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414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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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伟编著的《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指导,将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和非核心利益相关者,其中前者包括核心股东、经营者、员工、次级*持有人和混合资本*持有人、监管当局,后者包括非核心股东、普通金融*持有人、存款人、借款人、中间业务的客户。本书认为,研究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治理问题,主要是研究核心利益相关者治理的问题。只有存在外部监管时,利益相关者在商业银行中的竞争与合作才可能实现纳什均衡和**产出的统一。但是没有监督的监管也可能破坏这种统一。
内容简介
伍伟编著的《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按照柯布一道格拉斯函数的原理,构造商业银行产出关于股东、债权人、管理者、员工和监管人努力水平的生产函数。利用该函数证明了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合理性。本书计算了各利益相关者的权重,利用主成分分析法计算了银行经营绩效评分值,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股东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力量;管理者和员工的公司治理作用介于股东与*持有人之间;*持有人比股东更关注长期治理绩效;监管当局的作用有待增强。
目 录
章 导论
节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
一、国际银行业公司治理问题频发
二、我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践
三、研究意义
第二节 本书的研究内容与思路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思路
第三节 本书的章次安排与研究方法
一、章次安排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 本书的创新点与不足
一、本书的创新点
二、本书的不足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述评
节 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概念
二、公司治理理论
第二节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一、国际监管部门的理解
二、国内监管部门的理解
第三节 利益相关者及其分类
一、利益相关者定义
二、利益相关者分类
第四节 公司治理绩效评价
第三章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困境
节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一、商业银行的行业特殊性
二、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特殊性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困境
一、政府的多重身份引发的治理困境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内部机制的困境
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外部机制的困境
第四章 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节 利益相关者理论概述
一、利益相关者概念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思想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理论基础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
一、利益相关者
二、利益相关者分类
第五章 利益相关者在商业银行中的合作与剩余分配
节 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与监督
一、利益相关者团队的合作
二、监督及其引发的新问题
第二节 利益相关者的剩余分配激励
一、利益相关者的剩余分配与收入水平
二、无监督时的产出与利益相关者的剩余分配
三、有监督时的产出与利益相关者的剩余分配
第六章 利益相关者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作用
节 利益相关者权重的确定
一、利益相关者权重确定方法回顾与选择
二、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权重分析
第二节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绩效与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分析
一、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银行公司治理绩效计算
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与银行治理绩效的相关性分析
第三节 利益相关者影响银行公司治理绩效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构建与实证
二、实证结果分析
第七章 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对策
节 内部治理机制的优化
一、调整权力结构
二、优化董事和监事选拔制度
三、调整部分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能
四、优化薪酬激励机制
第二节 外部治理机制的改善
一、放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
二、适当增加金融债券发行规模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四、优化外部监督机制
第八章 结论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需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指导
二、利益相关者监督能够改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三、利益相关者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作用差异明显
四、优化和改善商业银行的内外部治理机制
附录
附录一 基于主成分分析法计算的商业银行业绩评分值
附录二 利益相关者权重
参考文献
后记
节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
一、国际银行业公司治理问题频发
二、我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践
三、研究意义
第二节 本书的研究内容与思路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思路
第三节 本书的章次安排与研究方法
一、章次安排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 本书的创新点与不足
一、本书的创新点
二、本书的不足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述评
节 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概念
二、公司治理理论
第二节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一、国际监管部门的理解
二、国内监管部门的理解
第三节 利益相关者及其分类
一、利益相关者定义
二、利益相关者分类
第四节 公司治理绩效评价
第三章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困境
节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一、商业银行的行业特殊性
二、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特殊性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困境
一、政府的多重身份引发的治理困境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内部机制的困境
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外部机制的困境
第四章 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节 利益相关者理论概述
一、利益相关者概念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思想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理论基础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
一、利益相关者
二、利益相关者分类
第五章 利益相关者在商业银行中的合作与剩余分配
节 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与监督
一、利益相关者团队的合作
二、监督及其引发的新问题
第二节 利益相关者的剩余分配激励
一、利益相关者的剩余分配与收入水平
二、无监督时的产出与利益相关者的剩余分配
三、有监督时的产出与利益相关者的剩余分配
第六章 利益相关者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作用
节 利益相关者权重的确定
一、利益相关者权重确定方法回顾与选择
二、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权重分析
第二节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绩效与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分析
一、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银行公司治理绩效计算
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与银行治理绩效的相关性分析
第三节 利益相关者影响银行公司治理绩效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构建与实证
二、实证结果分析
第七章 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对策
节 内部治理机制的优化
一、调整权力结构
二、优化董事和监事选拔制度
三、调整部分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能
四、优化薪酬激励机制
第二节 外部治理机制的改善
一、放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
二、适当增加金融债券发行规模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四、优化外部监督机制
第八章 结论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需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指导
二、利益相关者监督能够改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三、利益相关者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作用差异明显
四、优化和改善商业银行的内外部治理机制
附录
附录一 基于主成分分析法计算的商业银行业绩评分值
附录二 利益相关者权重
参考文献
后记
