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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59822833
黄宗智以实践为突破口,为中国法律寻找新的发展路径与理论,为中国探寻长远的发展道路。
中国新型的正义体系乃是一个结合三大传统的产物:一是古代的“中华法系”,尤其是其主导性道德价值和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二是调解机制在革命传统中的大规模推广,包括由国家法律和民间正义之间的互动而产生的宽阔半正式第三领域正义,也包括其为民服务和社会公正理念;三是从西方引进的形式主义个人权利法律。今后的发展进路不在三者中的任何单一方,而在更好、更精准地融合三者,朝向一个新型的、可能成为新的“万世之法”而推进。
总 序 探寻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
导 论 中国的正义体系从哪里来,往哪里去?
章 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第二章 中西法律如何融合?——道德、权利与实用
第三章 道德与法律:中国的过去和现在
第四章 法学和社会科学应该模仿自然科学吗?
第五章 中国古今的民、刑事正义体系:全球视野下的中华法系
第六章 中国正义体系中的“党”、“政”与“法”的多元合一
第七章 中国正义体系三大传统与当前的民法典编纂
结 语 一个新型的中华法系
代后记 探寻中国长远的发展道路
总序 探寻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
黄宗智
我们这个世界充满对立的、相互排斥的社会科学理论:如主观主义vs.客观主义、意志主义vs.结构主义、唯心主义vs.唯物主义,乃至于西方vs.东方、普世主义vs.特殊主义、理想主义vs.经验主义或实用主义等。我们该怎样去决定用什么理论来做研究?怎样来从各种理论中选择哪一种?今天学者们常用的办法是从某一种理论出发——常是当前流行的或政权所采用的,然后搜寻可用的“经验证据”来支撑、释义或阐述该理论,而后返回到原来的理论,表明自己已经用经验证据来验证该理论。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把理论当作问题而不是(很可能的)答案(“假设”)来使用。研究的目的不是要证实某一种理论而是要借助多种不同和对立的理论来检验经验证据,依赖证据来决定对不同理论的取舍,或依赖证据来与不同理论对话,从而创立或推进适合新证据的新概括。不同理论的交锋点乃是特别好的研究问题——这是笔者多年来对自己和学生的劝诫。学术的终目的是更好地认识真实世界,不是阐明某一现有理论或意识形态。
固然,我们需要熟悉理论来进行这样的研究,但我们研究的目的应该是以通过经验研究发现的实际来决定对理论的选择或拒绝,或修改,追求的是能使我们掌握和理解我们通过经验研究所发现的真实世界。需要的时候,更可以重新组合理论概念或创建新概念来适当概括自己新的研究发现。
鉴于现有理论间的众多相互排斥的二元对立实态,我们需要认识到任何理论的局限。大多数的理论从单一的基本“公理”或信念出发,而后借助演绎逻辑——常被认作西方文明独有的特征——来形成一个逻辑上统一的理论体系,将其推导致逻辑上的终结论(类似于欧几里得几何学那样——进一步的论析见黄宗智、高原,2015)。如此的要求正是把众多理论建构推向相互排除的二元对立的动力。这个现实本身便为我们说明,理论建构多是对实际的单一面的简单化,在其起始阶段,常常只是一种认识方法,借助突出单一方的简单化建构来澄清某一方面或某一因素。这样的认识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方法,不是实际本身。但这样的简单化的认识则常被理想化,或被等同于实际整体,再通过演绎逻辑而化,其中,影响的理论还会被政权或/与西方中心主义意识形态化。我们不该把那样的理论认作真实世界的实际本身。
我们需要看到,理论建构中常见的非此即彼二元,任何单一方面其实都是对实际的片面化和简单化,而真实世界其实多是由如此的二元间的并存和互动所组成的,而不是其任何单一方。不仅主观和客观二元如此,理论和经验二元也如此。
西方与东方则更加如此。在“现代”的世界中,西方作为原来的帝国主义侵略者,对非西方世界来说,不可避免地既是被痛恨的敌人也是被仰慕的模范。对非西方世界来说,两者的并存其实是必然的实际。但西方的理论则大多有意无意地忽视了非西方的这个必然实际,凭借演绎逻辑或更简单的西方中心主义,坚持非西方世界必须完全模仿西方。这样,和其他的二元建构同样,单一方被推向排除另一方,或被推向完全吸纳或支配另一方的建构,一如主观主义vs.客观主义、普世主义vs.特殊主义等二元建构那样。
本书反对使用如此非此即彼的单一元进路来认识真实世界。我们需要认识到,非此即彼的建构,多只能成为我们使用的一种认识方法,借助突出单一元来把某一方面简单化和清晰化,但不可将其等同于真实世界整体本身。后者需要靠同时关注二元双方来掌握,需要我们把理论所提出的问题和经验证据连接起来,并关注到二元之间的关系和互动。今天,我们需要的是更多聚焦于二元的并存、相互作用和相互塑造来认识由二元组成的真实世界合一体。
以下是笔者本人对这方面的追求的回顾,目的是更好地认识真实世界,建构新的、更符合过去和现在的实际的概念。其中,连接经验和理论尤其关键,这不仅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真实世界,也是为了更好地探寻其改良的道路。
一、悖论实际与理论概括: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
(一)《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
