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40054
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如何确定辩护方向,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做无罪辩护时,是针对实体的无罪,还是程序的无罪?做罪轻辩护时,是从罪名轻重、罪名数量还是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结果等方面进行辩护,或者单独就量刑进行辩护?在吴立伟律师的这本书中都能找到答案。
一本在手,轻松掌握刑事辩护要领
归纳与总结问题
技巧与案例汇集
从无罪到罪轻
用案例讲方法
理论性与实践性紧密结合的刑辩工具书
田文昌亲自作序
江平、樊崇义、陈兴良联袂推荐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巧》以刑事辩护的类型为主线,收录了34个无罪辩护的案例,分别从18个辩点方向切入,从无罪辩护到罪轻辩护,对各种刑事辩护的实际操作方法与技巧,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论述。本书既是刑事辩护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又是刑事辩护实践理性的升华,不但对律师在刑事辩护理念、方法、技巧上具有较强指导作用,对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正确分析、评价、处理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一章 以正确的理念指导刑事辩护
一、刑事辩护的宗旨
二、摆正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为谁辩护
四、宏观看案件,微观找辩点
第二章 刑事辩护形态概述
一、按照行使辩护权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划分
(一)自行辩护
(二)辩护人辩护
二、按照辩护人的辩护权来源划分
(一)委托辩护
(二)指定辩护
三、按照刑事辩护的形态划分
(一)无罪辩护
(二)罪轻辩护
(三)量刑辩护
第三章 无罪辩护
一、实体上的无罪辩护
(一)犯罪主体不适格的无罪
(二)犯罪对象不适格的无罪
(三)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无罪
(四)符合“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法律制度的无罪
(五)无主观上罪过的无罪
(六)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无罪
(七)行为后果未达标的无罪
(八)应属民事纠纷的无罪
二、程序上的无罪辩护
(一)程序违法的无罪
(二)证据违法的无罪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
第四章 无罪辩护策略的运用
一、通过无罪辩护,得到从轻处罚
二、通过无罪辩护,将重罪辩为轻罪
三、将无罪理由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第五章 罪轻辩护
一、由较重罪名辩为较轻罪名
(一)通过主观故意内容辩护
(二)通过犯罪客体辩护
(三)通过主体身份辩护
(四)通过否定重罪的证据辩护
二、减少罪名个数
(一)运用罪数理论辩护
(二)通过辩护不构成某罪来减少罪名个数
三、减少涉案数额,或降低后果严重程度
(一)以涉案财物价值和数额来决定的犯罪
(二)以经营额或获利额来决定的犯罪
(三)以造成损失数额来决定的犯罪
(四)以犯罪对象数量来决定的犯罪
(五)以后果严重程度来决定的犯罪
四、降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被指控为共同犯罪,实为非共同犯罪
(二)如确系共同犯罪,区分是主犯还是从犯
(三)实为胁从犯
五、利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辩护
(一)犯罪预备
(二)犯罪未遂
(三)犯罪中止
六、强调被害人过错
(一)被害人过错的含义及认定
(二)被害人过错减轻被告人罪责的依据
第六章 量刑辩护
一、量刑辩护概述
(一)量刑辩护的含义
(二)量刑辩护作为独立程序的由来
(三)律师在量刑辩护中的作用
二、量刑辩护与无罪辩护之间的关系
(一)两种观点的冲突
(二)对“骑墙式辩护”的几点思考
三、量刑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二)酌定量刑情节
四、法官量刑时的考量因素
(一)犯罪事实因素
(二)被告人因素
后 记
案 例 索 引
王某奇受贿案14
李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16
俞某贵、汪某时销售伪劣产品案18
胡某元强奸案23
吕某某故意伤害案27
薛某洋故意伤害案30
王某社过失致人死亡案33
罗某之、李某龙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47
宋某、徐某明故意伤害案50
李某明玩忽职守案53
刘某滥用职权案70
钟某跃合同诈骗案74
钱某云抢劫案93
王某危险驾驶案103
冯某顺故意伤害案114
高甲、高乙、高丙非法拘禁案116
于某某故意杀人案118
曾某辉故意杀人案120
靳某年合同诈骗案121
金源葆集资诈骗系列案127
成某高故意杀人案130
张某某贪污案132
时某职务侵占案134
吴某某贪污案136
林某甲贪污、受贿案137
洪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案138
闻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案141
马某、陈某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176
华伦美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杨某、鲁某走私普通货物案181
刘某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妨害信用卡管理,杨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182
林某放火案185
刘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内幕交易案187
饶某向故意杀人案192
宋某某故意伤害案196
律师制度是法治程度的标志和风向标,而充分、有效的刑事辩护,能够通过推进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进而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巧》一书,不但对律师在刑事辩护理念、方法、技巧上具有较强指导作用,对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正确分析、评价、处理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特向公、检、法、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推荐此书。
——江 平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刑事辩护中,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巧》一书,作为吴立伟律师三十余年刑辩理论和实战经验的积淀和总结,深入、细致地阐述了从宏观到微观,从实体到程序,从无罪到罪轻等辩护策略与技巧,难能可贵!特将此书推荐给大家。
——樊崇义