在线试读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银行业信息披露是指银行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予以公开的过程。银行业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保护自身权益,对于增强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直至整个金融行业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虽已建立,但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根据陈红(2006)、冉勇和钟子明(2005)、温树英和李苗(2005)、魏韵欣(2014)、马瑾(2014)等学者的研究,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关银行业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在突出对银行业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方面不够。作为银行业基本法律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涉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都是针对监管问题而规定的。由中国银监会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但这一办法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的详尽程度还不如中国证监会同年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如对违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惩处办法就不如后者详细。同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虽然是专门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但似乎并没有考虑到银行业披露信息的特殊性,一些条款完全是照搬后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如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银行信息披露的时间为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和一般公司毫无二致,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用对一般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来管理银行信息披露,不能凸显出银行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其次,缺乏统一规范的披露制度。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不仅要遵循人民银行颁发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还要遵循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2014年1月,证监会颁发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管理。而非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则不需要像上市银行那样接受来自证监会和市场的监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更是对小银行采取了特殊照顾,忽视了小银行的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获取权。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30条规定:“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再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充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规定了对于银行风险管理、经营状况、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披露,但是对于披露的内容要求不够具体,与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监管要求相比有较大差距。如在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方面,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评级、信用风险敞口计量、各种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基本空白。披露较为充分的是关于信用风险的管理与政策、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贷款组合、银行的贷款准备金制度和目前准备金水平等定性管理制度、程序、方法和数据指标方面的信息。对市场风险信息的披露程度还不如信用风险信息的披露,信息量很少,特别是关于市场风险计量模型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模型测试等方面的信息都是空白。此外,表外项目信息披露也不充分。许多银行对表外项目信息的披露不确切、不明晰,难以反映银行因此可能承受的风险和损失。个别商业银行尽管列示了表外项目的名义或公允价值,但具体采用的基础和来源却没有披露,特别是与表外项目有关的风险大小、相关的信贷风险加权总额等均没有披露。
后,缺乏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及时了解银行信息的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在保护银行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了解信息方面几乎未作规定。虽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但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没有明确赋予他们查阅银行所应披露信息的权利。
……
银行业信息披露是指银行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予以公开的过程。银行业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保护自身权益,对于增强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直至整个金融行业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虽已建立,但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根据陈红(2006)、冉勇和钟子明(2005)、温树英和李苗(2005)、魏韵欣(2014)、马瑾(2014)等学者的研究,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关银行业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在突出对银行业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方面不够。作为银行业基本法律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涉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都是针对监管问题而规定的。由中国银监会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但这一办法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的详尽程度还不如中国证监会同年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如对违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惩处办法就不如后者详细。同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虽然是专门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但似乎并没有考虑到银行业披露信息的特殊性,一些条款完全是照搬后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如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银行信息披露的时间为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和一般公司毫无二致,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用对一般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来管理银行信息披露,不能凸显出银行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其次,缺乏统一规范的披露制度。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不仅要遵循人民银行颁发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还要遵循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2014年1月,证监会颁发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管理。而非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则不需要像上市银行那样接受来自证监会和市场的监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更是对小银行采取了特殊照顾,忽视了小银行的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获取权。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30条规定:“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再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充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规定了对于银行风险管理、经营状况、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披露,但是对于披露的内容要求不够具体,与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监管要求相比有较大差距。如在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方面,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评级、信用风险敞口计量、各种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基本空白。披露较为充分的是关于信用风险的管理与政策、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贷款组合、银行的贷款准备金制度和目前准备金水平等定性管理制度、程序、方法和数据指标方面的信息。对市场风险信息的披露程度还不如信用风险信息的披露,信息量很少,特别是关于市场风险计量模型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模型测试等方面的信息都是空白。此外,表外项目信息披露也不充分。许多银行对表外项目信息的披露不确切、不明晰,难以反映银行因此可能承受的风险和损失。个别商业银行尽管列示了表外项目的名义或公允价值,但具体采用的基础和来源却没有披露,特别是与表外项目有关的风险大小、相关的信贷风险加权总额等均没有披露。
后,缺乏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及时了解银行信息的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在保护银行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了解信息方面几乎未作规定。虽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但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没有明确赋予他们查阅银行所应披露信息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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