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139882丛书名: 中国近代法学经典
内容简介
本书既非预备专家参考之用,更不足供法官律师辈之取携。是以他种“法学通论”之著作,有按照现行法之篇章次序而编制者,本书则忖摸一般心理对于法律问题所欲明了之层次,逐渐叙述,完全不受成文法体例之拘束。惟篇涉及学理,述法学之范围与其研究之方法,并将各种法学派之学说略为比较。第二篇法律概念,言法律之形式与实质,并及法律之种类。第三篇言国家与立法,盖以研究法律,须有国家概念,而制定法律之程序,亦于此篇说明。由国家而及个人,第四篇以“人”(Person)命题,略述法律人格,行为能力,各种身份,如国民与外国人、公民、成年人、家属、亲属、配偶、血亲、姻亲等以及于法人。由人格而发生权利义务之关系,是以第五篇为“权利与义务”。权利之类别既繁,本篇于习见之分类外,更分别为人权、政治权、亲属权、财产权四者言之。既明了权义关系,进而讨论行为,是以第六篇为“行为”。吾人行为或以道德为标准,或以法律为标准。违反法律之行为,须受法律之制裁。制裁之者,乃国家司法机关,是以本书第七篇为“司法组织”。又以今日国际关系之密切,国际法在近期,必有长足发展。每人间往来,多有根据国际之必要。是以后一篇“国际法律冲突问题”,盖以国际法中所谓法律冲突问题,在近期间,必将从专门学识而成为一般应有之常识也。
目 录
王序
导言
篇 法学概念
章 法学之范围
节 狭义的法律与广义的法律
第二节 法律科学之研究
第二章 主要法学派
节 希腊哲学
第二节 宗教法学派
第三节 自然法学派
第四节 分析法学派
第五节 功利主义学派
第六节 历史法学派
第七节 唯心法学派
第八节 社会法学派
第二篇 法律概念
章 自实质言何谓法律
节 法律的内容
第二节 法律的外观
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
第四节 法律与礼
第二章 自形式言何谓法律
节 法律与形式
第二节 习惯法与成文法之分别
第三节 判例
第四节 成文法之种类
第三章 法律之分类
节 法律分类举要
第二节 各种法规
第四章 法源
第三篇 国家与立法
章 政治社会
节 社会团体与国家
第二节 国家与其他团体之区别
第三节 国家与政府之区别
第二章 国家之主权
节 主权观念
第二节 对外主权与对内主权
第三章 分权制度
节 自防杜专制政治而言分权制度
第二节 分权之理论与实际
第四章 法律之制定
节 人治与法治
第二节 法律案之提议
第三节 法律案之讨论与决议
第四节 法律案通过立法机关后之其他程序
第五节 法律之变更与废止
第五章 法律适用之范围
节 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
第二节 治外法权
第三节 法律效力不溯既往
第四篇 人
章 法律人格
第二章 自然人
节 权利能力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姓名与住所
第四节 身份
第五节 失踪
第三章 法人
节 法人之性质
第二节 法人之能力
第三节 法人之种类
第四节 法人之设立
第五节 法人之住所
第五篇 权利与义务
章 权利之意义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之关系
第三章 构成权利之要素
第四章 权利之分类
节 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
第二节 公权与私权
第三节 对世权与对人权(亦称权利与相对权利)
第四节 主权利与从权利
第五节 原权与救济权
第五章 权利之分类(续)
节 人权
第二节 政治权
第三节 亲属权
第四节 财产权
第六章 时效
节 取得时效
第二节 消灭时效
第六篇 行为
章 概说
第二章 法律行为
节 何谓法律行为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第三节 法律行为之要件
第四节 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撤销
第三章 侵权行为
节 侵权行为之构成
第二节 侵权行为之责任
第三节 侵权行为之制裁
第四章 犯罪行为
节 民事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之区别
第二节 犯罪行为之构成
第三节 犯罪行为之制裁
第七篇 司法组织
章 司法独立之意义
节 司法权之独立
第二节 司法官之保障
第二章 法院
节 司法职务
第二节 普通法院与特别法院
第三节 普通法院之管辖权
第四节 四级三审制与三级三审制
第五节 合议制与独审制
第六节 检察制度
第七节 兼理非讼事件
第八篇 国际法律冲突问题
章 法律冲突问题发生之原因
第二章 本问题之法源
第三章 各种学说
第四章 关于法律冲突之几个实际问题
节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之观念
第二节 关于法律行为之形式
第三节 意志自由主义
第四节 适用外国法时所发生疑义
导言
篇 法学概念
章 法学之范围
节 狭义的法律与广义的法律
第二节 法律科学之研究
第二章 主要法学派
节 希腊哲学
第二节 宗教法学派
第三节 自然法学派
第四节 分析法学派
第五节 功利主义学派
第六节 历史法学派
第七节 唯心法学派
第八节 社会法学派
第二篇 法律概念
章 自实质言何谓法律
节 法律的内容
第二节 法律的外观
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
第四节 法律与礼
第二章 自形式言何谓法律
节 法律与形式
第二节 习惯法与成文法之分别
第三节 判例
第四节 成文法之种类
第三章 法律之分类
节 法律分类举要
第二节 各种法规
第四章 法源
第三篇 国家与立法
章 政治社会
节 社会团体与国家
第二节 国家与其他团体之区别
第三节 国家与政府之区别
第二章 国家之主权
节 主权观念
第二节 对外主权与对内主权
第三章 分权制度
节 自防杜专制政治而言分权制度
