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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40493丛书名: 法律思想与法治丛书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理论与实践研究》是一本学术会议论文集。
2009年11月21日至22日,上海师范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在上海联合召开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学术研讨会”。会议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沦中国化研究为主线,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基本理论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的解读,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问题的名词、概念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理论体系和内涵,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要解决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路径和现实根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实践性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与传统文化的关联,当代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等等,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交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理论与实践研究》就是这次学术会议的成果。本书由蒋传光主编。
序言 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几个问题 章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一般理论 节 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的时代律动——新中国法治与法学六十年发展轨迹与启示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的内涵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问题研究论要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命题探析 第五节 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拓展——研究动态与问题意识 第六节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概说 节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观 第二节 马克思的二元法哲学观 第三节 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社会本质的深刻揭示 第四节 帕舒卡尼斯与苏联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五节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与法哲学的当代使命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专论 节 从“统一的法律”到“社会化的人的本质”——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一个解读 第二节 关于习惯权利的基本问题探析 第三节 自由主义之后的自由——马克思自由哲学的德性问题研究 第四章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实践总结 节 从民生救国到民生治国——中国共产党执政六十年来的法理逻辑 第二节 宪法法制思想及其变迁 第三节 建国初的司法改革演变及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影响 第四节 邓小平科学发展观法理内核 第五节 马克思主义执政观的提炼与新时期执政方式的自觉构建 第六节 “只有具体的马克思主义” 第七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演进轨迹——以1979—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为主要文本 第八节 当代我国以人为本民法理念的发展轨迹 第九节 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法理学视野中的科学发展观 第五章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当代问题 节 马列主义民族、政治观与前苏联相关宪政实践简述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路径研究 第三节 从政治概念到法律命题——对“以人为本”的法律及其方法的几点构想 第四节 政治为实践之本 程序为政治之本 第五节 未定型的社会与未定型的法制 第六节 马克思与现代法律思想的内在难题——基于《论犹太人问题》的分析 第七节 传统儒学与法治理论关联性的特点 第八节 马克思、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与行政执法的改进 后记
(一)相对比较正常时期:1949年新中国建立至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确立
这一时期,是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发展比较正常的时期,也是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发展相对正常的时期。说它“比较”正常,是相对后来的“极左”和“文革”非常时期而言。说它“相对”正常,是说法治实践和法学理沦有了一定程度的相对发展。但由于其间发生的“镇反”扩大化、政治运动频仍、知识分子政策偏左等问题,妨碍了法治实践的发展;加之片面地“全盘学习苏联”,严重束缚了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埋下了单一化、简单化、狭窄化、化和停滞不前的祸根。
这一时期以届全国政协的召开和“共同纲领”的通过为起始,以届人大会议的召开和国家宪法的颁行为典型标志,以中共“八大”的召开为完美结局。这一时期的法治实践中,主要成就是初步建立起了国家的法律制度,部分国家生活和社会关系调整已经有法可依;主要缺点是法制不够健全、不够权威,社会生活大多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社会控制与调整主要依靠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单位组织。这一时期的法学理论,其主要亮点是从无到有,组织编写和翻译了一些新教材,出现了新中国个学术研讨的小高潮;其主要缺点是由于新旧法制和新旧法学的完全“裂”,形成法制与法学的断层,使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和学术研究都处于非常落后和非常稀缺的状态,向苏联“一边倒”的结果,虽然对建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大有裨益,但同时又使法学理论形态单一化、化和简单化。这一时期又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阶段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至1952年的“过渡时期”;第二阶段从1953年个“五年计划”开始至1956年党的八大。
1.阶段:1949至1952年
这一阶段的法治实践中,主要成就是,1949年9月制定了具有临时法位阶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协组织法,1950年起制定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几部法律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劳动保险条例。在对旧司法机关和原司法队伍的整顿与改造中,既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因批判改造有余,继受利用不足,出现一定的片面性,影响了司法队伍的稳定性、专业性。这一阶段的法学理论,由于国家甫定、百废待举,又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高校院系调整,教研机构与师资队伍处于重组之中,故法学理论研究成绩乏善可陈。虽然有人对犯罪源和民事归责进行了初步探讨,1950年制定的《私营工商业条例》也出现了“法人”概念,但整体的法学研究还未真正启动。此时,领导党关于实行人民法制的指导性纲领、方针、指示对法制实践起了工作和理论指导的作用。如:全国政权建立前,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提出新中国的司法原则应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法律尚不完备情况下,应以已发布的纲领、命令、条例、决议以及政策作依据。
《共同纲领》通过后,出,它是“我们现时的根本大法”。此前谢觉哉曾在一次司法训练班上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我们确要我们的法治”。1950年的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以“新民主主义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来代替旧的东西。这些无疑会对而后的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产生指导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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