与国民党政府并存。
……
不仅如此,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文书学关于公文的概念、性质、文种的设置、格式要素等基本问题仍在讨论之中,很多认识至今没有形成定论,所以追本溯源研究民国的公文就非常有必要了。
一、本书的研究对象
民国各时期所做的公文改革头绪纷繁,复杂多变,在各项研究之先,首先要对整体情况做系统梳理,这本身就是一个不小的工程。而且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民国时期对公文和公文工作的管理和研究一直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区域,从总体来看,公文变革先于公文工作的变革,公文文种、纸式等方面的改变先于公文处理程序的调整,而且历次的重要公文变革都是通过政府颁布的公文程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而公文工作改革一直到国民政府时期以后才开始,只是在局部范围内或以试点的方式推行,而且一直到民国后期还处于探索状态,终也没有形成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规范。
所以本书选择从民国时期历次颁布的公文程式入手,以公文程式的性质、公文程式中所包含的公文的概念、文种、纸式及重要的格式要素等为研究范围,系统梳理民国时期对公文的认识、研究和管理的发展脉络、总结这一时期在公文研究和管理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并揭示其发展演变规律。这个选择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1.公文程式是民国时期层面的公文法规
公文是国家管理的工具,也是上下内外沟通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民国时期一直比较重视对公文制作和发布活动的规范,以政府、政府机关、各部门的名义制定的公文管理规定数不胜数,其中以大总统、国民政府或政府部门以令或条例的形式向全国发布的公文程式规格,影响也为广泛。
这些公文程式由政府或部门规定和发布,位列国家法规的范畴,反映了当局对公文的管理意志,并对各机关公文制作活动有严格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因此是研究民国时期的公文的首要资料。
2.公文程式是就公文核心要素做出规定
民国时期历次发布的公文程式内容相对固定,基本上包括公文的定义、文种、署名签署、编号记时、格式等几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公文的外在体现形式,也是公文这一事物核心的几个要素。
制定公文程式的目的是对公文的制作和发布进行规范,保证公文的有效性和规范统一,所以它所涉及的内容当然就是公文本质和核心的内容,对上述几个方面的规范越细致,就越能保证公文制作的规范程度。
而从公文研究方面来说,把握住这些方面也就把握住了公文的关键,它们是从事公文研究必须关注的重点。
3.公文程式是当时公文管理和认识水平的集中体现
民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和现代公文工作的分界点和连接点,也是现代公文思想的萌芽和发展阶段,公文程式就是这些思想的集中反映。
民国时期前后十余次发布公文程式,不断对公文文种、格式、盖印署名等方面进行调整,我们有充分理由将公文程式看做是当时公文思想的总承,公文研究成果的具体体现。不断的调整过程真实地反映出当时人们对公文的认识过程,也直接反映了当时的管理水平和对管理活动的认识发展过程,因此是当代人研究民国时期公文工作重要的资料之一。
二、研究条件
民国时期公文管理发展迅速,不仅多次对公文程式进行修订调整,还导致了公文研究的热潮,这些都为我们今天的研究奠定了丰富的材料为基础。
1.民国各时期颁布的公文程式留存比较完整
1912-1949年的民国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详见表1-1民国历史分期)。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曾致力于建设一个独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但由于本身的软弱和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只存在了短短的几个月。
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政治局面混乱的一个时期,既有袁世凯的独裁统治,又有军阀的分散割据,经历了临时约法时期、新约法时期、洪宪帝制时期、南北政府时期、临时执政时期及军政府时期。
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在全国占统治地位的时期是国民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可以划分为广州国民政府、武汉国民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与此同时,还有不少政权分立情况交叉其间。这同样是一个政治多变的时期,其间不仅有军阀割据,还有日伪、汪伪政府等与国民党政府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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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试读
自1912至1949短短三十余年的时间里,公文程式屡经调整,其中,据现有资料统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公文程式调整就约有十余次: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以内务部名义颁布一次,北洋政府时期以大总统名义颁布九次,国民政府时期以国民政府名义颁布四次。公文程式实际上主要是规范公文的外在表现形式,所以历次调整调整主要都是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公文的盖印和署名规定、文种规定、记时规定及其他格式规定。
一、公文盖印和署名规定的调整
可以这样认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变化是导致民国时期公文程式频频调整的直接原因,而公文盖印和署名规定的调整则是政治制度变化的直接体现,所以,公文盖印和署名方式的调整实际是民国时期公文程式调整的主要对象,它们是公文程式中重要的内容。
民国时期的公文程式是公文法规,却也不仅仅是公文法规,它在规定公文的文种和格式的同时,还对公文上签署盖章的权力人做出规定。而在公文上签署盖章是相关责任人履行权力和职责、赋予公文行政效力的关键活动,是依据国家权力分配、行政管理架构设计做出的规定。因此公文程式就与国家政治制度具有密切联系,纵观整个民国时期,国家政治制度变化是公文程式调整的要因,每一次政治制度变化之后,都紧随出现公文程式的调整(表2- 1 民国时期政治制度变化与公文程式调整的密切关系)。
事实也正是如此,几乎民国时期历次公文程式的公布都是伴随着政治制度的变化,并以文种、公文盖印、署名、副署的规定体现对权力的制约变化,仅以历次发布的公文程式中对大总统令的盖印和副署规定为例: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1月6日即公布新的公文程式令,规定以大总统令公布法律时,”须记明经参议院之议决,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其他国务员或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教令时,”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其他国务员或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国际条约时,”须记明经参议院之同意及批准之年月日,由大总统署名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预算时,”须记明经参议院之议决,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之任免时”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 。它们处处与临时约法相呼应,体现了对大总统权力的制约。
