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27690
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案例选》是*人民法院*早创办的案例研究连续出版物,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版时间早、延续时间长、出版册数多的案例研究书籍。创办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案例选》坚持“反映审判面貌,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理论,服务审判工作”的编选方针,突出“真实、全面、及时、说理”的编辑特色,从一个侧面记载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轨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面貌,展示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成就,受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喜爱,在全国法院、社会各界乃至国际上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成为法研所乃至*人民法院的品牌性刊物。
随着法律界对案例分析和案例指导需求的增长,关于案例分析的书刊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是虽然平台增多,但缺乏集中性、系统性;二是虽然数量增大,但缺乏精选性、经济性;三是虽然来源多元化,给法律工作者使用案例增加了难度。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选》将作出符合读者期待的变化,改为月刊。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继续秉承“反映审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导审判工作并重”的编辑方针,形成“全面、及时、开放”的编辑特色。考虑到*人民法院发布、评析、编辑案例的说服力,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全面收集*人民法院以各种载体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按照读者普遍的阅读习惯重新编辑,按月集中展现在读者面前,形成“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指导与参考”“典型案例发布”等栏目。同时,《人民法院案例选》继续保留经典的“专题策划”“案例精析”栏目,展现各地法院的优秀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为增强互动性和可读性,《人民法院案例选》增设了“域外撷英”“专家关注”等栏目。为发挥《人民法院案例选》培育思想、褒奖学术的理念,特推出“案香浮动”栏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个优秀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现专家型法官的个人风采、人生经历、著述思想及对司法事业的热爱与贡献。
为进一步适应案例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案例的质量、编写与报送效率,《人民法院案例选》对案例编写报送体例做了部分修改和完善,具体要求请参阅“中国应用法学网”刊载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编写体例与报送规范》。
随着法律界对案例分析和案例指导需求的增长,关于案例分析的书刊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是虽然平台增多,但缺乏集中性、系统性;二是虽然数量增大,但缺乏精选性、经济性;三是虽然来源多元化,给法律工作者使用案例增加了难度。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选》将作出符合读者期待的变化,改为月刊。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继续秉承“反映审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导审判工作并重”的编辑方针,形成“全面、及时、开放”的编辑特色。考虑到*人民法院发布、评析、编辑案例的说服力,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全面收集*人民法院以各种载体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按照读者普遍的阅读习惯重新编辑,按月集中展现在读者面前,形成“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指导与参考”“典型案例发布”等栏目。同时,《人民法院案例选》继续保留经典的“专题策划”“案例精析”栏目,展现各地法院的优秀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为增强互动性和可读性,《人民法院案例选》增设了“域外撷英”“专家关注”等栏目。为发挥《人民法院案例选》培育思想、褒奖学术的理念,特推出“案香浮动”栏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个优秀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现专家型法官的个人风采、人生经历、著述思想及对司法事业的热爱与贡献。
为进一步适应案例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案例的质量、编写与报送效率,《人民法院案例选》对案例编写报送体例做了部分修改和完善,具体要求请参阅“中国应用法学网”刊载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编写体例与报送规范》。
目 录
一、专题策划·人格权纠纷
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人格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运用
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程远名誉权纠纷案
——侵犯知名企业名誉权的认定
洪振快诉刘宏泉、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因对英雄烈士事迹提出质疑而引发的批评是否构成对质疑者
名誉侵权的认定
南京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东霈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
——影视剧中道具名誉侵权的司法认定
刘洪昕诉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消费者人格尊严权是否受侵害之司法认定
二、案例精析
刑事
洪勇军、邓德华等非法经营案
——通过提供分析、预测、建议的方式向投资人转让
新三板股票的定性
崔广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冒用单位名义对外借款后无法归还的行为性质认定
李栋翀绑架案
——以借为名控制被害人人身后实行勒索行为性质的认定
赵国庆盗窃、传授犯罪方法案
——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行为性质的认定
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高燕、梁泽中等操纵
