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01122892

20纪初的中国文化界,相当重视西方伦理学的介绍。陈独秀曾讲,吾人结果之觉悟是伦理学之觉悟。在20世纪初出现的一大批伦理学译著中,德国哲学家、教育学家泡尔生的《伦理学原理》一书是影响很深的一种。该书由蔡元培翻译。《伦理学原理》出版后,销路颇好,商务印书馆1910年初版,次年就再版,1915年4版,1921年6版,至1927年已发行了8版,1940年又再度重版,编入该馆“汉译世界名著”丛书。
该译本曾成为当时湖南师范学校修身课教材。在该校求学的青年***曾怀着极大的兴趣认真阅读过此书,除了用红、墨笔打记的圈点、单杠、三角、叉等符号外,还在书中的上下空白处及字行之间,写下了全文达12000字的批语。可以说,这是一本对一代**产生了较大影响的伦理学著作。
序……………………………………………………………………………1
蟹江氏序……………………………………………………………………4
序 论………………………………………………………………………5
本 …论……………………………………………………………………29
导 …………言 …………关乎纯理学及心理学者………………………………………31
章 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35
第二章 至善快乐论与势力论之见解…………………………………63
第三章 …厌世主义………………………………………………………95
第四章 …害及恶…………………………………………………………129
第五章 …义务及良心……………………………………………………149
第六章 利己主义及利他主义…………………………………………187
第七章 …道德及幸福……………………………………………………207
第八章 …道德与宗教之关系……………………………………………219
第九章 …意志之自由……………………………………………………243
泡尔生氏名腓力(F.Paulsen),德意志晚近之大哲学家也。以西历千八百四十六年生于兰根匈(Langenhorn)。初治神学,既而专修哲学、文学。以千八百七十一年毕业于柏林大学。越四年而任柏林大学教授,又越四年而被推为哲学博士。及去年而殁于柏林,年六十有三也。泡氏之哲学为康德派,而参取斯宾那莎及叔本华两氏之说,又于并世大家若冯德(Wundt)、若台希耐(Techner),亦间挹其流也。其著述颇多,皆关于伦理学,若教育学,而以《伦理学大系及政治学社会学之要略》(SystemderEthik wit einem Umriss der Staats und Gesellschaftslehre)为著。其书冠以序论(Einleituny),而分为四编,曰伦理学史(Umriss einer Geschichte der Lebensans chauung und Moralphilos opheie)、曰伦理学原理(Grundbegriffeund Prinzipienfragen)、曰德论及义务论(Tuzend uned Pflichtenlehre)、曰社会之形态(Die Formen des Gemenschaftslebens)。千八百九十九年纽约已有英译,而日本蟹江义丸君则于明治三十二年据第五版译其伦理学原理而冠以序论(名其原理本编、曰本论),以列于博文馆之帝国百科全书中。以限于篇幅而删其第三章之厌世主义。及明治三十七年,又改订之,并补译厌世主义章,而与藤井健治郎君所译之伦理学史、深作安文君所译之德论及义务论合之,以为伦理学大系,依仿英译删其第四编,并节去其政治学社会学要略之名焉。蟹江氏于本书中散见之文,若驳尼采主义者,若征引德国诗歌者,皆有所删削。以其专为德人,而发于他国学者,无甚裨益,而转足以扰其思想也。而又附西洋伦理学家小传于其后。今之所译,虽亦参考原本,而详略则一仍蟹江氏之旧。蟹江氏之译此书也,曰取其能调和动机论、功利论两派之学说,而论义平实,不滋流弊也。今之重译,犹是意也。其伦理学史、德论及义务论,当续译之以公于世。
宣统二年(1910)五月
蔡元培 撰
一、伦理学之概念
