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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652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4月3日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书以100个问题为导向,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成果和广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者多年的工作实践,综合司法审判工作者、行政复议工作者、相关立法工作者、法学专家等的探索成果得出100个问题的答案,供广大民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者了解、学习和参考。
1 行政机关应当如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程序的起点,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职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传递渠道日趋多元,在方便公众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同时,也对行政机关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其中,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这两个渠道是基本渠道,必须开通。其他渠道,如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平台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开通,注重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一步畅通渠道。
第二,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详细说明本机关对外开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并具体说明每一个渠道的使用方法。例如,当面提交的时间、地点、文本格式要求等;邮政寄送的收件人、收件地址、信封上是否需要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等;电子邮箱的地址、邮件标题要求等。
第三,对于未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列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行政机关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也要本着便民的精神妥善处置,通常情况下不宜简单地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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