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26723
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案例选》是*高人民法院*早创办的案例研究连续出版物,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版时间早、延续时间长、出版册数多的案例研究书籍。创办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案例选》坚持“反映审判面貌,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理论,服务审判工作”的编选方针,突出“真实、全面、及时、说理”的编辑特色,从一个侧面记载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轨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面貌,展示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成就,受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喜爱,在全国法院、社会各界乃至国际上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成为法研所乃至*高人民法院的品牌性刊物。
随着法律界对案例分析和案例指导需求的增长,关于案例分析的书刊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是虽然平台增多,但缺乏集中性、系统性;二是虽然数量增大,但缺乏精选性、经济性;三是虽然来源多元化,给法律工作者使用案例增加了难度。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选》将作出符合读者期待的变化,改为月刊。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继续秉承“反映审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导审判工作并重”的编辑方针,形成“全面、及时、开放”的编辑特色。考虑到*高人民法院发布、评析、编辑案例说服力,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全面收集*高人民法院以各种载体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按照读者普遍的阅读习惯重新编辑,按月集中展现在读者面前,形成“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指导与参考”“典型案例发布”等栏目。同时,《人民法院案例选》继续保留经典的“专题策划”“案例精析”栏目,展现各地法院的优秀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为增强互动性和可读性,《人民法院案例选》增设了“域外撷英”“专家关注”等栏目。为发挥《人民法院案例选》培育思想、褒奖学术的理念,特推出“案香浮动”栏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个优秀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现专家型法官的个人风采、人生经历、著述思想及对司法事业的热爱与贡献。
随着法律界对案例分析和案例指导需求的增长,关于案例分析的书刊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是虽然平台增多,但缺乏集中性、系统性;二是虽然数量增大,但缺乏精选性、经济性;三是虽然来源多元化,给法律工作者使用案例增加了难度。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选》将作出符合读者期待的变化,改为月刊。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继续秉承“反映审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导审判工作并重”的编辑方针,形成“全面、及时、开放”的编辑特色。考虑到*高人民法院发布、评析、编辑案例说服力,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全面收集*高人民法院以各种载体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按照读者普遍的阅读习惯重新编辑,按月集中展现在读者面前,形成“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指导与参考”“典型案例发布”等栏目。同时,《人民法院案例选》继续保留经典的“专题策划”“案例精析”栏目,展现各地法院的优秀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为增强互动性和可读性,《人民法院案例选》增设了“域外撷英”“专家关注”等栏目。为发挥《人民法院案例选》培育思想、褒奖学术的理念,特推出“案香浮动”栏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个优秀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现专家型法官的个人风采、人生经历、著述思想及对司法事业的热爱与贡献。
目 录
一、专题策划·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青岛华丽投资有限公司诉北京世宣泰典当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调解书物权效力的审查
肖犹彬诉周明森、黄炳生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认定
上海浦东新区长江鼎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洪流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抵押财产变价款分配之优先范围
周鹭诉魏贵清、黄圣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多个当事人提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处理
赵梦、焦鹏等十三人诉龚宇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竞合时刑事被害人
与民事债权人清偿顺序的确定
青岛华丽投资有限公司诉北京世宣泰典当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调解书物权效力的审查
肖犹彬诉周明森、黄炳生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认定
上海浦东新区长江鼎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洪流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抵押财产变价款分配之优先范围
周鹭诉魏贵清、黄圣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多个当事人提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处理
赵梦、焦鹏等十三人诉龚宇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竞合时刑事被害人
与民事债权人清偿顺序的确定
二、案例精析
刑事
李某、姜某、涂某敲诈勒索案
——基于婚外情先因条件下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郭艳锋组织考试作弊、龚习林等代替考试案
——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的认定
罗望、屠德宽等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
——介入因素是否引起因果关系中断、聚众斗殴罪主从犯
和转化犯的司法认定
何况、赵振华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
——对购买散件组装枪支的定性以及非法制造枪支散件
犯罪形态的把握
刘东非法狩猎案
——在禁猎区非法狩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民事
杨栋诉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网约车司机未提供服务却虚构行程、扣取车费,网约车平台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万绿园林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未依法进行招投标而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结算依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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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8辑(总第138辑)》:
