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9110
国家法官学院、*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含所有权确认纠纷、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用益物权纠纷、相邻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案件。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18年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按照前勒口的提示进行操作,即可兑换使用相应的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所有权确认纠纷、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用益物权纠纷、相邻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9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物权保护纠纷
(一)所有权确认纠纷
1如何认定无偿转让集资房指标行为的法律性质
——黄某夏诉黄某秋、黄某春所有权确认案
2借名买房中借名人行使权利的路径选择
——李甲、周某诉曾某、李乙所有权确认案
3借名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属的认定
——陈某二诉陈某平所有权确认案
4婚姻关系中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权属认定
——郭某诉李某、李小花所有权确认案
5公证文书复查应否作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司徒惠某等诉谢某某所有权确认案
6不动产合法占有状态与不动产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效力位阶的认定
——郑某诉福州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建设局所有权确认案
7以相反证据推翻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的司法适用
——天津市汉沽电扇厂诉天津三慕铸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案
8第三人不能以占有改定主张适用善意取得
——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诉徐甲、徐乙物权保护案
9重复诉讼判定标准的适用
——李某诉崔某物权保护案
10 “一房两权”之权利人物权保护
——胡某诉张某、北京鑫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案
11“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之“真实权利”的认定
——王甲诉王乙、姚某物权保护案
12仅凭出资、代办不能推翻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效力
——杨甲诉杨某二所有权确认案
13竞买须知提示有租赁瑕疵能否视为买受人放弃权利
——罗甲诉王某物权保护案
(二)返还原物纠纷
14私力救济的时间边界及与公权力救济的衔接
——黑龙江安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诉菏泽开发区苗某建材经营部返还原物案
15产权式商铺业主个人的利益需服从业主整体的共同利益
——许某诉江阴市八方浙江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华某返还原物案
16动产物权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周A等诉绍兴鲁迅纪念馆返还原物案
17对术后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定性及处理规则
——金某诉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返还原物案
18机动车登记并非设权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
——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诉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物案
19民事法律文书是否当然具有引起物权变动之效力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林某返还原物案
20物权取得存在瑕疵阻碍权利行使的认定
——李某、常某诉王某返还原物案
21虚拟产权商铺统一经营协议限权条款效力的认定
——邓某诉北京海湾京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案
(三)排除妨害纠纷
22建筑物外墙权属的认定及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
——赵某诉王某排除妨害案
23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中容忍义务的认定
——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包某等排除妨害案24物业公司对非其修缮义务范围内的“妨害”不承担排除妨害责任
——袁海某诉北京某物业公司、毕红某排除妨害案25对未经析产的拆迁安置房屋要求确认排他性居住使用权利的应否支持
——马立秋、顾秋分诉马立春等排除妨害案26以雇主欠劳务报酬为由占有雇主房产不属于合法自力救济
——张某、李某诉冯某、司某排除妨害案(四)损害赔偿纠纷
27民事诉讼中法官对来源于相关刑事案件的鉴定报告具有自由裁量权
——张某诉陶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二、用益物权纠纷
28不符合条件的人借用他人名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协议无效
——何某诉李某、张某物权确认案
29侵犯农村相邻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
——张某萍、高某峰诉高某业宅基地使用权案
三、担保物权纠纷
30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司法认定
——叶某诉孙某、梁某抵押权案
31对同一汽车合格证,银行基于浮动抵押合同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不能对抗消费者的物上请求权
——严某诉云南东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昆明星长征实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案
32劳动者能否基于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的动产行使留置权
——郭某诉李某返还原物案
33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可构成撤销房屋登记的阻却事由
——郑某敏诉丁某华、王某璇抵押权案
四、共有关系纠纷
34部分继承人要求确认对被继承人名下房屋之权属证书享有共同共有、共同使用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周甲诉周丙共有权确认案
35对因遗嘱继承而按份共有的房产如何进行分割
——杨某琼诉王某共有物分割案
36非继承人能否作为遗产共有权确认纠纷中的第三人
——崔甲诉崔乙共有权确认案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徐甲诉梁甲等共有物分割案
38对家庭成员共有房屋变价分割的适用
——梁某某诉麻某甲分家析产案
五、相邻关系纠纷
39眺望权司法保护的认定
——韩某诉朱某相邻关系案
40相邻通行权的确认是否须以不动产权利人正在使用该不动产为前提条件
——无锡益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无锡亚通带业有限公司相邻通行案
41处理相邻通行关系应优先保护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基本使用权益
——喻某诉李某某相邻通行案
42上下毗邻漏水纠纷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付某诉张甲等排除妨害案
43饲养信鸽妨害他人居住权益的司法认定
——马某诉华某排除妨害案
44相邻关系中如何把握相对人对环境污染的容忍限度
