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08159570
《韦伯作品集》精装新版!
《经济与社会》被评选为20世纪*伟大的社会学专著。书中包括京特·罗特长篇导读,多位韦伯研究专家详细注释。
玛丽安妮称《经济与社会》为韦伯毕生的主要工作,全书内容涵盖了政治社会学、经济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是一部韦伯的“社会学大全”。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进行了世界历史层面的经验比较,再现各大文明演进路径,对我们理解现代世界的由来与可能发展方向有颇多启发。
《经济与社会》原著共两卷,英文本由多位韦伯研究专家合作翻译,并加有长篇导言和注释,于1968年出版。本书被众多学者推为20世纪*伟大的社会学著作。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全面而系统地表述了他的社会学观点和对现代文明本质的见解。他对社会学的定义、对象、方法及一些基本范畴和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又分别互有交叉地阐发了他的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政治社会学思想。韦伯广泛地援引世界历史资料,把发生在不同时代、不同文明和不同社会中的经济形式、法律形式、统治形式纳入他独特的概念体系,分门别类地做出类型化比较研究和系统化因果分析。韦伯的研究以现代西方社会为立足点,通过对东西古今各种文明的比较,突出“理性化”这一特质,以此作为现代西方文明的本质和特征。
缩略语列表
1978 年再版前言
前言
导读 京特·罗特
- 断语
- 社会学理论、比较研究和历史说明
- 中世纪贸易公司的法律形式
- 古代日耳曼历史上的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
- 罗马帝国与德意志帝国
- 古代的经济理论
- 古代的政治类型学
- 韦伯对未来的预见及其学院派政治学
- 《经济与社会》的计划
- 《经济与社会》的结构
- 韦伯的政治著述
- 关于《经济与社会》的编译
- 鸣谢
第一部分 概念讲解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术语
篇首提示
一、社会学及社会行动的定义
二、社会行动的类型
三、社会关系的概念
四、行动取向的类型:习惯、习俗、自我利益
五、正当性秩序
六、正当性秩序的类型:惯例与法律
七、正当性的基础:传统、信仰、成文法规
八、冲突、竞争、选择
九、共同体关系与联合体关系
十、开放的与封闭的关系
十一、社会行动的归责:代表与相互负责
十二、组织
十三、组织的秩序:同意与强加
十四、行政型秩序和调整型秩序
十五、经营,正式组织,自愿与强制型联合体
十六、权力与支配
十七、政治组织与僧侣政治组织
第二章 社会学的经济行动诸范畴
篇首提示
一、经济行动的概念
二、效用的概念
三、行动的经济取向模式
四、理性经济行动的典型举措
五、经济组织的类型
六、交换媒介、支付手段、货币
七、货币使用的主要结果以及信贷
八、市场
九、经济行动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十、货币核算的合理性。管理和预算
十一、营利的概念与类型。资本的作用
十二、实物形式的计算
十三、货币经济形式合理性的实质条件
十四、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
十五、劳动的经济分工类型
十六、劳动的技术分工类型
十七、劳动的技术分工类型(续)
十八、劳动分工的社会表现
十九、劳动分工的社会表现(续)
二十、劳动分工的社会表现:对物质生产资料的占用
二十一、劳动分工的社会表现:对管理功能的占用
二十二、对劳动者生产资料的剥夺
二十三、对劳动者生产资料的剥夺(续)
二十四、职业概念与职业结构类型
二十四 a、占用及市场关系的主要形式
二十五、劳动生产率的可计算性所依据的诸条件
二十六、共产主义的若干形态
二十七、资本货物与资本核算
二十八、贸易的概念及其主要形式
二十九、贸易概念以及贸易的主要形式(续)
二十九 a、贸易概念以及贸易的主要形式(续)
三十、资本核算达到最高度形式合理性的若干条件
三十一、资本主义营利取向的主要模式
