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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47584
论文
论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
我国民商事法律“易燃、易爆”用语中顿号之
否定
论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三人请求权
我国草原承包制度的合理性研究
一一以内蒙古地区为基础分析
提升我国软件企业版权保护与运用水平的
对策分析
土壤污染灾害治理三论
车内藏赃犯罪盘查取证困厄之检讨
诈骗犯罪行为分析
非监禁刑执行体制研究
治理“裸官”探析
论作为行政责任承担方式的行政处理行为
贸易与可持续发展
一一中国稀土案的法律思考
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挑战与应对:网络舆情对司法公信的影响
译文
超级难题与气候变化:束缚当下以解放未来
评论
繁华后的迷惘:法律“文化类型”研究与批判
超越法律的图景展开
一一读波斯纳的《超越法律》
如何由“50岁现象”迈向“波斯纳现象”:
一个初步的思考
论文
论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
张家勇*
情谊行为作为与“法律行为”(Rechtgesch~ift)对称的概念,指涉的也是一种交易或行为类型(Gesch~ften),故而常常在法律行为的界定主题下受到讨论。(1]一项“表示”要么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要么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纯粹“社会交往事实”,而情谊行为所指的正是后者,故理论上也称其为“社会层面上的行为”。C
2]不过,因该种行为发生的法益变动仍然属于应受法律调整的事实,情谊行为非法律行为的性质并不能使之被当然排除于法律调整之外。从其具有法律行为或合同的表象,却不能像法律行为或合同那样发生法律效果的意义上看,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或合同的区分应当是理论上应当首先加以关注的问题。
一、情谊行为的界定
在德国理论上,情谊行为是所有发生在法律层面外不具有法律行为意义的约定或行为(nicht
rechtgeschaftliche Vereinbarung oder
Handlung)的总称,[3]学者对其通常都没有加以定义。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各种有关情谊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的界定也是歧见纷呈,莫衷一是。总体来看,有关情谊行为的表述多是从否定意义的角度加以观察的,即其“不具有法律行为的意义(nicht
als rechtsgesch~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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