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2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78391丛书名: 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
。民商法又称私法,在法学方法论子系统中,其*为切近的方法论核心应属请求权方法,而*私法特色的方法论问题则是合同解释。请求权方法在我国立法、司法及法教义学建构中正是当务之急,并可以此方法为主线,联通其他各路方法,共同发挥系统效应。故而总项目将以此方法为“立于不败之地”的枢机,为头号突破口。另一个突破口即是合同解释当中的法学方法论意蕴。合同法是民商法*核心*稳固的本体部分,合同,以及协议、章程等以合同理念为根基的各式自治文书,具有某种准法源的地位,其解释与法律解释颇有不同而又实相沟通,在当代法上兼有重大的理论、实践价值。
目录
壹合同解释辨
贰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
叁合同解释的主体
肆合同解释的对象
伍合同解释语境中的合同形式
陆合同解释语境中的印章及其意义
柒合同解释语境中的合同主体
捌合同解释的原则
玖合同解释的规则
拾格式条款的解释
拾壹免责条款的解释
拾贰非典型合同的解释
拾叁合同漏洞的补充
拾肆法律关系方法乃解释合同必须遵循之法
拾伍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关系及其解释
拾陆行为、沉默之于合同变更
解释的“艺术”并非来源于各种原理,而是来源于实践。司法解释中的判例极具启示意义,特别是那些各法院对其作出不同解释的判例。法院针对规范所作的新的、范例性的解释,也会改变实际的规范适用,换言之,会改变规范实务。 这说明实务运作在法律人思考、研究和裁判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多么重要! 不了解实务,不深入社会生活,就不知中国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所在,缺乏中国问题意识。这是部门法学者的大忌。熟悉实务与对实务陌生的专家学者在思考的路径及方法甚至结论方面都不一样,对法律的反思能力也不相同。 躲进书斋成一统,两耳不闻实务情的书生,与饱读典章同时熟悉实务,目光巡视于个案、法条和著述之间的专家学者相比,二者研究民法的思路及得出的结论差别明显,甚至大相径庭。有些不熟悉实务的学者就个案发表的处理意见,有些是晦涩难懂,虚无缥缈,囿于其所掌握的书本理论进行形式逻辑的推演,“不接地气”;有些是不着边际,文不对题;有些是“隔靴搔痒”,难解实际需求。这让了解实务尤其是在第一线审判、仲裁的理论功底深厚的专家学者听来,感觉是两个世界的人在对话,这些理论联系实际的专家学者针对个案则是一语中的、药到病除。这应验了这样的道理:形式逻辑固然重要,不遵循逻辑,形不成体系,法律人难以在同一的平台上思考和对话,相同的案件可能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 但是,千万不要忘记,逻辑,无非是为了使体系更顺畅一些,决不是目的。法律及其制度、规范的形成在许多时候不是逻辑推演的结果,而是生活经验的结晶。具体到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有些规范难以用形式逻辑来解释,而是一种具有创意的精神工作,犹如艺术活动。
但以上所言,绝无理论可有可无之意,相反,法学理论甚至哲学的、伦理学的、经济学的、社会学的甚至自然科学的理论在法律工作中都十分重要。法律不是束之高阁的玄学,而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社会问题形形色色,法律人需要的知识就多多益善。法学要以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逻辑学乃至自然科学技术等知识、方法为基础,吸纳其精华,滋润自己,为我所用:有的为自己的内容,有的为自己的方法,有的作为自己的基础,有的是检验的标准。具体到法律与判例、学说之间的关系,德国比较法权威学者拉贝尔(Rabel)教授曾谓: “有法律而无相关判决,犹如仅有骨骼而无肌肉。通说理论系法律之神经。” 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续语:“判例学说不但补充法律之不足,而且也经常修正变更法律之内容。”
轻视理论者不止一次地说:实务中出现的合同,许多都在法律规定中、法学著述中寻觅不到,因而法律理论无用。其实,越是遇到法无明文、著述未论及的案型,就越需要细致、全面、深刻的法律理论。面对新型的法律问题,包括错综复杂的合同设计,对法律一知半解者往往只是机械地对号入座,一旦个案案型与法定案型不相符合,就束手无策;而法学造诣深厚的法律人,尤其是熟悉实务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却有思路及方法,能够“对症”地开出“药方”。这告诉我们,法学修养不够者必须耐得住寂寞,坐得住冷板凳,沉下心来,读书破万卷,以充实自己、武装自己、提高自己。民法沙龙的主旨报告及其评论的结晶———《民法九人行》,于2002年年末由戴孟勇博士编辑成首卷本之时,需要卷首语,由我草拟初稿,经开创民法沙龙的九位成员打磨、润色整整一个下午,终成一“序”。其中有一段话,至今价值不减:“发现民法问题,必备相当学识,不然,案型生于咫尺,不是熟视无睹,就是张冠李戴。解决民法问题,尤需更高境界,否则,面对社会现实,难免束手无策,或者庸见迭出。此类境界既非与生俱来,亦非从天而降,惟有潜心研读经典,辅之以冥思苦索,辩论争鸣,历经日积月累,方可望有所修为。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诚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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