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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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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公司法领域相关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重点法律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19年9月30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22日)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5月7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3年11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4年8月5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年9月16日)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9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4年9月6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2017年4月18日)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2018年4月28日)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2018年8月24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4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4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4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017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19年4月28日)
典型案例
1.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
2.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
3.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4.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5.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6.孙宝荣与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7.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文书范本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工商登记
1.公司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4年2月7日)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2017年9月22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12年3月7日)
2.企业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年8月7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30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12年11月9日)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1999年6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019年8月8日)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2004年6月10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6月14日)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7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2017年7月31日)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8月8日)
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2018年9月18日)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6年4月29日)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27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6月29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2019年8月8日)
文书范本
1.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中国的立法进入了“修法时代”。在这一时期,为了使法律体系进一步保持内部的科学、和谐、统一,会频繁出现对法律各层级文件的适时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且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这一清理过程在未来几年仍将持续。这对于读者如何了解最新法律修改信息、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带来了使用上的不便。基于这一考虑,我们精心编辑出版了本书,一方面重在向读者展示我国立法的成果与现状,另一方面旨在帮助读者在法律文件修改频率较高的时代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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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转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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