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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9158
国家法官学院、*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含行政不作为、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18年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按照前勒口的提示进行操作,即可兑换使用相应的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行政不作为、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9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行政不作为
1.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条件应符合不动产权利主体一体化的立法目的
——王甲诉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未满,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蔡某等诉瑞安市税务局、瑞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结合职责性质全面、积极、审慎履责
——杜某诉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及朝阳公安分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案
4.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履职申请作出针对性处理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5.开具优惠购房证明是否属于政府的法定职责
——杨某、陈某诉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6.履职之诉中拒绝性决定的裁判方式
——王甲诉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7.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不作为案件的裁判规则
——邓某某等诉重庆市大足区水务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8.拒收履责申请等同于明示的拒绝履责
——于某诉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复议案
二、行政确认
9.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的工伤认定
——李某不服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1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问题
——李某诉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11.非因本人过错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应予受理
——李某诉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案
12.申请人亲自办理抵押登记又以抵押合同非本人所签为由要求撤销抵押登记的,不予支持
——王某诉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13.违法转包认定工伤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理解与适用
——如皋市永盛苗木园艺场诉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14.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期间不影响劳动者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田某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
15.行政案件程序审查是实体审查的必要前提
——张某诉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股东变更登记行为案
三、行政许可
16.工商行政许可案件中的主体认定及“行民交叉”的处理
——邹某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工商分局工商行政许可案
17.行政许可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陈某诉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行政许可案
18.自纠行政行为亦应遵循正当程序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诉射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许可案
19.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法律适用
——肖某诉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行政许可案
20.行政许可期限续展与许可听证的合法性要件
——上海市黄浦区典艺馄饨店诉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案
四、行政征收
21.在行政征收中对未登记房屋未依法调查、认定、处理应确认违法
——张某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22.在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发生变化时,行政机关应当如何适用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慈利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慈利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慈利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五、行政处罚
23.安全生产义务不因项目发包或转包而转让或免除
——如皋市德信货运有限公司诉如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
24.超短时间虚假申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阮某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案
25.城乡规划处罚应适用处罚作出时而非违法建设建成时的法律规定
——靖江市海康食品有限公司诉靖江市规划局、靖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6.对有责任的“治疗组”而非医院本身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罚应符合比例原则
——陆乙诉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27.非法结汇案件中交易真实性的判断标准
——中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相对人义务的合理范畴
——杨某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行政处罚案
29.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予以保护
——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30.行政处罚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
——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诉陕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案
31.盐业体制改革中对于企业跨区域销售食盐模式应当作从宽认定
——南通安江物流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盐务管理局、南通市人民政府盐务行政处罚案
32.以营利为目的并非认定非法出版物的必备要件
——北京三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33.政府采购投标人对产品供应商提交资料未尽实质审查义务的责任认定
——重庆天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及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3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中国燃料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35.自行撤销后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要求
——杨某诉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36.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义务
——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月季园派出所行政处罚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37.行政机关自设听证程序而未履行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付某、王某诉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案
六、行政强制
38.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可依法定程序“快速拆除”
——蒋某诉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39.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标准的判断与审查
——刘某诉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复议案
40.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困难的举证责任分配
——朱某诉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41.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查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行为是否属于超越行政职权
——叶某诉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强制执行案
42.交警部门在车辆管理系统里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的行为认定
——杨某诉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强制案
43.安置补助争议不影响行政机关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行为的合法性
——罗某、谭某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行为违法案
七、行政赔偿
44.房屋登记行政赔偿案件中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周某诉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赔偿案
45.行政赔偿的途径获取应以司法最终原则为遵循
——李某某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46.房地产登记机关故意不履行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等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罗某诉盐城市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案
八、行政程序
47.平衡理论下起诉期限扣除的认定
——田阳县糖业烟酒公司诉田阳县人民政府、田阳县房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
48.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许某诉江苏省江阴市第四人民医院要求撤销出生医学证明案
49.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时诉讼途径的选择
——金某诉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50.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王某诉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建信息公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51.听证程序不是行政命令的前置程序
——周某诉江阴市水利农机局水利行政命令案
52.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转换诉讼类型的适用
——北京迪富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案
53.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中投诉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冯某诉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54.债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
——屈某诉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九、政府信息公开
55.党政机关联合发文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区分处理
——宋某诉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抚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56.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时的合理检索义务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证据综合认定
——曲某诉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57.证券类特殊政府信息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
——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58.政府信息公开判决要促进当事人进行平等友善的沟通
——张某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59.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与政府信息内容不合法不是同一概念
——南通兴源色织有限公司诉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60.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认定标准
——胡某诉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十、其他
61.房屋搬迁补偿“空白协议”效力的认定