——庞某诉俞某环境侵权责任案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45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认定及业主对共有部分权益的保护
——金某诉陈某物权案
46建筑区划内相邻公共区域及业主合理使用的认定
——孙某诉施某相邻关系案
47业主不能以自己预测的非常态的安全隐患为由阻止他人正当、合理使用建筑物的公共部分
——林某诉厦门商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宁宝分店、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案
48业主擅自对公共绿地“私有化”的应担责
——武某诉周某等排除妨害案
49楼房设备转换层收益归属的认定
——小林园社区文化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宜昌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
50未经批准在楼房公共区域私自搭建改造的,构成对其他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侵犯
——边某某、刘某某诉张某某、董某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
51未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小区备用配电室权属的认定
——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 ;豪庭业主委员会诉王某、福建霞浦晨曦大酒店有限公司恢复原状案
七、业主撤销权、知情权纠纷
52物业公司不得对业主共有的地面停车位擅自收费
——海安天宝物业有限公司诉徐某、袁某物业服务合同案
53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可诉性
——黄某等诉无锡市紫金英郡东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撤销权案
54小区开发商行使业主撤销权的认定标准
——苏源集团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颐和南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案
55业主撤销权的对象应当具备相应的构成要素
——刘甲等诉北京市朝阳区恋日绿岛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案
56业主请求恢复小区公共部分相关建设应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卢某等诉厦门市龙山山庄业主委员会物权案
57业主要求撤销业主大会解、选聘物业公司决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李某诉济南市天桥区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案
58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
——陆某诉北京市海淀区富润家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案
八、其他物权相关纠纷
59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依法受保护
——蒋小雪诉衡南县三塘镇龙头岭社区居委会 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60应从尊重历史和现实、尊重风俗习惯的角度保护祭奠权
——梁某诉黄某、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案
序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所要实现的就是让静态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良好实施。《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价值追求,即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价值理念,提炼裁判规则,助推司法标准统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年度案例丛书。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每年年初定期出版。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作为一种全新的案例研究产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加强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出版物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9年已连续出版8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执行实践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即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度、2019年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又有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各级法院、各类的裁判文书,还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 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体现以读者为本,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2019年连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2020年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并充实完善数据内容。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不断扩大案例研究领域,实现中国特色案例研究事业新发展。
从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改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司法案例研究院的加入,必将使本套丛书的编辑力量更加壮大,案例质量将进一步提升。
如何认定无偿转让集资房指标行为的法律性质
——黄某夏诉黄某秋、黄某春所有权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终17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夏
被告(上诉人):黄某秋
被告:黄某春
【基本案情】
黄某春、黄某夏、黄某秋分别为黄甲的长女、次女和儿子。黄甲生前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筑路机械厂职工,该厂于2006年筹备集资建房,黄甲分得一个全额集资建房指标。2006年5月9日,黄甲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关于我厂建屋问题,现住的房子需要重建,职工须办理一切手续,现委托女儿黄某夏全权代理。交费以后使用事宜由黄某夏作决定。得房产证后,所有权即转给黄某夏”。后黄某春、黄某秋分别在该委托书上签字表示同意。黄某夏筹资分四期缴纳了集资房款103112元,并于房屋建成后装修、入住。2010年1月,黄某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黄甲,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房屋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某单元102号。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集资房在办理产权证5年内不能办理所有权人变更手续。2013年9月6日,黄甲立下代书遗嘱一份,载明将其所有遗产交由黄某秋继承。黄甲于2014年6月26日死亡。黄某秋与黄某夏因讼争房屋归属问题产生纠纷。黄某秋于2014年11月起诉,请求按黄甲所立遗嘱继承讼争房屋,一、二审法院以黄甲所立遗嘱已改变其《委托书》意愿为由,判决房屋由黄某秋继承。黄某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该院以一、二审判决对讼争房屋是否为黄甲遗产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黄某夏认为讼争房屋应归其所有,于2017年2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讼争房屋归其所有。