三十二、现代国家的币制以及不同的币种:通货
三十三、限定货币
三十四、纸钞
三十五、货币的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
三十六、货币政策的方法与目标
三十六 a、补论:《国家货币理论》评注
三十七、政治实体对经济秩序的非货币意义
三十八、政治实体的财政
三十九、公共财政对私人经济活动的影响
四十、经济因素对组织形成过程的影响
四十一、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
第三章 正当支配的类型
(一)正当性的基础
一、支配与正当性
二、权威的三种纯粹类型
(二)辅之以官僚行政班子的合法权威
三、合法权威的纯粹类型
四、合法权威的纯粹类型(续)
五、独断式官僚制
(三)传统型权威
六、纯粹类型
七、纯粹类型(续)
七 a、老人统治、家长制与家产制
八、家产制生计:俸饷与封地
九、等级式支配及其权力的划分
九 a、传统型支配与经济
(四)超凡魅力权威
十、超凡魅力权威与超凡魅力共同体
(五)超凡魅力的程式化
十一、超凡魅力共同体的出现和继承问题
十二、超凡魅力班子的占用类型
十二 a、身份荣誉和权威的正当化
(六)封建制
十二 b、 西方的封建制及其与家产制的冲突
十二 c、食禄封建制与其他变体
十三、不同类型权威的组合
(七)超凡魅力沿着民主方向的变革
十四、民主性质的正当性、公民投票产生的领袖与当选官员
(八)团契与权力的划分
十五、团契的类型与权力划分的类型
十六、根据功能对权力的具体划分
十七、政治上的三权分立与经济的关系
(九)政党
十八、定义和特征
(十)直接民主与代议制行政
十九、直接民主与显贵行政的条件
二十、显贵行政
(十一)代表
二十一、主要形式与特征
二十二、由利益集团代理人构成的代表
第四章 身份群体与阶级
一、阶级状况与阶级的类型
二、有产阶级
三、商业阶级
四、社会阶级
五、身份与身份群体(Stand)
第二部分 经济以及规范性权力和实际权力的角斗场
第一章 经济制度与社会规范
一、法律秩序与经济秩序
二、法律、惯例和习俗
三、《答鲁道夫 · 施塔姆勒》补论
四、法律与经济的最一般关系概述
第二章 有组织群体的经济关系
一、 经济行动与经济能动性群体
二、开放的与封闭的经济关系
三、群体的结构与经济利益:垄断主义和扩张主义倾向
四、经济能动性群体满足需求的五种类型
五、满足需求以及税收对资本主义和重商主义的影响
第三章 家族、邻里与亲属群体
一、家族:家庭的、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的休戚与共
二、 邻里:不带感情色彩的经济博爱
三、家族中两性关系的调整
四、亲属群体及其对家族的经济影响
第四章 家族、经营与大庄园
一、经济、军事及政治群体对共同财产法和家族继承权的影响
二、家族的解体:计算精神的发展及
现代资本主义经营的兴起
三、另一种发展:大庄园
第五章 种族群体
一、“种族”成员
二、对共同种族渊源的信仰:多种社会根源和理论歧义
三、部落与政治共同体:“种族群体”概念的无效性
四、民族性与文化声望
第六章 宗教群体(宗教社会学)
(一)宗教的起源
一、宗教行动与巫术行动本初的现世取向
二、对精灵、魔鬼与灵魂的信仰
三、自然主义和象征主义
四、众神与功能神
五、祖先崇拜与家长的祭司地位
六、政治神与地方神
七、与日常宗教需求及政治组织有关的普救论和一神教
(二)巫术与宗教
一、巫术强制与祈求、祈祷和献祭
二、祭司与巫师的分化
三、对诸神与魔鬼之成败的反应
四、道德之神以及对他们不断增长的需求
五、宗教伦理的巫术起源和禁忌的理性化
六、禁忌规范:图腾崇拜与共餐制
七、种姓禁忌、职业等级伦理、资本主义
八、从巫术伦理到良心、罪与救赎
(三)先知
一、先知对祭司与巫师
二、先知与立法者
三、先知与道德导师
四、神秘教义传播者与导师
五、道德预言和样板式预言
六、先知启示的性质:作为一个有意义整体的世界
(四)先知与祭司之间的会众
一、会众:恒定的俗众联合体
二、经文、教义和圣典宗教
三、作为先知宗教之结果的布道与教牧关怀
(五)农民、贵族与中产阶级的宗教倾向
一、农民的宗教以及对它的意识形态美化
二、贵族对宗教的漠视以及缘何为信仰而战
三、官僚对宗教的漠视
四、资产阶级的狂热虔诚与经济理性主义
(六)非特权阶层的宗教
一、手工艺人对待会众宗教和救赎宗教的倾向
二、奴隶、短工和现代无产者的宗教惰性
三、救赎宗教从特权阶层向非特权阶层的发展
四、非特权阶层中妇女的宗教平等
五、救赎宗教对高等与下等阶层的不同功能:
