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010076317
内容简介
本书从社会史的角度探讨西欧法律制度的社会根源及其发展的历程和条件。回顾了西欧法理学的希腊根源,罗马法的立法原则,分析了希腊法理学和罗马法立法原则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介绍了日耳曼人的习惯法。重点是分析西欧中世纪多元性法律体系生成的社会的经济 。
目 录
前言
章 西欧法律传统三元素
节 古希腊哲学思想中的两个法理要素
第二节 确立西方法律原则的罗马法
第三节 约定俗成的日耳曼习惯法
第二章 中世纪的西欧
节 以庄园为主体的经济体系
第二节 等级构成的社会
第三节 个人联合的政体结构
第四节 “君权神授”的神学政治理论
第三章 多元因素构成的法律制度
节 双刃剑庄园法
第二节 体现封建政体的采邑权
第三节 等级社会中产生的特许权
第四节 无处不在的基督教
第四章 变化中的社会结构
节 变化中的农民等级
第二节 变量的贵族等级
第三节 举足轻重的教士等级
第四节 “自由”的市民阶层
第五章 具有宪政性质的王室法庭
节 法兰克的王室法庭
第二节 帝国会议形式的德意志王室法庭
第三节 被割裂的法国王室法庭
第四节 不断演变的英国王室法庭
第六章 形态各异的法庭
节 乡村法庭
第二节 教会法庭
第三节 世俗性的城市法庭
第七章 中世纪的法律科学
节 权力与权利的博弈
第二节 在意大利“找到”的罗马法
第三节 经院哲学中催生的中世纪法律科学
第四节 从神学中剥离出来的教会法
第八章 转型社会中的立法土壤
节 土地性质与地租形态的演变
第二节 冲击庄园制经济的市场和集市
第三节 “老瓶装新酒”的自然法
第四节 世俗化的主权国家
第九章 踏上宪政之路
节 法国从政治分裂到主权国家的过渡
第二节 与普通法共同建立起来的英国宪政制度
第三节 在邦国制度中建立的德意志宪政
余论
参考书目
后记
章 西欧法律传统三元素
节 古希腊哲学思想中的两个法理要素
第二节 确立西方法律原则的罗马法
第三节 约定俗成的日耳曼习惯法
第二章 中世纪的西欧
节 以庄园为主体的经济体系
第二节 等级构成的社会
第三节 个人联合的政体结构
第四节 “君权神授”的神学政治理论
第三章 多元因素构成的法律制度
节 双刃剑庄园法
第二节 体现封建政体的采邑权
第三节 等级社会中产生的特许权
第四节 无处不在的基督教
第四章 变化中的社会结构
节 变化中的农民等级
第二节 变量的贵族等级
第三节 举足轻重的教士等级
第四节 “自由”的市民阶层
第五章 具有宪政性质的王室法庭
节 法兰克的王室法庭
第二节 帝国会议形式的德意志王室法庭
第三节 被割裂的法国王室法庭
第四节 不断演变的英国王室法庭
第六章 形态各异的法庭
节 乡村法庭
第二节 教会法庭
第三节 世俗性的城市法庭
第七章 中世纪的法律科学
节 权力与权利的博弈
第二节 在意大利“找到”的罗马法
第三节 经院哲学中催生的中世纪法律科学
第四节 从神学中剥离出来的教会法
第八章 转型社会中的立法土壤
节 土地性质与地租形态的演变
第二节 冲击庄园制经济的市场和集市
第三节 “老瓶装新酒”的自然法
第四节 世俗化的主权国家
第九章 踏上宪政之路
节 法国从政治分裂到主权国家的过渡
第二节 与普通法共同建立起来的英国宪政制度
第三节 在邦国制度中建立的德意志宪政
余论
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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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西欧法律传统三元素
希腊的古典时代是西欧社会的源头,德国著名的心理学家、哲学家卡尔·雅斯佩尔斯认为这个时期是“世界历史的轴心”,因为“至今人们的生活依然是在依靠古代社会所出现的、所创造的、所思考的”。人类思考的原始的、根本的问题就是追求快乐,逃避痛苦,英国著名的法学家边沁认为这是人的目标。“自然使人降生在一个快乐和痛苦的帝国中,我们的全部观念莫不来源于快乐和痛苦;我们所有的判断,人生的所有决定,莫不与快乐和痛苦有关。”古希腊人把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归结为对善与恶的认识上,形成了关于罪恶和美德的观念,惩治罪恶,弘扬美德是古希腊早的法律依据。古希腊人是在认识大自然的过程中认识人的本身,因此依据对大自然规则的认识探索调解人们在城邦中共同生活的社会规则,有了习惯法和制定法的法学概念,成为西方法律体系中基本的两个要素。