【案件焦点】
如何认定黄甲所出具《委托书》的法律性质。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财产既包括物品、金钱,也包括某种权利。黄甲根据集资房相关政策规定,有权在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享有的集资房指标转让给女儿黄某夏,其出具《委托书》的行为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委托书》实为赠与合同。黄某夏按时足额缴纳了集资房款,并装修、入住,以实际履行表示接受了赠与,该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故讼争房屋不属于黄甲遗产,权属应归黄某夏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讼争房屋归黄某夏所有。
黄某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集资房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集资房指标的含义及黄甲出具《委托书》的背景等因素分析判断,黄甲出具的《委托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所涉事项的背景是黄甲单位筹备集资建房事宜,黄甲对其本人享有的集资建房资格的处分;第二,意思表示由黄甲单方作出,不需要黄某夏负担相应给付的义务,具有单务性、无偿性;第三,办理事务的费用和结果由黄某夏承担;第四,集资建房资格是一种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才享有的购房权利,该权利具有财产性利益,黄甲“委托”黄某夏全权代理其参加集资建房,实际上是将其享有的集资建房指标转让给黄某夏;第五,集资建房指标的接受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即按照单位的要求按时缴纳集资房款。因此,《委托书》的真实意思是由黄某夏以黄甲的名义集资建房。《委托书》不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而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为赠与合同。根据《委托书》安排所发生转移的集资建房指标,即为赠与合同赠与的财产。
赠与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黄某夏虽然没有在《委托书》上签署同意接受赠与的意见,但在其缴纳第一笔集资款时,即以实际行动表示其已同意接受赠与。黄某夏接受赠与后,黄甲赠与集资建房指标的义务也同时履行完毕。黄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具《委托书》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黄甲与黄某夏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讼争房屋虽由黄某夏以黄甲的名义集资所建并办理了所有权证书,但集资房指标已赠与黄某夏,集资款由黄某夏缴纳并收房使用,因而黄甲为房屋名义权利人,黄某夏为房屋实际权利人,讼争房屋应归黄某夏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集资房是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以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并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的房产。集资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范畴,具有主体特定性、功能保障性、价格经济性、流通受限性等政策性特点。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住房困难的职工家庭,并以该职工的名义参加集资和办理权属登记,一般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5年)不得上市交易和变更权属登记。集资房因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政府减免相关税费,价格比普通商品房有较大幅度的优惠。集资房指标是职工由单位批准或分配得到的参加集资建房的资格或权利,即集资房购买权。根据集资房的上述特性,相应地,集资房指标也具有主体特定性、权利财产性、流通受限性等特点。只有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才能享有集资房指标。集资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差体现了集资房指标的财产价值。有的单位不允许集资房指标对外进行交易,但允许在职工家庭成员间进行转移,且只能以单位职工的名义集资报建和办理权属登记。本案所涉单位对集资房指标的管理即属于这一类型。
对黄甲出具的《委托书》的法律性质的理解,决定着讼争房屋产权的归属。审理中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委托合同。理由是该书状的名称明确是“委托书”,主要目的是委托黄某夏办理集资建房手续,其他事项均属于办理集资建房手续包含的内容。黄某秋持该种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属于遗嘱。理由是黄甲是集资房指标所有人和房屋产权登记人,其在《委托书》中对该房屋所有权的安排是对其生前财产的处分。原一、二审判决持该种意见。第三种意见认为属于赠与合同。黄某夏持该种意见,为本案判决所采纳。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第一,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具有双务、委托办理的费用和结果由委托人承担等特点,但本案《委托书》由当事人黄甲单方作出,“委托方”不承担办理委托事务费用、不承担委托结果,因而不属于委托合同。第二,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及其他事务作出的个人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具有为继承而设立、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等特性。但本案《委托书》为办理集资建房事项而设立,且转让建房指标的行为在黄甲生前已经生效和完成,因而也不属于遗嘱。第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具有意思表示的单务性、无偿性和转移标的财产性等特点。本案《委托书》由黄甲为办理集资建房事项和对集资房使用权、所有权等财产性权利的处分而单方作出,不收取任何报酬,黄某夏也以实际履行方式表示接受。《委托书》虽然没有转让集资房指标的明确内容,但因集资房指标具有主体特定性、权利财产性、流通受限性等特性,《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了黄甲委托黄某夏全权代理参加集资建房,由黄某夏缴纳集资房款、使用房屋,具备条件后所有权转给黄某夏等意思表示。故《委托书》实质上表达了黄甲将其享有的集资房指标转让给黄某夏的意思,是黄甲将集资房指标赠与黄某夏的赠与合同。
黄甲与黄某夏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讼争房屋虽以黄甲的名义集资建房并办理产权登记,但集资房指标已赠与黄某夏,集资款由黄某夏缴纳,房屋由黄某夏接收使用,故黄甲为房屋名义权利人,黄某夏为房屋实际权利人,讼争房屋应归黄某夏所有。讼争房产不属于黄甲的财产,黄甲后来所立遗嘱对该房产无处分权。集资房是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产生的介乎福利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的一种特殊房产类型,正确理解集资房、集资房指标等特定财产和财产性权利的含义,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判断争议性质、妥善解决相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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