1914年5月1日,袁世凯为了达到专制独裁的目的,以《”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国务院为政事堂,以国务总理为国务卿,废除责任内阁制,总统的权力得到空前强化,5月26日即连续公布了《大总统公文程式令》、《大总统府政事堂公文程式令》、《大总统公布官署公文程式令》,其中《大总统公文程式令》中规定,策令、申令、告令、批令等各项大总统令,一律盖用大总统印,由国务卿副署 ,从而不再受参议院和其他方面的制约。
1916年3月袁世凯被迫撤销帝制,并于5月撤销政事堂,恢复实行责任内阁制, 5月4日,连续发布了《修正大总统公文程式令》、《大总统公布政府公文程式令》,其中规定,大总统公布法律、教令、条约、预算或发布其他申令或策令、告令、批令,盖用大总统印,由国务员副署。关系国务全体者,由国务卿及全体国务员副署,关系一部或数部者,由国务卿及主管国务员副署,关系国务卿主管者,由国务卿副署 。这些副署规定使得总统的权力再次受到制约。
1916年6月7日,黎元洪继任大总统,并于6月29日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7月29日发布了《公文程式》,规定以大总统令公布法律、教令、国际条约、预算、任免官吏,”除概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或会同主管或全体国务员副署外,其公布法律者,须声明国会议决。其宣布条约者,须声明国会同意及批准之年月日,并由大总统署名”,”大总统咨国会文,须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副署” 。后来又于1917年11月6日再次发布公文程式,依照1912年11月发布的公文程式对公文的盖印和署名重新作了规定。
1928年10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和司法院五院组成,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11月5日又修正发布《公文程式条例》,除规定五院对于国民政府行文用”呈”,对于各省政府及其所属机关行文用”令”以外,还规定,发布”令”、”训令”、”指令”和”布告”时,”国民政府经国务会议议决者,由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属于其他机关者,由各该机关之长官,或主席,或常务委员署名,盖用各该机关之印”,任命官吏时,”特任官及简任官任命状,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荐任官任命状,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主管院院长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委任官任命状:由各该机关长官署名,盖用各该机关之印” 。
一、公文盖印和署名规定的调整
可以这样认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变化是导致民国时期公文程式频频调整的直接原因,而公文盖印和署名规定的调整则是政治制度变化的直接体现,所以,公文盖印和署名方式的调整实际是民国时期公文程式调整的主要对象,它们是公文程式中重要的内容。
民国时期的公文程式是公文法规,却也不仅仅是公文法规,它在规定公文的文种和格式的同时,还对公文上签署盖章的权力人做出规定。而在公文上签署盖章是相关责任人履行权力和职责、赋予公文行政效力的关键活动,是依据国家权力分配、行政管理架构设计做出的规定。因此公文程式就与国家政治制度具有密切联系,纵观整个民国时期,国家政治制度变化是公文程式调整的要因,每一次政治制度变化之后,都紧随出现公文程式的调整(表2- 1 民国时期政治制度变化与公文程式调整的密切关系)。
事实也正是如此,几乎民国时期历次公文程式的公布都是伴随着政治制度的变化,并以文种、公文盖印、署名、副署的规定体现对权力的制约变化,仅以历次发布的公文程式中对大总统令的盖印和副署规定为例: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1月6日即公布新的公文程式令,规定以大总统令公布法律时,”须记明经参议院之议决,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其他国务员或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教令时,”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其他国务员或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国际条约时,”须记明经参议院之同意及批准之年月日,由大总统署名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预算时,”须记明经参议院之议决,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以大总统令公布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之任免时”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记入年月日副署之,或与主管国务员副署之” 。它们处处与临时约法相呼应,体现了对大总统权力的制约。
1914年5月1日,袁世凯为了达到专制独裁的目的,以《”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国务院为政事堂,以国务总理为国务卿,废除责任内阁制,总统的权力得到空前强化,5月26日即连续公布了《大总统公文程式令》、《大总统府政事堂公文程式令》、《大总统公布官署公文程式令》,其中《大总统公文程式令》中规定,策令、申令、告令、批令等各项大总统令,一律盖用大总统印,由国务卿副署 ,从而不再受参议院和其他方面的制约。
1916年3月袁世凯被迫撤销帝制,并于5月撤销政事堂,恢复实行责任内阁制, 5月4日,连续发布了《修正大总统公文程式令》、《大总统公布政府公文程式令》,其中规定,大总统公布法律、教令、条约、预算或发布其他申令或策令、告令、批令,盖用大总统印,由国务员副署。关系国务全体者,由国务卿及全体国务员副署,关系一部或数部者,由国务卿及主管国务员副署,关系国务卿主管者,由国务卿副署 。这些副署规定使得总统的权力再次受到制约。
1916年6月7日,黎元洪继任大总统,并于6月29日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7月29日发布了《公文程式》,规定以大总统令公布法律、教令、国际条约、预算、任免官吏,”除概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或会同主管或全体国务员副署外,其公布法律者,须声明国会议决。其宣布条约者,须声明国会同意及批准之年月日,并由大总统署名”,”大总统咨国会文,须由大总统盖印,国务总理副署” 。后来又于1917年11月6日再次发布公文程式,依照1912年11月发布的公文程式对公文的盖印和署名重新作了规定。
1928年10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和司法院五院组成,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11月5日又修正发布《公文程式条例》,除规定五院对于国民政府行文用”呈”,对于各省政府及其所属机关行文用”令”以外,还规定,发布”令”、”训令”、”指令”和”布告”时,”国民政府经国务会议议决者,由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属于其他机关者,由各该机关之长官,或主席,或常务委员署名,盖用各该机关之印”,任命官吏时,”特任官及简任官任命状,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荐任官任命状,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主管院院长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委任官任命状:由各该机关长官署名,盖用各该机关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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