伦理学(Ethik)之名,本于希腊语,其本义为研究风习之科学也。
研究风习之法有二:(甲)以证明为鹄者。(乙)以实践为鹄者。甲之法,考各民族在各时代之风俗习惯而记述之,是为历史派人类学。如海罗德(Herodot)及斯宾塞尔(Herbert Spencer)之叙事社会学之类是也。乙之法,则在研究人生行为之价值,以指示吾人处世之正道,是则希腊人之所谓伦理学也。序以条理,而赐以伦理学之名,实始于雅里士多德勒(Aristoteles)。兹之序论,即所以说明实践伦理学之性质者也。
二、科学统系中伦理学之位置科学有二别:一主理论者;二主实践者。前者谓之学,后者谓之术。前者属于知识而已,后者又示人利用其能力以举措事物。而适合于人生之正鹄者也。由是观之,伦理学之属于术无疑矣。盖伦理学者,所以示人之生活,必如何而后能适合于人生之正鹄者也。故伦理学者,位于诸术之上。而广言之,可以包含诸术。何则?凡所谓术者,皆人所资以达其完全之生活者也。自商工业以至教育、政治,何一不然?故虽谓诸术皆隶属于伦理学,而悉为伦理学之一部,殆无不可也。
凡术皆以学为基,盖应用学理以解释其所实践之条目者也。而伦理学之所基,则为人类学及心理学。盖伦理学之鹄,在预定人类性质及人生规则之知识,而用以解释人类全体及各人之生活及行为,如何则有助于人性之发展,如何则反益其障碍。此其关系,得以他术比例而明之,如医术以却病为鹄,在因人身之生活,而为之助其发达,去其障碍,是为卫生及治病之术,故以物理科之人类学为基。医术与物理科人类学之关系,犹伦理学与人类学全体之关系也。医术者,本人身之知识,而用以发展人身之生活,使达于康强。伦理学者,本人性全部之知识,而尤注重于其关乎精神、关乎社会之两部,用以发展人类种种之生活,使达于完全。故伦理学者,可谓之完全之卫生术。不唯医术,即其他教育、政治诸术,亦可视为伦理学之一部分,或视为辅助之术焉。创设伦理学之雅里士多德勒,其见解亦若是也。
术与学之区别如此,而不得以术为独立之新科学。何则?科学所以研究事物之性质,而事物之变化,由人力所生者,不得径视为性质之一部也。唯科学之书,亦时得附记其应用之术,如著物理学者,于蒸汽理论后,附记气机之作用。此以技术为学说之余论,固甚当也。
使人类之本体属于学理之一方面,则吾人研究学理而已足,而其实不然。所谓本体者,乃属于实践之方面也。凡实践问题,其发生常在学理问题之前,而尤为重要。所谓科学者,率由求实践问题之解释而后起,如解剖学、生理学起于医术,几何学起于量地术,而哲学则亦起于求人生之意义及职分也。要之,驱人类全体而讨究宇宙之性质者,无问古今,不外乎各即其生活之现象,而绎其本义、溯其缘起、指其正鹄。然则谓一切哲学之原因及归宿,悉隶于伦理学焉可也。
三、伦理学之职分伦理学之职分有二:一曰定人生之正鹄;二曰所以达于其正鹄之道。人生之正鹄者,至善也,具足之生活也。以善论定之,善论之职分,在论定一普通之形式,其内而身心能力之发展,外而国家天下之关系,悉得其所,而无毫发之遗憾,使人类得据以为正鹄而奔赴之者也。若是谓之至善,亦谓之安宁。安宁也者,并形容其主观之状。盖谓具足之生活,必有快乐之感随之也。然不可因是而谓人生之所以能有价值者,其内容仅此快感。何则?快感者,至善之体所感觉享受之形式,而非可以此为善也。
伦理学之第二职分,在指示吾人由何等行为,养何等品性,而后可以达于至善,此则义务论及德论所由作也。义务论者,准至善之鹄,而立普通形式,以范围各种之行为者也。德论者,揭养成性格之道,而证明敬义勇信诸吉德,何以与至善相迎;诈慢怯懦诸凶德,何以与至善相背者也。行为及品性,非徒为达于至善之作用,而即为其内容之要素。如动作休憩,为卫生术之作用,而亦即人身生活之内容也。不观诸诗乎?积章而为篇,各章之诗,虽为构成全篇之作用,而亦自有其各章之价值。伦理亦然,由诸德之组织而为至善,而有共同之价值。又由至善之分现于诸德,而各有其作用之价值。且各章之诗,得视其关于全篇主义之远近,而价值不同。种种之德,亦得视其关于至善之轻重,而次第其价值焉。义务之等差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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