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30614
内容简介
这本《法律方法论》是“山东省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集体研究的又一成果。该书系2001年我们申报的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完成稿。此前我们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法律人丛书之《法律解释学》(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一书,并在山东人民出版社的支持下编辑出版了《法律方法》(1-6卷)。对法律方法论课题的研究得到了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基金、司法部社科基金、山东省社科基金、山东大学学科发展基金的赞助。特别是霍宪丹、贺卫方、李传感、李怀德、张越诸位先生对我们研究的肯定,使我们倍受鼓舞。
写出对中国司法实践有实用价值的作品。但由于目前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还没有较完整的体系,学者们基本上还都在探索基本理论问题,对实践的关注也基本上是一种姿态,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并没有真正地开展。尤其是本书的作者们,基本上没有投身到司法实践中去,理论研究的进展仍然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所以,从整体上看这本书仍属于理论作品。最多按项目申报的分类来说属于“应用理论研究”。但我们在努力——努力使我们的研究“脱离”实践但又面向实践,为司法活动提供更多的方法论选择。我们很清楚,理论与实践是社会分工不同的两个领域,并不能使二者截然分开。在人的大脑里,理论与实践都属于思维决策的同一过程。但对一个个体来说,在社会中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关注的“重要”领域。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法学家虽然都属于法律职业,但又有不同的分工。我只想使我们的研究面向并贴近司法实践,而不是代替其他法律人的活动。这种面向只要能对法律人思考法律问题有所启发,那我们的目的就算达到了。在统稿结束后,我对整篇著述进行了反思,认为*的问题在于没有注意到读者,只注重了学者层面的思索。这也许是法学著述的共同弊端。我们往往只注意尽情地阐发自己的理论学思,而没有考虑读者的接受情绪。生硬的法学文字已经使很多人产生了厌恶,我们没有办法像畅销书那样赢得广阔的市场。这可能是法学研究者目前还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因为我们对法律方法的理论探索还远没有完成,许多原理与具体案件的结合点,我们还没有找到。
写出对中国司法实践有实用价值的作品。但由于目前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还没有较完整的体系,学者们基本上还都在探索基本理论问题,对实践的关注也基本上是一种姿态,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并没有真正地开展。尤其是本书的作者们,基本上没有投身到司法实践中去,理论研究的进展仍然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所以,从整体上看这本书仍属于理论作品。最多按项目申报的分类来说属于“应用理论研究”。但我们在努力——努力使我们的研究“脱离”实践但又面向实践,为司法活动提供更多的方法论选择。我们很清楚,理论与实践是社会分工不同的两个领域,并不能使二者截然分开。在人的大脑里,理论与实践都属于思维决策的同一过程。但对一个个体来说,在社会中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关注的“重要”领域。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法学家虽然都属于法律职业,但又有不同的分工。我只想使我们的研究面向并贴近司法实践,而不是代替其他法律人的活动。这种面向只要能对法律人思考法律问题有所启发,那我们的目的就算达到了。在统稿结束后,我对整篇著述进行了反思,认为*的问题在于没有注意到读者,只注重了学者层面的思索。这也许是法学著述的共同弊端。我们往往只注意尽情地阐发自己的理论学思,而没有考虑读者的接受情绪。生硬的法学文字已经使很多人产生了厌恶,我们没有办法像畅销书那样赢得广阔的市场。这可能是法学研究者目前还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因为我们对法律方法的理论探索还远没有完成,许多原理与具体案件的结合点,我们还没有找到。
目 录
导论:法治与法律方法论
一、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二、法治与法律智慧
三、法律研习的智慧之窗
第一章 法律方法纵论
一、“法律方法”用语辨析
二、“法律方法”的概念
三、法律方法的性质与特征
第二章 法律思维
一、法律思维的逻辑基础
二、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
三、法律思维模式
第三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发现
一、司法视角的法源理论
二、法律发现方法
三、法律发现的过程
第四章 法律解释方法
一、文义解释方法
二、目的解释方法
三、体系解释方法
四、历史解释方法
五、社会学解释方法
第五章 法律论证方法
一、法律论证:作为一种法律方法
二、法律论证的形式
三、法律论证形式的理性重构(rational reconstruction)
四、法律论证的结构:内部证立与外部证立的区分
五、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中的运用
第六章 裁判中的利益衡量
一、利益衡量方法的知识背景
二、利益衡量方法的必要性证明
三、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
第七章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一、法律漏洞的语境分析
二、法律漏洞的成因分析
三、法律漏洞的种类
四、法律漏洞之填补
第八章 法律拟制方法
一、法律拟制方法纵论
二、法律拟制对司法的意义
三、法律拟制方法的个例分析
第九章 法律分析方法——以法律关系为例
一、法律关系的根源及其重要性
二、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
三、法律关系的逻辑模型
四、个案演示——根据法律关系原理的分析
第十章 法律推理与逻辑分析方法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二、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
三、法律推理理论的历史考察
四、法律推理的过程
五、法律推理的目标
第十一章 对法律方法论的反思——以法律论证为例
一、法律论证从何而来?
