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09391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讨论法学高水平论文的学术文集。主要内容有:作为法律现象的“许霆案”——法律方法论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利益衡量论”——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论社群主义的权利观、为“良性违宪”解咒等内容。
目 录
东吴前沿——法理研究
作为法律现象的“许霆案”——法律方法论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
关于活法与调解的对话
实用主义哲学视野下的法律和逻辑
偏 袒
论社群主义的权利观
自然状态中的“人”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利益衡量论”——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
宪致之路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及其法律
体系构建
为“良性违宪”解咒
沦宪法监督价值生成的基础
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
立法不作为及其控制——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中心的初步考察
行政法研究
行政辩解权与行政行为不可争辩力关系之解析
从一起作弊案透视我国教育行政纠纷的救济困境
各科专论
医患关系的刑法解读——保证人理论下的责任划分
商标的本质还原
试论辽代的北南面官制度
沦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学海辨正
法学社科类学报标题英译之患(2007年之实体篇)
东吴钩沉
《法学季刊》之沿革及其历史地位
东吴大学《法学季刊》(1922—1931)分科文献目录
东吴名家
董康(1867——1947年)
作为法律现象的“许霆案”——法律方法论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
关于活法与调解的对话
实用主义哲学视野下的法律和逻辑
偏 袒
论社群主义的权利观
自然状态中的“人”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利益衡量论”——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
宪致之路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及其法律
体系构建
为“良性违宪”解咒
沦宪法监督价值生成的基础
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
立法不作为及其控制——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中心的初步考察
行政法研究
行政辩解权与行政行为不可争辩力关系之解析
从一起作弊案透视我国教育行政纠纷的救济困境
各科专论
医患关系的刑法解读——保证人理论下的责任划分
商标的本质还原
试论辽代的北南面官制度
沦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学海辨正
法学社科类学报标题英译之患(2007年之实体篇)
东吴钩沉
《法学季刊》之沿革及其历史地位
东吴大学《法学季刊》(1922—1931)分科文献目录
东吴名家
董康(1867——1947年)
在线试读
东吴前沿——法理研究
作为法律现象的“许霆案”——法律方法论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 陈金钊*
内容提要: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引发了各界的关注。我们发现,悲情的叙述代替了理性的分析。虽然法官、律师、法学家、新闻人士等都给予了各个角度的论证,但由于缺乏法治环境下明确的司法立场与有效的法律逻辑分析,这场讨论给人们留下了极为混乱的印象。众多的文字材料,使“许霆案” 已经成为法律现象,值得我们从各个角度反思。在法治社会中,法学家对案件的分析不需要太多的悲情,而是需要更多的理性。在对热点问题的讨论中, 中国的法律人应该有明确的司法克制主义立场,对拿不准的问题不能像一般公众一样任意评说。法律人应该维护法律意义的安全性,对司法采取克制主义的姿态。在对“许霆案”的分析中,法律方法论的失语暴露了我们的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结构性缺陷。
关键词:法治 法律方法 法律解释 司法克制主义 法律现象
“许霆案”备受社会关注,2007年11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初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元非法所得。许霆在次审判中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很多人认为判刑过重,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在重审后,由无期徒刑改为5年有期徒刑。2008年4月9日,许霆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民事关系上的过失,而不是刑事犯罪,要求二审作出无罪判决。街头巷尾的很多人,不管懂不懂法律,都在凭着自己的“法律感”争论着“许霆案”。各种观点的较量在网上甚是激烈,有人单就“许霆案”进行评说;有人是在拿“许霆案”说事;有人在拿“许霆案”泄愤;各种争辩甚至在酒桌上蔓延。……
作为法律现象的“许霆案”——法律方法论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 陈金钊*
内容提要: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引发了各界的关注。我们发现,悲情的叙述代替了理性的分析。虽然法官、律师、法学家、新闻人士等都给予了各个角度的论证,但由于缺乏法治环境下明确的司法立场与有效的法律逻辑分析,这场讨论给人们留下了极为混乱的印象。众多的文字材料,使“许霆案” 已经成为法律现象,值得我们从各个角度反思。在法治社会中,法学家对案件的分析不需要太多的悲情,而是需要更多的理性。在对热点问题的讨论中, 中国的法律人应该有明确的司法克制主义立场,对拿不准的问题不能像一般公众一样任意评说。法律人应该维护法律意义的安全性,对司法采取克制主义的姿态。在对“许霆案”的分析中,法律方法论的失语暴露了我们的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结构性缺陷。
关键词:法治 法律方法 法律解释 司法克制主义 法律现象
“许霆案”备受社会关注,2007年11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初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元非法所得。许霆在次审判中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很多人认为判刑过重,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在重审后,由无期徒刑改为5年有期徒刑。2008年4月9日,许霆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民事关系上的过失,而不是刑事犯罪,要求二审作出无罪判决。街头巷尾的很多人,不管懂不懂法律,都在凭着自己的“法律感”争论着“许霆案”。各种观点的较量在网上甚是激烈,有人单就“许霆案”进行评说;有人是在拿“许霆案”说事;有人在拿“许霆案”泄愤;各种争辩甚至在酒桌上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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