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782460
编辑推荐
此书乃美国非营利组织法资深学者Marion R.
Fremont-Smith(英文简历附后)的力作。本书的内容非常丰富,几乎把美国非营利组织法的历史和现状作了完整的介绍和论述从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两个层面论述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法,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又不失时机地提出新的规则。法律内容既包括设立非营利组织(包括公益信托和非营利法人)的程序,税收政策(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受托人(理事)的职权、捐赠人的义务等等……,涉猎甚广,却又始终保持专业水准。
关于此书好评如潮,获得两个重大奖项:2004年获得由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赞助的弗吉尼亚Hodgkinson研究奖第二名,;2005年获得由ARNOVA (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行动研究协会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o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 Voluntary
Action)颁发的2005年度非营利和志愿行动研究奖优秀图书。
Fremont-Smith(英文简历附后)的力作。本书的内容非常丰富,几乎把美国非营利组织法的历史和现状作了完整的介绍和论述从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两个层面论述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法,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又不失时机地提出新的规则。法律内容既包括设立非营利组织(包括公益信托和非营利法人)的程序,税收政策(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受托人(理事)的职权、捐赠人的义务等等……,涉猎甚广,却又始终保持专业水准。
关于此书好评如潮,获得两个重大奖项:2004年获得由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赞助的弗吉尼亚Hodgkinson研究奖第二名,;2005年获得由ARNOVA (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行动研究协会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o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 Voluntary
Action)颁发的2005年度非营利和志愿行动研究奖优秀图书。
内容简介
此书乃美国资深研究者Marion
R.Fremont-Smith的力作。全书从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两个层面论述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法,在尊重现实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又不失时机地提出新的规则发展。翔实的学术论述、大量的案例和实践操作都被作者信手拈来,貌似枯燥的法律问题得以活灵活现地逐一呈现;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非营利组织的税法规制,非营利组织治理中的信赖义务,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相关部门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规制……涉猎甚广,却始终保持专业水准。