正当性与补偿
六、贱民民族与不平感:犹太教与印度教
(七)理智主义、知识分子和救赎宗教
一、祭司与僧侣:理智主义的宗教阐释者
二、 作为宗教革新者的高层知识分子
三、特权阶层的政治衰微和知识分子的遁世倾向
四、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贱民理智主义的宗教影响
五、古代犹太教:上等与下等阶层的理智主义
六、早期基督教的主流倾向:反理智主义
七、中世纪基督教的精英理智主义和大众理智主义
八、现代理智主义身份群体和世俗的救赎意识形态
(八)神正论、救赎与再生
一、神正论与末世论
二、得救预定论和天命
三、神正论的其他解决办法:二元论和灵魂转世
四、救赎:今世与来世
(九)通过信教者的努力而得救
一、通过仪式而得救
二、通过善举而得救
三、通过自我完善而得救
四、恩宠的确定性和宗教精英
(十)禁欲主义、神秘主义与得救
一、拒世的与入世的禁欲主义
二、神秘主义和禁欲主义
三、东方与西方救赎的决定性差异
(十一)救世神学或外来的救赎
一、通过救世主的化身和通过机构恩宠而得救
二、仅仅通过信仰而得救及其反理智主义后果
三、通过信仰得救预定论而得救
(十二)宗教伦理与尘世:经济
一、尘世美德与终极目的伦理
二、家庭孝道、邻里相助以及补偿
三、布施、兄弟之爱和保护弱者
四、宗教伦理、经济理性和高利贷问题
(十三)宗教伦理与尘世:政治
一、从政治顺从到反政治的拒世
二、道德观与政治的紧张和妥协
三、自然法与职业伦理
(十四)宗教伦理与尘世:性与艺术
一、纵欲和禁欲
二、婚姻和妇女的宗教地位
三、伦理宗教和艺术的紧张关系
(十五)各大宗教与尘世
一、犹太教与资本主义
二、犹太教的理性主义和清教的禁欲主义
三、伊斯兰教的现世性及其经济伦理
四、佛教的来世性及其经济后果
五、耶稣对尘世的冷漠
第七章 市场的非人格性及市场伦理(未竟稿)
前言
这是《经济与社会》的第一个英文全译本。所有到目前为止尚无英译的章节均已译出,而且注释也大为扩增。附录包含了一个简要的术语增补表和韦伯的重要政论文之一。过去已有译文的所有部分,收入本书时均已通篇修订,许多段落重新做了加工。这些章节的原译者对于本书收入他们的作品不承担一切文责。感谢埃弗拉伊姆·菲施霍夫润色了我们对他的译文“宗教社会学”(第二部分第八章)的修订,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并提供了其他帮助,但他也不应为这个最后定稿的版本承担文责。
不少现有的译文被完全替换:第一部分的第四章“身份群体与阶级”,第二部分的第三章第三节“家族中两性关系的调整”、第四章第三节“大庄园”、第十四章(一)—(二)“超凡魅力及其转化”和第十六章“城市”。本书的第十六章由维蒂希重译,上述其他各部分则由罗特重译。我们的翻译分工在“导读”中做了说明。
以下较早的《经济与社会》译文,均蒙出版社惠允收入本书并做了修订,谨表示由衷的谢忱。
埃弗拉伊姆·菲施霍夫译《宗教社会学》(Ephraim Fischoff,trans.,The Sociology of Religion,Boston: Beacon Press,1963,pp. 1—274 ;现为本书第二部分第六章);
汉斯· 格特与赖特· 米尔斯译编《马克斯· 韦伯社会学文集》[Hans Gerth and C. Wright Mills,trans. and eds. 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6,pp. 159—244,253—262 ;现为本书第二部分第九章第三至第六节、第十一章、第十四章第(三)节];
费迪南德·克勒盖尔译“家族共同体”和“种族群体”(Ferdinand xxxii Kolegar,trans.,“The Household Community” and“Ethnic Groups”, in Talcott Parsons et al.,eds.,Theories of Society,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1961,vol. I,pp. 296—298,302—309; 现为本书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一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五章第二节);