罗马人在平民与贵族之间围绕权利的斗争历经了从“王政”到“共和”政体的演变,并终在对外扩张中建立了一个横跨三大洲的大帝国,确立了专制君主制。在这个历史过程中,罗马人把关系到私人财产的权利与帝国专制统治所需要实行的权力,以ius(权利)和lex(法令)的形式有机地统一在制定罗马法的原则中。武装迁徙进入罗马帝国境内的日耳曼人积极地接受了罗马人施加的影响,但其自身的社会结构使之依然保持着特有的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并把这种习惯法带进了法兰克王国新的政体和社会中。“从本性来看。人类往往倾向于遵循他们自己设计的规则。于是,如同在其他领域一样,人们在政治领域中形成了一些习惯。而当这些人让位于其他人时,后者往往也遵循这些习惯。创新的能力是有限的,并且当一种制度在某一方面能够很好地运行时,人们便认为没有必要改变这种制度,以便试试看它是否在另一个方面也能够运行得很好。”
节 古希腊哲学思想中的两个法理要素
西方法律制度,更确切地说西欧法律思想基石的奠定是在希腊古典时代,古典时代的希腊人在认识自然世界的同时逐渐认识了身处于这个自然世界中的人类自身。地处爱琴海的希腊群岛,大部分地区是荒瘠不毛的土地,但也有一些宜于生存的肥沃山谷,居住在这些山谷中的人们建立起自己的社会。因为这些山谷彼此之间为群山所阻隔,所以这些社会自然是各自分立的、区域性的。希腊自身的地理环境限定了其国家的类型,“城邦这种由希腊人所发展起来的负盛名的政治社会组织出现了”。“城邦”(polis)是独立的政治实体,各个城邦都有各自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有各自管理群体社会的方式和组织结构,从而创造了各种对后世政体产生重要影响的政体制度,即:贵族制、僭主制、寡头政治、民主制,等等。在民主制的政体中以雅典为代表。古典时期的希腊人以“城邦”的形式组合成了群居的群体社会,希腊的城邦不是一种统一的国家政治体制形式,确切地说应该是大大小小规模不等的群居点,生活在城邦中的居民是“公民”(politai)。雅典是学者们研究多的希腊城邦,雅典城邦的政体是民主制,构成雅典民主政体基础的是其特有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
雅典城邦大约有25万人,居住在面积约1000平方英里的领土上。雅典城邦位于希腊东南部的阿提卡半岛上,这里有漫长曲折的海岸线,有利于航海的良好港湾。然而半岛上少平原多山地,崎岖不平且又贫瘠多石。山地不适于农业经济,但雅典城邦依然是一个农业社会,公元前5世纪末期,大约四分之三的自由公民居住在乡村,拥有农村的财产,然而大地产很少,多是小农田,的土地占有者拥有的土地只不过70英亩,一般拥有45英亩土地就已经是大土地占有者了,而小的土地占有者甚至只有5英亩土地。这与斯巴达城邦在经济结构上有很大的差异,斯巴达人定居在伯罗奔尼撒半岛东南部的拉哥尼亚地区,这里有适于农业生产的肥沃平原,此后占领的美塞尼亚的土地也很肥沃,这些土地基本掌握在城邦的贵族手中,形成了奴隶主专制的政体。雅典城邦的地理环境不适于农业,但山地可以为手工业提供大理石、银、陶土等原料,使手工业、航海业有了与农业并行发展的可能,公元前7世纪末期,雅典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巨大的手工业中心,其生产的陶器远销黑海沿岸、埃及、伊达拉里亚以及伊比利亚。活跃的手工业和商业使雅典社会中保有大量的自由民,这些自由民一般是外邦人,又被称为平民,大约有3万~4万,被分为“重甲步兵”和“日佣级”两个等级。雅典城邦的平民没有参与城邦政治的权利,有权参与城邦政治的只有公民,能够获得公民权利的依据是其出身,而公民掌握政治权力大小的依据则是财富,“在这个以财富划分等级的社会中,公民之间除了财产以外没有很明显的界限”。参与城邦政治的公民与平民之间,富裕公民与贫穷公民之间因为利益冲突产生的矛盾成为雅典城邦社会中的主要矛盾,缓和这个主要社会矛盾是雅典城邦一系列改革的主要目的,这无疑成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石。
雅典城邦的这种社会结构决定了它没有,也不可能建立一个由少数人统治的机构,英国学者霍布豪斯认为,希腊的城邦是一个自由人的共同体,“从集体意义上说,其公民是没有主人的,他们自己统治自己,只服从一些生活中的规章,这些规章是古时候传下来的,由于历代人忠心耿耿地执行而具有力量”。城邦在处理政治事务中不排斥贫穷的自由的公民,因为公民大会的组成是由富有的和贫穷的自由公民组成,公民大会是的权力机构,掌有政治的创议权。公民大会每年召开四十余次会议,每次的与会人数平均五千余人,城邦中的所有重大的事务几乎都要在公民大会上讨论和表决。监督公民大会的五百人议事会,以抽签的方式选出议事会的成员。因此富有者很少能通过财富扩大自己在公民大会和在五百人议事会中的权势。为了保证那些通过抽签而被选出的穷人议事会成员,不会因履行应尽的职责而减少生计,被称为“平民领袖的”执政官伯里克利执行新政,在参与城邦的管理过程中给予他们相应的报酬。伯里克利认为:“任何一位公民只要有所作为,他就会被推荐担任公职;这不是一种特权,而是对功绩的报偿。贫穷绝不是一个障碍,一个人不论他的身世多么寒酸都能为他的国家造福。”
