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纯质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44732925
1. 英国著名公法学家托尼·普罗瑟继经典著作《法律与监管机构》之后,关于政府监管的又一力作,详解英国十大监管机构的历史沿革与当下运作。
2. 从食品到环境,从医疗到互联网,全景式呈现政府监管与政治、经济、社会的交错关系;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在行业与市场内外,深度剖析英国监管机构的设计原则与运行方式。
3. 融汇扎实理论与丰富案例,回顾英国重大监管事件,追溯法律法规、监管决策的制定与变革进程,展现监管事业中政府、市场、民众的互动与合作,探问监管的目标、意义与影响。
英国著名公法学家托尼·普罗瑟继经典著作《法律与监管机构》之后,又一有关政府监管的力作。托尼·普罗瑟系统地考察了英国十大监管机构,涵盖了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医疗健康以及能源、铁路和饮用水等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领域。
通过条理清晰的分析,作者试图阐明,当下各个监管机构并非孤立地运作,而是通过与政府部门、其他机构以及公众的协力,共同建立透明有效、可问责的监管网络。在经济性职责之外,监管机构还承担着社会性职责,包括保护公众权益、促进社会团结等。
除了英国的监管体系,本书还比较分析了美国、法国等国的监管制度,以广阔的视野考察了当前监管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文版序
前言与致谢
第一章 引言:监管的两种认识与四种模式
第二章 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
第三章 食品标准局
第四章 环境局
第五章 健康和安全执行局
第六章 护理质量委员会及其前身
第七章 “监管者”:全民健康服务体系基金信托医院的独立监管机构
第八章 通信监管办公室
第九章 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天然气和电力市场监管办公室、水务监管局和铁路监管办公室
第十章 监管监管机构
第十一章 比较与结论
注释
案件一览表
英国制定法一览表
欧盟立法一览表
索引
译后记
中文版序
托尼·普罗瑟
很高兴拙著能被译成中文。本书的写作目的是阐述监管机构设计和运行的相关原则,而这类监管机构存在于任何将市场运行与社会价值的保护结合在一起的经济体中。笔者诚望本书对中国的学者、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有所裨益。当然,各国国情不同,绝不应该直接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期望它们在新的环境中蓬勃发展,但是笔者相信本书讨论的经验定能提供相当的借鉴意义。
本书出版至今已逾八载。笔者相信,开篇一章提出的一般原则、监管的各种具体类型以及监管的不同理由,仍然是有效且实用的。事实上,在金融服务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监管体系的发展演变表明,这些模式仍有助于理解监管机构运行的实然与应然状态。更深层次的一点考虑是:监管显然不仅是确保私营部门保持竞争并履行社会责任的手段,也是使公共机构更具透明性和回应性的重要途径。
还有一点也变得越来越显而易见,即监管不可能与更为宽泛的治理模式和宪法模式相分离。笔者在2014年出版的《经济宪法》(The Economic Constitution)一书中已经尝试进行了分析。举例来说,这一点显著体现于中央政府日益强调将公共支出分配作为一种监管方式,并且越来越倾向于由政府制定某种形式的产业战略。这两种现象已成为普遍的趋势,不仅限于英国。它们都支持了笔者的观点,即我们不可孤立地看待单个的监管机构,而应将监管机构视作一个复杂的监管体制的组成部分。此外,任何活动都会受到运用不同技术和机构的多种监管形式的影响。所有这些关切使监管设计的事业变得异常复杂,正因此,对相关原则的分析对任何经济体来说都是有价值的。
本书论述了10家监管机构。尽管各家监管机构在运行细节上都发生了若干变化,但是它们仍然存在,而且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唯一的例外是“监管者”,它于2018年4月并入了一个更大的组织,全民健康服务体系改进局(NHS Improvement)。这个机构既要监管健康护理提供者,也要与他们开展合作。因此,笔者不再对每个机构在2010年后的状态做更新描述。就大多数监管机构而言,仍有证据清楚地表明,独立监管机构是与政府提供的框架紧密相连的,独立性这一概念因而比其表面看起来更加复杂。在英国,引用最多的例子是家庭的能源支出在上涨。这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迫使政府引入立法,推翻能源监管机构的决定。监管和政治从来都不能完全分开。
尽管如此,还是应对两项重大的发展做简短讨论。第一项重大发展当推英国脱欧。2016年的脱欧公投引发了英国政局的动荡,而且整个事件出人意料,英国脱欧后的前景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在未来监管权的分配尚不明确的监管领域尤为如此,特别是诸如药品许可之类目前主要属于欧盟层面的监管领域。许多问题取决于欧盟和英国政府最终会达成何种英国脱欧协议。本书讨论的这些监管机构负责执行的主要是欧盟的法律体系,比较突出的例子是食品标准局、环境局以及健康和安全执行局。从短期来看,这些法律体系在英国退出欧盟后很可能作为“保留的欧盟法律”(retained EU law)的组成部分而基本保持不变;从长远来看,英国脱欧是否会为全新的监管形式或大规模的放松监管提供契机仍有待观察。两者似乎都不太可能。对本书来说,更重要的是,英国脱欧似乎不太可能对监管的机构设计产生很大影响。毕竟,英国的监管模式是独立于欧盟形成的,而且事实上,它对欧盟所采用的监管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欧盟监管从未削弱英国的宪法传统。遗憾的是,未来英国将无法以这种方式影响其他地方的监管设计。