《刑事涉财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执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医疗费用受偿后行使。该规定设置了与我国《企业破产法》不同的清偿顺序,特点突出,同时被批评漏洞也明显:人身伤害之债其实不止医疗费用。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列举情形,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几种费用与医疗费用应当是一样重要的。对于上述规定,值得讨论的问题是:被害人的损失若确应由刑事被告人承担,其中属于民事责任的部分,分配财产是否应当区分物权债权,是先刑后民还是应当遵守民法的债权平等原则,刑事退赔有没有理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权?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学者和实务专家也常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特别疑难的问题。刑民交叉案件涉及极为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就给犯罪认定带来极大的难度。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两者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既不能仅仅从实体法进行考察,也不能仅仅从程序法进行考察,而是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对基于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坚持刑事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于审理非基于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民刑并立原则。要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具体说,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看,“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可以认定为“同一事实”;从要件事实的角度看,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同一事实”是一个原则性的判断标准。规定中“先刑后民”只是一个原则,不能过于机械地、绝对地理解,否则就容易出现不公平问题。如果同时存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追诉的话,“民刑合并”(财产执行)、“民刑并行”甚至“先民后刑”,并不是完全不可行,这样也有利于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及时公平维护民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黄金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认为:《刑事涉财规定》本意确实是先刑后民。但是,如果仅仅因为刑事被害人与民事债权人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从而不适用相同事实相同处理原则,对刑事案件中查封的赃物实行不同的清偿顺序,则超出了规定的本意,对民事债权人过于苛刻。
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刑庭高级法官)指出:不宜不分情况地搞“一刀切”。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更为公正有效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机制。与其在“同一事实”的判断上纠缠不清,不如立足于更佳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立场,实事求是处理。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指出:在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处理上,先刑后民一直被视为一项原则,但是从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原理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看,先刑后民都不应作为一项处理民刑交叉诉讼的原则,在具体处理民刑交叉诉讼时,应当首先考虑彼此之间是否有先决关系。但先决关系不是绝对的,诉讼效率也是民事诉讼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不可以因为具有先决关系的前提诉讼的迟延,而使另一诉讼受到过分迟延。
李玉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认为:除人身损害的医疗费属于绝对优先受偿外,一般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也要支持。按照现有司法解释,刑事部分的赔偿一般优于民事,但并不绝对。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提出: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被害人与民事债权人是否要给予不同的救济值得讨论。程序上的不同是否必然要求实体结果上的差异?不好说。
……
《刑事涉财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执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医疗费用受偿后行使。该规定设置了与我国《企业破产法》不同的清偿顺序,特点突出,同时被批评漏洞也明显:人身伤害之债其实不止医疗费用。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列举情形,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几种费用与医疗费用应当是一样重要的。对于上述规定,值得讨论的问题是:被害人的损失若确应由刑事被告人承担,其中属于民事责任的部分,分配财产是否应当区分物权债权,是先刑后民还是应当遵守民法的债权平等原则,刑事退赔有没有理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权?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学者和实务专家也常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特别疑难的问题。刑民交叉案件涉及极为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就给犯罪认定带来极大的难度。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两者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既不能仅仅从实体法进行考察,也不能仅仅从程序法进行考察,而是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对基于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坚持刑事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于审理非基于同一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民刑并立原则。要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具体说,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看,“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可以认定为“同一事实”;从要件事实的角度看,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同一事实”是一个原则性的判断标准。规定中“先刑后民”只是一个原则,不能过于机械地、绝对地理解,否则就容易出现不公平问题。如果同时存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追诉的话,“民刑合并”(财产执行)、“民刑并行”甚至“先民后刑”,并不是完全不可行,这样也有利于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及时公平维护民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黄金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认为:《刑事涉财规定》本意确实是先刑后民。但是,如果仅仅因为刑事被害人与民事债权人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从而不适用相同事实相同处理原则,对刑事案件中查封的赃物实行不同的清偿顺序,则超出了规定的本意,对民事债权人过于苛刻。
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刑庭高级法官)指出:不宜不分情况地搞“一刀切”。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更为公正有效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机制。与其在“同一事实”的判断上纠缠不清,不如立足于更佳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立场,实事求是处理。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指出:在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处理上,先刑后民一直被视为一项原则,但是从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原理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看,先刑后民都不应作为一项处理民刑交叉诉讼的原则,在具体处理民刑交叉诉讼时,应当首先考虑彼此之间是否有先决关系。但先决关系不是绝对的,诉讼效率也是民事诉讼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不可以因为具有先决关系的前提诉讼的迟延,而使另一诉讼受到过分迟延。
李玉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认为:除人身损害的医疗费属于绝对优先受偿外,一般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也要支持。按照现有司法解释,刑事部分的赔偿一般优于民事,但并不绝对。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提出: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被害人与民事债权人是否要给予不同的救济值得讨论。程序上的不同是否必然要求实体结果上的差异?不好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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