希腊的城邦制度是西方宪政制度原始的起源,这是众多学者都认同的观点,但正如莫里森所言,“城邦既是人类组织权力的产物,也是一个不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当通过抽签选举出的富人在城邦的政治体制中的政治影响越来越大时,公民大会的民主性自然相应地要有所削弱,尽管富人对城邦事务的控制从来没有得到合法的认可,雅典的民主政体的民众性始终发挥着作用。可以这样说,正是因为社会中的大众民主性和富人企图对政权进行控制的政治要求,才激发了古希腊学者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极大兴趣。
如何调解在城邦中居住的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社会秩序,是雅典人在认识自然界、认识人自身的过程同时不断探索的重要问题之一,这就必然引发了希腊哲人们对城邦的讨论。美国的法律哲学家博登海默在其关于法理学的著作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希腊人经由对自然、社会和社会制度所做的彻底且基本的分析而成了西方世界的哲学先师,与此同时,希腊哲学也成为了人们考察整个世界哲学的一个显微镜。希腊思想家提出的一些假设和结论因日后的经验和发现而未经受住时间的考验,但是这些思想家用哲学的术语提出和讨论人生的基本问题的方法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可能进路的方法,却可以说是持之有效的。”因此,正是在希腊人围绕polis进行的辩论中、对城邦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有了初的法律思想。
polis这个拉丁语词汇有着丰富的内涵,西方学者将这个词翻译为city-state(城市国家),并以这个词为词根派生出了政治、政治学、政策等多个政治学的名词;然而,polis这个词很难用现代的政治学术语一对一地简单翻译,它包含了多种不同意义的现代单词的词义,但却不具有今天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学的涵义。政治学作为一门科学产生于近代社会,涉及的是国家的制度、国家的管理、阶级或者党派之间的斗争,等等。在古希腊政治的含义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的,强调的是在城邦这个社会共同体中通过遵守法律而实现的一种和平的公共生活。这里我们不妨援引德国学者科布勒对这个词的解释:“政治是以塑造公共生活为目的的行为”。美国政治学学者萨拜因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认为:“按照雅典人的概念,城邦是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它的成员过着和谐的共同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允许尽可能多的公民积极参与活动,不因为地位的高低或财富的多少而受歧视;在这个社会中,它的各个成员的才能都找到了自然的、自发的和愉快的出路。”因此,他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公民的和睦相处并参与共同生活这样的概念所确定的范围内,雅典人的这一理想为政治上的两个基本准则找到了适当的位置。这两个基本准则就是自由和尊重法律。”
……