塔尔科特·帕森斯编(A. M. 亨德森与塔· 帕森斯合译)《社会与经济组织理论》(Talcott Parsons,ed.,A. M. Henderson and T. Parsons,trans.,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1964;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7,pp. 87—423; 现为本书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三章);
马克斯·莱因施泰因编(爱德华·席尔斯与马克斯·莱因施泰因合译)《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ax Rheinstein,ed.,Edward Shils and Max Rheinstein,trans.,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pp. 11—348; 现为本书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七章至第八章、第九章第一至第二节和第十章)。
如果没有先前这些译者的奉献精神和艰苦劳动,现在这个译本就无从谈起。汉斯·格特耗用大量时间翻译韦伯的著作,理应获得特殊的敬意。韦伯的思想被广泛接受,塔尔科特·帕森斯的翻译和著述显然功莫大焉。
我们要特别感谢韦伯著作的德文编者,慕尼黑大学马克斯·韦伯学会的领导人约翰内斯·温克尔曼教授,他允许我们利用了他对《经济与社会》德文第五版的修订文本,始终慷慨地让我们分享他在文本以及其他问题上的才思。
最后,我们还要感谢汉斯·策特贝格,他把学术与经营结合在一起;他提出了这项艰巨的任务,耐心等待着底稿,然后陪着它直到出版。罗伯特·帕尔默先生编制了索引,自由出版社的悉尼·所罗门先生负责监督本书的技术筹备并设计了版式图样,在此也一并致谢。
京特·罗特
克劳斯·维蒂希
柏林与纽约
1968年3月
韦伯是我们这个时代*伟大的德国人。
——卡尔•雅斯贝尔斯
韦伯是世界上人们能看到的在整个文化科学领域里的*后一位通才。
——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
与韦伯的论述相比,我的语言显得如此的苍白无力。
——雷蒙•阿隆
《经济与社会》为提出某些关于现代世界的由来与可能发展方向的大问题建起了一个社会学的脚手架。韦伯试图为这些问题找到比过去更加明确、经验上更站得住脚的答案。
——京特•罗特
我想所有走上社会学道路的人都应该从《经济与社会》开始,迈出*步。
——阿瑟•斯廷奇库姆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术语
篇首提示
介绍性地讨论一下概念大概是不可或缺的,尽管事实上这难免显得很抽象并给人远离现实的印象。使用这种方法并无任何新颖之处。相反,它只求阐明所有经验社会学在论及同样的问题时究竟所言何指,希望使之成为比较便利、比较恰当的术语,虽然这样做可能会显得有些学究气。在使用似乎是新颖或陌生术语的地方,情况确实如此。与笔者在《逻各斯》(Logos)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相比,这里使用的术语就需要尽可能地简约,因而要做出相当大的改动以便更容易理解。对概念进行最精确的阐述不可能总是采取易于通俗化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后一个目标就只好做出牺牲。
关于“理解”这一概念,请参阅卡尔·雅斯贝尔斯(Karl Jaspers)的《普通心理病理学》(Allgemeine Psychopathologie),以及海因里希·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Grenzen der Naturwissenschaftlichen Begriffsbildung)第2 版(1913年,第514—523页)中的若干见解,尤其是齐美尔在《历史哲学的若干问题》(Probleme der Geschichtsphilosophie)中论述的某些观点。就某些方法论的考虑而言,一如过去我常做的那样,我在这里也要向读者提到弗里德里希·戈特尔(Friedrich Gottl)《词语的统治》(Herrschaft der Wortes)一书的步骤。诚然,该书的笔路有些晦涩难懂,其论点也并非都显得那么思路通畅。