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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9172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道路交通纠纷。内容包含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的案例。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1肇事车辆名为“委托挂牌”实为挂靠经营的认定
——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诉临沂利华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与实际驾驶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刚诉邵某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系列”出借的机动车肇事,“首借”出借人的过错认定
——江魏等诉杨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信号灯未按规定进行设置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构成过错的,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华等诉陈某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因道路缺陷致交通事故,建设方、养护方、驾驶人需按份担责
——叶某诉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乘客与驾驶员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其赔付属于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
——杨某某诉蔡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7本车人员不因主动下车而转化为第三人
——黄某珍等诉张某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
8多车连环撞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马某新、贾某芝诉张某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9上班途中驾驶公车肇事认定为职务侵权行为的司法判断标准
——吴某兰诉侯某兴、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0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超速、闯红灯致第三人死亡,同饮且同乘人员对死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徐某华等诉冉某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1好意同乘情形下可酌定减轻驾驶人责任
——高某静诉邓某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2道路交通限速标识无法辨认,驾驶人超速行驶的处理
——张某、赵某霞诉罗某、王某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3原车主转让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崇某萍诉周某、王某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4交通事故未被交警部门处理有过错应担责
——许某新等诉黄某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5“闯黄灯”车辆与“驾驶证被暂扣”者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如何认定驾驶者的过错
——郑某诉何某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6改装车在有缺陷道路上行驶致行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划分
——李某阳诉陈某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7与受害人形成事实扶养关系或家庭成员关系的亲属可主张死亡赔偿金
——欧某焱诉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8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邱某诉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9胎儿受抚养权的认定与保护
——雷某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0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是否考虑受害人的年龄因素
——姜王氏等诉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某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1完全护理依赖中护理期限的认定
——颜某龙诉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2二轮电动车非因所有人原因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后不适用交强险的赔偿规则
——储某芳诉秦某荣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
23侵权责任中外伤参与度的认定
——包某娣诉甘某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4交通事故治疗终结赔偿完毕后伤情恶化可再次鉴定并继续请求赔偿
——金某清诉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25计算和调整年赔偿总额时不考虑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古某群诉万某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6受害人体质状况对认定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影响
——刘某金诉曾某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7与产假期重叠部分的误工期应否从误工时间中扣除
——林某娥诉傅某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8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车辆维修损失及间接损失能否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文某纷诉贺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9交通事故中赔偿车辆重置费用的条件
——陈某保诉韩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0因出交通事故自杀,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徐某生等诉李某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1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处理原则
——张某莉诉高某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2死者部分近亲属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并领取赔偿款后其他近亲属能否请求侵权人再次赔偿
——韩某龙、黄某诉北京雷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案
33“轻松筹”募款是否影响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失的赔偿
——夏某之诉某乐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34“非医保不赔”的举证程度认定
——黄某美诉葛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5交通事故致本车人员损害,事故车辆驾乘关系的举证责任和认定
——刘某礼等诉刘某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6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认定
——杨某华诉何某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7倒车致追尾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杨某蓉诉周某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8交通事故致伤后死亡是否存在中断因果关系因素的认定标准
——杨某婧等诉侯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9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电动车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判断
——孙某良、孙某诉崔某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0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证明责任分配
——宋某高、曾某兰诉刘某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1二次碰撞交通事故次数与责任的认定
——陶某凤诉包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42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龚某国诉周某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3肇事车辆未予年检不宜一概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
——刘某贞等诉李某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4保险人就驾驶员驶离事故现场属于免责情形未尽提示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
——钱某月等诉吕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5肇事车辆驶离现场不适用商业保险中离开现场免赔的约定
——张某江诉田某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6顺风车是否因具有营运性而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朱某举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7保险公司能否以肇事驾驶员驾驶证记分满12分属无证驾驶为由拒赔商业险
——梁某好诉陈某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8保险公司不得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无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而拒赔商业三者险
——蔡某元诉关某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9顺风车是否具有实质营运行为及是否适用商业险免赔条款的认定
——覃某容、胡某潮诉熊某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0投保人在同一保险人处对同一车辆依不同营运性质投保时赔偿范围的认定
——陈某军诉北京鹏合佳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1投保人虚构车辆号牌投保并被刑事立案侦查,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是否应中止诉讼?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芬等诉赵某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2驾驶人未依法采取措施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免责
——虞某平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3非医保免责主张不成立
——张某汉诉刘某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4“超标”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的交强险处理规则
——赵某群等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5电瓶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龙某林等诉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6保险公司未尽审慎义务提供保险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姜某平等诉邓某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7保险人在网络投保中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
——张某均等诉王某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8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应履行提示义务
——黄某金诉占某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9保险公司通过概括式格式条款的设定排除对投保人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