R.Fremont-Smith的力作。全书从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两个层面论述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法,在尊重现实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又不失时机地提出新的规则发展。翔实的学术论述、大量的案例和实践操作都被作者信手拈来,貌似枯燥的法律问题得以活灵活现地逐一呈现;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非营利组织的税法规制,非营利组织治理中的信赖义务,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相关部门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规制……涉猎甚广,却始终保持专业水准。
目 录
章 21世纪的非营利部门/1
第二章 慈善法简史/19
第三章 慈善组织的设立、管理及终止/111
第四章 信赖义务:各州法律的标准/177
第五章 国内税收法典/223
第六章 各州慈善组织法规/283
第七章 联邦政府与慈善组织监管/352
第八章 慈善组织法律法规的完善/400
附 录/440
案例索引/479
索 引/484
第二章 慈善法简史/19
第三章 慈善组织的设立、管理及终止/111
第四章 信赖义务:各州法律的标准/177
第五章 国内税收法典/223
第六章 各州慈善组织法规/283
第七章 联邦政府与慈善组织监管/352
第八章 慈善组织法律法规的完善/400
附 录/440
案例索引/479
索 引/484
前 言
非营利组织的治理:联邦与州的法律与规制
玛丽恩·R.弗莱蒙特·史密斯
非营利部门是我们社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操作运营被赋予了极大的自由。一般公众自然认为既然非营利组织是为从事善举而建立的,那么从事非营利事业的人都是无私的,以前的非营利组织法的确也反映出公众的这种看法。但是,玛丽恩·R.弗莱蒙特·史密斯认为,规制非营利组织如何运作的法律规则存在不足,且规则的执行机制有待改进。
由于管理上的疏忽,非营利组织的自我交易行为屡屡出现,慈善事业蒙受损失,甚至出现彻头彻尾的欺诈行为。尽管如此,非营利组织却仍然只受限度的政府规制。现今社会对其道德责任和公信力的呼声与日俱增,因此,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制显然是非常必要的。弗莱蒙特·史密斯女士从历史、法律和组织结构等各个角度对慈善事业管理人员、理事和受托人行为的实体法规则进行概括和分析,自始至终贯彻了对这些规则的联邦和州法律制度的解释说明。弗莱蒙特·史密斯对非营利组织法律独特而详尽的历史研究是其对现行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的基础。对于为非营利组织工作的律师和管理者来说,本书将成为其案头之工具。
序 言
出版于1965年的《基金会和政府:各州及联邦的法律与监管》是我的处女作,本书是在其基础上的自然衍生。之所以如此说,一者是本书涉及了所有类型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而不仅仅拘囿于基金会;二者是本书几乎囊括了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促使非营利性慈善部门和相应政府的监管发生重大转变的所有事件。两本书在副标题上的细微差别也反映出以上变化:当时更为温和的“监管”概念如今被直接称为规制;联邦层面的规制现已居于首要地位,因为联邦税务局在各州(少数除外)都是有效的监管机关。
20世纪60年代,我一度认为规制慈善组织的职能理应属于州政府,并坚持此看法多年,甚至提出以下建议:联邦给各州发放补贴以支持各州实施符合联邦标准的规制措施,并依靠各州首席检察官对慈善组织进行规制。但现在,我不再提倡采取这些措施,原因有二。个原因是实践层面的:1964年,有十个州积极规制慈善组织,然而在四十年后的今天,如此积极作为的州仅仅增加了一个。第二个原因更为根本:联邦规制的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其更适于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免税组织不再像“拖油瓶”一样受到联邦税务局的冷落;免税组织部门的组织结构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再是一个让联邦税务局职员避之唯恐不及的部门。更为确切地说,税收豁免与政府机关部(TE/GE)由全国和各地区的专家们组成,他们以保证免税慈善组织能持续地为社会做贡献为己任,因为正是免税组织的社会贡献使这些组织得以在整个税收体系中享有特殊地位。
