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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8892
2020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内容包含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9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婚约财产纠纷
1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当返还
——石某某诉欧某某婚约财产案
2彩礼的范畴及返还比例的确定
——戴某诉瞿某婚约财产案
3父母和子女共同收取彩礼的应当共同返还
——刘某新诉王某均、张某芳婚约财产案
4彩礼的认定及“共同生活”的判断标准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案
5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不能当然作为一方以双方存在婚约关系向另一方主张权利的依据
——杨某诉黄某婚约财产案
二、离婚纠纷
6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陈某某诉季某离婚案
7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胁迫情形的认定
——钟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案
8离婚双方当事人均未如实申报财产的司法认定
——周某诉曾某离婚案
9离婚诉讼中对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养子女的抚养权作出合理安排的不予准许离婚
——刘某诉罗某离婚案
10夫妻婚内协议中一方在离婚时无条件放弃抚养权的约定无效
——邱某荣诉邱某娜离婚案
11涉外婚姻能否依法适用调解
——D某诉张某离婚案
12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的区分与认定
——张某江诉王某燕离婚案
13精神病人起诉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
——王某娇诉郭某红离婚案
14夫妻一方侵犯配偶权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周某海诉黄某离婚案
15离婚案件中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及一方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的分割
——韦某某诉张某某离婚案
16离婚纠纷中妇女合法权益维护
——朱某飞诉何某霞离婚案
17涉及以车辆过户为目的结婚后离婚的纠纷中,财产分割时应严格审查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共同生活、有无共同财产
——任某某诉程某某离婚案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
18离婚时法院能否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理
——刘某某诉杨某、杨某某离婚后财产案
19离婚时赠与的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仍是原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张某根诉沈某离婚后财产案
20离婚后违建房屋的分割
——洪某恋诉陈某志离婚后财产案
21《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可以撤销
——严某诉浦某离婚后财产案
22夫妻一方在极短存续的婚姻关系期间所购房屋离婚后取得所有权的,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案
2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张某立诉孙某连离婚后财产案
四、同居关系纠纷
24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处理
——游某(男)诉游某(女)同居关系析产案
25无效婚姻同居期间所得之财产处理不宜以可能涉及合法婚姻当事人利益要求另行起诉
——黄某诉徐某婚姻无效案
五、抚养纠纷
26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数额的认定
——汪某涵诉汪某抚养费案
27成年在校大学生不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王某1诉王某2抚养费案
28亲子关系的法律推定
——徐某某诉卢某某抚养费案
29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可参考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意见
——马某华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30施暴者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吴某儿诉林某标变更抚养关系案
31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
——包某欢诉许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六、赡养纠纷
32赡养人有义务承担生活困难的被赡养人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费用
——祝甲诉祝乙等赡养案
33继父母应当享有被赡养的权利
——李某某、闫某某诉闫某甲等赡养案
34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是否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裔某金诉秦某梅赡养案
35子女在承担了赡养义务后,无权向其他子女追偿
——胡某翠诉胡某华追偿权案
七、监护权纠纷
36监护人的指定
——周某东等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37离婚案件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法定监护关系
——王某诉徐某离婚案
38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件如何审理
——杜某与黄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39出卖亲生儿依法应撤销其监护权
——德化县民政局诉阿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在监护权案中的适用
——曹某生、黄某秀诉朱某民、刘某红监护权案
41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在何种情形下可被撤销的适用
——吴某国诉吴某剑、谢某美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42依据单方委托的亲子鉴定报告主张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变更监护权的正确认定
——董某甲诉董某乙、郑某甲监护权案
43以居委会为申请人的撤销监护资格案件,能否要求指定民政部门为监护人
——M居委会诉高某某、许某某撤销监护资格案
八、分家析产纠纷
44老分家单的效力
——王某诉于某等分家析产案
45形式要件存在瑕疵的分家析产协议效力的认定
——范某清诉陈某雷等分家析产案
46分家析产纠纷中涉农村房屋拆迁利益分割的裁量要点
——李某某诉张某某等分家析产案
47分家协议中继承期待权放弃的效力认定
——李某1诉李某4等分家析产、继承案
48乡规民约可作为判定农村分家协议真实性之佐证
——池某英诉刘某英等法定继承案
49拆迁利益及相关遗产分割认定原则
—朱某英、姜某强诉姜某兰等10人分家析产、继承案
50共有关系的认定及共有物的分割问题分析
——李某兰诉李某平等人分家析产、继承案
5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分割使用权
——周某某诉王某滨等分家析产案
九、继承纠纷
52代书遗嘱中律师见证的效力认定
——赵某志等诉赵某基遗赠案
53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张某华诉朱某林、朱某妹遗赠扶养协议案
54夫妻一方放弃对子女遗产的继承,遗产权属如何认定问题
——齐某帝诉穆某亮遗嘱继承案
55“有利害关系的人”在遗嘱继承案件中的适用
——杨某诉徐某等人遗赠案
56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的划分
——胡某萍诉胡某荣、胡某海法定继承案
57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是否属公民的遗产
——郑某珍诉王甲遗嘱继承案
58共同遗嘱的效力以及变更
——王丙诉王丁继承案
59继承开始前对财产期待继承权处分协议的效力认定
——陈某穗诉陈某灵等遗嘱继承案
60房改房中,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购买的房屋是否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李某诉李某权等继承案
61违法建筑的继承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陈某宝诉陈某旭、石某选等继承案
62土地征收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郑某兰等诉郑某安等法定继承案
63公租房承租权中具备物权特征的交换价值可作为被继承人遗产予以继承
——沈某华等诉沈某东继承案