期货市场、金文献职务侵占案
——利用不正当交易优势和额外交易速度优势抢占
交易先机,限制或排除其他合规投资者最优交
易机会的行为的性质认定
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人格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运用
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程远名誉权纠纷案
——侵犯知名企业名誉权的认定
洪振快诉刘宏泉、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因对英雄烈士事迹提出质疑而引发的批评是否构成对质疑者
名誉侵权的认定
南京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东霈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
——影视剧中道具名誉侵权的司法认定
刘洪昕诉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消费者人格尊严权是否受侵害之司法认定
二、案例精析
刑事
洪勇军、邓德华等非法经营案
——通过提供分析、预测、建议的方式向投资人转让
新三板股票的定性
崔广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冒用单位名义对外借款后无法归还的行为性质认定
李栋翀绑架案
——以借为名控制被害人人身后实行勒索行为性质的认定
赵国庆盗窃、传授犯罪方法案
——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行为性质的认定
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高燕、梁泽中等操纵
期货市场、金文献职务侵占案
——利用不正当交易优势和额外交易速度优势抢占
交易先机,限制或排除其他合规投资者最优交
易机会的行为的性质认定
民事
马肖诉解西宝、洛阳辉凯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职业放贷人”所签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
……
商事
知识产权
行政与国家赔偿
免费在线读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0辑 总第140辑)》:
而本案中所涉及的借调关系,从被告人与其原单位的关系来看,中建八局对于此次人员借调既没有党政部门进行研究讨论的会议纪要,也没有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任免文件,在形式上缺乏认定委派行为的程序要件;从被告人原单位与借调单位的关系来看,根据建筑协会的章程规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可以由会员单位推荐,所以被告人原所属的国有公司中建八局对于建筑协会人员的任用,仅有推荐的权利,而无决定委派的权力,而且在实际运行层面,中建八局作为一个会员单位,其在协会中并没有具体的需要管理的公务,更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专门委派一名人员代表其在协会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公务性工作;从被告人在建筑协会的职务任命程序上来看,建筑协会的副秘书长由协会会员大会按照章程选举产生,不需要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任命。
所以对于本案中被告人以借调的方式从国有公司到社会团体工作,是否能够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委派,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2.被告人崔广旭的工作职责不具有公务性。刑法对于职务犯罪之所以要为国家工作人员配置重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刑罚,其立法原意就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若其违背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则更可能对公共财产或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所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核心要素就是工作职责的公务性。
《纪要》的规定对于从国有公司委派到社会团体的人员认定其从事公务人员有两个判断标准:其一,是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其二,是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崔广旭的工作职责是否具备公务性进行比照判断。首先,从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的属性来分析,根据建筑协会章程反映,该协会系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同业企业单位联合组建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团法人,工作重点是维权服务,所以建筑协会的属性更多偏向于为行业内企业服务,例如,组织业务培训和会员交流联络、提供咨询服务、进行评优评奖等,不具有公共管理属性;并且被告人作为建筑协会的副秘书长,其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协会内部管理,不具有对外性的属性,不符合公共性的特征,不宜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次,该协会的运行经费绝大部分来源于会员所缴纳的会费,并无财政拨款,所以其也不具有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根据《纪要》认定被委派人员从事公务指的是其代表国有公司在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这条规定预设的前提即国有公司对于相应的社会团体具有包括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在内的一定的管理权能。但是从本案的实际来看,中建八局与建筑协会之间并无这样的权力划分关系,事实上中建八局只不过是该协会的会员单位之一。根据该协会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由此可见,会员单位对于该协会并不存在管理的权能,进而被告人更不可能凭空产生公务性管理权能。