然而,单凭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幸好国会也提供了目的明确的规制框架。国会的初步举措是颁布了私立基金会的相关规则,近期又颁行了超额收益限制规则,这两项举措都是通过直接对违法者以及其违法行为的批准者施加处罚来纠正“不当行为”,而不仅是撤销慈善组织的免税待遇而放任违法者逍遥法外。而且,规制主体的职权功能也有所拓展,它们得以推行各种支持性计划以促进非营利组织遵守规制规范。
引起这些变化的原因众多:一者,无论是慈善部门还是政府部门都认识到,若把取消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作为的惩罚措施,这种规制方式存在固有的局限性;二者,慈善部门在经济领域中的规模不断增长并日益重要;三者,1966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这一变化带来的影响虽不那么显而易见,却是根本性的。美国历史上次,税收事务的决定权不再专属于为数不多的一群曾在政府机构任职的税务实践工作者。遍布全国的非营利组织共同体及其顾问都有可能去研究和了解其同行所面临的难题的本质,以及联邦税务局所做出的每一个裁决背后所依据的原理。律师协会的会员们也得以找出各种有待研究或修正的问题,并以律师协会这个群体的名义(而非以单独客户的代理人的名义)将这些问题提请联邦税务局予以重视。
我主张将联邦税务局作为主要的规制主体,但并不是说各州所起的作用就可以被忽视。州法院和州首席检察官具有独一无二的能力,使它们能够针对个案特殊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来纠正慈善组织的不当行为。在处理不合时宜的、不切实际的、造成浪费的慈善目的方面,以及在限制使慈善组织无法发挥其社会意义和功能的内部管理行为方面,州的规制所具备的能力,是联邦层面的管制所无法比拟的。目前,亟须解决且截止到2003年底仍未解决的问题在于,联邦和州层面的规制主体还无法在那些悬而未决事项上通过充分的自由交流使双方形成合力。由于联邦税务局和州税务局之间在信息共享方面从未有过这种紧张状态,因此我们很难理解这一形成合力的努力为何遭遇失败。但是,再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也不能使州的规制变得更为容易;相反,信息共享更有可能使已经颇感压力的各州规制工作雪上加霜。而在某些不关注或者不太关注规制慈善信托行为(与之对应的是规制慈善募捐)的州,人们寄希望于联邦税务局所提供的不当行为信息会激励各州加强规制活动,尤其是加强运用州法院所独有的撤销受托人、裁定返还财产的衡平法权力,以联邦规制者无法运用的方式对慈善财产加以保护。
自我初接触慈善法以来的45年间,一个新的法律领域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并随着2002年美国法律协会的“非营利组织法原则”项目的启动而得到正式承认。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和慈善事业这一新领域的研究兴趣促使各学院和大学提供的相关课程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范围也有了极大拓展,并且引发了对国际慈善事业的新研究。这必然推动慈善部门的运作和规制向前发展。
我曾经有过参与规制、评估慈善组织的经历,也担任过慈善组织的顾问,这些经历使我获得独一无二的机会,得以认识到慈善组织为我们的社会做出的不可或缺的贡献,并认识到有必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规范制度以向公众保证慈善部门的廉洁。如果无法保证廉洁性,慈善组织将无法继续获得目前来自政府和私人的大力支持。我希望,这本研究论著的出版,能够帮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构建有效的慈善组织管理规范的重要性,这类规范在鼓励慈善组织自主运营的同时,将保障慈善组织不被私人目的所利用;此外,我也希望本书能使人们认识到政府在贯彻落实这类规范上的真正作用,以及应当如何改进目前的法律规范。
