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9196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犯罪、刑罚的具体应用、刑事证据与程序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犯罪
(一)犯罪与刑事责任
1因客观因素导致火灾扑灭时间延长不能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莫焕某放火、盗窃案
2本案应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还是非法买卖枪支罪
——陈祖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3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如何认定
——刘小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4贩卖毒品罪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
——郭振某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5非法处置借用财物行为的定性
——徐瑞某诈骗案
6公证员在执业中重大失实导致严重后果而触犯刑法的具体法律适用
——蒋安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7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与如实供述的认定
——李挺某交通肇事案
8企业内部分工不能免除作为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职责
——田某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9伤害行为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10组织卖淫时间短也不影响组织卖淫罪的认定
——陆入某组织卖淫案
11一般正当防卫的认定
——李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12非法经营烟叶行为在无法查清销售、购买价格情形下的涉案数额认定
——雷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13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保护动物的情节认定
——黄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14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与认定
——何坤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5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之区别
——林甲等人故意伤害案
16有关键涉案人员未归案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潘某深聚众斗殴案
17以所窃财物敲诈勒索从一重定罪
——王某某盗窃案
18被害人非基于被告人的欺瞒而交付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邓某炜、林某森开设赌场案
19出卖银行卡后又通过挂失补卡将卡内钱取出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
——贾某国、贾某涛盗窃案
20对幼儿园教师虐童行为如何适用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马某霞虐待被看护人案
21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石某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2毒品交易未完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
——唐某贩卖毒品案
23毒品已经进入交易环节,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许某光贩卖毒品案
24贩毒未遂不应计入贩毒的次数,进而认定为多次
——胡某贩卖毒品案
25贩卖毒品罪中特情引诱犯罪的认定规则
——彭某某贩卖毒品案
26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而未接收到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周某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三)共同犯罪
27主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影响对从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李某某、周某某(未成年人)强奸、强迫卖淫案
28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共同犯罪中是否必须严格区分主从犯
——薛某东等8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四)罪数形态
29选择性罪名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确定罪名
——黄某等人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30合理运用法的解释方法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吴某某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
31被告人分别构成一罪名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苑某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二、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
32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涉案数量的认定
——陈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33非法采矿案件应以市场价格认定价值,不应以是否属于雇佣关系定罪
——陈某华等五人非法采矿案
3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情节严重、严重损失的认定
——谢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35逆向量刑情节的考量
——洪某涛故意杀人案
36如何计算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鲍某仁盗窃案
37网络赌场赌资数额不宜滚动累计计算
——林某猛开设赌场案
38加害行为超过聚众斗殴的共同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情形,应综合考虑在加害行为中的作用区别对待
——陶甲甲等6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39因逃逸才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时不能将逃逸行为进行二次评价
——李某州交通肇事案
40前罪被特赦后发现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处理
——胡某武诈骗案
(二)自首与立功
41包庇案中自首的认定
——刘某包庇案
42具有犯罪嫌疑下主动交代不构成自首
——高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43危险驾驶案件中的自首认定
——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44“形迹可疑”型自动投案的认定
——侯某等故意伤害、包庇、窝藏案
45指控罪名与审理查明罪名不一致的认定及上诉人配合狱侦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冯某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46自首中罪行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认定
——邢某票据诈骗、诈骗案
47自首主动性的确认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李某达故意杀人案
48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焦永某贪污、受贿案
(三)减刑
49死缓罪犯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的理解与适用
——罪犯康某减刑案
三、刑事证据
50故意伤害罪中法医鉴定的审查认定
——杨某故意伤害案
51强奸案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刘某全强奸案
52入室盗窃案中现场指纹的类推
——苏某某入室盗窃案
53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可认定案件事实
——麦甲、麦乙故意伤害、盗窃案
54未成年被害人有智力障碍但可正常表达,所陈述内容与其年龄、智力水平、文化程度、表达能力相称,可以采信其陈述
——匡某猥亵儿童案
55未当场提取影响被害人隐私的物证可作证据使用
——冯某强奸案
56根据电脑IP鉴定金额及被告人自认书证能否直接认定犯罪金额
——吴某职务侵占案
57如何理解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董某危险驾驶案
58司法鉴定意见与客观情况明显不同时,不宜全盘采信
——邹某达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59瑕疵证据虽然不影响定罪量刑但仍要予以排除
——马某秋寻衅滋事案
60只有“合理”的怀疑才需要排除
——曾某某危险驾驶案
四、程序与其他
61强制医疗机构拒绝收治能否作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条件
——安某强制医疗案
62欺诈犯罪语境下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聚合分析
——邱某铃等三人骗取贷款案
63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何某光等人涉黑恶案
64上诉不加刑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之选择适用
——蔡某运输毒品、故意伤害案
65审查判断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应结合在案证据