二、案件争议中的法律论证
三、交流可以消除道德分歧吗?
四、“理性辩论规则”可以检验司法程序吗?
五、不是共识,又是什么?
六、问题还出在哪里?
一、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二、法治与法律智慧
三、法律研习的智慧之窗
第一章 法律方法纵论
一、“法律方法”用语辨析
二、“法律方法”的概念
三、法律方法的性质与特征
第二章 法律思维
一、法律思维的逻辑基础
二、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
三、法律思维模式
第三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发现
一、司法视角的法源理论
二、法律发现方法
三、法律发现的过程
第四章 法律解释方法
一、文义解释方法
二、目的解释方法
三、体系解释方法
四、历史解释方法
五、社会学解释方法
第五章 法律论证方法
一、法律论证:作为一种法律方法
二、法律论证的形式
三、法律论证形式的理性重构(rational reconstruction)
四、法律论证的结构:内部证立与外部证立的区分
五、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中的运用
第六章 裁判中的利益衡量
一、利益衡量方法的知识背景
二、利益衡量方法的必要性证明
三、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
第七章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一、法律漏洞的语境分析
二、法律漏洞的成因分析
三、法律漏洞的种类
四、法律漏洞之填补
第八章 法律拟制方法
一、法律拟制方法纵论
二、法律拟制对司法的意义
三、法律拟制方法的个例分析
第九章 法律分析方法——以法律关系为例
一、法律关系的根源及其重要性
二、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
三、法律关系的逻辑模型
四、个案演示——根据法律关系原理的分析
第十章 法律推理与逻辑分析方法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二、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
三、法律推理理论的历史考察
四、法律推理的过程
五、法律推理的目标
第十一章 对法律方法论的反思——以法律论证为例
一、法律论证从何而来?
二、案件争议中的法律论证
三、交流可以消除道德分歧吗?
四、“理性辩论规则”可以检验司法程序吗?
五、不是共识,又是什么?
六、问题还出在哪里?
在线试读
第一章 法律方法纵论
一、“法律方法”用语辨析
我国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研究成果,比较早的要推1995年梁慧星出版的《民法解释学》。然而法学方法论之研究也只是在近年来才获得较为直接、广泛的关注。尤其是随着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杨仁寿、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以《法学方法论》命名的论著在国内出版和传播,以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利益衡量等法律适用方法似乎逐渐成了“法学方法论”的主要内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该词的传统理解,进而也生成了一些理论上的误解乃至某些无谓的争论。一种最为常见的误解就是将“法学方法论”跟“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相混淆。如林来梵等所论:“这种混乱,部分乃肇始于对这一概念的固有误解,即不少人想当然地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传统教科书中所言的法学研究的方法言说……由此,‘法学方法论’就被想定为‘法学的方法论’,进而偷换成‘法学研究的方法’……”就此确如林来梵所言:“如从国际学术界的有关论说来看,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的方法虽非风马牛不相及,然在其整体的理论框架以及言说的脉络中,法学研究的方法并未成为‘法学方法论’主要关注的对象。”另如郑永流所论:“国内多数人都因袭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提法,也有一些人用法律方法或法律思维。要紧之处不在于用什么提法,而在于各提法指向的实质立场究竟是什么,以及体现出何种法律观。”
近年来,学界对上述有关概念用语及其用法已有一定的警觉和意识。学者们对法律方法及其相关概念的内涵、用法等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辨正和梳理。梁慧星认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一种方法论,认为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义语。但在日本,法解释学的内容比较广泛。”可以说:“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法学方法论。
……
一、“法律方法”用语辨析
我国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研究成果,比较早的要推1995年梁慧星出版的《民法解释学》。然而法学方法论之研究也只是在近年来才获得较为直接、广泛的关注。尤其是随着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杨仁寿、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以《法学方法论》命名的论著在国内出版和传播,以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利益衡量等法律适用方法似乎逐渐成了“法学方法论”的主要内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该词的传统理解,进而也生成了一些理论上的误解乃至某些无谓的争论。一种最为常见的误解就是将“法学方法论”跟“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相混淆。如林来梵等所论:“这种混乱,部分乃肇始于对这一概念的固有误解,即不少人想当然地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传统教科书中所言的法学研究的方法言说……由此,‘法学方法论’就被想定为‘法学的方法论’,进而偷换成‘法学研究的方法’……”就此确如林来梵所言:“如从国际学术界的有关论说来看,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的方法虽非风马牛不相及,然在其整体的理论框架以及言说的脉络中,法学研究的方法并未成为‘法学方法论’主要关注的对象。”另如郑永流所论:“国内多数人都因袭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提法,也有一些人用法律方法或法律思维。要紧之处不在于用什么提法,而在于各提法指向的实质立场究竟是什么,以及体现出何种法律观。”
近年来,学界对上述有关概念用语及其用法已有一定的警觉和意识。学者们对法律方法及其相关概念的内涵、用法等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辨正和梳理。梁慧星认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一种方法论,认为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义语。但在日本,法解释学的内容比较广泛。”可以说:“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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