我要感谢很多人多年来的鼓励和帮助,首先是小爱德华·J.麦考马克,他1958~1962年担任马萨诸塞州首席检察官,并于1959年任命我为首席检察官助理,兼任其领导下的公共慈善部门部长,指示我创立州慈善组织规制模式。我要感谢F.艾默生·安德鲁斯——拉塞尔·塞奇基金会资料中心的创始人和主席、《基金会目录》的编辑、基金会的慈善事业项目的主管。当我在拉塞尔·塞奇基金会的资助下创作本关于企业慈善活动的论著以及后续作品的那段期间,安德鲁斯先生是我当之无愧的导师。我还要感谢“Choate,Hall
and
Stewart”律师事务所过去和现在的诸位合伙人给我提供了从多个不同角度研究慈善部门的难得机会,包括从执业律师的角度,从大大小小的慈善组织和为促进慈善事业而建立的机构中的受托人与理事的角度,以及从联邦和州政府顾问的角度来研究慈善部门。从我进入该律师事务所的天起,W.阿瑟·杜珀、杰西·费尔曼和G.迪阿德罗特·贝林就一直为我提供可靠的支持,对此我表示深深的感谢,他们的支持我将永远铭记于心。
哈维·戴尔教授和乔尔·弗勒希曼教授曾在一家当时名不见经传的组织分别担任理事长和主席,这家组织便是现在知名的大西洋慈善总会。两位教授建议我从事现在本书所涉的研究工作,我对两位教授深表谢意。还要感谢大西洋慈善总会慷慨资助这一研究项目。
我还要感谢哈维和乔尔把我引荐给马克·摩尔教授,即当时成立不久的哈佛大学豪瑟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的主任,摩尔教授在中心为我安排了位置,并为我所从事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具有启发性和挑战性的环境。对于我在豪瑟中心的所有同事们,除马克·摩尔以外我还要感谢德里克·伯克、肖恩·博文、彼得·弗朗姆金、彼得·杜博金·霍尔、丽思·基廷、克里斯·莱茨、比尔·赖安和其他研究人员,以及后勤部门成员,特别是盖·基利和科琳·洛克。此外,能够在玛莎·迈诺教授的非营利组织研讨会中和丹·哈普林教授的哈佛法学院免税组织课程上,和这两位中心研究员一起工作,尤其令我深感荣幸。
我在哈佛的研究助理为我的工作提供了大力支持。在研究工作的后一年半时间里,里安多斯·可萨拉斯是我实至名归的好搭档,他一丝不苟地整理引用资料和来源,并提出了一些关于非营利法律的深刻见解。他的前任,亚当·莫里斯、蒂姆·弗里尔穆斯和纳撒尼尔·欧康纳,都对本研究做出了极有价值的贡献。一群来自法学院的学生也以专注的态度给予我至为重要的协助:其中,特别要感谢迈克尔·阿林和乔纳森·列佛尔,迈克尔的全面研究是本书第四章和表格三的基础,乔纳森以同样全面的研究工作为本书第六章和表格一提供了材料。路易莎·格瑞罗-肖普和斯莱德·苏利文提供了对本研究非常重要的其他材料。我还要特别感谢我在“Choate,Hall
and
Stewart”律师事务所的助理杰基·柯立斯,他的帮助使我得以身兼两职而没有顾此失彼。感谢大西洋慈善总会的加利·艾珍曼一直给我鼓励。我在哈佛大学出版社有幸结识了迈克尔·阿朗逊,他一直心平气和而又热情洋溢地支持着我的工作,同时还要感谢理查德·奥德辛苦编辑本书手稿。
许多热衷于研究免税组织的同伴给予了我非常宝贵的帮助,其中既有学者也有法律执业者,对于我的工作,他们是敏锐的批评家:约翰·西蒙和汤姆·特耶,他们和我的友谊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伊夫林·布罗迪、吉尔·霍尔威茨、史蒂夫·施瓦兹、艾米·瑟格尔、凯瑟琳·威尔斯和纽约非营利论坛的其他成员们,他们对本书部分草稿做出了精辟的评议。创作本书的过程中,我还得到了联邦政府前任和现任官员们、几乎所有州的首席检察官助理、其他慈善事业规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大力配合。他们在非营利部门监管制度的改进方面投入的兴趣和关注值得充分肯定。我特别要感谢华盛顿的伊夫林·佩特切克、马尔科·欧文、史蒂夫·米勒、德夫·琼斯、凯西·利文斯通、吉姆·麦克高文和苏珊·布朗,以及州立慈善事业监管机关的理查德·阿伦、卡尔·艾默生、凯伦·昆斯德·戈德曼、贝琳达·约翰斯、杰米·凯茨和丹·摩尔。
