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4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4569370
内容简介
《农民工权益维护指南》讲述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等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等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他人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才认定为工伤。
目 录
一、劳动合同是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
1.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2.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3.农民工朋友到城里打工,大多会遇到用人单位提出要先试用的要求。那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有哪些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呢
4.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工伤自理”的条款是否有效
6.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7.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8.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10.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支付违约金吗
11.从事劳务派遣的农民工,要注意哪些事项
12.对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注意哪些法律规定
二、依法获得工资是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1.哪些收入属于工资
2.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3.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4.合法扣除工资的情况
5.什么是工资
6.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有哪些规定
三、休息休假也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农民工有权获得职业安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工伤保险是农民工的安全网
六、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
七、农民工有权参加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
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怎么办
九、农民工怎样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来维权
十、农民工如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2.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3.农民工朋友到城里打工,大多会遇到用人单位提出要先试用的要求。那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有哪些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呢
4.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工伤自理”的条款是否有效
6.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7.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8.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10.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支付违约金吗
11.从事劳务派遣的农民工,要注意哪些事项
12.对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注意哪些法律规定
二、依法获得工资是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1.哪些收入属于工资
2.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3.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4.合法扣除工资的情况
5.什么是工资
6.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有哪些规定
三、休息休假也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农民工有权获得职业安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工伤保险是农民工的安全网
六、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
七、农民工有权参加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
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怎么办
九、农民工怎样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来维权
十、农民工如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在线试读
五、工伤保险是农民工的安全网
7.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什么样的伤残待遇
〔举案说法〕
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不为工伤
某县机械厂职工黄某在车间生产零件时,认为职工张某不服从其质量管理,遂与张某发生争执,并摘下安全帽向张某掷去。张某见状离开工作岗位走出车间。黄某气愤不平上前追赶,张某遂捡起人行道上的木条向黄某肩部挥去,致黄某受伤。黄某以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为由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黄某摘下安全帽向张某掷去并在张某逃离车间后仍上前追赶,不能认定为履行职责的行为,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等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等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他人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才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黄某因质量管理问题与张某发生争执,本届正常的履行工作职责。但后来黄某摘下安全帽向张某掷去,并在张某逃离工作岗位后仍予以追赶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管理的职责范围,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此种情形下黄某遭受张某反击受伤与质量管理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
7.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什么样的伤残待遇
〔举案说法〕
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不为工伤
某县机械厂职工黄某在车间生产零件时,认为职工张某不服从其质量管理,遂与张某发生争执,并摘下安全帽向张某掷去。张某见状离开工作岗位走出车间。黄某气愤不平上前追赶,张某遂捡起人行道上的木条向黄某肩部挥去,致黄某受伤。黄某以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为由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黄某摘下安全帽向张某掷去并在张某逃离车间后仍上前追赶,不能认定为履行职责的行为,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等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等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他人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才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黄某因质量管理问题与张某发生争执,本届正常的履行工作职责。但后来黄某摘下安全帽向张某掷去,并在张某逃离工作岗位后仍予以追赶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管理的职责范围,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此种情形下黄某遭受张某反击受伤与质量管理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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