第二节 分权之理论与实际
第四章 法律之制定
节 人治与法治
第二节 法律案之提议
第三节 法律案之讨论与决议
第四节 法律案通过立法机关后之其他程序
第五节 法律之变更与废止
第五章 法律适用之范围
节 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
第二节 治外法权
第三节 法律效力不溯既往
第四篇 人
章 法律人格
第二章 自然人
节 权利能力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姓名与住所
第四节 身份
第五节 失踪
第三章 法人
节 法人之性质
第二节 法人之能力
第三节 法人之种类
第四节 法人之设立
第五节 法人之住所
第五篇 权利与义务
章 权利之意义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之关系
第三章 构成权利之要素
第四章 权利之分类
节 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
第二节 公权与私权
第三节 对世权与对人权(亦称权利与相对权利)
第四节 主权利与从权利
第五节 原权与救济权
第五章 权利之分类(续)
节 人权
第二节 政治权
第三节 亲属权
第四节 财产权
第六章 时效
节 取得时效
第二节 消灭时效
第六篇 行为
章 概说
第二章 法律行为
节 何谓法律行为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第三节 法律行为之要件
第四节 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撤销
第三章 侵权行为
节 侵权行为之构成
第二节 侵权行为之责任
第三节 侵权行为之制裁
第四章 犯罪行为
节 民事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之区别
第二节 犯罪行为之构成
第三节 犯罪行为之制裁
第七篇 司法组织
章 司法独立之意义
节 司法权之独立
第二节 司法官之保障
第二章 法院
节 司法职务
第二节 普通法院与特别法院
第三节 普通法院之管辖权
第四节 四级三审制与三级三审制
第五节 合议制与独审制
第六节 检察制度
第七节 兼理非讼事件
第八篇 国际法律冲突问题
章 法律冲突问题发生之原因
第二章 本问题之法源
第三章 各种学说
第四章 关于法律冲突之几个实际问题
节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之观念
第二节 关于法律行为之形式
第三节 意志自由主义
第四节 适用外国法时所发生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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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法律概念
章 自实质言何谓法律
节 法律的内容
在吾人实际生活中,所谓法律者,只言其形式。而学理之探讨,则注重于实质。法律云者,不过一种文书而已。因国家准备以公共力量强迫人们服从遂成为法律。然人情不甘承认因被强力胁迫而服从法律,必须于强力之外别觅理由。事实上,吾人遵守法律,并非常存恐惧与不得已之心。违反社会一时信念之法律,虽以严刑峻法为后盾,亦难令人服从,历史上不乏其例。反之,公认为公正与有用之规条,不能遏阻其终久成为法律。
(一)法律之社会性
人类营共同生活,必有共同遵守之规则,俾其共同生活,能维持于久远。法律既因适应社会之需要而产生,即不能不具有社会性质。制定法律,虽不能不考虑及于个人地位,但所谓个人,乃生活于社会的个人,而非鲁滨逊式的个人。社会有永久不变之需要,日秩序,日公理。社会有饶有动态之需要,日经济生活之满足,日道德信仰之维持。社会有特殊环境应加考虑,日民族特性、历史、地理、传统及习惯。立法者制定法律以此种种件为根据并不能任意自由规定。奥斯丁派学者以法律为主权者的命令。然主权者殊无立法之自由。法律成立,有其基本条件,实源流于社会生活。
(二)法律之人为性
人类与其他动物不同,其行为非纯任本性之自然,如蜜蜂与蚂蚁。人类有规正及调整其生活之意思,是以法律包含若干人为性。譬如亲子关系,乃自然关系,而养父母子女关系,则由人类意思造成。社会制度,当开明而前进。法律既须考虑自然环境,亦须依据人类的自觉意思。
……
章 自实质言何谓法律
节 法律的内容
在吾人实际生活中,所谓法律者,只言其形式。而学理之探讨,则注重于实质。法律云者,不过一种文书而已。因国家准备以公共力量强迫人们服从遂成为法律。然人情不甘承认因被强力胁迫而服从法律,必须于强力之外别觅理由。事实上,吾人遵守法律,并非常存恐惧与不得已之心。违反社会一时信念之法律,虽以严刑峻法为后盾,亦难令人服从,历史上不乏其例。反之,公认为公正与有用之规条,不能遏阻其终久成为法律。
(一)法律之社会性
人类营共同生活,必有共同遵守之规则,俾其共同生活,能维持于久远。法律既因适应社会之需要而产生,即不能不具有社会性质。制定法律,虽不能不考虑及于个人地位,但所谓个人,乃生活于社会的个人,而非鲁滨逊式的个人。社会有永久不变之需要,日秩序,日公理。社会有饶有动态之需要,日经济生活之满足,日道德信仰之维持。社会有特殊环境应加考虑,日民族特性、历史、地理、传统及习惯。立法者制定法律以此种种件为根据并不能任意自由规定。奥斯丁派学者以法律为主权者的命令。然主权者殊无立法之自由。法律成立,有其基本条件,实源流于社会生活。
(二)法律之人为性
人类与其他动物不同,其行为非纯任本性之自然,如蜜蜂与蚂蚁。人类有规正及调整其生活之意思,是以法律包含若干人为性。譬如亲子关系,乃自然关系,而养父母子女关系,则由人类意思造成。社会制度,当开明而前进。法律既须考虑自然环境,亦须依据人类的自觉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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