就内容而论,我要提到的是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的杰作《共同体与社会》(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还有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那部严重误人视听的《用唯物史观看经济与法律》(Wirtschaft und Recht nach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对此可以参阅笔者发表在《社会科学文献》[第14 卷,1907,(《科学论文集》,第291—359页)]上的评论,这篇批评文章包含了下面就要谈到的许多基本观念。本书力求在主观上所指的“意义”和客观上有效的“意义”之间作出明确区分,这一点不同于齐美尔[在《社会学》(Soziologie)和《货币哲学》(Philosophie des Geldes)中]所采用的方法,他不仅未能对两者加以区分,而且常常有意识地把它们混为一谈。
- 社会学及社会行动的定义
社会学(就这个高度模糊的词语用在这里的意义而言)是一门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对其进程与结果进行因果说明的科学。我们谈到“行动”时,指的是行动中的个人给他的表现附加了某种主观意义——不管那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被忽略还是被默认的意义。“社会”行动则是指,该行动的主观意义还顾及到了他人的表现* ,并据此作为行动进程的取向。
- 方法论基础
1.“意义”可以分为两种。该术语首先指的是,在某个特定行动者的特定具体情况下实际存在的意义,或者是可以在某一群特定行动者中间归纳出来的平均或相近的意义;其次,它指的是从理论上构想的、被认为是假设的行动者或行动者们在某个特定行动类型中的主观意义的纯粹类型。它绝不是指客观上“正确的”意义或者形而上学的“真实”意义。因此,诸如社会学、历史学等等关于行动的经验科学,与法学、逻辑学、伦理学、美学等领域的教条式学科就产生了区别,后者总想为它们的研究对象探查清楚某些“真实”而“有效”的意义。
*韦伯社会学基本概念之一action,中译将一律译为“行动”,但与此相关的几个子概念却比较麻烦,即act、deed、behaviour、conduct,在本书中它们都是指的人的“行为”,但是含义不同,act是构成了一个行动过程的具体行为之一,deed是与言论相对而言的行为,behaviour是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方式,比如举止、姿势、态度等等,conduct是与个人品质有关、涉及道德评价的行为,显然,中文的“行为”一词根本无法在字面上分别传达出这些不同的含义,如在译文中逐一加注或者附上原文,甚至把一个单词扩展成说明性的定语词组,势必给读者造成严重的阅读累赘,因为它们出现的频率实在太高了。为了尽可能贴近原意,译者将视具体情况稍做变通,属于行动范畴的名词act一律译成“行为”,deed间或译成“作为”,conduct间或译成“品行”,behaviour间或译成“表现”,祈读者亮察。
- 从经验上说,有意义的行动,与仅仅是反应性的、并未附加主观意义的表现之间,不可能有截然分明的界线。任何具有社会学意义的表现,其很大一部分——特别是纯粹传统性的表现——都是介乎两者之间的。有意义的行动,即主观上可以理解的行动,在某些心理过程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在另一些过程中也只有心理学家们才能辨别得出。许多神秘体验不可能用词语与人进行充分交流,那些并不敏于这类体验的人,对此也就不会充分理解。同时,实施相同行动的能力并不是进行理解的必要条件:“理解恺撒无须先成为恺撒。”“再经验”对于准确理解固然重要,但并不是对该经验进行解释的绝对前提。一个过程的可理解部分和不可理解部分,往往会混杂在一起并息息相关。