——胡大、胡小诉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案
62.高等院校未备案的校规校纪并非当然不能适用
——殷某某诉中国传媒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案
63.行政机关与部分共有权人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对其他共有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王甲、王乙诉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搬迁行政协议案
64.行政相对人要求变更行政协议条款须具备法定事由
——韩某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协议案
65.社会保险待遇追偿决定的司法审查
——北京世纪九成校服礼仪服饰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追偿行政决定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66.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法院的鉴定委托后不得无故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
——曾某诉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监督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67.证券公司违规情况下合规风控负责人的追责标准和行为审查
——郑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68.取消高校考生录取资格事实认定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张某诉xx大学教育行政处理决定案
序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所要实现的就是让静态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良好实施。《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价值追求,即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价值理念,提炼裁判规则,助推司法标准统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年度案例丛书。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每年年初定期出版。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作为一种全新的案例研究产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加强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出版物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9年已连续出版8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执行实践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即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度、2019年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又有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各级法院、各类的裁判文书,还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 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体现以读者为本,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2019年连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2020年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并充实完善数据内容。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不断扩大案例研究领域,实现中国特色案例研究事业新发展。
从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改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司法案例研究院的加入,必将使本套丛书的编辑力量更加壮大,案例质量将进一步提升。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条件应符合不动产权利主体一体化的立法目的
——王甲诉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行终16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甲
被告(上诉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原系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房。因住房制度改革,王甲的父母王某和张某于1999年7月25日购买了该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在王某名下。2004年6月,王某与张某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王甲随王某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人各分一半,张某所得部分作为今后抚养王甲的生活费用。2009年12月2日,王某与二婚妻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李某和赵某夫妇,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2013年3月15日,王某去世。2015年12月30日,王甲从李某和赵某处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于2016年1月7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涉案房屋归王甲单独所有,但仍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且王甲未获得权利人为王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王甲于2017年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由于王甲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仍为王某,不动产登记部门告知王甲不符合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条件。王甲多次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沟通,并于2017年11月提交了请求解决办证问题的书面申请。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召开了相关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在会议纪要上记载的处理建议为“申请人王甲经公证或法院确权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后,房地主体即形成一致。岳塘分中心在收取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记载的会议决定为:“1.当事人如能提交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湘政办发〔2017〕39号规定办理;2.当事人如不能提交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当事人需到登记机构进行申请,确认同意将权利转移给王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个别或部分当事人不申请且难以调解,建议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后,再根据司法判决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2018年4月,王甲得知了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后,认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遂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
1. 王甲是否向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2.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是否存在未履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定职责的情形。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因王甲向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才出现后续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拒绝办理和讨论如何处理的行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以申请资料不符合登记要求为由拒绝受理登记影响了程序的进行,不能以此否认王甲提出了相关申请。故应认可王甲向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事实。第二,王甲通过民事买卖法律行为,合法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根据不动产权利主体一体化原则,当房屋等建筑物因转让等处分形式发生权利主体变更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主体应相应地予以变更。王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经登记已发生效力,应认可其同时取得了涉案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符合不动产权利主体一体化规定。在原权利人无法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保存的土地登记卡亦能够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内容,可确定涉案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来源清晰,权属明确,无权属争议。王甲通过买卖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与继承法律关系无关,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会议讨论的处理建议及决定内容涉及继承问题,实际是增设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条件,不当增加了申请人的义务。如果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房屋不予登记,将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无法产生不动产权利主体一体化的法律效果。故王甲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责令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为原告王甲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定职责。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同意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法官后语】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原国土资源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上述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此外,各省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登记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具体规定操作方法。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及我国公民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有部分公民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因不重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一些其他原因,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导致房地权利主体分离化。国家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工作中遇到房地权利主体分离的情况时如何处理,是较为复杂棘手的问题。由于生活中房地权利主体分离的原因众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权属明确时,不宜增设不动产登记条件,应尽量为当事人扫除障碍,解决房地权利主体分离的实际问题。
就本案而言,王甲通过买卖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去世且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导致王甲申请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其名下发生障碍。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在处理此情况时,提出的处理意见为“1.当事人如能提交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湘政办发〔2017〕39号规定办理;2.当事人如不能提交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当事人需到登记机构进行申请,确认同意将权利转移给王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个别或部分当事人不申请且难以调解,建议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后,再根据司法判决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上述处理意见,实际增设了不动产登记条件,王甲无法实现,亦说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未正确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将原本应当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行政职责,作为其拥有的行政权力拒绝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通过此案例的法律分析,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时,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条件应符合不动产权利主体一体化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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