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19108872
内容简介
《“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哈萨克斯坦重要环保法律法规(套装上下册)》是一部囊括哈萨克斯坦2050年战略、国家生态评估的批准法则-2015、哈萨克斯坦国家规划系统、环保法、水法、土壤法、废物生产与消费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有助于全面和系统地了解哈萨克斯坦环保法律法规的大型资料性系列图书。本系列分为中文和俄文两个语种,便于读者阅读。
目 录
部分 哈萨克斯坦生态与环保纲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规划体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4—2040年水资源管理国家纲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50年前战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规划体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4—2040年水资源管理国家纲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50年前战略
第二部分 哈萨克斯坦生态法典、水法和土地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水法典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
第三部分 哈萨克斯坦其他环保法律法规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废弃物法
附件: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环保法》中有关生产和消费废物
问题的修订与补充意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生态评估实施条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污染物排放及转移国家清单管理规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生态信息库管理规则
在线试读
《“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哈萨克斯坦重要环保法律法规(套装上下册)》:
3.7国外在解决水资源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有益经验
实际上所有其他国家都存在如何有效组织和利用水资源的问题。
世界各国实践证明:在大部分国家,对水资源利用体系的组织、投资以及协调等发挥主要作用的都是国家。在奥地利、匈牙利、希腊、西班牙、意大利、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以及捷克等国灌溉都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优先发展方向,同时也是一个需要国家进行统筹计划的项目。在美国甚至会对水利事业进行补贴。
在欧洲许多国家采取的是根据跨农场水网所需花费来确定用水价格的原则。水费属于国家税收收入,会被列入到国家预算。比如,在西班牙用于调节大型水流的大型水利设施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由国家直接投资的。.在亚太地区超过80%的用水都是用来进行农业灌溉。该区域内所有国家的政府都会对进行跨农场水网的建设和运营所需的大部分费用予以资助。大部分大型灌溉系统通常都是国家所有的,要么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要么由地方政府来管理。在该地区的大部分国家都存在水资源大量流失和管理低效的问题(在我国也是这样)。
事实上所有国家的大型灌溉和土壤改良设施的建设和后续经营所需费用都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支付的,如果国家财政预算不足,就需要吸引各种优惠贷款。
比如,在日本,90%甚至更多的水利工作是由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余10%则依靠相关私企的贷款。
在美国,大型水利系统的管理,以及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等工作都是由政府来开展和资助的。大型水利设施在经过美国国会的专门决议后完全由联邦政府进行资助。此外,1987年通过的《清洁水法》规定:政府要对那些使用、有效的土壤灌溉手段的土地所有者发放补贴。
在大部分以农业为经济基础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水资源有限的国家,灌溉工程的花费几乎全部由国家承担。对于大部分亚洲国家来说都是如此。然而,韩国却是个例外,农民需要支付15%-30%的国家灌溉系统的花费。
在中国大中型的灌溉设施的修建需要国家出资、农民出力(通常会给农民定期支付工资)。绝大部分的花费还是从国家财政划拨。
在澳大利亚根据份地的多少农民会获得不同水量的终生用水权。用水权包括——获得水、运输水和使用水的权利。用水的权利是有法律保障的,每个人可用水量的多少都是会进行公布的。用水的权利可以被用来当做资产、可以抵押,也可以用来买卖。根据每年的供水量用水权会逐渐减小。拥有用水权的人可以把自己的水出卖给同一水系区域内的其他用水者,此时的水价是根据市场价格而定的。河流所经过的土地同河流不是一体的,所以在出售水权的时候不能连带出售其所流经的土地。运输水的权利和用水的权利不能出售。国家出于可持续以及环境保护的考虑通过竞标的形式,以的价格从农民手里买来水,再把水通过河流排放掉。同时,用水方可以把多余的水排到水库里以备以后使用,但此时他们需要支付保存水的费用。
……
3.7国外在解决水资源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有益经验
实际上所有其他国家都存在如何有效组织和利用水资源的问题。
世界各国实践证明:在大部分国家,对水资源利用体系的组织、投资以及协调等发挥主要作用的都是国家。在奥地利、匈牙利、希腊、西班牙、意大利、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以及捷克等国灌溉都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优先发展方向,同时也是一个需要国家进行统筹计划的项目。在美国甚至会对水利事业进行补贴。
在欧洲许多国家采取的是根据跨农场水网所需花费来确定用水价格的原则。水费属于国家税收收入,会被列入到国家预算。比如,在西班牙用于调节大型水流的大型水利设施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由国家直接投资的。.在亚太地区超过80%的用水都是用来进行农业灌溉。该区域内所有国家的政府都会对进行跨农场水网的建设和运营所需的大部分费用予以资助。大部分大型灌溉系统通常都是国家所有的,要么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要么由地方政府来管理。在该地区的大部分国家都存在水资源大量流失和管理低效的问题(在我国也是这样)。
事实上所有国家的大型灌溉和土壤改良设施的建设和后续经营所需费用都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支付的,如果国家财政预算不足,就需要吸引各种优惠贷款。
比如,在日本,90%甚至更多的水利工作是由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余10%则依靠相关私企的贷款。
在美国,大型水利系统的管理,以及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等工作都是由政府来开展和资助的。大型水利设施在经过美国国会的专门决议后完全由联邦政府进行资助。此外,1987年通过的《清洁水法》规定:政府要对那些使用、有效的土壤灌溉手段的土地所有者发放补贴。
在大部分以农业为经济基础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水资源有限的国家,灌溉工程的花费几乎全部由国家承担。对于大部分亚洲国家来说都是如此。然而,韩国却是个例外,农民需要支付15%-30%的国家灌溉系统的花费。
在中国大中型的灌溉设施的修建需要国家出资、农民出力(通常会给农民定期支付工资)。绝大部分的花费还是从国家财政划拨。
在澳大利亚根据份地的多少农民会获得不同水量的终生用水权。用水权包括——获得水、运输水和使用水的权利。用水的权利是有法律保障的,每个人可用水量的多少都是会进行公布的。用水的权利可以被用来当做资产、可以抵押,也可以用来买卖。根据每年的供水量用水权会逐渐减小。拥有用水权的人可以把自己的水出卖给同一水系区域内的其他用水者,此时的水价是根据市场价格而定的。河流所经过的土地同河流不是一体的,所以在出售水权的时候不能连带出售其所流经的土地。运输水的权利和用水的权利不能出售。国家出于可持续以及环境保护的考虑通过竞标的形式,以的价格从农民手里买来水,再把水通过河流排放掉。同时,用水方可以把多余的水排到水库里以备以后使用,但此时他们需要支付保存水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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