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705520
内容简介
本书是有关近代史研究方面的论文精选,作者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的青年学者,而且文章资料翔实且有独到的见解,是近代史研究者可参考的一部著作。
目 录
清朝基层社会法秩序的构建:会馆禀请与衙门给示
1840~1900年间国人“夷夏之辨”观念的演变
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研究中的准条约问题
中英、中法《北京条约》赔款的偿付
国是、议论、风气与西学东渐——以洋务时期为例
1871年以前清朝与“互市国”日本的关系
从插曲到序曲:河间赈务与盛宣怀洋务事业初期的转危为安
汉译日本教科书与中国近代新教育的建立(1890~1915)
中日甲午战争开战前夕清政府的对日政策
近代日本政府对中国留日学生政策述评(1896~1931)
中国专制与专制主义的理论谱系:从戊戌到辛亥
中国新型女性形象的构画——从维新报刊对康爱德、石美玉的描绘说起
清末两次日本宪政考察与预备立宪的师日取向
经典的没落与章学诚“六经皆史”说的提升
清末民初“国民外交”一词的形成及其含义述论
民国初年中英存药交涉始末
民国社会学家视野中的“社会调查派”
《现代评论》“争国家的自由”中的几个问题
丁文江任职淞沪督办公署总办的再评价
汪精卫与国民党的派系纠葛——以宁粤对峙为中心的考察
胡适与上海亚东图书馆
如何评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裁局改科”——以江西、福建为中心
陈衡哲之三进四川——兼论《川行琐记》事件
山东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中的民众动员
《野玫瑰》罢演风波
略论英国政府对马歇尔离华前半年中国政局之应对和分析
台湾族群政治的历史分析
崔小萍事件述论
修改《农会法》与战后台湾农会体制的再改革(1972~1975)
1840~1900年间国人“夷夏之辨”观念的演变
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研究中的准条约问题
中英、中法《北京条约》赔款的偿付
国是、议论、风气与西学东渐——以洋务时期为例
1871年以前清朝与“互市国”日本的关系
从插曲到序曲:河间赈务与盛宣怀洋务事业初期的转危为安
汉译日本教科书与中国近代新教育的建立(1890~1915)
中日甲午战争开战前夕清政府的对日政策
近代日本政府对中国留日学生政策述评(1896~1931)
中国专制与专制主义的理论谱系:从戊戌到辛亥
中国新型女性形象的构画——从维新报刊对康爱德、石美玉的描绘说起
清末两次日本宪政考察与预备立宪的师日取向
经典的没落与章学诚“六经皆史”说的提升
清末民初“国民外交”一词的形成及其含义述论
民国初年中英存药交涉始末
民国社会学家视野中的“社会调查派”
《现代评论》“争国家的自由”中的几个问题
丁文江任职淞沪督办公署总办的再评价
汪精卫与国民党的派系纠葛——以宁粤对峙为中心的考察
胡适与上海亚东图书馆
如何评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裁局改科”——以江西、福建为中心
陈衡哲之三进四川——兼论《川行琐记》事件
山东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中的民众动员
《野玫瑰》罢演风波
略论英国政府对马歇尔离华前半年中国政局之应对和分析
台湾族群政治的历史分析
崔小萍事件述论
修改《农会法》与战后台湾农会体制的再改革(1972~1975)
在线试读
二 旧章与成案
通过禀请与给示,构建了一种规范。很明显这种规范是建立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之上的,那么这种规范的效力是否仅仅局限于这些案例呢?对旧章与成案的讨论也许可以帮助我们找到答案。
会馆馆产代代有兴废,新置馆产后再去官府造册备案也是常有之事。
位于苏州的吴兴会馆于光绪十八年间,将房屋契照并缮册两本,禀请知县分别存储盖印,蒙批准,并给示晓谕,又将抄册一本盖印给发会馆。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吴兴会馆续置金绶若祖遗市屋一所。所有都图、间数,载明大契。旋于光绪二十四年将大契呈请官府照章完纳税银,官府钤印。吴兴会馆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遵照旧章,将续置金绶若出售印契一纸,并上首废契六纸,旧印照一纸,连同印册,呈请宪台大人分别存储,禀请注入档册,仍将印册一本钤印给领,俾资执守,以昭慎重。吴县知县验明加印。光绪十八年将馆产到官府存储盖印,官府给示晓谕。到光绪二十五年吴兴会馆“遵照旧章”而禀请馆产备案时,光绪十八年的案例便成为“旧章”。新置馆产不断备案成了“旧章”,一系列“旧章”逐渐形成了惯例。可见“旧章”具有一定约束性,使馆产备案具有一定延续性,成为一种制度性规则。另外,还须注意吴兴会馆的禀请其实还隐含另一个“旧章”,即契纸须先完纳税银,才能禀请将馆产契纸到官府存储,注入档册,将印册钤印给领。吴兴会馆光绪二十四年将契纸完纳税银,官府钤印,实际是旧有制度中的领取红契。先领红契,才有光绪二十五年的馆产备案。新的备案制度实施时,并没有废除旧有红契制度,而是以旧制度为前提,新旧并存。
……
通过禀请与给示,构建了一种规范。很明显这种规范是建立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之上的,那么这种规范的效力是否仅仅局限于这些案例呢?对旧章与成案的讨论也许可以帮助我们找到答案。
会馆馆产代代有兴废,新置馆产后再去官府造册备案也是常有之事。
位于苏州的吴兴会馆于光绪十八年间,将房屋契照并缮册两本,禀请知县分别存储盖印,蒙批准,并给示晓谕,又将抄册一本盖印给发会馆。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吴兴会馆续置金绶若祖遗市屋一所。所有都图、间数,载明大契。旋于光绪二十四年将大契呈请官府照章完纳税银,官府钤印。吴兴会馆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遵照旧章,将续置金绶若出售印契一纸,并上首废契六纸,旧印照一纸,连同印册,呈请宪台大人分别存储,禀请注入档册,仍将印册一本钤印给领,俾资执守,以昭慎重。吴县知县验明加印。光绪十八年将馆产到官府存储盖印,官府给示晓谕。到光绪二十五年吴兴会馆“遵照旧章”而禀请馆产备案时,光绪十八年的案例便成为“旧章”。新置馆产不断备案成了“旧章”,一系列“旧章”逐渐形成了惯例。可见“旧章”具有一定约束性,使馆产备案具有一定延续性,成为一种制度性规则。另外,还须注意吴兴会馆的禀请其实还隐含另一个“旧章”,即契纸须先完纳税银,才能禀请将馆产契纸到官府存储,注入档册,将印册钤印给领。吴兴会馆光绪二十四年将契纸完纳税银,官府钤印,实际是旧有制度中的领取红契。先领红契,才有光绪二十五年的馆产备案。新的备案制度实施时,并没有废除旧有红契制度,而是以旧制度为前提,新旧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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