——刘某亮故意杀人案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所要实现的就是让静态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良好实施。《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价值追求,即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价值理念,提炼裁判规则,助推司法标准统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年度案例丛书。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每年年初定期出版。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作为一种全新的案例研究产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加强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出版物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9年已连续出版8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执行实践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即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度、2019年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又有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各级法院、各类的裁判文书,还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 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体现以读者为本,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2019年连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2020年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并充实完善数据内容。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不断扩大案例研究领域,实现中国特色案例研究事业新发展。
从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改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司法案例研究院的加入,必将使本套丛书的编辑力量更加壮大,案例质量将进一步提升。
1因客观因素导致火灾扑灭时间延长不能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莫焕某放火、盗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刑终8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放火罪、盗窃罪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莫焕某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为躲债于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焕某经中介应聘到朱某某(女,殁年34岁)、林某甲夫妇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某幢某单元某室的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焕某为筹集赌资,多次窃取朱某某家中的金器、手表等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价值198万余元的物品未被赎回。其间,莫焕某还以老家买房为借口向朱某某借款114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莫焕某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莫焕某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了6万余元钱款,包括当晚偷窃朱某某家一块手表典当所得赃款375万元。为继续筹集赌资,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某某的感激以便再向朱某某借钱。6月22日凌晨2时至4时许,莫焕某使用手机上网查询“打火机自动爆炸”“家里突然着火什么原因”“沙发突然着火”“家里窗帘突然着火”“火容易慢燃吗”“发生火灾火怎样才能燃烧慢点”“起火原因鉴定”“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等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凌晨4时55分许,莫焕某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屋内的被害人朱某某及其子女林某乙(男,殁年10岁)、林某丙(女,殁年7岁)、林某丁(男,殁年4岁)四人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该室内精装修及家具和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经鉴定,被焚毁的房屋及家具价值共计257万余元。火灾发生后,莫焕某即逃至室外,报警并向他人求助,后在公寓楼下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另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莫焕某在浙江省绍兴市、上海市等地做保姆期间,盗窃三位雇主家及同住保姆的茅台酒、金银首饰及现金等财物,被发现后退还或退赔。
【案件焦点】
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是否是造成本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影响力,能否据此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放火罪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莫焕某不顾雇主及其年幼子女的生命安全,选择凌晨在高层住宅内放火,最终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放火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但上述情况不足以阻断莫焕某本人放火犯罪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认为可以减轻莫焕某罪责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莫焕某在高层住宅内故意使用打火机点燃易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莫焕某还在从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间,多次盗窃雇主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莫焕某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莫焕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莫焕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当外力的介入加重或者促进这种结果的发生,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多因一果。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救援系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的行为,是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尽职尽责,应当承担责任,但从本案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这一点。综观本案火灾的扑救过程,消防人员履行了法定职责,救援符合规程,不存在失职、失误、拖延的情况。火灾救援时间延长是由于水压不足、水泵结合器阀门锈死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故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莫焕某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刑终8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莫焕某以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案发后,引起媒体、网民广泛报道、关注,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杭州保姆放火案”成为人们议论不断的话题。关注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与被害人朝夕相处的保姆放了“一把小火”,怎么却造成了一大三小四名被害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二是案发小区定位高端,消防设施却存在故障,消防部门扑救一场室内火灾,为何需要近两个小时。两个焦点结合起来,不少社会公众认为,如果小区消防设施正常、消防部门及时扑灭火灾,或许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这就导致小区物业、消防部门处于舆论漩涡之中,备受质疑。辩护人也抓住此舆论焦点,提出本案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存在多因一果、公安消防部门扑救时间延长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据此减轻被告人的刑责等核心辩护观点。面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能回避,更不能逃避,必须依据证据查清事实,还要依据法律明确责任,让公众能正确看待这起案件,以引导社会舆论。
根据在案证据,法院查清了两个层面的事实:第一,消防部门在此次火灾扑救过程中履行了法定职责,救援符合规程,不存在失职、失误、拖延的情况。第二,本次火灾救援时间客观上被延长,但这是由于案发小区水压不足、水泵接合器阀门锈死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法院结合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消防救援行为的性质,分三个层面论述了本案为何不是多因一果、消防救援为何与危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第一,强调指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具有加重或者促进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第二,明确消防救援行为是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的行为,是“止损”“减损”行为,是与危害结果的发生逆向运行的行为;第三,明确消防部门按照火灾救援规程开展火灾扑救,虽然因客观原因导致扑救时间延长,但与最终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若消防人员故意不尽职尽责,则应承担责任。法院作出上述事实认定和责任判定,不仅回应了社会关切,更是为战斗在火场上的“逆行者”英勇的消防战士点赞,提升了社会正气。同时,也提醒了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救援规程开展火灾救援工作。
该案现已尘埃落定,社会公众已不再关注,但本案的判决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权威范本,值得借鉴。
编写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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