第二项重大变化关系到监管改革和所谓的“优化监管”(better regulation)。在本书中,笔者指出,让监管更能回应利益相关者需要的程序改进和将优化监管基本上等同于更少监管的“减轻负担”(lifting the burdens)这两种方法之间存在紧张关系。2010年之后的几年,后一种方法越发受到重视,特别是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最终形成了“一份投入,三份产出”(one-in, three-out)的规则,即要求新增监管的成本能够获得超过三倍的补偿性收益(compensatory saving)。政府削减监管成本的目标还扩展到了本书所讨论的独立监管机构。然而,2017年6月,伦敦的一幢高层公寓格伦菲大楼发生大火,至少72人遇难。火势蔓延的原因是外墙使用了易燃的保温材料。尽管具体原因有待火灾调查报告进一步明确,但是没有采用足够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这一点已经受到人们的严厉批评,而这件事正与削减监管负担有关。我们希望未来对监管的合理水平的讨论能够更为精细,少受一些削减监管的指标的支配。
在日新月异的政治和国际环境中,笔者希望本书提出的监管及其机构设计的原则能够在不同国家得到运用,同时为读者提供一种比变动不居的政治风向更为稳定的看待监管的方式。最后对译者和所有致力于将拙著带给中国读者的学者们表达最衷心的感谢。
这是一本在政府监管或者政府规制方面很好的前沿著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制度型开放中,明确包括规制或者这里讲的政府监管。为此我们有理由提高和加快在这个领域的深入研究。本书恰好回应了这一需求。译者是长期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专家,翻译的质量可称上乘。我相信,本书将受到业内人士和广大读者的欢迎。
——于安(清华大学教授、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
本书选取十家英国监管机构,从机构间关系以及内部规范性运行两个视角,描述每个监管机构在“监管空间”中的设计和运行原理。全书视野开阔,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对从事监管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同志都大有裨益。
——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
本书从监管作为一项合作事业这一基本认识出发,在梳理不同监管理由的基础上归纳出四种监管模式,并从中提炼了若干监管原则作为评估监管绩效的根据,进而讨论了如何通过制度安排解决这些原则之间可能的相互冲突。本书有助于人们透过监管的复杂性去把握监管的融贯性,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监管法理学的建构。
——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
本书将监管机构视为合作监管和监管治理网络的组成部分,对监管机构的目标有着精深的理解。本书中文版的付梓,有助于我们丰富对政府监管和行政法治理论的理解,更为我国的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和治理创新提供镜鉴。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前言与致谢
托尼·普罗瑟
1998年,笔者出版了《法律与监管机构》(Law and the Regulators)一书,希望该书对读者有所裨益。不过,该书可能导致了一种狭隘的认识,即将监管主要理解为经济性监管,目的是促进市场有效运转,在垄断领域模拟市场的作用或者保护消费者。主要的例子是竞争管理机构以及公用事业和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的工作。但是,这一观点忽略了一个不同的监管领域,该领域的监管并不主要是经济性监管,它还关注基于社会原因的监管;监管不是作为矫正市场失灵的次优选择,而是作为市场运作的首要替代性方案。其中的一些监管机构在现有文献中已有详细讨论,特别是健康和安全执行局;但其他机构,例如健康和社会护理领域的监管机构,得到的关注则少得多。其中许多机构与政府紧密相关,但也有自己的自治领域;监管的情形非常复杂。与《法律与监管机构》一书截然不同的是,本书试图纠正这种片面的认识,以一种反映监管理论发展的方式,拓展监管的研究领域。
除了描绘一个更加广阔的监管领域之外,笔者还提出,监管的广度并不妨碍我们发展出理解监管的连贯方法和监管机构运作应遵循的规范性原则。因此,根据每种情况下显而易见的监管目的,笔者建构了一套可用于分析和批判性工作的模式。简而言之,监管分为:最大限度促进经济效率和消费者选择的监管、保护人权的监管、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包容的监管以及提供审议场所的监管。笔者将这些模式用于对10个不同监管机构的分析。通过这种方式,笔者希望证明,尽管本书所研究的监管范围广泛,而且超出了我们所熟悉的经济性监管领域,但它并不是简单地把一套不协调的政治和社会干预放在一起。概括而言,监管事业是一项与原则相关的事业,尽管领域广阔,但体现出一定的连贯性。
此外,需要就本书涵盖的地域范围进行说明。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每一家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差异很大,主要原因在于它们所管辖的成员国各不相同。笔者在本书中集中讨论了与英格兰有关的监管。原本需要对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不同成员国的监管机构进行重要的比较,但遗憾的是,本书没有讨论这个问题。
本书所涉及法律均截至2010年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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