- 一切对意义的解释,如同一切科学观察一样,都在力争达到观察和理解的清晰性与可证实的精确性(Evidenz)。使理解获得确定性的基础可能在于:它是理性的,能够进一步划分出逻辑或数学的特性;或者,它具有一种情感上的移情性质或者艺术鉴赏的性质。如果我们就其意向性的意义背景完全清晰而理智地把握了行动的诸要素,这时的行动显然就主要是理性的。如果我们能够设身处地地充分把握行动发生时的情感背景,那就可以获得移情或领悟的精确性。凡是涉及与逻辑或数学相关的命题的意义,就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理性的理解,可以直接而明确地把握它们的意义。如果有人说出2×2=4 这个命题,或者以推理或论证方法应用了勾股定理,或者按照公认的思维习惯“正确地”得出了一个逻辑结论,那么,我们就会十分清楚地理解其中所包含的意义。同样,如果他以根据我们的经验而得到公认的既定事实为基础,试图采取适当手段达到某些目标,我们也会完全理解他在做什么。对这种有目的的理性行动过程进行的解释,就理解其手段的选择而言,总会具有最大限度可验证的确定性。根据一种程度较低、但是对于绝大多数解释的目的来说却比较充分的确定性,我们也能够理解错误,包括我们自己很容易犯的那类错误,即对问题的混淆,而且,通过设身处地的自我分析也可以发现那些错误的根源。
另一方面,根据经验所看到的、人的行动可能以之为取向的许多终极目标或价值观,往往不能得到完全的理解,尽管有时我们能够理智地去把握它们。它们越是从根本上不同于我们的终极价值观,我们就越是难以通过移情方式去理解它们。我们将不得不根据具体的环境因素,满足于从纯粹理智的角度去理解这类价值观,或者在有些情况下连这一点也办不到时,就干脆把它们作为既成事实接受下来。然后,我们会试图寻找机会理解受它们驱动的行动,其根据是在该行动进程的不同环节上得到的近似的情感解释与理智解释。例如,那些对不同凡响的宗教行为和慈善热忱并不敏感的人们,或者厌恶极端理性主义狂热(比如对“人权”的狂热鼓吹)的人们,就会迎面碰上这些难题。
对于忧虑、愤怒、野心、羡慕、妒忌、爱情、热情、骄傲、复仇欲、孝心、忠心和各种各样的好奇心以及由它们而产生的“无理性”行为,我们越是敏于其影响,就越是能够感同身受。即使观察者本身完全不能达到这些情感所能达到的强度,他也仍然能在相当大程度上从情感角度理解它们的意义,并从理智上解释它们对行动进程和手段选择的影响。
出于类型学的科学分析目的,比较方便的做法就是,把所有受情绪左右的无理性行为要素都视为偏离了概念上的理性行动纯粹类型的成分。例如,在分析证券交易所的一场大恐慌时,最方便的做法就是首先确定:如果没有受到无理性情绪的影响,那将出现什么样的行动进程;这样就有可能把那些无理性的成分用来说明对这一假定进程的偏离。同样,在分析一次政治或军事活动时,方便的做法首先是要确定:如果参与者的目标已经明确并对全局形势有了充分了解,那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理性进程。只有这样,才能对无理性因素偏离这种类型的情况作出因果评价。在这些情况下,建构一个纯粹理性的行动进程就可以为社会学家提供一种类型(理想类型),它的好处是清晰易懂,不会模棱两可。相形之下,也就有可能理解这样一些情况,即实际行动受到了种种无理性因素—比如情绪、错误—的影响,导致它们偏离了根据行动本应是纯粹理性的这一假设所预期的行为路线。
仅仅在这个方面并且是出于方法论的便利之原因,社会学的方法才是“理性主义的”。这个程序不能被理所当然地解释为社会学的一种理性主义偏见,而只能被解释为方法论手段。毫无疑问,这并不是一门心思相信人类生活中的理性因素占据着实际优势,因为,这种优势究竟有多大,甚或它究竟存不存在,无论如何都是个说不清楚的问题。然而,不可否认,理性主义的解释如果用得不是地方,那就是一种危险。可惜,经验已经在在证明了这种危险的存在。
二、社会行动的类型
如同任何行动一样,社会行动也会有四个方面的取向。它可能是:
(1)工具理性的(zweckrational),它决定于对客体在环境中的表现和他人的表现的预期;行动者会把这些预期用作“条件”或者“手段”,以实现自身的理性追求和特定目标;
(2)价值理性的(wertrational),它决定于对某种包含在特定行为方式中的无条件的内在价值的自觉信仰,无论该价值是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还是其他的什么东西,只追求这种行为本身,而不管其成败与否;
(3)情绪的(尤其是情感的),它决定于行动者的具体情感和情绪状态;
(4)传统的,它决定于根深蒂固的习惯。
