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8960
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注释专业、权威。本书中的注释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
4.案例典型指引。本书收录数件典型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5.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您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6.“实用版法规专辑”从某一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出发,收录、解读该领域所涉重要法律制度,为解决该领域法律纠纷提供支持。
本书分类收录了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对重点法律加注条旨,对主要法律条文进行注释,注释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提炼而来。收录了数件典型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等,并点出适用要点。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
《(2017年6月27日)
《》(2016年11月7日)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10月26日)
《》(2003年6月28日)
三、自然资源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
四、生态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
五、环境资源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9日)
实用附录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参加申请书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
基于上述理念,我社自2006年7月率先出版了“实用版”系列法律图书;2008年2月,我们将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所依托的法律制度以专辑形式汇编出版了“实用版法规专辑”,并在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全面更新升级再版。这些品种均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
2020年,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适应实践变化需要,我们第六次对“实用版法规专辑”增订再版,旨在为广大公民提供最新最高效的法律学习及法律纠纷解决方案。
鲜明特点,无可替代:
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注释专业、权威。本书中的注释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
4案例典型指引。本书收录数件典型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5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您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6“实用版法规专辑”从某一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出发,收录、解读该领域所涉重要法律制度,为解决该领域法律纠纷提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注释
1.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应急预案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4.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现场勘查与监测、访谈调查、损害确认、损害量化、编制评估报告等基本工作程序。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应急处置阶段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经济损失评估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损害。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评估结果作出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参见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2、63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6条、第33条
第五十四条【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注释
1.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
2014年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大大扩大了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不仅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信息,还包括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环境信息;不仅包括宏观层面的国家环境质量信息、环境状况公报,也包括中观的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环境监测信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还有微观的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不仅要公开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还要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不仅要将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布,还要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2.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
本条规定了环境信息的主动公开方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主动公开,是由行政机关将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考虑到目前环境形势的严峻形势,环境信息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本条重点对环境信息主动公开作了规定,对行政机关提出明确且较为严格的要求。
案例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期)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获取环境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手段。环境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据此,具有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监督职责的公益组织,根据其他诉讼案件的特殊需要,可以依法向环保机关申请获取环保信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书面申请;第二,申请公开的内容需明确具体;第三,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属于法定可以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第四,申请环境信息的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参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