希腊的古典时代是西欧社会的源头,德国著名的心理学家、哲学家卡尔·雅斯佩尔斯认为这个时期是“世界历史的轴心”,因为“至今人们的生活依然是在依靠古代社会所出现的、所创造的、所思考的”。人类思考的原始的、根本的问题就是追求快乐,逃避痛苦,英国著名的法学家边沁认为这是人的目标。“自然使人降生在一个快乐和痛苦的帝国中,我们的全部观念莫不来源于快乐和痛苦;我们所有的判断,人生的所有决定,莫不与快乐和痛苦有关。”古希腊人把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归结为对善与恶的认识上,形成了关于罪恶和美德的观念,惩治罪恶,弘扬美德是古希腊早的法律依据。古希腊人是在认识大自然的过程中认识人的本身,因此依据对大自然规则的认识探索调解人们在城邦中共同生活的社会规则,有了习惯法和制定法的法学概念,成为西方法律体系中基本的两个要素。罗马人在平民与贵族之间围绕权利的斗争历经了从“王政”到“共和”政体的演变,并终在对外扩张中建立了一个横跨三大洲的大帝国,确立了专制君主制。在这个历史过程中,罗马人把关系到私人财产的权利与帝国专制统治所需要实行的权力,以ius(权利)和lex(法令)的形式有机地统一在制定罗马法的原则中。武装迁徙进入罗马帝国境内的日耳曼人积极地接受了罗马人施加的影响,但其自身的社会结构使之依然保持着特有的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并把这种习惯法带进了法兰克王国新的政体和社会中。“从本性来看。人类往往倾向于遵循他们自己设计的规则。于是,如同在其他领域一样,人们在政治领域中形成了一些习惯。而当这些人让位于其他人时,后者往往也遵循这些习惯。创新的能力是有限的,并且当一种制度在某一方面能够很好地运行时,人们便认为没有必要改变这种制度,以便试试看它是否在另一个方面也能够运行得很好。”
节 古希腊哲学思想中的两个法理要素
西方法律制度,更确切地说西欧法律思想基石的奠定是在希腊古典时代,古典时代的希腊人在认识自然世界的同时逐渐认识了身处于这个自然世界中的人类自身。地处爱琴海的希腊群岛,大部分地区是荒瘠不毛的土地,但也有一些宜于生存的肥沃山谷,居住在这些山谷中的人们建立起自己的社会。因为这些山谷彼此之间为群山所阻隔,所以这些社会自然是各自分立的、区域性的。希腊自身的地理环境限定了其国家的类型,“城邦这种由希腊人所发展起来的负盛名的政治社会组织出现了”。“城邦”(polis)是独立的政治实体,各个城邦都有各自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有各自管理群体社会的方式和组织结构,从而创造了各种对后世政体产生重要影响的政体制度,即:贵族制、僭主制、寡头政治、民主制,等等。在民主制的政体中以雅典为代表。古典时期的希腊人以“城邦”的形式组合成了群居的群体社会,希腊的城邦不是一种统一的国家政治体制形式,确切地说应该是大大小小规模不等的群居点,生活在城邦中的居民是“公民”(politai)。雅典是学者们研究多的希腊城邦,雅典城邦的政体是民主制,构成雅典民主政体基础的是其特有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
雅典城邦大约有25万人,居住在面积约1000平方英里的领土上。雅典城邦位于希腊东南部的阿提卡半岛上,这里有漫长曲折的海岸线,有利于航海的良好港湾。然而半岛上少平原多山地,崎岖不平且又贫瘠多石。山地不适于农业经济,但雅典城邦依然是一个农业社会,公元前5世纪末期,大约四分之三的自由公民居住在乡村,拥有农村的财产,然而大地产很少,多是小农田,的土地占有者拥有的土地只不过70英亩,一般拥有45英亩土地就已经是大土地占有者了,而小的土地占有者甚至只有5英亩土地。这与斯巴达城邦在经济结构上有很大的差异,斯巴达人定居在伯罗奔尼撒半岛东南部的拉哥尼亚地区,这里有适于农业生产的肥沃平原,此后占领的美塞尼亚的土地也很肥沃,这些土地基本掌握在城邦的贵族手中,形成了奴隶主专制的政体。雅典城邦的地理环境不适于农业,但山地可以为手工业提供大理石、银、陶土等原料,使手工业、航海业有了与农业并行发展的可能,公元前7世纪末期,雅典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巨大的手工业中心,其生产的陶器远销黑海沿岸、埃及、伊达拉里亚以及伊比利亚。活跃的手工业和商业使雅典社会中保有大量的自由民,这些自由民一般是外邦人,又被称为平民,大约有3万~4万,被分为“重甲步兵”和“日佣级”两个等级。雅典城邦的平民没有参与城邦政治的权利,有权参与城邦政治的只有公民,能够获得公民权利的依据是其出身,而公民掌握政治权力大小的依据则是财富,“在这个以财富划分等级的社会中,公民之间除了财产以外没有很明显的界限”。参与城邦政治的公民与平民之间,富裕公民与贫穷公民之间因为利益冲突产生的矛盾成为雅典城邦社会中的主要矛盾,缓和这个主要社会矛盾是雅典城邦一系列改革的主要目的,这无疑成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石。