- 正如前述反应性的模仿类型一样,严谨的传统性表现非常接近于理应称之为有意义取向的行动之边界,而且实际上往往属于这个边界的另一面,因为它常常几乎是对习惯性刺激的自动反应,而这种刺激是在一个反复出现的进程中引导人的行为的。大量相沿成习的日常行动都接近这种类型。因此,正如后面就要指出的,它在系统分类中并不仅仅处于一种边缘位置,因为它和根据不同程度的自觉意识、在各种感觉中持续下来的习惯方式密切相关。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类型就可能转化为价值合理性(Wertrationlit.t)。
- 纯情绪的表现同样也处于“有意义”取向的行为的边界上,也是常常属于边界的另一面。例如,它可能是一种对某些例外刺激做出的失控反应。如果受情绪决定的行动以有意识宣泄感情的形式出现,那便是一种升华。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就是走上了理性化之途,即前述两种理性化之一或者兼而有之。
- 价值理性的行动取向不同于情绪类型,因为它对作用于行动的终极价值有着清晰自觉的阐述,并将这些价值观念一以贯之地体现在具体的行动进程中。同时,这两种类型有一个共同的要素:行动的意义并不着重于未来要获得什么成就,而是自觉地实现一种特殊行动类型。如果是出于即时的报复、即时的感官愉悦、即时的献身、即时的默祷狂喜或者即时的排遣情感张力之需要,这时的行动就是情绪化行动(不管它会升华到什么水准)。
纯粹价值理性的取向,其范例就是不计代价地去实践由义务、荣誉、美、宗教召唤、个人忠诚或者无论什么“事业”的重要性所要求的信念。在我们的术语中,价值理性的行动总是涉及一些“命令”或“要求”,它们在行动者看来都是必须执行的。只有在人的行动动机就是为了完成这些无条件的要求时,它才能称之为价值理性的。这种情况会存在广泛的程度差异,但绝大部分只有相当微小的差异。不过下面将会说明,这种行动模式具有的重大意义,足以被当作一个独特类型进行阐述,虽然这里并不打算对各种行动类型进行详尽分类。
- 如果完全理性地考虑并权衡目的、手段和附带后果,这样的行动就是工具理性的。这就涉及理性地考虑达到一个目的所要选择的手段,该目的与附带后果的关系,以及最后,各种可供选择的目的的相对重要性。因此,由情绪或传统决定的行动就完全不属于这种类型。在可供选择与相互冲突的目的和后果之间进行选择,只有抱着价值理性的态度才能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考虑到手段的选择,行动才是工具理性的。另一方面,行动者可能不是根据对某个价值系统的理性取向在可供选择与相互冲突的目的之间做出决定,而只是把这些目的当作特定的主观愿望,并按照经过自觉权衡的轻重缓急尺度进行安排,然后据此采取行动,尽可能按照这个轻重缓急的顺序—即按照“边际效用”原则——去满足他的目的。因此,价值理性的行动与工具理性的行动就可能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关系。然而,从工具理性的观点来看,价值理性总是无理性的。的确,越是把据以采取行动的价值观念提高到绝对价值的地位,与此相应的行动就越是“无理性的”。因为,行动者越是无条件地为这种价值观念献身,去追求纯粹的情操或美,追求至善或者为义务而献身,他就越不会考虑自身行动的后果。当然,完全是为了理性地达到目的而与基本的价值观无涉,这样的行动取向实际上也并不多见。
- 仅仅以这些方式中的其中之一作为取向,这样的具体行动,尤其是社会行动,恐怕是极为罕见的。此外,这样对行动取向的模式进行分类,绝不意味着已经穷尽了分类的可能性,而只是以纯概念的形式阐述某些具有重要社会学意义的类型,它们与实际行动或多或少地直接近似,或者在更一般的意义上说,构成了实际行动的要素。为了这种研究的目的而进行的分类,只有通过其成果才能判明对于我们有无助益。
三、社会关系的概念
“社会关系”一词将被用来表示众多行动者的表现,就其有意义的内容来说,每个人的行动都考虑到了他人的行动并以此为取向。因此,社会关系毫无例外地都是有赖于一种概率的存在,即可能存在着一个有意义的社会行动进程—暂且不管这种概率的基础何在。
- 因此,作为一个明确的尺度,这实质上意味着每个人的行动对他人的行动至少都会有一种最低限度的相互取向。它的内容可能会包括极为多样的性质:冲突、敌视、性爱、友谊、忠诚或者经济交流;可能会涉及履行、规避或者破坏一项协议;经济的、性爱的或其他形式的“竞争”;身份、民族或阶级群体中的共同成员身份(假定它能导致社会行动)。因此,定义并不能说明行动者之间是合作的还是对立的关系。
