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0055239
编辑推荐
这部精彩的著作向我们展示了构建法学理论的一种新方法,有趣又富有创造性。为我们对法律、法律概念和制度的理解打开了一个崭新的视野,为法学研究的发展展示了可能的方向。作者不仅思想深刻新颖,还很在意自己理论的实用性,并通过对刑法等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讨论,对其实用性加以检验……作者同时在法学和自然科学领域受到良好训练,是完成这一创造性工作的理想人选。
——芝诺·班科夫斯基(Zenon BankoWski),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太精彩了!为(法学的)前沿性研究指明了可能的道路。
——约翰·伽德纳(John Gardner),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芝诺·班科夫斯基(Zenon BankoWski),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太精彩了!为(法学的)前沿性研究指明了可能的道路。
——约翰·伽德纳(John Gardner),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简介
本书向我们展示了构建法学理论的一种新方法,有趣又富有创造性。为我们对法律、法律概念和制度的理解打开了一个崭新的视野,为法学研究的发展展示了可能的方向。作者不仅思想深刻新颖,还很在意自己理论的实用性,并通过对刑法等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讨论,对其实用性加以检验。
目 录
一般原理篇
引子 一个法盲的狡辩
章 定律与法律
问题的提出
问题的思考
确定性问题
问题的症结
问题的启示
第二章 物化与法律
物化的概念
物化的偶然性
实在法的相对性
结论
第三章 物化偶然性一:传统中国法律与现代西方法律
认知方式的作用:勾股定理/毕达格拉斯定理
认知方式的作用:传统中国法律/现代西方法律
西方之自恋
中国之自卑
第四章 物化偶然性二:判例法与制定法
判例法与制定法
英美普通法系与欧洲民法法系
法律概念的普遍性与西方法律的特殊性
第五章 语言与法律
实在法的开始
语言之于法律的不确定性
法律之于语言的非决定性
结尾的故事
第六章 规则的本质
认知能力的有限与社会关系的复杂
规则的先天不足
规则的后天价值
再论哈特
第七章 概念的概念
概念的概念
进一步的辨析
责任和债
第八章 原则和体系
原则
体系
小结
第九章 法律机构与法律推理
法律机构
实在法的相对独立性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的多样性
第十章 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与自然法
艾伦·沃森与皮埃尔·勒沆
争论的无聊与概念的不清
引子 法律的概念
敬请期待
具体体现篇
序言 为什么法哲学研究更为必要?
论刑法的不合理性
基本不合理性
一、逻辑上的不合理性
二、基础的不合“理性”
三、手段的不合“理性”
导出不合理性
一、法律上的不合理性
二、现实中的不合理性
综合不合理性
一、基本分析
二、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问题
三、法人的刑罚问题
四、关于“两罚制”原则
结论
一、刑法的早天
二、法学的革命
参考文献
引子 一个法盲的狡辩
章 定律与法律
问题的提出
问题的思考
确定性问题
问题的症结
问题的启示
第二章 物化与法律
物化的概念
物化的偶然性
实在法的相对性
结论
第三章 物化偶然性一:传统中国法律与现代西方法律
认知方式的作用:勾股定理/毕达格拉斯定理
认知方式的作用:传统中国法律/现代西方法律
西方之自恋
中国之自卑
第四章 物化偶然性二:判例法与制定法
判例法与制定法
英美普通法系与欧洲民法法系
法律概念的普遍性与西方法律的特殊性
第五章 语言与法律
实在法的开始
语言之于法律的不确定性
法律之于语言的非决定性
结尾的故事
第六章 规则的本质
认知能力的有限与社会关系的复杂
规则的先天不足
规则的后天价值
再论哈特
第七章 概念的概念
概念的概念
进一步的辨析
责任和债
第八章 原则和体系
原则
体系
小结
第九章 法律机构与法律推理
法律机构
实在法的相对独立性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的多样性
第十章 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与自然法
艾伦·沃森与皮埃尔·勒沆
争论的无聊与概念的不清
引子 法律的概念
敬请期待
具体体现篇
序言 为什么法哲学研究更为必要?
论刑法的不合理性
基本不合理性
一、逻辑上的不合理性
二、基础的不合“理性”
三、手段的不合“理性”
导出不合理性
一、法律上的不合理性
二、现实中的不合理性
综合不合理性
一、基本分析
二、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问题
三、法人的刑罚问题
四、关于“两罚制”原则
结论
一、刑法的早天
二、法学的革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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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定律与法律问题的提出
中国学生在中学的时候学了各种数学公式、物理定律等,但他们通常不会在科学定律和法律之间产生太多的联想,也不会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感到迷惑和困扰。对于中国学生来说,定律属于自然科学,揭示了自然界某种必然的和内在的规律,是客观的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属于人文学科,是人制定的,因而也是人可以改变的。况且在汉语中,这两个概念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语词表示,两者的差别一目了然,中国学生通常不会感到他们有什么共性。
然而,与中国人的一目了然相对应,法律与定律的关系却是西方法学由来已久的一个困扰。西方人的困扰首先来自于他们的语言。在欧洲的语言中,法律和定律基本上都是一个词。例如,德语的Gesetz,法语的loi,俄语的3aKon,西班牙语的ley,英语的law等。两个不同的概念共用一个语词,自然使人们联想到它们背后可能隐藏的共性。
更重要的原因则是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法理念。中国人传统上觉得法律是什么呢?
……
中国学生在中学的时候学了各种数学公式、物理定律等,但他们通常不会在科学定律和法律之间产生太多的联想,也不会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感到迷惑和困扰。对于中国学生来说,定律属于自然科学,揭示了自然界某种必然的和内在的规律,是客观的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属于人文学科,是人制定的,因而也是人可以改变的。况且在汉语中,这两个概念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语词表示,两者的差别一目了然,中国学生通常不会感到他们有什么共性。
然而,与中国人的一目了然相对应,法律与定律的关系却是西方法学由来已久的一个困扰。西方人的困扰首先来自于他们的语言。在欧洲的语言中,法律和定律基本上都是一个词。例如,德语的Gesetz,法语的loi,俄语的3aKon,西班牙语的ley,英语的law等。两个不同的概念共用一个语词,自然使人们联想到它们背后可能隐藏的共性。
更重要的原因则是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法理念。中国人传统上觉得法律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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