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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5310
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全新修订。新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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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用版)》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全新修订,就重点条文进行专业解释。此外,附有条文参见及典型案例指引,附录与土地管理法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等配套文件,是学习适用相关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基本土地制度】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 【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 【土地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土地督察制度]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管理权利和义务】
[守法义务]
[检举权、控告权]
第八条 【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土地所有制】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方式]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后? 其使用权可否进入市场流转]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土地权属的争议]
[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
[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第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九条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调查】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八条 【土地统计】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补充耕地的具体责任人的确定]
[占用耕地的单位补偿]
第三十一条 【耕地耕作层土壤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耕地质量保护】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原则及禁止破坏耕地】
第三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闲置耕地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利用地的开发】
第四十条 【未利用地开垦的要求】
四十一条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
第四十二条 【土地整理】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的范围]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
第四十五条 【征地范围】
第四十六条 【征地审批权限】
第四十七条 【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公告]
[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四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
[发放]
[监督]
第五十条 【支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 【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
[有偿使用]
[无偿使用]
第五十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十六条 【国有土地的使用要求】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乡、村建设使用土地的要求】
第六十条 【村集体兴办企业使用土地】
第六十一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
[一户一宅]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宅基地有偿使用及自愿有偿退出]
[宅基地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方式]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的
第六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十八条 【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九条 【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
第七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理】
[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拒不交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违法入市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拆除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 【过渡期间有关规划的适用】
第八十七条 【施行时间】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 年3 月1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 年7 月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 年12 月29 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9 年3 月24 日)
土地调查条例
(2018 年3 月19 日)
土地复垦条例
(2011 年3 月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2019 年8 月2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 年5 月19 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 年9 月28 日)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2019 年7 月24 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2 年6 月1 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10 年11 月30 日)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2008 年5 月9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 年6 月18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年6 月19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
(2011 年8 月7 日)
实用附录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2.征地流程图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流程简图
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 二维码获取)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004 年10 月21 日)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2020 年3 月1 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2019 年11 月26 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2019 年5 月23 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2019 年9 月11 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 年1 月8 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010 年12 月3 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节录)
(2019 年7 月24 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16 年11 月29 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2016 年11 月29 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05 年1 月19 日)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2010 年11 月30 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17 年12 月12 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014 年7 月1 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2006 年1 月4 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004 年1 月9 日)
第二条 基本土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依据宪法和本法,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基本形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我国公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有关农民集体。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公有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改变的。任何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土地,即通过买卖改变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必须依法禁止。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使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确立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所有权转让的例外形式是国家对土地的征收。为了保证社会长远发展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顺畅,当国有建设用地不足时,国家或政府可以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由于征收是对土地的重新分配,关乎与该块土地具有权利关联的众多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因此征收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我国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制度。在法定条件下对土地的无偿使用是有偿使用制度的补充和例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土地有偿使用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授权经营、作价入股(出资) 等方式实现,其中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条文参见
宪法 第6、10条 物权法 第41、42、44、47、58、119、121、137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9条
?典型案例指引
马某与某村第十二村民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郑民四终字第479号)
案件适用要点:马某、某村十二组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的形式,将马某某老宅所留的部分土地租赁给马某作为宅基地使用,协议中有关租赁期限为30年、租赁费为500元、一次性付清以及租赁期满后由马某无偿使用的约定,既违反了 合同法 第214条第1款“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的规定,也违反了 土地管理法 第2第3的规定,构成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同时,协议涉及的土地使用还直接影响到某村十二组其他村民组成员宅基的整体规划,因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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