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2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0179898
《北大政治学评论》是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主办的连续出版物,计划每年出版2-4期。本刊秉持推动中国政治学和公共管理研究的学术宗旨,倡导严谨治学,鼓励理论创新,关注实证研究,主要刊登中外学者在政治学、公共管理等学科领域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和评论,为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提供一个学术交流平台。
特稿
王海明 中世纪欧洲政治与经济制度新探
段德敏 名词、概念与理论—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国家”
政治及公共管理理论
张允起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政府
于君博 宋宪策 中国地方政府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话语重构
—一个比较案例分析
郑旭涛 古希腊人的政治竞争和政治斗争观
政治制度研究
刘俊生 公务员关系之法治化演进研究
周鲁耀 戴以壮 制度如何形塑良好社会习惯
——以杭州市斑马线前礼让行人为例
政治学史研究
徐保安 京师大学堂仕学馆学员的入学、分流与就业
政治学研究方法
费海汀 政治科学中的历史方法:以比较历史分析为例
国家理论:分歧与方向现代国家作为一种新型政治统治一经出现,就会带来很多专属于它的很多问题。如现代国家是超越具体的个人和社会之上的统治主体,人们不希望它偏向政治体内部某个群体,但它真的能够保持中立吗?这种中立性是什么意思?而当我们将它看作社会内部结构—特别是其力量对比—的反映时,它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忠实地听从于具有优势地位的社会力量?作为一个统治机构的国家是否又具有其本身的意志和能力?当我们仅仅将国家看作抽象的、拥有先在的自然权利的个人经由契约建立起来,其目的是服务于个人利益的“工具”之时,国家就很快失去了它的社会纽带的功能,而成为用自利的动机将人们联结在一起的工具性组织。在这种对国家的认知中,我们是否还有能力思考集体生活,特别是什么样的集体生活适合我们,以及我们在什么样的政治中更有可能成为更好的人?诸如此类的问题产生了大量的、今天一直在持续中的争论。我们很难涵盖其全部,但可以大致描绘其中的一些重要分歧和理论发展线索…… 在马克思之前,早已有对霍布斯以及后来的自由主义式国家观念进行反思的思想潮流。法国大革命之后社会解体以及由此带来的暴力和专制,刺激了很多人去重新理解国家的性质问题。针对大革命期间流行的抽象的人权观念和契约理论,法国当时的“反革命”思想家梅斯特尔(Joseph de Maistre)说,“有生以来,我见过法国人、意大利人、俄罗斯人,等等;多亏孟德斯鸠,我甚至知道‘有人是波斯人’,至于‘人’,我声明,我这辈子还没碰到过;如果有的话,我还不知道。“ 类似地,英国人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也看到法国革命的逻辑实际上使得国家的权威无处可立。他在1790年首次出版的《法国革命论》(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中也说,我们有时候确实可以将社会看作是一种契约;但是,对于那些单纯以偶然的利益为目标的各种附属性的契约,是可以随意解除的,国家却不可被认为只不过是一种为了诸如胡椒或咖啡、布匹或烟草的生意,或某些其他不关重要的暂时利益而缔结的合伙协定,可以由缔结者的心血来潮而加以解除的。我们应当怀着另一种崇敬之情来看待国家,因为他并不是以单只服从属于暂时性的、过眼烟云的赤裸裸的动物生存那类事物为目的的一种合伙关系。它乃是一切科学的一种合伙关系,一切艺术的一种合伙关系,一切道德的和一切完美性的一种合伙关系。由于这种一种合伙关系的目的无法在许多代人中间达到,所以国家就变成了不仅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且也是在活着的人、已经死了的人和将会出世的人们之间一种合伙关系…… 如果我们接受上述批评,国家的“中立性”便看上去是一个非常让人感到困惑的观念,借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它更像是起到分裂社会的作用,而非我们从霍布斯那里得出的印象,即团结不同信仰和价值观的人们。 这是否意味着霍布斯国家理论存在根本的缺陷?根据另一位当代著名保守主义知识分子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的解释,霍布斯的本意并非为自由主义意义上的中立国家辩护,国家“中立”在他那里主要是政治统治的需要,而非严格的法理要求。首先,这主要和霍布斯对宗教分歧所引起不可调和的剧烈冲突的观感有关,他认为这是任何国家都必须面对的可能性,国家需要在这一前提之下确立起自己的权威,因此国家不得不具备中立色彩。但中立是为了更好地统治,而不是放弃统治。施密特因此指控后来许多“犹太”知识分子在这一点上歪曲霍布斯的原意,恶意利用霍布斯对人的外在行为和内心信仰的区分,将国家从政治统治主体下降为多元利益团体在其中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中立”的制度框架。 针对这一点,施密特在他自己的理论中接续霍布斯试图重新阐释国家理论,在他看来,国家的定义,也就是它所扮演的最核心的角色,是判断谁是敌人、谁是朋友。与霍布斯一样,施密特认为任何政治联合都需要预设人与人之间的价值观多元,国家的存在也需要反映这一点,但在施密特对国家的新解释中,人们需要将自己放置在某个互为“朋友”的群体中,法律、道德等才有可能,而国家(或主权者)是能够判断谁是敌人、谁是朋友的权力主体。反过来说,谁能够为公众做出“谁是朋友、谁是敌人”这一判断,他便是在履行最高阶的国家职责。国家在多种社会群体、价值观和利益诉求之上,保持一定的中立性是必要的,但试图做到“完全中立”以至于丧失或放弃了判断敌友的能力,则会反过来毁灭多元共存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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