- 这里所指的“意义”始终是,在既定的具体情况下一般都会归之于当事各方的那种意义,或者在理论上建构的纯粹类型中的那种意义—它绝不是规范性的“正确”意义,也不是形而上学的“真实”意义。即使在国家、教会、协会、婚姻等等社会组织的形式中,社会关系也毫无例外地仅仅在于这一事实:以某种明确方式合乎这种意义的行动的概率已经出现、正在出现或者将要出现。为了避免把这些概念“具体化”,继续澄清这一点可谓至关重要。例如,一旦某种具有意义取向的社会行动的发生概率不复存在,那么,从社会学角度理解的“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这种概率可能非常之大,也可能小得微不足道。但是无论如何,它的存在与否和程度大小,端赖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存在。除此之外,不可能找到其他任何意义去声称某个特定的“国家”还存在或不存在。
- 在既定的社会关系中互为取向的所有当事各方,未必需要有同样的主观意义,也未必有这个含义的“交互性”。对于“友谊”“爱情”“忠诚”“守信”“爱国”,此方完全可能会遭遇彼方截然不同的态度。因此,双方都会赋予自己的行动以不同的意义,从各自的观点来看,这种社会关系在客观上就是“不对称的”。然而,也有可能出现互为取向的情况——尽管可能是部分或全部错误的,即一方会假定另一方对自己抱有一种特殊的态度,并以这种预期作为自己的行动取向,这就可能——而且通常总会——给行动进程和关系形式带来一些后果。只有按照双方的典型预期,对彼此都有相同的意义时,才会出现客观上是对称的关系。一个婴儿对他父亲的实际态度,大概极少能够接近他父亲在一般或典型的具体情况下所抱的预期。各方态度不折不扣地相互对应,这种社会关系在现实中并不多见。然而,从使用术语的角度来说,只有在当事各方之间并不存在互为取向的行动时,才会真正导致相关性的缺失,才会排除社会关系的存在。在这里像在现实中一样,所有各种过渡情况无一例外都是如此。
- 一种社会关系可能会转瞬即逝,但也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持久性。后一种情况下会存在着这样的概率,即反复出现与主观意义相对应,因而是可以预期的表现。为了避免造成错误的印象,这里应当重申,这种概率的存在仅仅意味着,与既定主观意义相对应的某种行动类型将会出现,就是它们构成了社会关系的“存在”。因此,一种“友谊”或一个“国家”的存在或者曾经存在,那仅仅意味着,我们观察者认为,存在着或存在过这样的概率:根据某些个人的某种已知的主观态度,将会产生某种一般意义上的特定行动类型。对于法律推理的目的来说,重要的是能够裁定一项法律规则是否具备法律权威,由此裁定一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然而,这种究问类型并不适用于社会学问题。
- 社会关系的主观意义是有可能变化的,因此,一种建立在团结一致基础上的政治关系就可能演变为利害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我们说那是出现了一种新的关系还是旧关系在继续但却要求一种新的意义,都只是一个措辞便利或者变化持续的程度问题。也有可能,部分意义是经久不变的,部分意义则是变动不居的。
- 在一种社会关系中保持了相对稳定的有意义的内容,是能够像箴言一样加以阐明的,有关各方可以期望他们的同伴普遍地或者大体上遵行并各自以此为取向。情况越是可能这样,与价值观和既定目的有关的行动就越是理性。在一种性爱、个人忠诚或者任何其他情绪类型的关系中,理性阐明主观意义的可能性就远远小于例如商业合同关系中的可能性。
- 一种社会关系的意义可以通过相互间的共识而达成一致。这意味着有关各方对他们的未来表现做出了承诺,而不管这是相互间的还是针对第三方的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方—假如其行为是理性的—通常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期待着出现这样的事实:他(第一行动者)所理解的、得到各方一致同意的意义,也会成为对方的行动取向。诚然,他以这些被视为既成事实的预期作为行动的取向,部分是出于工具理性,表明了某种程度的主观“诚”意;但部分也是出于价值理性,遵守他所理解的共识被他视为一种义务。这一点先谈到这里。(进一步的阐述请参阅后面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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