——张家港市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谢某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0未缴纳交强险未年检车辆的转让人对交通事故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某慧等诉李某、彭某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1全损车辆交强险保险费是否为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认定
——孟某然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2车主未投保交强险,侵权人已赔款项应优先抵扣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赔偿责任
——夏慧之诉李乐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的身份应以事故发生时的特定时空状态确定
——汪某刚等诉支某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4投保人因车辆故障下车查看被撞,本车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责任
——蔡某鸽等诉黄某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所要实现的就是让静态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良好实施。《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价值追求,即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价值理念,提炼裁判规则,助推司法标准统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年度案例丛书。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每年年初定期出版。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作为一种全新的案例研究产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加强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出版物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9年已连续出版8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执行实践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即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度、2019年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又有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各级法院、各类的裁判文书,还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 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体现以读者为本,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2019年连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2020年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并充实完善数据内容。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不断扩大案例研究领域,实现中国特色案例研究事业新发展。
从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改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司法案例研究院的加入,必将使本套丛书的编辑力量更加壮大,案例质量将进一步提升。
1肇事车辆名为“委托挂牌”实为挂靠经营的认定
——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诉临沂利华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34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诉永大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
被告(被上诉人):临沂利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张某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6日,王某驾驶超载的鲁QS5×××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临淄区辛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鑫泰石化东门路段,因未分道通行,撞至前方因故障停在非机动车道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杨某金驾驶的皖S2R×××(皖SK×××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后部,致王某受伤,皖S2R×××(皖SK×××挂)号所载货物泄露,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皖S2R×××(皖SK×××挂)号车辆的实际车主系永大公司。经法院委托鉴定,皖S2R×××(皖SK×××挂)号车辆损失44604元、维修期间12天停运损失12290元、货物损失108304元、鉴定费7500元。肇事车辆鲁QS5×××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为张某,车辆登记在利华公司名下,并以利华公司的名义于2016年5月16日在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50万,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对停运损失、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附加不计免赔率险中约定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商业保险条款免赔部分使用加粗、加黑的字体,利华公司和张某在投保单加粗、加黑的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签字。
永大公司起诉要求人保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后,其余损失按80%的责任比例计款1365584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张某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利华公司对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实际车主张某和登记车主利华公司是否存在车辆挂靠经营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利华公司提交的委托挂牌协议虽真实,但利华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车辆挂靠管理为其经营范围之一,张某分期付款买车与售车单位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利华公司没有直接的关联性。货物运输必须办理货物运输经营证,张某个人作为货车车辆的实际车主,其如果不是登记在利华公司名下并办理了利华公司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即无权上路行驶运营。售车单位和利华公司虽有合作关系,分期付款须挂靠利华公司名下,不需要交挂靠费。保险费由车主交,保险返点给运输公司,所有挂靠的车都是以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即分期付款的车辆可以挂靠于不同的运输公司名下不用缴纳车辆挂靠费,运输公司所得收益也就是对车辆保险管理的收益。利华公司主张代为保留车辆所有权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涉案车辆符合车辆挂靠的形式和实质规定,张某与利华公司之间名为“委托挂牌”实为挂靠关系。本案交通事故给永大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共计172698元。因永大公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给永大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人保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人保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车辆被挂靠单位利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永大公司自行承担30%的责任。人保财险对涉案商业三者险和附加险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因肇事车辆鲁QS5×××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存在超载现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免除保险公司10%的赔偿责任。停运损失和诉讼费人保财险免赔。鉴定费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和保险理赔必然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直接损失,人保财险应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据此,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人保财险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永大公司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人保财险在商业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永大公司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42604元、货物损失108304元、鉴定费7500元,以上共计158408元的70%的90%计款9979704元;
三、张某赔偿永大公司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12290元的70%计款8603元、商业三者险10%免赔款1108856元(158408元的70%的10%),以上共计1969156元;
四、利华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永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人保财险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裁判意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货运中个人出资购买车辆然后挂靠于具有货物运输经营权的企业名下进行货物运输经营的情况较为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车辆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被挂靠人对于挂靠人的赔偿应承担连带责任。通常情形下的车辆挂靠一般较为容易识别和查明,但本案则出现“委托挂牌”的情形,即登记车主利华公司主张其与实际车主张某之间只是委托挂牌关系,而非挂靠经营关系。实际车主张某对此则主张双方之间名为“委托挂牌”但实为挂靠经营。对此问题不应简单地只从委托挂牌协议这一表面材料认定,而应结合其他证据深入分析双方是否符合车辆挂靠经营的特征从而认定双方的实质关系。车辆挂靠经营的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登记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名下,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这其中从形式上看是挂靠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登记于被挂靠人名下,从实质上看则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这是挂靠的最终目的。
所以,对于车辆是否构成挂靠经营的审查,最终落脚点应在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进行运输经营。只要符合这一本质特征,则双方之间无论以什么名义描述其关系,都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本案即是如此。对于利华公司和张某之间关系性质的争议,法院在认定时并未仅凭该委托挂牌协议进行表面性判断,而是综合全案证据来分析双方是否符合车辆挂靠经营的实质特征。从车辆出资看,涉案肇事车辆实际系张某出资购买;从经营方式看,张某按约定交付相关费用由利华公司代办法律手续,其对外经营以利华公司名义进行,但是其自负盈亏;从经营资格看,张某个人作为实际车主,如果不是登记在利华公司名下并办理利华公司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其无权上路进行货运经营,更不可能实现其所谓的自负盈亏;从利华公司的经营范围看,其经营范围包含车辆挂靠管理。故涉案肇事车辆符合车辆挂靠的形式和实质规定,利华公司依法应当对张某向永大公司的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荣明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刘海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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