64继父母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继子女之间是否构成抚养关系
——李甲等诉李丙法定继承案
65继承人配偶对被继承人抚养义务较多可酌定分得遗产权
——杜甲诉杜乙、杜某强继承案
66养子女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权
——谢某等诉吴某伟析产继承案
十、人身安全保护令
67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功效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伤害
——安岳县妇女联合会代未成年人莫某甲、莫某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68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否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蒋甲申请蒋乙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所要实现的就是让静态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良好实施。《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价值追求,即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价值理念,提炼裁判规则,助推司法标准统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年度案例丛书。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每年年初定期出版。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作为一种全新的案例研究产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加强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出版物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9年已连续出版8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执行实践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即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度、2019年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又有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各级法院、各类的裁判文书,还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 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体现以读者为本,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2019年连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2020年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并充实完善数据内容。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不断扩大案例研究领域,实现中国特色案例研究事业新发展。
从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改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司法案例研究院的加入,必将使本套丛书的编辑力量更加壮大,案例质量将进一步提升。
1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当返还——石某某诉欧某某婚约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石某某
被告:欧某某
【基本案情】
石某某与欧某某于2014年左右认识,于2017年1月2日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石某某主张给付欧某某20000元彩礼,其中10000元用于购买两个铂金镶钻的戒指以及一条金项链。但欧某某不认可石某某给付20000元彩礼,只认可10000元,且认为该10000元已用于结婚所需的一些支出。另在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前,欧某某购置了价值为3200元的海尔洗衣机一台、2800元的海尔冰箱一台、1200元的鱼缸一个、3980元的雅迪电动车一辆以及2450元的正铃牌电动车一辆,现均放置于石某某处。庭审中,石某某同意返还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鱼缸及雅迪电动车。双方在2014年10月至2018年4月共同生活,期间有互相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的行为。石某某认为双方产生矛盾已无法继续生活,要求欧某某返还石某某给付的20000元彩礼钱、返还石某某一方结婚办酒所收礼金3844476元,但欧某某以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已存入其银行卡的钱不属于共同财产而拒绝。
【案件焦点】
1彩礼范围的界定;2彩礼返还的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本案中,石某某与欧某某虽然共同生活并举办了婚礼仪式,但两人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双方并未建立婚姻关系。关于欧某某应否返还彩礼的问题,鉴于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婚约时,男方给女方购买的戒指及金首饰具有赠与性质,应不属于彩礼返还范畴。欧某某认可1万元彩礼,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长达近四年之久,石某某给付的1万元彩礼可能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且欧某某于庭后主张以其购买的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等物品折抵。欧某某该主张合情合理,应予以采纳。故对石某某要求欧某某返还2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在石某某与欧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互相转账给对方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正常的消费支出或赠与,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关于石某某主张欧某某返还石某某一方办理结婚仪式收取的礼金,因欧某某予以否认且石某某并无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石某某主张某铃电动车系其出钱给欧某某购买但无证据证实,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然明确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对于彩礼范围以及返还的标准未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的认定。我们认为,基于中国国情及风俗中确实存在有男女双方互相赠送戒指等金银首饰的传统或习俗,故认定为赠与合情合理。而对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互相转账的行为,尤其在节日或具有特殊性质的日子转账,若没有明确借贷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对方的赠与,不应纳入返还彩礼的范围。除金钱外,实物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
关于彩礼返还标准,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对彩礼的性质进行区分。对于借婚约索取财物、骗婚等与按农村习俗给付彩礼要区别对待。对借订立婚约索取财物、买卖婚姻或以订婚为主,在骗取钱财后立即提出解除婚约的,该部分彩礼应当全部返还给当事人。二是对财物属性进行鉴别,对财物进行易耗和耐损鉴别,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的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理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三是对财物的数额进行判断。对于在婚约中约定的大笔财物,若有证据证明已经交付的,应当考虑予以返还。而对于男女双方带有赠与性质的见面礼、平时交往互赠的礼物数额较小的,可以不考虑在返还的财产范围内。四是对给付后彩礼的用途进行查明。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法院审理时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掌握。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陈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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