雅典城邦的这种社会结构决定了它没有,也不可能建立一个由少数人统治的机构,英国学者霍布豪斯认为,希腊的城邦是一个自由人的共同体,“从集体意义上说,其公民是没有主人的,他们自己统治自己,只服从一些生活中的规章,这些规章是古时候传下来的,由于历代人忠心耿耿地执行而具有力量”。城邦在处理政治事务中不排斥贫穷的自由的公民,因为公民大会的组成是由富有的和贫穷的自由公民组成,公民大会是的权力机构,掌有政治的创议权。公民大会每年召开四十余次会议,每次的与会人数平均五千余人,城邦中的所有重大的事务几乎都要在公民大会上讨论和表决。监督公民大会的五百人议事会,以抽签的方式选出议事会的成员。因此富有者很少能通过财富扩大自己在公民大会和在五百人议事会中的权势。为了保证那些通过抽签而被选出的穷人议事会成员,不会因履行应尽的职责而减少生计,被称为“平民领袖的”执政官伯里克利执行新政,在参与城邦的管理过程中给予他们相应的报酬。伯里克利认为:“任何一位公民只要有所作为,他就会被推荐担任公职;这不是一种特权,而是对功绩的报偿。贫穷绝不是一个障碍,一个人不论他的身世多么寒酸都能为他的国家造福。”
希腊的城邦制度是西方宪政制度原始的起源,这是众多学者都认同的观点,但正如莫里森所言,“城邦既是人类组织权力的产物,也是一个不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当通过抽签选举出的富人在城邦的政治体制中的政治影响越来越大时,公民大会的民主性自然相应地要有所削弱,尽管富人对城邦事务的控制从来没有得到合法的认可,雅典的民主政体的民众性始终发挥着作用。可以这样说,正是因为社会中的大众民主性和富人企图对政权进行控制的政治要求,才激发了古希腊学者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极大兴趣。
如何调解在城邦中居住的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社会秩序,是雅典人在认识自然界、认识人自身的过程同时不断探索的重要问题之一,这就必然引发了希腊哲人们对城邦的讨论。美国的法律哲学家博登海默在其关于法理学的著作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希腊人经由对自然、社会和社会制度所做的彻底且基本的分析而成了西方世界的哲学先师,与此同时,希腊哲学也成为了人们考察整个世界哲学的一个显微镜。希腊思想家提出的一些假设和结论因日后的经验和发现而未经受住时间的考验,但是这些思想家用哲学的术语提出和讨论人生的基本问题的方法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可能进路的方法,却可以说是持之有效的。”因此,正是在希腊人围绕polis进行的辩论中、对城邦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有了初的法律思想。
polis这个拉丁语词汇有着丰富的内涵,西方学者将这个词翻译为city-state(城市国家),并以这个词为词根派生出了政治、政治学、政策等多个政治学的名词;然而,polis这个词很难用现代的政治学术语一对一地简单翻译,它包含了多种不同意义的现代单词的词义,但却不具有今天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学的涵义。政治学作为一门科学产生于近代社会,涉及的是国家的制度、国家的管理、阶级或者党派之间的斗争,等等。在古希腊政治的含义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的,强调的是在城邦这个社会共同体中通过遵守法律而实现的一种和平的公共生活。这里我们不妨援引德国学者科布勒对这个词的解释:“政治是以塑造公共生活为目的的行为”。美国政治学学者萨拜因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认为:“按照雅典人的概念,城邦是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它的成员过着和谐的共同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允许尽可能多的公民积极参与活动,不因为地位的高低或财富的多少而受歧视;在这个社会中,它的各个成员的才能都找到了自然的、自发的和愉快的出路。”因此,他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公民的和睦相处并参与共同生活这样的概念所确定的范围内,雅典人的这一理想为政治上的两个基本准则找到了适当的位置。这两个基本准则就是自由和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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