在对所有相关人士的致谢中,在结尾向那些应该感谢的人致谢是一种惯例,在此我也沿袭这一做法。感谢我的家人在我研究期间表现出的耐心、幽默以及给我的启发。我的家庭成员众多:我的孩子们,贝茨·约翰瑟、基斯·米勒、布莱德·米勒;他们的配偶,鲍勃·约翰瑟、玛丽·米勒、珍妮弗·霍斯莫;我的孙子、孙女们,埃文、萨曼莎、卡洛琳、奥斯汀、劳伦和茱莉亚·米勒。我的继子女们,保罗、克里斯、南、黛博拉和弗朗西斯,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儿孙们充实了我的生命,并使我对他们的父亲和爷爷保罗·弗莱蒙特·史密斯的回忆历久弥新。从1961年我和保罗结婚直到2000年保罗去世,其间39年的漫长岁月里,他一直是整个大家庭的核心人物。他的关爱和理解,以及对我事业的始终如一的支持,是我至今取得的所有成就的坚强后盾。
玛丽恩·R.弗莱蒙特·史密斯
非营利部门是我们社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操作运营被赋予了极大的自由。一般公众自然认为既然非营利组织是为从事善举而建立的,那么从事非营利事业的人都是无私的,以前的非营利组织法的确也反映出公众的这种看法。但是,玛丽恩·R.弗莱蒙特·史密斯认为,规制非营利组织如何运作的法律规则存在不足,且规则的执行机制有待改进。
由于管理上的疏忽,非营利组织的自我交易行为屡屡出现,慈善事业蒙受损失,甚至出现彻头彻尾的欺诈行为。尽管如此,非营利组织却仍然只受限度的政府规制。现今社会对其道德责任和公信力的呼声与日俱增,因此,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制显然是非常必要的。弗莱蒙特·史密斯女士从历史、法律和组织结构等各个角度对慈善事业管理人员、理事和受托人行为的实体法规则进行概括和分析,自始至终贯彻了对这些规则的联邦和州法律制度的解释说明。弗莱蒙特·史密斯对非营利组织法律独特而详尽的历史研究是其对现行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的基础。对于为非营利组织工作的律师和管理者来说,本书将成为其案头之工具。
序 言
出版于1965年的《基金会和政府:各州及联邦的法律与监管》是我的处女作,本书是在其基础上的自然衍生。之所以如此说,一者是本书涉及了所有类型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而不仅仅拘囿于基金会;二者是本书几乎囊括了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促使非营利性慈善部门和相应政府的监管发生重大转变的所有事件。两本书在副标题上的细微差别也反映出以上变化:当时更为温和的“监管”概念如今被直接称为规制;联邦层面的规制现已居于首要地位,因为联邦税务局在各州(少数除外)都是有效的监管机关。
20世纪60年代,我一度认为规制慈善组织的职能理应属于州政府,并坚持此看法多年,甚至提出以下建议:联邦给各州发放补贴以支持各州实施符合联邦标准的规制措施,并依靠各州首席检察官对慈善组织进行规制。但现在,我不再提倡采取这些措施,原因有二。个原因是实践层面的:1964年,有十个州积极规制慈善组织,然而在四十年后的今天,如此积极作为的州仅仅增加了一个。第二个原因更为根本:联邦规制的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其更适于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免税组织不再像“拖油瓶”一样受到联邦税务局的冷落;免税组织部门的组织结构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再是一个让联邦税务局职员避之唯恐不及的部门。更为确切地说,税收豁免与政府机关部(TE/GE)由全国和各地区的专家们组成,他们以保证免税慈善组织能持续地为社会做贡献为己任,因为正是免税组织的社会贡献使这些组织得以在整个税收体系中享有特殊地位。
然而,单凭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幸好国会也提供了目的明确的规制框架。国会的初步举措是颁布了私立基金会的相关规则,近期又颁行了超额收益限制规则,这两项举措都是通过直接对违法者以及其违法行为的批准者施加处罚来纠正“不当行为”,而不仅是撤销慈善组织的免税待遇而放任违法者逍遥法外。而且,规制主体的职权功能也有所拓展,它们得以推行各种支持性计划以促进非营利组织遵守规制规范。