刑事辩护是一个职业,它需要理念指引,更需要方法和技巧。吴立伟律师的《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巧》一书以刑事辩护的类型为主线,从无罪辩护到罪轻辩护,对各种刑事辩护的实际操作方法与技巧,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论述。本书既是刑事辩护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又是刑事辩护实践理性的升华,对于从事刑事辩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特此推荐。
——陈兴良
推荐阅读
每位辩护人心中都有一本自己的“心得体会”,其中不乏出其不意的角度,或者是奇思妙想的辩护策略。一代代刑辩律师用技能和经验书写着中国辩护律师的执业历史。同时,我们知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许多民刑交叉案件背后都是基础的破解技巧的积累。基础技巧掌握得越熟练,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才能看得更准确。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巧》向我们展示了犯罪理论中的各个要素、辩护形式和内容,由宏观到微观,由纵向到横向,从静态到动态,是律师办理案件必要的技巧手册。
刑辩大律师田文昌亲自为本书作序,他写道:“一次成功的刑事辩护,离不开正确的辩护理念指导。本书介绍的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巧,不仅对于律师同行提升辩护能力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而且对于一般读者了解刑事律师的辩护思路也是一种重要的学习资料。总而言之,希望类似本书这样融合理论和实践价值于一体的作品,能够越来越多。”
序
不经意间才发现,立伟已经执业三十余年了,期间他在公安高校还任教了二十五年,也与我有师生和共事的经历。因此,在其《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巧》一书即将付梓之际,他请我为此书作序,我欣然应允。
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三十余年来,法学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改革的进步都十分显著,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历史、理念等各方面的原因,法治发展过程中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仍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是,对于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来说,我们还是有很多工作可以做。也正是基于立伟个人的丰富经历,本书突出的一个特点即是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一方面注重对辩护问题的理论归纳总结,对于深入研究刑事辩护、推动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具有启发意义;另一方面也汇集了丰富的刑事案例,并对其进行系统分析,归纳总结出了多种辩护技巧。
一次成功的刑事辩护,离不开正确的辩护理念指导。本书从刑事辩护的宗旨出发,提出要摆正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明确强调律师为谁而辩护;要从宏观上把握整个案件,从微观上发现辩点。本书介绍的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巧,不仅对于律师同行提升辩护能力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而且对于一般读者了解刑事律师的辩护思路也是一种重要的学习资料。
经过几代中国律师的努力和探索,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特有的风格和模式。这些风格和模式不是某一个或某一些律师所具有的,而是中国刑事律师在一种“集体无意识”中所共同形成的。
在当前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辩护策略的划分也越来越明显。无罪辩护的参照系是有罪辩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罪轻辩护以及量刑辩护。无罪辩护应该说是最复杂、最重要,也是目前困难最大的一种辩护形态。罪轻辩护实际上包括了罪名上的“轻罪辩护”和各自量刑情节上的“罪轻辩护”。中国目前正在推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因此,对量刑辩护这种辩护形态的探讨就显得极为紧迫和必要。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能结合各种情况,十分清楚地判断哪种策略才是对当事人最好的策略。
当然,我认为一个优秀的、用心的、成功的律师应当不仅着眼于具体的辩护活动,还要关注立法和司法的整体环境,只有整体环境改善和进步了,律师辩护的环境才能更进一步的改善。与此同时,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仅要总结自己的辩护经验,还要进一步总结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律师要把自己的辩护活动与整个立法和司法环境结合起来,融为一体,才能在大环境中更充分地展示自己,同时又进一步发挥个案推动立法和司法的作用,促进法治大环境的整体改善。
总而言之,希望类似本书这样融合理论与实践价值于一体的作品,能够越来越多;希望有更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尽职尽责的同时,能够有所思考、有所创新、有所传承,共同为中国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贡献力量。
是为序!
自序
刑辩于我,先事业而后谋生。
20世纪80年代初跨入法学专业,迄今已近四十载,所事、所好、所长皆关乎“刑”。
时间久远,大学里诸多轶事似已朦胧,唯有足以体现我热爱刑辩、适宜刑辩的二事铭脑刻心:一是刑法课堂案例讨论,“翻墙入室盗得财物后,听事主开大门回来,即从他处翻墙出院,财物藏于墙外砖垛旁暂逃。应为既遂还是未遂?”我提出“一墙之隔”决定性质之观点。二是1986年的毕业论文,在当时对受贿罪没有任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我写的《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受贿罪的必备要件”“所谋利益的合法非法是否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行为人为他人谋利,家人收受财物”“先谋利,事后(较长时间间隔意图割裂谋利与财物的关系)收受财物”“在职时谋利,离职甚至退休后收受财物”“低价买卖”等受贿罪客观方面进行了列举、分析、论证。若干年后欣喜发现,大学论文的观点竟与贪污受贿司法解释的观点完全一致!
离开大学校园,即入警营指教,主讲刑法、刑诉。二十五载间,教学相长,得以深谙公安业务,做起刑辩,包括为警察辩护亦得心应手。指教与刑辩双兼,使我理论在实践中得以沉淀,实践在理论的支撑下游刃有余。
专于刑辩三十余载,自觉有所积累与感悟,遂成此书,以期对初入刑界之后生有所启迪。若能被师长及贤能赐教,定会使我未及欣慰砖玉之功,即觉受教之获!若能如上,不枉此书之笔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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