笔者进入不惑之年后的本专著是1985年(英文版)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黄宗智,1986)。此书提出的学术理念和方法是“试图从基本的史实中去寻找重要的概念,然后再不断地到史料中去验证、提炼自己的假设”(中文版序,第2页)。同时,以连接经验与理论为中心问题,“有意识地循着从史实到概念再回到史实的程序进行研究,避免西方社会科学中流行的为模式而模式的作风”(同上),总体目的是要创建符合经验实际的概括。在对待理论上,则有意识地同时借鉴当时的三大理论传统,即新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两大经典理论, 以及“另类”的实质主义理论,借助与之对话来形成自己的概念, 凭经验证据来决定其中的取舍。
根据以上的研究进路,笔者首先采用了关于革命前中国农村系统和细致的调查资料,尤其是“满铁”(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的“社会和经济人类学”调查,根据翔实的关于一家一户的经济实践资料来认识农家经济,并辅之以各种历史文献资料来掌握长时段的历史变迁,而后与各大理论对照。拙作得出的结论首先是,三大理论传统均有一定的洞见和是处,它们共同组成了小农的“三种不同的面貌”,伴随其阶级位置而异:雇佣劳动的“经营式地主”和“富农”更适合从形式主义经济学的营利单位来理解,而受雇的雇农和打短工的贫农,以及租地的贫农则比较符合马克思主义中被剥削的劳动者的图像。但是,在系统检视和比较两种农场的历史演变之后,出乎意料是,华北在近三个世纪的商品化(市场化) 和人口增长两大趋势下,所展示的主要现象不是农村和农业向此两端的分化,而是小农家庭农场凭借农业 手工业和打短工“两柄拐杖” 的强韧持续,一直占到总耕地面积的绝大比例,而雇工的“经营式农场”则一直没有能够超过10%的比例。
两种农场在劳动组织上不同,但在亩产量上则基本一致,其间主要的差别只是后者可以按需要调节其劳动力而达到较高效率的劳动力使用,而前者的家庭劳动力则是给定的,在农场面积不断缩减的压力下,只能凭借投入越来越密集的劳动力来应付生存需要。相比之下,经营式农场达到较适度的劳动力使用,而小家庭农场则明显趋向劳动边际报酬的递减。在其他方面则两者基本一致。由此,我们可以很具体地理解到 “人口压力”的实际含义。在三大理论中,贴近这样的经验证据其实是“另类”的实质主义理论所突出的小农家庭农场在组织和行为逻辑上与资本主义雇佣单位间的不同:在生产决策中,它同时考虑生产和消费,不只是生产;在劳动力供应方面,它的劳动力是给定的,而不是按需要雇用的。
读者明鉴,上述的基本学术研究进路是:(一)从经验到概念/ 理论的方法;(二)凭借经验证据来综合多种理论传统的使用,决定其不同部分的取舍。也可以说,是一种有意识地超越任何意识形态化理论的研究进路。
(二)《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和《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
在《华北》一书之后,笔者在1990年(英文版)的《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则沿着以上的基本研究进路,使用的依然是翔实的满铁微观调查材料,并辅之以笔者自己连续数年的实地追踪调查。(黄宗智,1992)在经验发现层面上,之前的华北研究使我感到意外,而长江三角洲则更使我感到惊讶。此地商品化(市场化)程度要远高于华北,但在明末清初之后,其雇工的“经营式农场”便基本消失,完全被高度市场化和家庭化的小家庭农场压倒。水稻种植越来越被棉花—纺纱—织布生产,或者种桑—养蚕—缫丝所取代。微观层面的资料所展示的是,在单位耕地面积上,比之前和华北还要高度劳动密集化的生产:棉花—纱—布生产每亩需要18倍于水稻的劳动力,桑—蚕—丝生产则是9倍。
据此,笔者在借助当时占据主要学术地位的新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洞见的同时,对两者都更鲜明地提出了商榷和批评。主要针对的是其在市场化(商品化)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基本共识上,论证中国农村经济的“悖论”现象,并且提出了更符合中国农村经济实际的几个“悖论”概念:即“内卷型商品化”(以及“剥削型商品化”和“单向的城乡贸易”,或“畸形市场”),与一般关于市场的预期相悖;“没有‘发展’(笔者定义为单位劳动生产率——产出/产值——的提升)的商品化”以及“没有‘发展’ 的‘增长’(定义为总产量/产值的提升)”,而不是经典理论所预期的两者同步并进。这就是笔者用“内卷化”或“过密化”(即借助廉价的家庭辅助劳动力而进行边际报酬递减的生产)两词来表述的高度劳动密集化家庭生产以及其所推动的“内卷型商品化”。与有的不可论证的宏大理论概念不同,这是可以凭经验证据来证实的概念:譬如,明清以来从水稻 冬小麦种植转入越来越多的棉花 纺纱 织布或蚕桑 缫丝生产,无可置疑的是此类现象是伴随单位劳动日报酬递减(亦即“过密化”)而进行的(譬如,占劳动投入比例的纺纱的按日劳动报酬只是种植水稻的约三分之一),而那样的低廉报酬是由家庭辅助劳动力来承担的(笔者称作“农业生产的家庭化”)。
与《华北》不同,此书还根据比较翔实的访谈资料以及由当地政府提供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把研究延伸到集体化时期和改革初年(当代部分组成全书的约一半)。使笔者惊讶的是,集体化农村经济展示了与之前的家庭农业同样的“过密化”趋势——其劳动力是给定的,其生产决策也同样受到消费需要的影响。而改革初年则更展示了与西方经验很不一样的“农村工业化”,亦即“没有城镇化的工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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