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2562
核心提示: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重在阐释司法解释条文的主旨。
实务争点:归纳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适用司法解释解决审判实务的难题。
理解适用:以制定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目的为视角,基于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作精神解读,以便全面、正确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
案例指导:选取*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例等,突出案例指导的权*性。
规范指引:链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确保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本书以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为主线,全面阐述该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实务中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依据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在上一版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经典案例,紧贴时代脉搏。每一专题五个部分:核心提示——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观点纷争——对于该疑难问题实务中不同的看法及观点阐述;理解适用——对疑难问题所适用的司法解释的条款作精深解读;案例指导——列举与该司法解释条文相关的典型案例,简明介绍案情及裁判,实证司法解释条文的适用;规范指引——链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总目
第一部分 新旧公司法的衔接 / 001
专题一:新《公司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 / 003
专题二:关于参照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 009
专题三:
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与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处理 / 013
专题四: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条件 / 018
第二部分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 023
专题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事由 / 025
专题二:公司解散诉讼的受理 / 047
专题三:公司解散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 054
专题四:公司解散之诉中调解的法律适用 / 060
专题五:强制清算的受理与清算程序 / 071
专题六:清算组的法律适用 / 086
专题七:清算中的公司的法律适用 / 097
专题八:债权异议及其法律适用 / 103
专题九:债权的补充申报及清偿 / 108
专题十:补充申报债权的清偿 / 117
专题十一:清算方案的确认 / 122
专题十二:清算程序的终结 / 128
专题十三:公司强制清算到破产清算的关联及转换 / 134
专题十四: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 / 142
专题十五: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财产和欺诈注销的责任 / 159
专题十六: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民事责任 / 167
专题十七:股东未缴出资时的清算及其民事责任的确定 / 176
专题十八:清算组成员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 / 185
第三部分 公司的设立和出资 / 193
专题一:公司发起人的认定 / 195
专题二: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 / 204
专题三: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效果 / 211
专题四:公司未成立时的发起人责任 / 218
专题五:发起人的侵权责任 / 224
专题六: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的法律责任 / 229
专题七:出资人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的处理 / 235
专题八: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适用 / 243
专题九: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 / 248
专题十: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财产出资 / 258
专题十一:股权出资的法律适用 / 264
专题十二:抽逃出资的认定 / 272
专题十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适用 / 283
专题十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 294
专题十五: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限制 / 303
专题十六: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除名 / 313
专题十七:瑕疵出资受让人的法律责任 / 323
专题十八:股东出资责任之诉的诉讼时效 / 330
专题十九:股东瑕疵出资举证责任的承担 / 338
专题二十:股东资格的认定及当事人的确定 / 345
专题二十一:股权归属确认之诉及公司登记等义务 / 360
专题二十二: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适用 / 367
专题二十三:显名股东的法律适用 / 385
专题二十四:名义股东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 393
专题二十五: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再次处分股权的法律适用 / 398
专题二十六:冒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法律适用 / 406
第四部分
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和股东代表诉讼 / 417
专题一: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及原告 / 419
专题二:决议撤销之诉及原告 / 433
专题三:公司决议之诉中的被告与第三人 / 442
专题四:公司决议轻微瑕疵的处理 / 449
专题五: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 453
专题六: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 / 465
专题七:股东知情权及其主体 / 472
专题八:股东行使查阅权有“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 485
专题九:股东知情权不得实质性剥夺 / 490
专题十:原告胜诉判决及因不当行使知情权的赔偿责任 / 496
专题十一:董事、高管的民事责任 / 502
专题十二: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诉讼的当事人 / 510
专题十三:股东请求判决公司分配利润的条件 / 518
专题十四:
除非另有约定自然人股权因继承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规定/ 530
专题十五: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与行使 / 536
专题十六: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认定和行使期间 / 545
专题十七:转让股东放弃转让的处理 / 552
专题十八: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损害救济 / 557
专题十九: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中直接诉讼当事人的诉讼
地位 / 565
专题二十: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572
专题二十一: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利益的归属 / 582
总序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的系列司法解释均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普通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由中国法制出版社策划,由丛书总主编组织编写了《民商事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丛书》,该套丛书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第一,体例独特。每本书原则上以某一(类别)司法解释为主线,全面阐述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实务中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依据及应当注意的问题。每一专题均分为五个部分:
核心提示——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重在阐释司法解释条文的主旨;
实务争点——归纳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总结理解适用司法解释解决审判实务的难题;
理解适用——以制定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目的为视角,站位于丰富的审判实践之上作精深解读,以便全面、正确理解适用司法解释;
案例指导——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例等,突出案例指导的权威性;
规范指引——链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确保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第二,内容丰富。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本次修订设置了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公司法、商品房买卖合同、道路交通事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7个分册。
第三,案例权威。这套丛书案例的选取,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均注明了来源,取其精华部分,避免了案例资料的大量堆砌。案例的权威性,为社会大众的遵法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参照价值。把抽象的规则和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学习民商法的方法就是“案例研习法”,即依据法律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本诸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正所谓,法律来源于现实生活,高于现实生活;案例则是法律适用的结果,是“看得见的法典,摸得着的规则”。
第四,解读权威。由于我国司法解释具有抽象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的特点,因而常常与立法相类似。因此,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个案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之后,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需要对较为抽象的司法解释进行再解释,以具体适用到个案之中。为了使广大读者全面正确理解适用司法解释,丛书由全国著名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以及全国首批审判业务专家和诸多资深法官组成的作者团队,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本套丛书的作者既为法律之人,又为经验之人;既具有高深的理论水平和丰硕的研究成果,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因此,该套丛书既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又有很强的实用价值;既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参考,又能为司法实践裁判提供参考依据。
实务争点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关于股东可以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的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是关于股东可以提起要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的规定。这两种诉,都是公司法中具有特殊性的诉。那么,如何理解这两种诉的性质,特别是如果当事人超过法定的期限如何处理,需要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因此,《公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解适用
对《公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理解适用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以上两条规定中,涉及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或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股东如果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自决议作出或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或90日内提起要求收购股权之诉。
对该两条期限的规定性质,理论和实践中曾有不同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该期限规定为诉讼时效规定,股东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相应诉讼则失去胜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期限规定并非诉讼时效,而是商法上的特殊的起诉期限规定。
如果作为诉讼时效,当事人是可以进入诉讼程序的,只不过因其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但从这两条规定上可以看出,它们是规定股东必须在法定的60日或90日内起诉,亦即,如果不能在该法定期间内起诉,则就不能再起诉了。也就是说,《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并非诉讼时效,而是一种特殊的关于起诉的时间要求。正是基于此理解,《公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中的“不予受理”意味着股东如果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就失去了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保护的权利。此时股东消灭的是诉权,其不能因此进入诉讼程序。
因为该期限规定并非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股东的诉权,所以其不是胜诉权的消灭,也不是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消灭。
无论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抑或特殊的起诉期限,都会涉及这些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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