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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001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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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为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总结。在书中黑格尔论述了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方面。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資产阶級与貴族阶級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場,也就表現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贊助中等阶級”,亦郎贊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較軟弱的資产阶級的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現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貴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法哲学》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门。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该书于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目 录
序言
导论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节
本书的划分 第33节
第一篇 抽象法 第34-104节
第一章 所有权 第41-71节
一 取得占有 第54-58节
二 物的使用 第59-64节
三 所有权的转让 第65-70节
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 第71节
第二章 契约 第72-80节
第三章 不法 第82-104节
一 无犯意的不法 第84-86节
二 诈欺 第87-89节
三 强制和犯罪 第90-103节
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104节
第二篇 道德 第105-141节
第一章 故意和责任 第115-118节
第二章 意图和福利 第119-128节
第三章 善和良心 第129-141节
恶的道德形式 伪善 盖然论善
善的意图 信念 讽刺 第140节附释
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 第141节
第三篇 伦理 第142-360节
第一章 家庭 第158-181节
第一 婚姻 第161-169节
第二 家庭财富 第170-172节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第173-181节
第二章 市民社会 第182-256节
第一 需要的体系 第189-205节
一 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 第190-195节
二 劳动的方式 第196-198节
三 财富 第199-293节
第二 司法 第209-229节
一 作为法律的法 第211-214节
二 法律的定在 第215-218节
三 法院 第219-229节
第三 警察和同业公会 第230-256节
一 警察 第231-249节
二 同业公会 第250-256节
第三章 国家 第257-360节
第一 国家法 第260-329节
一 内部国家制度本身 第272-320节
一 王权 第275-286节
二 行政仅 第287-297节
三 立法权 第298-320节
二 对外主权 第321-329节
第二 国际法 第330-340节
第三 世界历史 第341-360节
译后记
导论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节
本书的划分 第33节
第一篇 抽象法 第34-104节
第一章 所有权 第41-71节
一 取得占有 第54-58节
二 物的使用 第59-64节
三 所有权的转让 第65-70节
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 第71节
第二章 契约 第72-80节
第三章 不法 第82-104节
一 无犯意的不法 第84-86节
二 诈欺 第87-89节
三 强制和犯罪 第90-103节
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104节
第二篇 道德 第105-141节
第一章 故意和责任 第115-118节
第二章 意图和福利 第119-128节
第三章 善和良心 第129-141节
恶的道德形式 伪善 盖然论善
善的意图 信念 讽刺 第140节附释
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 第141节
第三篇 伦理 第142-360节
第一章 家庭 第158-181节
第一 婚姻 第161-169节
第二 家庭财富 第170-172节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第173-181节
第二章 市民社会 第182-256节
第一 需要的体系 第189-205节
一 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 第190-195节
二 劳动的方式 第196-198节
三 财富 第199-293节
第二 司法 第209-229节
一 作为法律的法 第211-214节
二 法律的定在 第215-218节
三 法院 第219-229节
第三 警察和同业公会 第230-256节
一 警察 第231-249节
二 同业公会 第250-256节
第三章 国家 第257-360节
第一 国家法 第260-329节
一 内部国家制度本身 第272-320节
一 王权 第275-286节
二 行政仅 第287-297节
三 立法权 第298-320节
二 对外主权 第321-329节
第二 国际法 第330-340节
第三 世界历史 第341-360节
译后记
前 言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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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
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因为人在这种最还是完全抽象的规定中是绝对无限的意志,所以这个有别于意志的东西,即可以构成它的自由的领域的那个东西,也同样被规定为与意志直接不同而可以与它分离的东西。
补充(所有权的合理性)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掦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即使我的自由这种实在性最初存在于一个外界事物中,从而是一种坏的实在性,然而抽象人格,就因为它存在于其直接性中,所以除了在直接性的规定中的定在以外不可能具有任何其他定在。
跟自由精神直接不同的东西,无论对精神说来或者在其自身中,一般都是外在的东西——即物,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
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因为人在这种最还是完全抽象的规定中是绝对无限的意志,所以这个有别于意志的东西,即可以构成它的自由的领域的那个东西,也同样被规定为与意志直接不同而可以与它分离的东西。
补充(所有权的合理性)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掦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即使我的自由这种实在性最初存在于一个外界事物中,从而是一种坏的实在性,然而抽象人格,就因为它存在于其直接性中,所以除了在直接性的规定中的定在以外不可能具有任何其他定在。
跟自由精神直接不同的东西,无论对精神说来或者在其自身中,一般都是外在的东西——即物,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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