综上所述,根据在案的证据不足以判定被告人崔广旭系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足以判定崔广旭系受国有公司委派到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宜认定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对于被告人崔广旭冒用协会名义对外借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对于被告人崔广旭冒用单位的名义对外借款归个人使用且无能力偿还的行为的定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崔广旭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崔广旭多次冒用建筑协会的名义对外借款,并在借条上加盖协会的公章,使得被告人的借款行为从外观上与协会对外借款相似,各位被害人也都提到是基于对被告人所具有的建筑协会领导的身份以及在借条上所加盖的公章的信任,误认为是建筑协会需要借款才出借资金。这些都符合诈骗罪中“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基本犯罪构造。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崔广旭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崔广旭最初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挪用建筑协会账上的资金用于支付本人的购房款,其后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单位借款的目的也都是为了归还挪用款,并且所借得的款项最终都进入到协会的账户之中,用于填补先前挪用单位资金所造成的亏空,这也表明了被告人崔广旭对于涉案的资金没有永久占有的故意,在犯罪主观方面还是宜就低认定其具有挪用的故意。被告人崔广旭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
而本案中所涉及的借调关系,从被告人与其原单位的关系来看,中建八局对于此次人员借调既没有党政部门进行研究讨论的会议纪要,也没有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任免文件,在形式上缺乏认定委派行为的程序要件;从被告人原单位与借调单位的关系来看,根据建筑协会的章程规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可以由会员单位推荐,所以被告人原所属的国有公司中建八局对于建筑协会人员的任用,仅有推荐的权利,而无决定委派的权力,而且在实际运行层面,中建八局作为一个会员单位,其在协会中并没有具体的需要管理的公务,更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专门委派一名人员代表其在协会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公务性工作;从被告人在建筑协会的职务任命程序上来看,建筑协会的副秘书长由协会会员大会按照章程选举产生,不需要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任命。
所以对于本案中被告人以借调的方式从国有公司到社会团体工作,是否能够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委派,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2.被告人崔广旭的工作职责不具有公务性。刑法对于职务犯罪之所以要为国家工作人员配置重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刑罚,其立法原意就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若其违背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则更可能对公共财产或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所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核心要素就是工作职责的公务性。
《纪要》的规定对于从国有公司委派到社会团体的人员认定其从事公务人员有两个判断标准:其一,是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其二,是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崔广旭的工作职责是否具备公务性进行比照判断。首先,从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的属性来分析,根据建筑协会章程反映,该协会系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同业企业单位联合组建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团法人,工作重点是维权服务,所以建筑协会的属性更多偏向于为行业内企业服务,例如,组织业务培训和会员交流联络、提供咨询服务、进行评优评奖等,不具有公共管理属性;并且被告人作为建筑协会的副秘书长,其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协会内部管理,不具有对外性的属性,不符合公共性的特征,不宜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次,该协会的运行经费绝大部分来源于会员所缴纳的会费,并无财政拨款,所以其也不具有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根据《纪要》认定被委派人员从事公务指的是其代表国有公司在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这条规定预设的前提即国有公司对于相应的社会团体具有包括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在内的一定的管理权能。但是从本案的实际来看,中建八局与建筑协会之间并无这样的权力划分关系,事实上中建八局只不过是该协会的会员单位之一。根据该协会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由此可见,会员单位对于该协会并不存在管理的权能,进而被告人更不可能凭空产生公务性管理权能。
综上所述,根据在案的证据不足以判定被告人崔广旭系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足以判定崔广旭系受国有公司委派到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宜认定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对于被告人崔广旭冒用协会名义对外借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对于被告人崔广旭冒用单位的名义对外借款归个人使用且无能力偿还的行为的定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崔广旭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崔广旭多次冒用建筑协会的名义对外借款,并在借条上加盖协会的公章,使得被告人的借款行为从外观上与协会对外借款相似,各位被害人也都提到是基于对被告人所具有的建筑协会领导的身份以及在借条上所加盖的公章的信任,误认为是建筑协会需要借款才出借资金。这些都符合诈骗罪中“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基本犯罪构造。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崔广旭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崔广旭最初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挪用建筑协会账上的资金用于支付本人的购房款,其后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单位借款的目的也都是为了归还挪用款,并且所借得的款项最终都进入到协会的账户之中,用于填补先前挪用单位资金所造成的亏空,这也表明了被告人崔广旭对于涉案的资金没有永久占有的故意,在犯罪主观方面还是宜就低认定其具有挪用的故意。被告人崔广旭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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