引起这些变化的原因众多:一者,无论是慈善部门还是政府部门都认识到,若把取消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作为的惩罚措施,这种规制方式存在固有的局限性;二者,慈善部门在经济领域中的规模不断增长并日益重要;三者,1966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这一变化带来的影响虽不那么显而易见,却是根本性的。美国历史上次,税收事务的决定权不再专属于为数不多的一群曾在政府机构任职的税务实践工作者。遍布全国的非营利组织共同体及其顾问都有可能去研究和了解其同行所面临的难题的本质,以及联邦税务局所做出的每一个裁决背后所依据的原理。律师协会的会员们也得以找出各种有待研究或修正的问题,并以律师协会这个群体的名义(而非以单独客户的代理人的名义)将这些问题提请联邦税务局予以重视。
我主张将联邦税务局作为主要的规制主体,但并不是说各州所起的作用就可以被忽视。州法院和州首席检察官具有独一无二的能力,使它们能够针对个案特殊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来纠正慈善组织的不当行为。在处理不合时宜的、不切实际的、造成浪费的慈善目的方面,以及在限制使慈善组织无法发挥其社会意义和功能的内部管理行为方面,州的规制所具备的能力,是联邦层面的管制所无法比拟的。目前,亟须解决且截止到2003年底仍未解决的问题在于,联邦和州层面的规制主体还无法在那些悬而未决事项上通过充分的自由交流使双方形成合力。由于联邦税务局和州税务局之间在信息共享方面从未有过这种紧张状态,因此我们很难理解这一形成合力的努力为何遭遇失败。但是,再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也不能使州的规制变得更为容易;相反,信息共享更有可能使已经颇感压力的各州规制工作雪上加霜。而在某些不关注或者不太关注规制慈善信托行为(与之对应的是规制慈善募捐)的州,人们寄希望于联邦税务局所提供的不当行为信息会激励各州加强规制活动,尤其是加强运用州法院所独有的撤销受托人、裁定返还财产的衡平法权力,以联邦规制者无法运用的方式对慈善财产加以保护。
自我初接触慈善法以来的45年间,一个新的法律领域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并随着2002年美国法律协会的“非营利组织法原则”项目的启动而得到正式承认。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和慈善事业这一新领域的研究兴趣促使各学院和大学提供的相关课程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范围也有了极大拓展,并且引发了对国际慈善事业的新研究。这必然推动慈善部门的运作和规制向前发展。
我曾经有过参与规制、评估慈善组织的经历,也担任过慈善组织的顾问,这些经历使我获得独一无二的机会,得以认识到慈善组织为我们的社会做出的不可或缺的贡献,并认识到有必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规范制度以向公众保证慈善部门的廉洁。如果无法保证廉洁性,慈善组织将无法继续获得目前来自政府和私人的大力支持。我希望,这本研究论著的出版,能够帮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构建有效的慈善组织管理规范的重要性,这类规范在鼓励慈善组织自主运营的同时,将保障慈善组织不被私人目的所利用;此外,我也希望本书能使人们认识到政府在贯彻落实这类规范上的真正作用,以及应当如何改进目前的法律规范。
我要感谢很多人多年来的鼓励和帮助,首先是小爱德华·J.麦考马克,他1958~1962年担任马萨诸塞州首席检察官,并于1959年任命我为首席检察官助理,兼任其领导下的公共慈善部门部长,指示我创立州慈善组织规制模式。我要感谢F.艾默生·安德鲁斯——拉塞尔·塞奇基金会资料中心的创始人和主席、《基金会目录》的编辑、基金会的慈善事业项目的主管。当我在拉塞尔·塞奇基金会的资助下创作本关于企业慈善活动的论著以及后续作品的那段期间,安德鲁斯先生是我当之无愧的导师。我还要感谢“Choate,Hall
and
Stewart”律师事务所过去和现在的诸位合伙人给我提供了从多个不同角度研究慈善部门的难得机会,包括从执业律师的角度,从大大小小的慈善组织和为促进慈善事业而建立的机构中的受托人与理事的角度,以及从联邦和州政府顾问的角度来研究慈善部门。从我进入该律师事务所的天起,W.阿瑟·杜珀、杰西·费尔曼和G.迪阿德罗特·贝林就一直为我提供可靠的支持,对此我表示深深的感谢,他们的支持我将永远铭记于心。
哈维·戴尔教授和乔尔·弗勒希曼教授曾在一家当时名不见经传的组织分别担任理事长和主席,这家组织便是现在知名的大西洋慈善总会。两位教授建议我从事现在本书所涉的研究工作,我对两位教授深表谢意。还要感谢大西洋慈善总会慷慨资助这一研究项目。
我还要感谢哈维和乔尔把我引荐给马克·摩尔教授,即当时成立不久的哈佛大学豪瑟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的主任,摩尔教授在中心为我安排了位置,并为我所从事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具有启发性和挑战性的环境。对于我在豪瑟中心的所有同事们,除马克·摩尔以外我还要感谢德里克·伯克、肖恩·博文、彼得·弗朗姆金、彼得·杜博金·霍尔、丽思·基廷、克里斯·莱茨、比尔·赖安和其他研究人员,以及后勤部门成员,特别是盖·基利和科琳·洛克。此外,能够在玛莎·迈诺教授的非营利组织研讨会中和丹·哈普林教授的哈佛法学院免税组织课程上,和这两位中心研究员一起工作,尤其令我深感荣幸。
我在哈佛的研究助理为我的工作提供了大力支持。在研究工作的后一年半时间里,里安多斯·可萨拉斯是我实至名归的好搭档,他一丝不苟地整理引用资料和来源,并提出了一些关于非营利法律的深刻见解。他的前任,亚当·莫里斯、蒂姆·弗里尔穆斯和纳撒尼尔·欧康纳,都对本研究做出了极有价值的贡献。一群来自法学院的学生也以专注的态度给予我至为重要的协助:其中,特别要感谢迈克尔·阿林和乔纳森·列佛尔,迈克尔的全面研究是本书第四章和表格三的基础,乔纳森以同样全面的研究工作为本书第六章和表格一提供了材料。路易莎·格瑞罗-肖普和斯莱德·苏利文提供了对本研究非常重要的其他材料。我还要特别感谢我在“Choate,Hall
and
Stewart”律师事务所的助理杰基·柯立斯,他的帮助使我得以身兼两职而没有顾此失彼。感谢大西洋慈善总会的加利·艾珍曼一直给我鼓励。我在哈佛大学出版社有幸结识了迈克尔·阿朗逊,他一直心平气和而又热情洋溢地支持着我的工作,同时还要感谢理查德·奥德辛苦编辑本书手稿。
许多热衷于研究免税组织的同伴给予了我非常宝贵的帮助,其中既有学者也有法律执业者,对于我的工作,他们是敏锐的批评家:约翰·西蒙和汤姆·特耶,他们和我的友谊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伊夫林·布罗迪、吉尔·霍尔威茨、史蒂夫·施瓦兹、艾米·瑟格尔、凯瑟琳·威尔斯和纽约非营利论坛的其他成员们,他们对本书部分草稿做出了精辟的评议。创作本书的过程中,我还得到了联邦政府前任和现任官员们、几乎所有州的首席检察官助理、其他慈善事业规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大力配合。他们在非营利部门监管制度的改进方面投入的兴趣和关注值得充分肯定。我特别要感谢华盛顿的伊夫林·佩特切克、马尔科·欧文、史蒂夫·米勒、德夫·琼斯、凯西·利文斯通、吉姆·麦克高文和苏珊·布朗,以及州立慈善事业监管机关的理查德·阿伦、卡尔·艾默生、凯伦·昆斯德·戈德曼、贝琳达·约翰斯、杰米·凯茨和丹·摩尔。
在对所有相关人士的致谢中,在结尾向那些应该感谢的人致谢是一种惯例,在此我也沿袭这一做法。感谢我的家人在我研究期间表现出的耐心、幽默以及给我的启发。我的家庭成员众多:我的孩子们,贝茨·约翰瑟、基斯·米勒、布莱德·米勒;他们的配偶,鲍勃·约翰瑟、玛丽·米勒、珍妮弗·霍斯莫;我的孙子、孙女们,埃文、萨曼莎、卡洛琳、奥斯汀、劳伦和茱莉亚·米勒。我的继子女们,保罗、克里斯、南、黛博拉和弗朗西斯,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儿孙们充实了我的生命,并使我对他们的父亲和爷爷保罗·弗莱蒙特·史密斯的回忆历久弥新。从1961年我和保罗结婚直到2000年保罗去世,其间39年的漫长岁月里,他一直是整个大家庭的核心人物。他的关爱和理解,以及对我事业的始终如一的支持,是我至今取得的所有成就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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